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蒲明 郭宣峰 魏君英
(长江大学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荆州 434023)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服务方式和经营方式,其发展不仅有利于解决农业劳动力短缺及人口老龄化问题,对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效衔接也具有重要意义。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发展,截至2021 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了专项资金210亿元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目前,中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存在服务市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薄弱和关键环节托管市场供求不均衡等问题。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托管实践表明,托管服务价格是影响农业生产托管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因素。从需求侧看,托管服务价格是农户决定是否托管或者托管哪些环节的重要考虑因素,因其关系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比较收益;从供给侧看,托管服务价格是决定服务主体提供服务数量与质量的关键因素,因其直接影响到服务主体服务供给的收益。只有科学合理的价格才能同时保障供需双方的利益,进而推动农业生产托管持续有效有序地发展。依据均衡价格理论,供需双方均能接受的一致价格才是均衡合理的市场价格。那么,当前中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是否为供需双方自愿接受并达成一致的价格呢?其价格形成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主体向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主要方式,是在一定市场情境下,农户购买市场化、专业化生产性服务的交易行为。作为一种市场化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要受市场供需关系影响,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是影响供需关系的主要因素。已有研究发现,服务价格是造成中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面临严重供需失衡现象的主要原因(刘威和程国平,2021)。理论上,服务价格是调节托管服务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手段。一方面,服务主体会通过调整服务价格(如给予价格折扣等)来吸引农户,激发农户托管需求(刘威和程国平,2021);另一方面,农户在进行托管决策时会参考托管服务价格水平,并基于服务的比较价格来选择服务主体及托管的环节。来自实践的证据也表明托管服务价格会显著影响农户购买农业生产性服务决策及农业生产托管程度(董欢,2017;杨文光和朱美玲,2018)。当前,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不仅降低了小农户参与生产托管意愿,也制约了农业生产托管绿色低碳效应发挥(蔡保忠,2022)。对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的形成,已有研究表明,市场化程度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价格的重要影响因素,市场化程度低的地方,服务价格更高,市场竞争性强的地方,服务价格更低(申红芳等,2015),供需双方的议价能力也会影响服务价格,觅价、自给服务成本高的小农户,因其议价能力较低受到的价格歧视要大于中大规模经营农户(仇童伟,2019),此外,村庄规模、耕地面积、生产要素价格等也是重要影响因素(申红芳等,2015),而服务主体自身性质也会影响农业生产性服务价格,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成本优势,就能够以较低的价格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杨丹,2019;芦千文和姜长云,2019)。
综上,已有研究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的作用及机制方面已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但仍缺乏专门的研究,且已有研究大多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作为影响农户生产托管行为的关键因素,来探讨其对农户农业生产托管的影响,较少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深入探讨。而少数关于农业生产性服务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主要是强调供需双方的价格博弈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实践表明,均衡价格的形成,需要供需双方达成一致认识,这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的履行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运用调查研究数据,从供需双方对托管服务价格评价视角,揭示当前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江汉平原是国家的重要粮食产区,也是全国唯一全域种植水稻的区域,素有“鱼米之乡,天下粮仓”的美誉。该区域农业经济较为发达,农业产业体系齐全,农业资源优势得天独厚。近几年水稻播种面积占粮食播种面积维持在65%左右,水稻产量占粮食产量始终在80%以上。而水稻是中国重要的大宗农产品,是托管补助政策优先支持的对象,同时,作为大田农作物,水稻生产环节相对复杂,生产托管较为普遍,但托管程度在不同环节差异很大。因此,对江汉平原水稻生产托管的调查研究,不仅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而且有较强的现实基础。
课题组利用2022 年7 月-8 月暑假,组织课题组成员,在江汉平原8个县(市区),采用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研,对于生产托管需求方,根据水稻生产、生产托管及经济发展情况,在每个县(市、区)选择2 个乡镇,然后再从每个乡镇中随机选取两三个村,最后,在每个村随机选取10 户左右水稻种植户(为提高调研的效率和效用,对于没有进行水稻生产的农户排除在备选样本之外)。本次调研共发放410 份问卷,在剔除部分数据缺失严重和信息前后矛盾的问卷后,最终获得有效问卷372 份,问卷有效率为90.73%。对于生产托管供给方,通过问卷星,在江汉平原调查了126名提供生产托管和农机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调查样本中,作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需求方的农户差异性较大,而供给方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差异性较小。
1.农户女性化、中老年化明显
调查样本中,以女性为主,占比65.32%;老龄化趋势也比较明显,46~60 岁的占比62.63%,61 岁以上的占比31.99%。其中,31~45岁青壮年农户占比仅为5%左右(见表1)。表明江汉平原农户以中老年为主,且女性化农户占主导。江汉平原地理位置靠近武汉“1+8”城市圈,农村居民外出务工机会多,且多为男性。农村劳动力的这种中老年化、女性化特征,与中国整体的农村现状基本相似,可以说江汉平原农村农户这一特征是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的一个缩影。
表1 农户性别、年龄调查结果
2. 文化程度偏低,务农负担重
样本农户的文化程度偏低,以中、小学文化程度为主,占比合计82.8%,样本农户中,真正务农的劳动力少,以1~2 个务农劳动力为主,分别占比44.35%和52.69%(见表2)。务农人数较少,其工作负担较重。
表2 农户教育程度与务农人数调查结果
3.耕地面积细碎化、小农户居多
耕地细碎化现象比较普遍,多数都是3~5 块地,其中以3 块地的农户最多,占比约35%,平均地块面积为4.48 亩,58.87%的农户平均地块面积还低于4.48亩(见表3)。
表3 耕地面积与耕地块数调查结果
4.农户以种植水稻为主,但粮食收入占比不高
农户种植的农作物中,以水稻种植为主,种植面积多数在5亩以上,其中10 亩以上的占比合计达到43.54%。然而,种粮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不高,以比重在20%以下和21%~50% 的农户为主导,占比分别为50.8%和39.25%(见表4)。
表4 水稻种植面积与种粮收入占比调查结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江汉平原农户整体情况:农业劳动力呈现女性化、中老年化特征,大部分农户受教育程度低,务农负担沉重,耕地细碎化,小农户居多,农户以水稻种植为主,但种粮收入不高。上述农户特征不仅意味着农业生产托管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说明考察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的必要性,因其关系到粮食生产的比较收益,更关系到农户种粮的积极性。
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供需在市场价格形成中的地位看,已有研究认为农业生产性服务市场是一个卖方定价市场(申红芳等,2015),调研结果表明,虽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的定价权仍主要在服务供给方,但供给方定价权只是略优于需求方。这一结果可能是因为近几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供给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农业生产性服务市场竞争程度有所提高,卖方市场结构有所削弱。
如图1 所示,对于定价权的三个选项:较强、平等和较弱,供给方的选择分别是23.02%、52.38%和24.6%,而需求方的选择分别为1.61%、54.3%和44.09%。对比供需双方对于每一个选项的比例发现,总体而言,其实没有一方占有压倒性优势,供给方在定价权方面是平等偏强,而需求方平等偏弱。在托管价格形成过程中,供需掌握的信息并不是对称的,且相对数量庞大的小农户托管需求主体而言,托管服务主体数量较小。因此,有一定比例(约23.02%)的服务供给方拥有较强的定价权,而有较大比例(44.09%)的需求方定价权较弱,但大部分情况下供需双方能够平等议价,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大致属于不完全卖方市场。
图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供需双方对定价权地位的评价占比
虽然大部分情况下,供给方在定价权上还是具有一定优势,但托管服务价格仍存在议价空间,供给方可以让利给需求方。调查发现,28.57%的供给方定价原则或方式是“成本定价法”(总成本加成定价法),64.29%的供给方定价原则或方式是“市场定价法或协商定价法”(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消费者对服务的感觉差异,在保本的基础上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定价,但利润有变化),还有7.14%的供给方选择的是“其他”(见图2)。这个调查结果与定价权的调查结果基本上是一致的,一方面,说明供给方在定价权上并没有完全的垄断地位,这可能是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说明目前托管服务价格能够保证供给方的利润,同时,这就意味着供给方存在让利给需求方的空间,服务供给方调整价格以吸引更多服务需求方是可能的。
图2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供给方的不同定价方式占比(单位:%)
水稻是典型的大田作物,其生产环节多,各环节托管程度和托管价格均存在差异。总体看,各区域水稻托管价格差异并不是很大,差异主要体现在各环节的托管服务价格上。综合各地的托管价格,计算其大致的平均值为:整地环节约为85 元/亩;育秧移栽环节约为270 元/亩;施肥与病虫害防治环节约为60 元/亩;收割环节约为80 元/亩。调研区域的地理空间特征相同。因此,不同环节托管服务价格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同环节生产技术、要素投入的差异,其中育秧移栽环节技术含量最高,托管服务价格也最高,整地与收割环节劳动力要素密集,而劳动力要素相对较贵,这两个环节的托管服务价格仅次于育秧移栽。这一调查结果与已有研究结论相符(申红芳等,2015)。
农户托管意愿转化为托管行为对于农业生产托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其中托管服务价格起着关键作用,但调研发现,托管服务价格并没有充分调动农户采取托管行为的积极性。372 户有效样本中,愿意进行托管服务的351 户,占比94.35%,说明绝大多数农户愿意进行托管。但真正进行了一个或多个环节托管的只有240 户,占意愿托管户的68.37%,还有31.63%的农户有托管意愿而未转化为托管行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托管服务价格。调查显示,92.47%的农户表示价格是影响选择托管的重要因素,只有2.69%的农户认为“不是”,4.84%的农户表示“不好判断”。同时,基于价格水平认为托管“划算”的只有18.55%,9.68%的认为“不划算”,更多(71.77%)的是选择“不好说”(见图3)。这一结果说明托管服务价格对需求的调节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是导致托管服务有效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
图3 农户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作用的评价占比
在竞争市场中,服务和商品价格的形成主要由供需双方博弈达成。从供给方的角度看,一般服务和商品的供给方主要依据成本与合理利润来确定价格,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有比较特殊的属性,既具有劳务服务性质,同时又要考虑农业生产的自然属性,即使是同一地方相同面积的同一托管环节价格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的成本构成因素相对复杂。对于供给方来说,存在协商的可能,比如,可以依据距离的远近,托管服务地块的地形特征等进行协商议价;对于需求方而言,其对农业生产托管的成本构成的认知有限,他们考虑托管服务价格时,所考虑的因素与供给方考虑的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考虑托管收益、托管质量等因素。对于供需双方对各环节决定托管服务价格的因素调研结果见表5,其中各影响因素按照就近相似原则进行了归类处理。
表5 供需双方关于各环节托管服务价格影响因素的评价占比(单位:%)
从表5 可以看出,从供给方角度看,机械折旧、燃料动力费用、农机手报酬、服务距离远近、农忙时的供需、服务地块特征及合理利润是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而从需求方角度看,他们考虑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农忙时的供需和服务地块特征,另外是农机手报酬。由此说明,供需双方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构成或者形成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农户对供需数量、地块特征等因素认知较高且主要基于直观判断,但对其他的成本项目认知较少。实际上,农忙时农机手短缺而导致报酬较高,服务地块特征会影响机械折旧和燃料动力费用等,这些因素也是影响供给方定价的重要因素,但需求方对此缺乏认知。由于供需认知的不一致,可能导致议价的困难或者需求方对价格的评价偏颇,从而影响托管意愿。
由于供给方在定价权方面拥有一定优势,需求方对托管服务价格的评价与接受程度在议价过程中和非议价情形下可能不一样,其差异不仅可以真实反映供需双方在定价中的地位,还能反映目前托管服务价格的水平及质价匹配程度。其中,非议价情形包括购买托管服务后的情形和没有购买的情形,依据调查结果,有托管意愿但没有购买托管服务的农户比例相对较小(31.63%)。总体看,非议价情形下,认为价格水平偏高的农户较多(59.41%),认为适中的为40.59%;而议价情形下,有37.3%的供给方表示议价过程中农户抱怨价格偏高,34.13%的供给方表示农户认可价格适中,12.7%的供给方表示农户认为价格偏低,另有15.87%的供给方表示不好评价农户对价格的态度(见表6)。这一结果表明,托管服务价格水平总体偏高,需求方在议价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议价情形下认为价格偏高农户的比例要小于非议价情形下,可能原因是,农户在议价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于服务供给方提供的服务与价格是否匹配并不是很明确,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此,抱怨价格偏高的农户比例较低,而在非议价情形下,购买托管服务后的那部分农户对服务的质效有了明确的感知,可能确实存在质量与价格不匹配的问题,觉得不划算,而未购买服务的农户,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也会认为价格偏高。在此种情形下,反映价格偏高的农户比例较大,不仅说明当前托管服务可能存在质量与价格不匹配问题,还会影响到有托管意愿尚未购买托管服务的农户的托管意愿。
表6 需求方对托管服务价格水平的评价占比(单位:%)
就不同环节而言,对“整地”环节,农户在议价过程和非议价情形下对托管服务价格的评价差异最小,说明“整地”环节托管服务价格与质量基本匹配,认为偏高的农户比例分别为42.06%和46.24%。但在“育秧移栽”环节,农户在议价过程和非议价情形下对托管服务价格的评价差异较大,比例分别为34.13%和61.02%,在“施肥与病虫防治”环节评价差异最大,分别为32.54%和67.47%。这一结果说明,“育秧移栽”与“施肥与病虫防治”这两个环节托管服务议价过程中,服务供给方的定价权最大,农户地位最弱,托管服务价格与质量最不匹配。在“收割”环节,农户在议价过程和非议价情形下对托管服务价格的评价差异也较大,比例分别为34.13%和51.08%(见表6)。可见,除了“整地”环节,其他三个环节,需求方对目前托管服务价格的接受程度的评价均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育秧移栽”和“施肥与病虫防治”环节,其可能的原因在于这两个环节的成本较大,技术含量相对较高,提供服务供给相对复杂,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质价不匹配问题最大。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属于不完全卖方市场,服务供给方既存在给需求方让利的空间,也有基于同行竞争、给予价格优惠的必要。因为服务供给方在价格上给予需求方一定的优惠,可以激励需求方购买托管服务,从而增加托管服务的购买量。但调研表明,对于在何种情形下给予价格优惠,供需双方的认知存在差异。从供给方角度看,更偏向多个环节进行托管的情形,该项占比最大(33.13%),可能原因是供给方更多考虑托管服务的规模,因为多环节托管更容易实现规模化托管服务,另外,政府托管补贴也倾向多环节托管;其次,是考虑其他同行的价格,该项占比为29.6%;再次是服务对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该项占比22.2%。而从需求方角度看,绝大部分农户(76.88%)认为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该享受价格优惠;其次才是多个环节进行托管,该项占比(52.42%);再次是其他同行的价格,该项占比为31.18%。可以看出,供需双方对于专业合作社成员这个因素的评价差异最大,其次是多环节进行托管。这两个价格优惠条件供需双方评价存在的错位,可能导致双方议价困难,影响农户托管意愿,也可能会影响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还会影响多环节托管的发展。
托管扶持政策要么补贴服务供给方以使其能够以较低的优惠价格提供托管服务,从而刺激服务需求,要么补贴服务需求方,使其能够接受既有服务价格,保证生产托管效益,从而刺激服务需求。托管扶持政策对于促进托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的托管政策对于调动托管供需双方的积极性如何呢?调查显示:供给方认为目前的扶持政策在扩大托管供给服务积极性方面,表示“能”“不能”“不好说”的比例分别是51.59%、12.7%和35.71%;而需求方对该问题回答的比例分别是4.3%、87.1%和8.6%(见图4)。这表明,目前的扶持政策能较好地调动供给方扩大供给服务,但扩大需求方的需求效果不佳。
图4 供需双方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扶持政策效果的评价占比
关于供需双方对托管补贴满意度的评价调研结果表明,供给方的满意度高于需求方。供给方认为“满意”“一般”“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18.25%、64.29%、17.46%,而需求方对该问题的比例分别为2.42%、33.06%和64.52%。由此可以看出,供给方的“满意”明显高于需求方,而“不满意”供给方明显低于需求方。这进一步印证了前述供需双方对目前的托管价格和扶持政策能否扩大托管供需服务积极性的评价的结论。此外,对于托管补贴发放对象,供需双方其实都不大清楚(见表7)。
表7 供需双方关于托管补贴发放对象的评价占比(单位:%)
从表7可以看出,关于“托管补贴发给了谁”,尽管供需双方反馈的信息有较大差异,各执一词,但相同之处就是“不清楚”占比最大,实际上供需双方多数对“托管补贴发给了谁”并不是十分清楚,意味着多数人对托管补贴政策知之甚少,理解也不透彻,所以就造成这种局面。关于“应该发给谁”供需双方的态度也明显不同,供给方认为补贴应该发给供给方的比例虽然最高,但优势不明显,与应该发给需求方基本相当,也有21.43%的人认为应该是发给双方;需求方认为应该发给双方的比例占绝对优势,认为全部发给供给方或需求方的比例都很低,说明需求方的态度很明确,而供给方的态度不是很明显。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的定价权仍在服务供给方,但随着服务主体的增加,服务方定价权只略优于需求方,服务供给方存在给需求方让利空间,不同环节托管服务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差异主要源于各环节投入要素的差异,托管服务价格并未充分发挥其调节供需失衡的作用。当前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还存在以下问题:(1)供需双方对于托管服务价格影响因素的认知存在差异,托管服务价格并不是双方一致达成的均衡价格;(2)托管服务价格水平普遍偏高,质价不匹配,供给方有给需求方让利的空间和动机,但供需双方对于让利空间存在认识错配问题;(3)扶持政策对扩大托管服务需求效果不佳,尽管供给方对补贴政策的满意度高于需求方,但总体上供需双方对补贴政策满意度都很低;(4)目前的补贴究竟发给了谁,供需双方都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对于应该发给谁,供需双方的态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基于上述结论,为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完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供需双方的沟通渠道,消除供需双方认知差异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供需双方对服务价格形成的认知差异,主要是源于信息不对称。尽管各地区已建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平台,农户也可以在手机端来联系服务主体,但是在劳动力女性化、老龄化情形下,小农户获取信息的能力仍然较弱,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在此情况下,要消除供需双方认知差异,除了网络服务平台外,还需要农民专业合作村、农村基础组织等充当重要的沟通纽带,加强供需双方的信息沟通,一方面,提高农户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流程、作用、市场行情、服务标准等的认知;另一方面,为服务供给主体提供农户相关信息,帮助服务主体了解农户服务诉求,以更好地为农户提供托管服务。
2.加强服务标准建设,提升服务质量以促进薄弱环节发展
在农业生产环节中,育秧移栽、施肥与病虫害防治托管程度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环节的托管服务不容易标准化,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由于育秧移栽、施肥与病虫害防治属于技术密集型,是决定最终粮食产量的关键环节,在难以保证服务质量情况下,农户宁愿自己来做。调研也证实,在育秧移栽、施肥与病虫害防治环节不愿意托管的农户主要是因为对托管服务主体的服务质量不信任,如有农户认为机插的秧苗深度不够或者深浅不一,行间距太密或太稀,有时需要手动加固或者补苗,机插时不能自动识别稗草等杂草,导致杂草多,而对于施肥与病虫害防治,农户认为存在不精准、浪费等情况。目前托管服务价格并不能体现质量差异,也缺乏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合同的监管。因此,需要加强服务标准建设,尤其是薄弱环节托管服务标准的建设,提高其市场化程度。同时,加强农机手技术培训,提高农机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促进薄弱环节托管服务的发展。
3.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服务价格形成中的调节作用
依据调研结果,能够享受优惠服务价格的主要是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而大多数农户也认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享受价格优惠。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能够给予优惠的服务价格,很大原因是农户以流转土地的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耕地集中连片,从而实现规模化生产经营与服务,而只有规模化生产与服务才可能降低托管服务成本,从而降低服务价格以让利给农户。从服务供给主体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扩展服务领域来实现多环节或全环节托管服务,从而实现托管服务供需双方关于让利认知差异的协调。因此,应以合作社为纽带,大力发展“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综合服务”“基层组织+合作社+农户+基地+市场”等各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挥合作社在托管服务价格形成中的协调作用。
4.优化托管补贴对象,充分发挥补贴对托管服务价格形成的积极作用
托管补贴的作用在于调动供需双方的积极性,具体机制是通过补贴弥补服务供给方的服务成本或需求方购买服务的成本,实现机制则是形成供需自愿接受的合理服务价格。现有补贴政策对象主要是供给方,而在服务供给方具有定价权优势下,补贴对服务价格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表现为需求方普遍认为托管服务价格偏高,因而对需求方积极性的调动作用并不明显。因此,需进一步优化补贴对象,发挥其对合理托管服务价格形成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托管补贴应该兼顾供需双方,对服务供给方,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和燃料动力费用,及根据服务面积等几个方面给予补贴;对于需求方,可通过发放服务购买券的形式进行补贴,农户根据托管需求申请服务购买券,在进行了托管之后,用服务购买券抵扣一定比例服务款项,应尽量避免以现金形式进行补贴。此外,不管是对供给方还是对需求方,补贴应体现托管环节的差异化,对服务于整地和收割环节的农机购置补贴、燃料动力费用及服务面积补贴等可以保持不变或适当降低,对服务育秧移栽、施肥和病虫害防治的相关补贴应适当提高;对农户购买的不同环节服务也应类似体现差异性。通过差异性补贴,完善不同环节托管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不仅可以提高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最终促进全程托管。
5.加强政策宣传和明确补贴指向,确保补贴资金有效使用
明确托管补贴的作用及指向对于形成合理的托管服务价格非常重要。供需双方对补贴政策及补贴指向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第一,要加强政策宣传,明确生产托管补贴的具体项目,使供需双方有不同的获得感,强化生产托管补贴政策的认知;第二,明确补贴指向,具体到环节补贴,用于育秧移栽与施肥和病虫害防治的补贴不能挪用到其他环节;第三,对供给方的补贴,分事先和事后两次进行,事先,对其购置不同环节托管的机械给予不同的补贴,事后,为防止虚报冒领,根据服务面积和服务环节,在接受服务的农户签字确认后,凭所获得的服务购买券进行核实发放;对需求方的补贴,其在申请和使用服务购买券时都要实名制,防止虚报冒领、随意转让、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