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下,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整体状况、历史、文化、风俗等内容的全面调查研究逐步展开。1958年以来,16个调查组分别深入西南、西北、东北等各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其中,少数民族音乐调查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①调查组通过系统普查、收集、整理、编撰工作,取得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少数民族文化调查研究的一手成果,形成了少数民族音乐集成大系,如《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曲艺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等四部集成。随着近年来对少数民族音乐研究的持续开展和深入,还形成了一批具有很高学术价值的少数民族音乐的研究论著,很多已成为当今高等教育领域重要的教材和参考书籍,如杜亚雄编著的《中国各少数民族民族民间音乐概述》,田联韬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上、下),伍国栋主编《白族音乐志》,蓝雪菲著《畲族音乐文化》,乌兰杰著《蒙古族古代音乐舞蹈初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木卡姆研究学会编《论维吾尔十二木卡姆》,刘桂腾著《满族萨满乐器研究》等等。②在少数民族人才的高等教育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开设民族班等举措,培养了一大批为少数民族音乐发展贡献毕生精力的卓越音乐家。专业音乐院校培养少数民族音乐人才的实践始于上海音乐学院。1956年秋,该院开始招收维吾尔族、黎族、彝族等少数民族学生,1958年又成立了民族班,设置声乐专业课程,招收了来自藏族、蒙古族、苗族、白族、朝鲜族、维吾尔族、彝族等8个民族的13名少数民族学生。经过专业的音乐训练,他们不仅鲜明地保持了本民族原有的演唱风格和特色,也系统掌握了科学发声方法和专业演唱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学院摸索出一条重要的教育经验:必须根据学生原有的特点进行教学,在不改变歌唱风格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学生的优点,克服缺点,全面提高歌唱能力。更简单点说,就是“因材施教”的原则。③在科学的教育模式下,上海音乐学院培养了才旦卓玛、阿旺、热比亚、何纪光等一批杰出人才。此后,民族班的培养教学模式在全國逐渐推广。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也非常重视少数民族音乐人才的培养,也培养了德德玛等众多优秀的少数民族音乐人才。
进入21世纪以后,“多元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理念逐步成为中国文化学者的共识,众多高校相继开设了少数民族乐器演奏的专业方向和特色课程,探索高等专业教育领域的少数民族音乐人才培养工作。上海音乐学院声乐歌剧系在已有的少数民族教学传统基础上,立足于少数民族“非遗”和“原生态”演唱特性的继承与发展,重视少数民族声乐人才的个性化培养,探索当今民族声乐表演艺术与传统少数民族民间演唱融合。本着少数民族音乐认知、保护、传承的自觉意识,通过开展特色项目和高层次培训,有效地推进少数民族声乐表演传承人才的培养工作,实现少数民族艺术的传承和发展。2019年暑假,上海音乐学院举办了国家艺术基金人才培养项目“少数民族声乐表演艺术传承与人才培养”,同时又获批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器乐艺术研究》,在多学科协作、共同推进我国少数民族音乐发展上迈上新台阶。中央音乐学院在对达斡尔、鄂温克、哈萨克等多个民族的传统音乐开展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学院一系列少数民族的特色课程,如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概论、中国少数民族基础理论、中国少数民族音乐赏析等。
与此同时,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院校也根据本民族已有的文化传统和音乐形态,在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保护和人才培养方面做出了可喜的成绩。如:西藏大学艺术学院开设西藏音乐史与鉴赏、西藏歌舞概论、西藏民族民间音乐赏析、藏族器乐概论等西藏传统音乐文化理论的必修与选修课程;新疆艺术学院经过多年探索,设置了众多的新疆地方特色课程,如木卡姆概论、木卡姆音乐结构、木卡姆演唱、维吾尔古典文学等,彰显了专业的民族特色;广西艺术学院开设有民族性、区域性特色课程有马骨胡、苗族芦笙、壮族天琴等乐器演奏课和民乐合奏课程、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课程以及少数民族舞蹈课程、民族合唱课程等。
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与发展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实践探索已经初具规模和成果效应,但在发展过程中,仍需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和挑战。其中,既包括了各地区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与发展的理念及水平上的不均衡性,也包括了外部环境、资源配置、传播手段上适配度和有效性。更为重要的是,少数民族音乐艺术和文化的传承保护工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予以支撑,更需要从国家到地方予以重视和持续关注,并在相应的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以保证这项“功在当下、利在千秋”的工程能得以持续开展。具体而言,在当前高等教育领域中,少数民族音乐的继承与弘扬应解决好以下主要问题和矛盾:
第一,高等教育趋同化特征与少数民族音乐个性化特色的兼容性问题。高等教育体系作为欧洲的学术产物,依赖于共性化、普遍规律的基础上构建的人类知识体系作为教育基础,因此,去个性化的趋同性是显而易见的。当前各国采用的高等音乐教育体系大多建立在以德奥为中心的欧洲音乐体制之上,“欧洲音乐中心论”也在影响我国高等音乐教育的发展方式,无论在专业设置、课程建设、艺术实践形式、科研成果等等方面,都可以看到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谢嘉幸教授也曾提出,高校还有国界吗?中国大学如何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是单向地向世界先进大学靠拢,还是同时努力用自己的教育理念丰富世界先进大学的内涵?是一味地遵循国际统一规则,还是同时注重保持自身特色?等诸多现实问题。趋同化特征越凸显,也就意味着个性化、特色性发展所受到的制约就越多。因此,在寻求个性化特色的基础上,如何让高校在保护传承少数民族音乐方面找准定位,发挥高等教育应有的引领性优势,形成自身特色,并培养出具有广阔民族文化视野,担当民族音乐文化复兴重任的高水平音乐人才,确实是摆在高等教育面前的巨大挑战。
第二,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方式与少数民族音乐综合开放形式间的矛盾。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所形成的人才培养基本模式:即依据知识体系,划分出若干不同的学科和专业方向。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全国高校专业调整与合并就是中国高等教育的一次重大抉择,影响深远。然而,少数民族音乐的形成与发展,不仅是音乐现象,更是伴随着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具体表现。因此,少数民族的音乐,与少数民族人民的情感、生活和复杂的人文、历史、习俗、文化等方面紧密结合的。可以说,这个复杂的、庞大的、包罗万象的社系统性存在。因此,细分的专业方向和复杂综合的少数民族音乐之间的关联如何有效建立,如何在现有的高等教育体系下,建立更合理的少数民族音乐传承发展的机制,是摆在教育者面前刻不容缓的问题。
第三,少数民族高等音乐教育的模式和机制尚未建立。从当前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的发展现状来看,参与建设的高等院校数量与日俱增,相关的科研项目、专业及学科方向的设置、课程建设正在积极探索过程中,针对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保护的创新性方法和创新性成果层出不穷,如内蒙古艺术学院音乐学院于2018年正式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系。但是,仍然需要看到,少数民族高等音乐教育依然处在自发性的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具有普遍性、可复制、可推广的教育模式和教育机制,在教育理念上,也还未真正达成共识。同时,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基础要素方面,还存在较多亟待填补的空白,如少数民族音乐的教材及音像资料建设、能承担相关课程教学的高水平师资建设、少数民族音乐的课程群的规划与打造、创新性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反哺教学的机制等等。这些均需要通过整体性规划和系统性的机制建设过程,以满足少数民族音乐纳入高等教育的必要条件。
第四,政府与全社会对于少数民族音乐传承发展的综合保障机制尚不健全。随着中华文化复兴的步伐不断迈进,国家和地方政府近年来持续加大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力度,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政策扶持。在国家层面,推出了一系列保护少数民文化的政策,并建立了相应的行业标准。如2012年出台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旅部于2023年发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数字资源采集和著录》系列行业标准,涉及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美术、医药等多个行业领域。地方政府也相继以资金保障的方式,持续支持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在高等教育领域,对于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保护,主要依赖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科研项目上的支持以及地方财政拨款。从目前发展现状来看,在政策和资源支持上,还未形成规模性、整体性、联动性效应,缺乏政府资源的统筹和相应的政策配套支持,未建立稳定、持续的综合保障机制。同时,在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的院校间,也缺乏必要的横向联动,自发性、散状发展的趋势较为明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积极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尽快建立与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与发展、少数民族音乐人才培养相适应的高等教育学科建设机制,共同致力于推动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与发展。具体举措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尊重规律,建立与少数民族音乐传承发展相契合的高等教育体系。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建设,均是极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因此,应当在尊重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体系。1.完善相关的专业和学科方向设置。依据各少数民族音乐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高等教育学历的不同层级和类别,完善与之相适配的专业和学科方向设置以及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要求。2.完善相关音乐课程体系。课程作为高等教育实施的主渠道、主阵地,应当根据少数民族音乐的类型、内容和传承方式,建立科学完善的课程群,涵盖少数民族音乐的理论与实践等不同层面的知识体系传播的需要。3.加强教材建设。教材是实现教育目的的重要工具,是极为关键的教育资源,更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应当根据各少数民族音乐的特征与音乐形式,建立涵盖少数民族音乐基本理论、曲目、文化的相关教材,同时,由于少数民族音乐具有其艺术表现形式上的特殊性,为了更好地呈现少数民族音乐本真的状态,应加强活态的视频、音频的教材建设,加强数字化教材整理与建设。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高水平的教学离不开高水平的师资,培养和选拔具有深厚少数民族音乐底蕴和民族文化修养的高水平教师,对于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与整体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5.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与发展,还需要经过大量艰辛的调查研究和系统整理的过程,抢救性挖掘少数民族地区中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音乐文化,形成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在此基础上,创建具有本土特色的课程,并固化成为可教学、可推广、可传播的少数民族音乐教程,对于少数民族高等音乐教育而言,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二、加强联动,拓展丰富且广阔的艺术实践及科研平台。少数民族音乐的基本特征,就是鲜活的存在于各民族人民生动质朴的生活、劳作和各类仪54式中,任何将某种艺术形式单独抽离出来进行观察与研究,都是舍本求末的做法。正因如此,在少数民族音乐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构建其相应的知识体系时,应当遵循其本身的艺术特征,尽可能使音乐的形式、内容与其原有的文化、风俗和审美习惯相关联。同时,对于音乐高等教育而言,艺术实践是重要的教学实践内容,对于提升学生的艺术水平至关重要。因此,在少数民族音乐的教学中,不断拓展艺术实践和科研平台,重视开展艺术实践活动,对于提升学生能力是确有必要且关键的教育舉措。相关院校可以采用多专业、多学科的联合方式,有序组织学生到田野、山间、民间进行多种形式的艺术采风工作,收集整理当地民间音乐素材的同时,学习体悟少数民族音乐形成的人文环境土壤,艺术表现形式、独特的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以及长期以来所逐渐形成的审美取向,使理论学习与艺术实践紧密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同时,联动联合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相关院校,设立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音乐教学实践基地与研究基地,在合作办学、艺术实践、科研项目等方面,建立贯通式协作机制,整合研究成果,构建相应的少数民族音乐的学科体系与科研体系。
三、开放包容,形成少数民族音乐发展的良好社会效应。长久以来,少数民族音乐的发展始终坚持秉承兼收并蓄、开放包容的姿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生生不息,绵延发展。在高等教育领域,也同样应该坚定开放办学的理念,一方面紧密加强校际之间在少数民族音乐教学与研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积极联动地方高校特色发展、传承民族文化、培养民族音乐传承人才以及服务地方等方面的办学成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少数民族音乐展演、少数民族艺术节等活动,开展民族器乐比赛、少数民族音乐作品创作比赛等多种形式,展示少数民族音乐成果、人才培养成果,并积累丰富的少数民族音乐的学术成果。在教育教学方面,高校应该积极主动地将非遗传承人、民间艺术家等校外专家,请进课堂,向学生传授少数民族音乐及其文化内涵,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成果互鉴。此外,还可以依托高校自身的国际交流平台和项目,借助于“一带一路”倡议,积极主动与中亚国家发展战略对接,加强互联互通,重视文明间的交流互鉴,推动优秀少数民族音乐成果的世界巡演和推广活动,使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国际推广,形成少数民族音乐发展的良好国际影响力和社会效应。
我国的少数民族音乐不仅是珍贵的艺术瑰宝,更是全人类应该共同重视和传承弘扬的文化形态。加强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保护和发展,是高等教育工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中华文化复兴的必经之路。因此,加强高等艺术教育内涵式发展,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都需要持续弘扬推动我国少数民族音乐的高等教育体系的构建,形成真正符合少数民族音乐传承发展规律,又能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开启少数民族音乐发展的新局面、新征程,真正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支撑中华民族的教育强国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