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蕾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天津 300350
在新媒体技术背景下,短视频平台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而大量内容丰富、用时短暂、创作快捷、题材多样、动态有趣、娱乐性强的短视频作品有了无限广阔的传播空间。基于用户角度分析,短视频的这些优势更好地满足了人们快节奏、碎片化的生活需求。站在平台角度来看,海量用户纷纷创作短视频的同时,充分挖掘出其自身的潜力,为平台吸引优质广告加盟商,继而形成多元的盈利模式。正因如此,短视频成为各利益相关者的牟利载体,吸引着诸多用户积极创作、分享和传播,促使短视频市场快速膨胀起来;但随之而来的则是短视频版权方面的法律约制问题,如一些平台为增加短视频播放流量,在明知视频存在侵权违规行为时视若无睹,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分析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有着现实的理论意义。
短视频是指通过移动智能终端技术实现摄像、编辑和美化,且总时长通常不超出10 分钟的可视化片段[1]。当前,某音、某手、某拍、某讯微视、某瓜视频等短视频平台越来越多,同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快速占领了网络短视频市场。毋庸置疑,短视频时代已经高调来临,并以其磅礴气势彰显出无限的发展潜力。
第一,短视频内容丰富且短小精悍。一般短视频都是以分或秒计算,包括社交娱乐、幽默搞笑、知识讲解、技能分享、生活写照、广告创意等等,其主题多元、生动有趣、娱乐性强;较之传统媒体而言,短视频的节奏更快、内容更紧凑,尤为符合现代人碎片化的上网习惯。
第二,制作短视频的门槛低,对创作者要求不高。众所周知,一般专业化的视频制作有着较高的技术要求,但不同的是短视频对于创作者的要求极低,只需一部智能手机便可轻松完成视频拍摄、制作和上传工作,而这也是短视频创作火热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三,短视频具有个性化与创造性。短视频不仅内容丰富且表现形式多样,十分契合现代年轻人的个性化需求。创作者可通过各种创意之举编辑短视频,制作出精美、趣味性的视频片段,突出自我创意想法。
第四,短视频传播快且互动性强。短视频不仅制作起来简单易上手,还具有传播渠道广的优势,更易达到裂变传播的效果。用户可通过短视频平台快速分享自己制作的视频,同时也可围观、点赞、评论他人的视频,操作起来十分方便。
2018年,国家版权局在“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针对某音、某手、某山等多家短视频公司开展了整治工作,查处涉及侵权短视频接近58 万件[2]。这些平台分明有能力处理此类侵权视频,但他们却从播放流量和获利角度出发对其持一种极为消极被动的态度,任由侵权者随意传播其不合法短视频,从而令版权者维权艰难,导致平台、侵权者、版权者三方之间的利益矛盾越发激化。
一方面,平台方为追求自身盈利目标的最大化,在版权保护上的自主意愿极低。不同于传统视频行业,短视频平台可通过品牌、剧情、口播等多种植入方式达到广告投放的目的。在此运作模式下,短视频市场存在着明显的流量争锋势头,而各平台从自身利益权衡角度出发,自然不会主动规制短视频的侵权行为。比如,我国首例多人在线竞技游戏短视频侵权案中,山西运城某家传媒公司在其视频APP 中独立开设了“某荣耀”游戏模块,将游戏短视频广告置于页面显眼处,并与玩家签订收益共享协议,以此吸引玩家主动上传游戏截屏和编辑短视频,谋取视频曝光率及网络流量,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明显的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另一方面,“通知—删除”规则未进行明确化。该规则主要用于平衡版权者与网络服务者之间的权益,也是短视频公司用以应对版权纠纷所需遵守的相关规则[3]。然而,由于平台在短视频版权保护中持有怠慢态度,使得现实之中版权所有者在面对多个平台及海量视频发送侵权通知时显得尤为费时耗力,版权者的合法权益很难获得可靠保障。尤其是一些有时效性的短视频作品,滞后的“通知—删除”规则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之用,版权者的损失基本无法挽回。比如在某奇艺视频网站控诉某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中,有相关部门曾经向涉案剧发送过预警通知,而某跳动公司则辩称是用户单方面上传视频的行为,不但不予配合处理且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企图以此规则免去侵权责任。
短视频所具备的微加工、快传播、海量化等特征,使得侵权行为愈发隐蔽化,导致版权者维权面临着实际困难[4]。快速传播的短视频体现出其短时流行性特征,而且这些视频的商业化价值来去也快,相应的商业价值与维权成本之间存在冲突性。
第一,版权者想要维权其成本太高。通常如果维权成本超出承受能力了,版权者自然不会支付高额的维权费用,相应的侵权行为则无法获得严厉规制继而形成恶性循环、愈演愈烈,促使版权者在这场博弈之中成为明显弱势一方。第二,版权者可获赔偿金额有限。通常即便是维权申诉成功,版权者所得赔偿金额也并不高,从而导致维权成本与赔偿金之间不平衡现象突出,同时进一步激化了版权者与侵权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短视频创作门槛低以及用户协议之中侵权责任认定不明等诸多原因,平台用户在传播短视频的行为过程中,极有可能在自我未知的情况下有损版权者的相关利益,继而引发侵权行为。短视频作品大多数都是用户原创内容,而这些平台用户大部分都不具备相应的版权保护意识;尽管也有少数短视频平台转向专业制作内容,但个人用户依旧还是这些平台的最大主体[5]。还有一些短视频用户为博取眼球、迅速走红,未通过版权者允许就私自将他人的短视频作品稍加改动之后变成自己的短视频进行传播,恶意侵占原创作品市场,获取本该属于版权者所有的衍生型利益,从而形成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在用户协议下,通常平台都可获得短视频作品的大多数收益,但同时却让用户自行承担短视频创作可能潜在的侵权责任,从而形成一种权责不对等的现状,导致用户所需担负的责任风险更高。
比如,某视频与用户之间就很明确地规定,一旦涉及侵权,责任由创作者或用户自行承担,而改编版权则归某视频平台所有,这使得短视频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形成严重不对等。再有诸如某音、某手这两大短视频平台则是把著作权在名义上保留给用户,给予平台一些权益,但其协议内容也是平台单方面的,用户注册通过时必须进行协议签署,否则根本无法成功申请账号,由此也就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在用户协议中,将短视频侵权风险都归集在用户名下,却忽视短视频个人用户多、制作门槛低这一客观事实,在大多数用户版权保护意识不足的情况下,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极高,而版权纠纷自然也就越来越多。
平台的参与度直接关系到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效果。作为平台方,在其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处在劣势地位的利益相关者,通过明确平台对短视频版权的责任,减少平台方单纯逐利行为与版权者保护诉求之间所形成的利益冲突问题[6]。
1.要进一步细化“通知—删除”规则
在实际情况下,“通知—删除”规则往往更倾向于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给予保护,而法院审判通常也是在收到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通知之后,才会采取对短视频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责任的判定。同时,由于短视频市场存在的不确定和特殊性,“通知—删除”规则依旧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所以,规则制定有关部门还应将其进行合理细化,尽量平衡好短视频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益。第一,结合通知有效性的规则程序,对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在通知程序和时限上加以明确化,从而增强“通知—删除”规则在版权纠纷事件中的时效性;第二,明确细化“应知或明知”的判定标准,或是通过司法实践就“通知—删除”相关认定给出具体指导意见;第三,针对用户通过短视频平台重新上传已删除作品的行为,以及短视频平台拖延处理已提交通知等情况,还应给予专门措施进行约制,提高对短视频平台的监管审查效用[7]。
2.要充分借用技术手段以严控审查成本
在科学技术快速研发之下,我国针对版权侵权防控在技术层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依托下,大多数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都具备了短视频内容的审核能力。但在短视频市场上,很多短视频公司都是基于传统视频技术手段检测视频作品,比如设定关键词以筛选和过滤作品,或是利用显眼的侵权字词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比如尾单、翻印、复刻、高仿等等,此种方式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删可能性。对此,建议可适当借鉴国外的一些高端技术,比如Y 公司视频网站采用的“内容身份证”侵权规避识别技术,系统可通过该技术将上传文件与短视频内容作比较,一旦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则会自动屏蔽掉本条视频内容。除此之外,短视频头部平台之间也可借力于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搭建全平台版权存证系统,以此消除短视频行业内部存在的信息屏障,为短视频版权者提供更稳妥的版权确权服务[8]。当前,我国版权保护中心试图通过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加以改善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这一举措对于接下来实现各大短视频平台的跨越性保护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短视频维权成本与赔偿金额之间的失衡问题,不仅导致优秀的短视频创作者被迫工具化,还会引发更多严重的侵权行为。通过提高版权侵权行为赔偿金额,促使侵权成本远高于维权成本,如此才可以更好地遏制住短视频市场的侵权乱象。大多数短视频侵权案都是按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获利或法定赔偿方式来计算赔偿费用,建议可进一步强化赔偿制度的惩处力度,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以形成更强威慑力。相关法律部门可结合版权纠纷实际情况,适当为版权者举证降低难度,以此鼓励其积极维护自我权益;还应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危害严重性等来确定相应的经济惩罚基数,严格执行相应的赔偿制度。
在短视频成为网络平台的主要内容之下,为合理控制用户存在的侵权风险,建议进一步强化短视频用户自我约束力,面向他们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同时要合理改善平台用户注册协议,适当平衡好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供需关系。此外,还应进一步细化平台短视频用户创作公约,比如参考某平台所应用的会员答题方式设置短视频平台版权保护问答,确保版权宣传教育的渗透性和长效性,提高用户自身对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意识。总体而言,要充分结合短视频市场的实际现状出发,站在平台方、版权者以及用户等不同主体视角上分别给予优化建议,以促进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的改善,有效推进新兴媒体形成健康良性的发展态势。
移动互联网时代之下,这些年短视频行业依旧会保持强劲的后驱动力,并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之间实现更紧密的发展,因此努力优化短视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当前工作的核心重点。鉴于短视频侵权容易、维权实难的状态,我们还需合理把控版权纠纷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权衡考虑各相关主体存在的利益矛盾及长期性发展问题,通过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短视频版权保护作用,尽可能为短视频行业创设一个和谐融洽的运营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