“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衔接机制在北京水务综合执法实践中的应用前景分析

2024-03-28 13:51吴墩睿杨元辉王俊婕程凤飞王晓峰
水利技术监督 2024年1期
关键词:水务执法人员审判

吴墩睿,杨元辉,王俊婕,程凤飞,王晓峰

(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门头沟分队,北京 102300)

1 研究背景

自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出以来,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跨区域的审判执行协作、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常态化调研协同等机制。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由特定法院集中管辖。在涉水违法案件执法中,借助“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有效提高了打击违法行为的效率,提升该领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法化。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协作机制的构建与发展,以提升北京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水平。

2 “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衔接机制的现状分析及必要性

当前,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检察院公益诉讼在全国已建立联动机制并打开了一定的工作局面,但基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的执法司法协作模式尚属空白,个别部门虽建立但基本也是有名无实。在涉水违法案件执法中,水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机制,导致执法难度大、难以取证的问题常出现。而一些司法机关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来处理涉水违法相关的案件,导致执法效果不佳。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应该加强与水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和协作,在审判相关案件时充分考虑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和证据,从而有利于准确地判定案件。

2.1 保证国家强制力支援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水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对象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水行政机关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得到落实。但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受理、执行时间和程度上都存在诸多困难,难以满足目前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衔接机制后,水行政机关能第一时间争取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审查涉水违法案件,及时调整力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水行政机关提供司法援助,使水行政执法能够及时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援。

2.2 提高水行政机关执法水平

通过“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衔接机制,水行政机关了解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求,特别是对如何取得违法事实材料、适用法律条文、行政处罚程序等要件的要求,使水行政机关在对涉水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做到心中有数,即使发生行政诉讼,也将立于不败之地,有利于提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权威。另外,通过上述工作,能带出一批高素质的水行政执法人员,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能得到有效提高,为水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3 推动水行政管理工作到位

近年来,北京市深化“三水统筹”,促进水资源保护,推进水环境治理,多管齐下打好碧水保卫站,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稳中向好,但是水环境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种行业和工业污染、城市排水、农业生产等源头尚未完全得到有效的治理。如何巩固前期工作成果,保障首都正常水事秩序,是摆在水行政执法机关面前的重要任务。因此,水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运用已有的行政处罚权,依靠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衔接机制,提高执法权威,推动污水排放许可证登记、河道采砂登记、责任人的实名制和制定严格的水资源保护措施等管理工作到位,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3 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机制的实践探索

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机制的实践探索中,立足“执法、司法为民”,联动发力,服务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这个首都水生态治理“一号工程”,门头沟生态涵养区建设、永定河生态空间管控规划落地见效。门头沟分队先行先试,与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建立协作模式,对下一步全市推广起到了积极作用。

3.1 优化完善涉水违法案件审判工作

对于优化完善案件审判工作,实际上是在优化执法人员与法官之间的协作关系,建立高效的合作机制,以应对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和复杂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水务综合执法总队门头沟分队与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建立了执法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合作协议,打破职权堡垒,畅通了部门之间沟通渠道,实现了高效协作。分队执法人员及时把涉水违法案件信息发送至法院法官,同时法官也及时反馈审判结果,并将判决书发至执法局,以便程序执行。次日,执法人员对判决书稿件内容与原案件对照,及时协调实施。前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案件执行结束。

3.2 探索设立“水务窗口”模式

为进一步推动工作顺畅和高效,还探索设立“水务窗口”模式,即在区级法院设立水务案件的办案窗口,负责办理全区范围内的水务案件。一方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对行政机关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监督纠正,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和具体行政行为则予以维护支持,保障国家机关政令畅通;另一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在行政机关的申请下,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保障行政机关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通过设立“水务窗口”模式,提高了水务案件的办理效率,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3.3 加强法官与执法人员的交流合作

在建立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衔接机制的过程中,法官与执法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显得至关重要。为了实现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官与执法人员需要积极沟通、加强理解,共同分析案件疑点和法律适用。首先,需要加强沟通交流,建立起法官与执法人员的日常联络工作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和情况较为复杂,法官和执法人员需要进行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进行案件协作。其次,需要加强合作协作,将各自的工作互相补充和协同,实现案件工作的高效逐步推进和快速办理。法官和执法人员应该形成合作意识,互相协助,充分发挥各自的实际优势,共同解决案件中的问题和难点。

4 “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衔接机制的发展思考

4.1 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协作机制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以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例:特别是针对严重盗采水资源、严重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没有给予刑事处罚和明确罪名[1]。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够推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协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①要深入推进立法工作。执法协作工作涉及到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合作,因此需要有明确的立法依据来规范各方职责与义务。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围绕推动水务综合执法+司法审判协作机制的发展,制定出一系列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②要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山西省万荣法院联合黄河河务局在沿岸举办现场会,发布一批典型案例,非法采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2]。通过宣传解读法律法规,使广大市民了解各项法规内容和实施机制,进而推动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2 信息化建设的推进

在信息化建设推进方面,首先需要进行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疏勒河灌区信息技术系统可以提供参考,该信息系统主要通过信息采集系统、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共同建设,整个系统的架构由感知层、传输层、应用层3部分组成[3]。建设一套高效、稳定、可靠的水务信息化系统,不仅能够满足日常执法所需,还能够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其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需要深入调研和分析,探索信息化应用的前沿技术和发展方向。只有深入了解信息化技术应用的现状和趋势,才能够制定出合适的信息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务执法与司法审判的协作水平。

4.3 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的加强

人才是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协作机制发展的核心,只有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才能更好地解决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参考水利稽查工作中提出的完善保障制度和建立约束机制措施[4],在水务执法中对于人才培养和制度建设主要有以下3点:①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通过开设专业课程、举办研讨会和实地实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使他们能够在水务综合执法和司法审判中发挥优秀的作用。②队伍建设是关键所在。要想构建一支专业的水务执法与司法审判协作团队,队伍建设是至关重要的。通过优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建立高素质的执法团队。③增强良性互动[5],提升合作意识。在推进协作机制过程中,队伍间的沟通和协作是必不可少的,要在更高的水平上增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与协调,加快涉水案件的解决。

4.4 “一平台、三机制”的构建。构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实现水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避免了信息孤岛的存在,提高了信息的流通效率。在平台上,执法人员可以提供和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以便法院能够更好地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同时,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也可以在平台上实现共享,方便部门执法人员实现案件的准确执行。①建立行政审判与水行政执法的信息互通机制。法院建立水行政审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与水行政执法机关通报、交流。除了与法院加强信息互通外,还可与各职能部门横向联合,加强与发改、国土、财政、城管、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构建执法新格局。②建立水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的沟通联系机制。水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分定期和不定期2种形式。主要通报交流相关信息、分析阶段性水行政执法和水行政审判的动向、部署相关工作。对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法院要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或发出意见函。水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抄送法院。③建立普法宣传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助力优化辖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5 结语

民生为上,治水为要。“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衔接机制的建立,在推动水务行业法治建设、促进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该协作机制处于初步阶段,存在缺少协商沟通、履职标准认定不一等问题,未能高效纳入共治体系。因此,该制度未来发展路径应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十六字”治水思路的指导下,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执行公平司法;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提高水务执法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实现推动新阶段水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猜你喜欢
水务执法人员审判
水务智慧巡检的探索与实践
基于NB-IoT的智慧水务建设探讨
水务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探讨
灵川县安监局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富阳:启动智能水务
消失中的审判
未来审判
审判
福州市色山区一黑电镀厂“死灰复燃”被执法人员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