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法律威慑力与审计定价
——基于新《证券法》的准自然实验

2024-03-11 07:57岩,吴
财经论丛 2024年3期
关键词:证券法审计师定价

张 岩,吴 芳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引 言

自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历经三十余年已发展成总市值全球第二的多层次市场。可是,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却长期困扰着监管部门。内幕交易、信披违规、财务舞弊和欺诈发行等行为屡禁不止,獐子岛、康得新和康美药业等事件更是引起轩然大波。从“法与金融”的角度看,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是导致法律对投资者保护力度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1]。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是《证券法》实施以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大幅增加违法违规成本,提升法律威慑力。从行政责任看,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或责任人的违法违规处罚从最高60万元提至1000万元,增长约16倍,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也大幅增加;从民事责任看,新《证券法》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旨在降低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提高其胜诉概率。基于新《证券法》法律威慑力提升的经济后果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话题。

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审计师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缓解代理问题和降低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然而,部分审计师因未能勤勉履职尽责而导致审计失败事件频发,甚至存在不少审计师帮助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例。新《证券法》的实施能否有效地规制审计师的行为、促使其提高执业质量?鉴于审计定价是衡量审计投入和风险感知的重要指标[2],本文将从审计定价的角度展开分析。本文认为,在新《证券法》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处罚力度以及集体诉讼制度放大诉讼风险的情况下,审计师应将更多的资源投向审计活动,并向风险更高的公司索取更多的审计风险溢价,进而提高审计定价。

本文利用2016—2021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新《证券法》实施对审计定价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结果表明,相较于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上市公司的审计定价在新《证券法》实施后显著提升,且信息披露质量较差公司的审计定价提升幅度更大。机制分析表明,新《证券法》的实施增加了审计时长、缓解了审计定价过低的现象,审计师对经营风险较高和治理水平较低的公司收取了更高的审计溢价。进一步研究发现,新《证券法》实施后,信息披露质量较差公司的盈余质量提升幅度更大、财务重述概率下降幅度更大。

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第一,丰富了“法与金融”的文献。现有文献大多从法律渊源、公共或私有执行方式、法律环境变迁和地区法律环境差异的角度阐释法律对公司的影响[3][4][5][6][7][8],鲜有基于违法违规成本(法律威慑力)视角展开的研究。本文从中介机构的角度切入,分析《证券法》威慑效应变化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价的影响,对相关文献具有显著的增量贡献。第二,拓展了证券市场法律制定或修订对审计定价影响的文献。目前,证券市场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对审计定价影响的文献主要基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9][10][11]。这些研究的结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证券法》修订的情境,因为这两种法律对审计活动的影响机制存在差异。萨班斯法案对审计定价的影响主要来自404条款,该条款强制要求审计师在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测试和评价的基础上出具评价报告,同时必须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系统结论进行核查后出具正式意见,这些工作必然增加审计工作量、促使审计定价提升。与此不同的是,新《证券法》侧重于加大处罚力度和提高上市公司的诉讼风险,但未针对审计师额外的工作内容提出强制要求。因此,探讨我国新《证券法》实施对审计定价的影响及机制将为现有文献提供有益的补充。第三,丰富了对新《证券法》实施后果评估的维度,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自证券市场成立以来,我国对《证券法》进行多次修订,但违法违规现象仍屡禁不绝。此次《证券法》修订的规模和影响力空前,引起广泛关注。已有研究仅探讨了新《证券法》实施引发的市场反应[12],本文从审计师的角度对新《证券法》实施的后果进行分析,为证券市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制度背景

《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99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首部《证券法》;2005年,对原《证券法》进行大幅修订。然而,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效果并不理想。从法律环境来看,一方面,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罚过轻的现象饱受诟病,一些上市公司利润造假高达数百亿,却仅被罚款60万元。过轻的处罚力度难以有效地震慑和规制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甚至被认为是纵容或鼓励违法违规。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诉讼难度大。首先,中小投资者因专业知识匮乏且信息获取能力有限,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特别是在普通投资者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时,通常无法获得有效的证据,不能主张合理合法的权益[13]。其次,诉讼成本高、诉讼结果不明、诉讼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过多导致多数中小投资者不愿意选择维权。最后,投资者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较低。徐文鸣(2017)[14]发现,在民事一审判决中,30%的投资者获得了赔偿,在民事二审判决中,仅有3.41%的投资者上诉成功,即使胜诉,获赔金额也不高。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不宜以代表人诉讼的形式受理,中小投资者只能以个体形式发起诉讼,而时间和金钱成本高昂以及结果不明都是中小投资者维权面临的巨大障碍。2019年末修订的新《证券法》从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金额和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两方面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犯罪经济学将犯罪定义为一种理性行为,其目的在于追求效用最大化。当个体从事违法活动的获利高于其承担的成本(惩罚)时,违法倾向将会增加[15]。Becker(1968)[16]通过建模发现,法律的威慑效用取决于惩罚的强度和概率。惩罚强度越大、概率越高,犯罪的意愿越低。基于此,本文将从惩罚强度和惩罚概率两方面分析新《证券法》的威慑效应。

在惩罚强度方面,新《证券法》规定,若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业务规则,处罚金额将从原《证券法》下的“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增加至“违法所得的一至十倍”;当不具有违法所得时,罚款将由“十万至三十万元”提升为“五十万到五百万元”。对于直接负责人,原《证券法》未制定专门的惩处规定,而新《证券法》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惩罚办法。同时,如果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其面临的处罚金额将由原来的“业务收入的一至五倍”增加为“业务收入的一至十倍”;若暂不具有业务收入,同样面临“五十万至五百万元”的罚款。对于直接涉事负责人员,处罚金额将由“三万至十万元”提升至“二十万至二百万元”。综上,相比原《证券法》,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了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在惩罚概率方面,新《证券法》首次实行适用于我国国情的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则依法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虽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已经成立,但是由于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其投资者保护工作难以突破瓶颈[12]。相比之下,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拥有专业且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能够与监管部门开展深入的合作,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诉讼的胜诉率远远高于中小投资者[17]。

那么,新《证券法》的实施将如何影响审计定价呢?审计定价通常取决于审计工作成本和审计风险溢价等因素[18]。一方面,新《证券法》的实施会促使审计师增加审计工作投入。审计费用涵盖履行正常审计程序所需投入的成本,包括指派适当数量的审计人员进行盘点和函证等工作消耗的工时、内部流程测试的保障以及对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的审计询问[19]。我国的审计市场普遍存在低价竞争现象[20]。过低的审计定价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盈利压力,为了保证盈利空间,事务所倾向于压缩工作时长和减少高级审计师的数量以降低审计工作成本,而这样必然会降低审计质量[21]。由于新《证券法》大幅增加了审计业务的违法违规成本,如果审计师“偷工减料”节省的成本低于违法违规增加的处罚成本,那么审计师减少审计投入的动机就会下降,审计定价将相应地提高,审计质量也会得到提升。另一方面,新《证券法》的实施导致审计风险溢价提升。如前文所述,新《证券法》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的提升势必对事务所产生威慑效应。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实,他们将遭受更大的损失,负责人也会因此受到处罚。此外,新《证券法》推出的集体诉讼制度大幅度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诉讼难度,提升了他们的胜诉概率,从而间接地提高了审计师的诉讼风险。因此,为了补偿风险,会计师事务所会收取更高的审计风险溢价[18]。

基于以上分析,新《证券法》的实施在惩罚强度和惩罚概率两方面形成了更强的威慑力,这将增加审计工作成本和审计风险溢价,进而提高审计定价。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证券法》法律威慑力的增强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审计定价。

四、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为保证新《证券法》实施前后样本的均衡性,本文选取2016—202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研究样本。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样本数据筛选:(1)删除2016年后上市的公司样本;(2)删除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来自2790家上市公司的16495个观测值。本文的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和锐思(Resset)数据库。为了保证研究结论不受离群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在上下1%的水平上进行了缩尾处理。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本文主要研究新《证券法》威慑力的增强对上市公司审计定价的影响。由于新《证券法》的颁布在同一时间影响所有上市公司,所以如何识别是新《证券法》而非同时期的其他政策或事件影响了审计定价是本文实证研究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借鉴Greenstone等(2006)[22]和Hochberg等(2009)[23]的思路,按照受新《证券法》影响的程度将样本分成两组。本文按照新《证券法》修订之前公司定期报告是否有收到交易所问询的记录进行分组。信息披露质量好的公司收到问询函的概率明显低于信息披露质量差的公司[24]。据此可以推断,定期报告被问询的公司受到新《证券法》的影响更大,故本文将其作为实验组,反之,则为对照组。在本研究的样本中,实验组公司有681家,对照组有2109家。由于新《证券法》的实施时间为2019年年报审计时间(即2020年春),所以2019—2021年的年报审计均受到新《证券法》的影响,而之前年份的财报未受影响。基于此,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进行研究,构建如下计量模型:

AuditPricting=β0+β1×Req+β2×Post+β3×Req×Post+βk×Controls+ε

(1)

其中,AuditPricing为审计定价,根据审计费用的自然对数计算得出。Req为处理变量,在新《证券法》颁布前,如果上市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受到交易所监管问询取值为1,否则为0。Post为时间变量,对处于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样本赋值为1,其他年份取值为0。参照以往文献[25],本文还选择了相关控制变量,具体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

五、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审计定价自然对数的均值为13.8701。处理变量Req的均值为0.2410,表明样本中约有24.10%的样本公司的定期报告在新《证券法》颁布前收到过交易所的问询。由于样本区间为新《证券法》颁布的前后三年,所以Post的均值为0.4975。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二)基准回归结果

表3列示了本文模型(1)的基准回归结果。在列(1)中,仅加入处量变量Req和控制变量,Req的系数为0.0978,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明受到监管问询公司的审计定价更高。原因在于这些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差,审计师需要更高的审计风险溢价。控制变量系数的显著性与现有文献大致相同[25]。在列(2)中仅放入Post虚拟变量和控制变量,Post的系数为0.1624,同样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定价显著提高。当然,该结果并不能明确审计定价的提高来自于新《证券法》的实施,也可能是由同时期其他因素导致的。为了排除同时期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列(3)中同时加入处理变量和时间变量以及二者的交乘项Req×Post进行双重差分检验。交乘项的系数为0.0508,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明新《证券法》的实施对信息披露质量较差公司审计定价提升的影响更大,本文的研究假设得到支持。

表3 基准回归结果(N=16495)

采用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的前提条件是对照组和实验组在事件发生前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基于此,本文将检验实验组和对照组样本的年度变化趋势,即当年份分别为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时,相应地设置五个虚拟变量year2017、year2018、year2019、year2020和year2021,并分别将其与处理变量(Req)交乘后再进行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Req×year2017和Req×year2018的系数在统计意义上不显著,表明实验组和对照组在事件发生前未呈现显著差异,即满足平行趋势假设。相比之下,Req×year2019、Req×year2020和Req×year2021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师对信息披露质量较差公司的审计定价有显著的提升,符合动态趋势检验要求。

表4 平行趋势检验(N=16495)

(三)稳健性检验(1)限于篇幅,稳健性检验结果未列示,作者备索。

1.替换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分组变量。采用其他三个变量作为分组依据。第一个为信息披露评级(DisLevel)。上交所和深交所每年会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根据考评结果分为A、B、C和D四档。本文根据评级结果构建信息披露评级的虚拟变量DisLevel,当新《证券法》实施前考评结果出现过C或D级时,DisLevel取值为1,否则为0。第二个为企业违规(Violation),如果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公司出现过违规记录,Violation取值为1,否则为0。第三个为诉讼风险(Suit),若新《证券法》实施前公司有被起诉记录,Suit取值为1,否则为0。回归结果表明,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信息披露评级较低公司的审计定价相对更高、审计师对近期有违规记录和诉讼风险较高的公司收取了更高的审计溢价。

2.采用固定效应模型估计。为了控制公司层面不随时间变化的不可观测因素对审计定价的影响,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结果与前文保持一致。

3.遗漏变量敏感性检验(Oster检验)。虽然在主回归模型中本文尽可能多地引入控制变量,但依然存在遗漏重要变量的可能性,进而降低回归结果的可靠性。Oster(2019)提出了一个判别遗漏变量敏感性的方法,该方法已经被应用于会计领域的研究中[26][27]。本文借鉴Oster(2019)[26]的方法检验模型(1)中的遗漏变量是否会改变回归结果,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根据判断标准,本文模型受遗漏变量的影响不足以改变现有结论。

表5 遗漏变量敏感性检验

4.采用PSM-DID的方法。在第一阶段,采用Logit模型,基于模型(1)中的自变量得出倾向评分,采用最近临近点匹配(n=1)的方法进行匹配;在第二阶段,将匹配后的样本进行DID检验,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交乘项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

5.安慰剂检验。按照原始实验组和对照组样本分布比例,将全样本随机分配到实验组和对照组,从全样本2790个公司中随机抽取681家公司作为实验组,其余公司作为对照组,进行OLS回归。重复上述步骤2000次后的系数分布大致以0为对称轴对称分布,表明研究结论并非由不可观测的因素导致,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6.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爆发。由于疫情爆发时期正是新《证券法》的实施时期,所以需要排除因疫情导致审计定价上升的可能。如果确实因疫情导致审计定价上升,则可推断2019年年报的审计定价高于2020和2021年。这是因为2020年初,也就是2019年年报审计期间,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全国大面积实施管控政策,人员流动受到限制,而在2020和2021年年报审计期间,防范更为精准,只对部分市、县在不同时间段实施管控,其他地区并未受到显著影响。为检验上述逻辑,本文仅保留2019—2021年的样本,设置虚拟变量Year2019,当2019年年报被审计时取值为1,否则为0。从回归结果看,Year2019与交乘项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2019年年报审计定价低于之后两年,从而排除了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审计定价上升的可能性。将2019年疫情因素纳入主回归模型重新回归发现,交乘项Req×Post的显著性未发生根本性改变,进一步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本文结论的影响。

(四)机制分析

前文的结果表明,新《证券法》的实施增加了审计定价,但并未揭示具体的作用机制。本部分将从是否增加审计时长、是否缓解过低收费以及是否收取更高的审计风险溢价三个方面检验新《证券法》实施对审计定价影响的作用机制。

1.是否增加审计时长。审计定价主要由审计工作成本、审计风险溢价和事务所利润构成[18]。本部分将探究新《证券法》实施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了降低审计失败风险而加大时间和人力等资源的投入,从而导致审计成本增加,进而提高审计定价。由于审计资源投入的数据较难获得,所以借鉴现有文献,本文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日到注册会计师签字日之间的天数加1取自然对数作为审计投入的度量指标(Time),检验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时长是否显著增加。鉴于以审计时长度量审计投入的噪音较大,为了尽量降低噪音的干扰,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列(1)中自变量Post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时长显著增加。列(2)中Req与Post交乘项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定期报告曾收到监管问询的公司在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审计时长增加幅度更大。这两个回归结果表明,新《证券法》的实施确实给审计师带来了压力,促使其投入更多的审计资源。

表6 新《证券法》实施对审计时长的影响(N=16492)

此外,本文进一步检验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在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审计时长变化。在列(3)中,Post与Big4的交乘项显著为负,表明新《证券法》实施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时长增加幅度相对较小,因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相对较高,所以他们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新《证券法》的威慑后,为了提高审计质量,投入的审计资源相对更多。

2.是否缓解过低的审计定价现象。过高和过低的审计定价都会影响审计质量。过高的审计定价会影响审计独立性[28],而过低的审计定价会导致事务所无法补偿合理的资源投入,难以保证审计质量[29]。本文推断,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处罚成本大幅提高,之前因收费较低而“偷工减料”的事务所势必投入更多的审计资源并相应地提高审计定价,从而减少审计定价过低的现象。为验证上述逻辑,本文借鉴Asthana和Boone(2012)[29]的方法计算异常审计定价。具体来说,先采用模型(1)估算正常的审计定价,再用实际审计定价减去正常审计定价(即残差项)作为异常审计定价(AbnPricing)。其中,残差值为正表明审计定价过高,残差值为负表明审计定价过低。由于本文重点关注审计定价对异常值绝对额度的影响,所以AbnPricing在回归中取绝对值,该值越大,表明审计定价异常高或低的现象越明显。将全样本按照残差值的正负分成两个子样本,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列(1)为审计定价过低组,因变量为异常审计定价的绝对值,交乘项的系数为-0.0255,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明新《证券法》实施后,信息披露较差公司审计定价偏低的现象有所缓解,事务所对这类公司提高了审计定价。列(2)为审计定价过高组,交乘项的系数不显著异于零,表明新《证券法》对审计定价过高组的影响不明显。

表7 新《证券法》的实施对异常审计定价的影响

3.是否收取更高的风险溢价。经营风险和治理水平是影响审计定价的重要因素,较高的经营风险和较低的治理水平会带来更高的风险溢价。本文继续研究新《证券法》颁布后,高风险公司的审计定价提升幅度是否更大。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分别引入三个变量。

第一个是表示经营业绩波动率大小的虚拟变量(ROASd.),用于度量企业的经营风险。具体计算方法为:将样本期内企业ROA的标准差按照中位数分为高低两组,高于中位数的取值为1,否则为0。回归结果如表8列(1)所示,自变量中的Moderator为ROASd.。此时,重点关注三重交乘项,该项的系数为0.0463,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明新《证券法》实施后,对于定期报告收到问询函的公司,经营风险越高,审计定价也越高。

表8 新《证券法》实施对高风险企业审计定价的影响(N=16495)

第二个变量为股权质押(Pledge)。现有研究发现,股权质押不仅存在控制权转移风险,还会降低企业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供应商的授信额度、增加股价崩盘风险,表明股权质押水平更高的公司,风险相对较高[30][31]。在实证检验中,本文的变量构造方法为:分年份计算股权质押比例的中位数,若股权质押比例高于中位数,Pledge取值为1,否则为0。回归结果如表8列(2)所示,Moderator代表Pledge,三重交乘项的系数为0.1246,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明股权质押风险会强化新《证券法》实施对审计定价的影响。

第三个变量为公司金融化程度(Finance)。由于金融资产多数以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层对评估方法和模型的自由裁量权较高,所以审计人员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努力。此外,金融化程度较高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可比性较低,加大了审计失败的风险[32]。本文借鉴王红建等(2017)[33]的做法,用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度量公司金融化。其中,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净额、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和投资性房地产净额。接着,按照年份计算公司金融化的中位数。最后,若公司金融化程度高于中位数,Finance取值为1,否则为0。回归结果如表8列(3)所示,此时的自变量Moderator表示Finance,三重交乘项的系数为0.0833,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明公司金融化同样会强化新《证券法》实施对审计定价的影响。

(五)进一步研究

本文将进一步研究新《证券法》的实施是否提升了审计质量,采用可操纵应计的绝对值(|DACC|)和是否发生财务重述(Restate)度量审计质量[34][35]。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列(1)的因变量为可操纵应计的绝对值,采用修正Jones模型计算而得。采用OLS模型回归,交乘项的系数为-0.0141,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示相较于新《证券法》实施前,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的公司在新《证券法》实施后可操纵应计的绝对值相对更低。列(2)的因变量为是否发生财务重述,采用Logit模型进行回归,交乘项的系数为-0.4979,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明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的公司在新《证券法》实施后出现财务重述的概率更低。

表9 新《证券法》实施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与信息披露质量较好的公司相比,信息披露质量较差公司的审计质量得到更大幅度的提升。

六、研究结论

《证券法》的修订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新《证券法》实施的效果及其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本文利用2016—202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检验新《证券法》实施对上市公司审计定价的影响。结果显示,新《证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的审计定价显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的公司审计定价上涨的幅度更大。机制分析表明,新《证券法》的实施增加了审计时长、减少了审计定价过低的现象、提升了高风险以及低治理水平公司的审计风险溢价。进一步研究发现,新《证券法》实施后,信息披露质量较差公司的盈余质量提升幅度和财务重述概率下降幅度更为显著,审计质量得以提升。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启示:第一,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提升惩罚概率有助于促使中介机构增加工作投入、减少低价竞争和提升风险溢价,从而提高工作质量,进而有助于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新《证券法》的实施不仅影响着上市公司的行为,还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增加资源投入、避免低价竞争,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在更大的范围内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第二,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经营风险和公司治理的重视。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在强法制环境下,相比其他公司,经营风险高和治理水平低的公司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增加幅度更大。在新《证券法》实施后,随着我国法制环境不断完善,上述效应将更为显著,同时可能增加这类公司在获取其他中介服务时的支出。因此,建议管理人员重视对自身经营风险和治理水平的控制,这样不仅有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还有助于显著地降低中介费用的支出。

目前关于新《证券法》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未来的研究可以关注如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高监以及独立董事等其他主体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此外,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融资或创新等决策也可能产生影响。这些内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值得开展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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