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珂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000
利益相关者作为推动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外部力量,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直接影响和制约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近些年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从片面关注企业的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到全面涵盖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问题、员工待遇、税收、信息披露等方面。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消费者、社区、债权人和供应商[1]。
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决策与行为的影响途径主要是立法规制和政策导向。政府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通过监督、评估和奖惩等方式来评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
在立法上,国家立法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食品企业的经营管理;在管理上,政府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通过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监督管理食品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食品安全的立法和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事前防范主要是政府管理部门针对食品企业的设立资质以及食品的市场准入实施监管,对食品安全问题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管是政府管理部门对食品加工制作环节以及食品流通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形势起到一种有效的控制作用。事后处罚主要是调查食品企业的违法责任,发挥政府管理部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的惩处职能。[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从过去的食品安全生产、流通、销售的分段管理制度到现在的食品安全统一管理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和管理目前正处于逐步完善和规范化的过程中。
反过来,如果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立法疏漏、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又会导致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决策和行为的缺位,它甚至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为如果缺少外部公权力制衡,完全依靠企业本身的自律行为,很难确保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有效实施。过去,在我国颁布和实施《食品安全法》之前,规范食品市场的法律规范一直是原《食品卫生法》。原《食品卫生法》在确保食品安全和保障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我国原有的食品卫生管理体系逐渐暴露出其弊端:一是食品卫生由农业、工商、卫生部门实行分段管理,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问题,加上缺乏统一的上级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监管空白或者监管重复的情况时往往难以协调处理;二是食品卫生管理缺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重要监管环节;三是在原《食品卫生法》实施期间,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不易变更,容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食品安全法》取代原《食品卫生法》,对监管模式、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预警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从过去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全过程监管,即“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模式,实行集中监管和分段监管并行的监管方式,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从执法监督向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向公众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并广泛听取了意见。近期,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立法管理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
消费者处于食品企业生产、经营、供应链条的终端,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最终会进入市场以供广大消费者选购。消费者对于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决策与行为的影响途径主要表现为对食品质量进行好评或差评的评价行为,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购买行为与放弃购买行为,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遭受食品损害时的维权行为等。
生产良心食品并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履责行为的食品企业会使消费者产生一种认同感和赞誉,同时,消费者对于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的好评又会为该食品企业带来好的口碑,会吸引众多潜在消费者关注和认同这个好口碑食品企业及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而扩大该食品企业的消费者群体范围,增加其销售额,产生一种良性循环,最终为该食品企业带来越来越丰厚的市场利润。然而,消费者对于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的好评和购买行为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决策与行为的影响会产生两种效果:一种表现形式是该食品企业会意识到消费者的口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进而更加注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产品和服务质量,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该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缺少与消费者的良好沟通,对消费者的反馈和建议视而不见,为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在食品中掺杂掺假,食品质量日益下降,最终被消费者抛弃。此外,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个理解上的误区,目前仍然有很多消费者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等同于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这实际上缩小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因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有些慈善做得好却食品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企业也会为消费者带来好的口碑。由此,消费者对于食品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食品质量的好评和购买行为与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决策与行为并不完全是正相关的关系,食品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担当取决于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
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差评和放弃购买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用脚投票”。消费者对于自己不满意的食品企业及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所做出的差评和放弃购买行为会影响到该食品企业的销售额和收入,但有一个局限性就是,食品企业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服务是面向大众的,生产销售数量也是巨大的,所以单个的消费者所做出的对食品质量的差评和放弃购买行为对食品企业经济利益的制约和影响微乎其微,只有当为数众多的消费者都发现了同一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一起对食品企业采取孤立和放弃购买行为时,对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社会责任管理行为才能起到有效的制衡效果。
消费者因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遭受食品损害时的维权行为主要就是对问题食品企业进行投诉或起诉。相比较“用脚投票”行为,这种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通常是在消费者自身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食品产品和服务较严重的损害时,才会诉诸这种方式。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维权行为的开展往往需要借助于相关组织和职能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这些相关组织和职能部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对消费者的维权主张得以认同,并要求问题食品企业对消费者予以赔偿,这种管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相比较前两种购买或放弃购买的行为而言,消费者的合理维权行为是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的。但是也要看到,消费者维权行为较前两种行为而言相对被动,消费者需要等待职能部门的介入才能开始启动维权环节,所以消费者通过投诉或起诉的方式维权的时效性比较滞后。
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经常会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很大部分职能的有效发挥却需要依赖于其他部门的配合,例如,当收到消费者投诉时,消费者协会通过以下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一是有权调查和调解,但不能对不法商家实施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实质性处罚,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由行政机关对非法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二是支持消费者起诉,由法院对非法生产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是向媒体反映非法生产者和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由媒体进行披露。从近几年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投诉实践来看,效果也不甚令人满意,有很多食品安全事件往往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曝光才得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社区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对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和宣传效应。社区和社区居民的口碑直接影响着食品企业的经济利益,社区和社区居民对食品企业良好的口碑能够为该食品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收入,反之,社区和社区居民对食品企业的差评将会对该食品企业的远期经济利益产生减损效果。
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下,一些食品企业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起到示范效应,形成良性循环。近期,某市举办了“食品安全进社区系列活动”,在该市选取了100 个受众广泛、影响力大的社区举办了总共100 场食品安全进社区的系列活动,活动汇集了1000 家食品企业参与。活动选点覆盖全市,让广大百姓能够参与到食品安全系列宣传活动中,进一步了解食品的真伪辨别和质量选择,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督。同时,生产优质产品的食品企业也能够对自身的产品进行积极宣传,并提供挖掘更多潜在客户的机会。
各地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激发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成形。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是专业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由熟悉食品安全知识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监督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专业背景主要来自食品相关专业和法律专业。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主要任务总体来说有三个:一是开展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二是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三是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服务,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社区的意见和要求。各地任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方法略有不同,或由民政部门正式备案成立“食品安全监督协会”这一社会组织,或从各区市县食品安全办公室推荐及媒体征集自荐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名单中产生,或由有关部门推荐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聘任。
食品企业的债权人主要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企业借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外部资金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主要是通过信用等级评价这种方式,对企业的信誉度、偿债能力、履约状况、信用风险等方面做出综合性的信用评级。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合同绩效、企业管理、发展能力和潜力。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履约状况、发展能力与潜力等指标也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范畴,可以说,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本身就包含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状况的分析、判断和评价。
企业若能积极履行偿债义务,按期向金融机构归还到期借款或贷款,就能提升该企业的信用等级,从而能够为以后再次向金融机构申请到借贷资金提供便利,能有效避免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而生产经营亏损甚至破产的后果发生;反之,企业若不能积极履行偿债义务,不能按期向金融机构归还到期借款或贷款,那么金融机构对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会降低,甚至会将其纳入信用等级黑名单,拒绝向该企业提供任何资金支持,失信企业最终会因无法筹集到外部资金而影响生产经营进度直至破产。
供应商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食品原材料供应商向食品企业提供的原材料质量,其直接决定了食品企业最终生产的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食品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的比较和选择以及对食品原材料质量的把关尤为重要。对于食品企业来说,不仅需要监督和保证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质量,更加需要注重源头管理,把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管理端口往前移,构建一套以预防为主的风险分析、防范与控制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对上游供应商的甄别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