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梅 王一鸣
当前,基于通讯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而出现的新业态、新领域内的投资类诈骗、冒充熟人诈骗、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为名诈骗、婚恋交友诈骗、“游戏托”诈骗、网络销售型诈骗等犯罪类型不断增多,这些犯罪因手段新、易于得逞等特点,导致受害群体众多,造成的现实危害深重。从犯罪被害人学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的损失应当分为被害人经济方面的损失和精神方面的损害两个方面。就相关工作而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问题备受关注,且现已初步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工作机制,而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特别是心理隐损的相关研究却被忽视,也未建立起心理救助和隐损修复的工作体系。有学者指出,犯罪学的研究进路如果忽视了被害人,将会导致研究视角片面化,无法全面揭示犯罪原因,更无法提出科学的犯罪预防对策。(1)参见王刚:《犯罪被害人学视阈中的被害性问题研究》,《犯罪研究》2014年第6期。若对该类犯罪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置若罔闻,则容易导致被害人出现消极低沉、萎靡衰败、逃避厌世等心理反应,其结果轻则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挫伤其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重则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降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政务公信力,进而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关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心理隐损问题,并提出相关救助和修复建议十分必要。
白建军教授在论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刑事案件是刑事法治的细胞,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犯罪关系的毛细血管。(2)参见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9页。围绕犯罪人与被害人等当事人的互动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既是解析犯罪主体的社会特征、厘清犯罪事实的重中之重,也是促进刑事法治一体化研究的必由之路。就学界而言,虽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研究成果丰硕,但是,现有研究多集中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人员流、信息流等犯罪维度的全链条侦控机制和多元协同治理方面,而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的后续环节——追赃挽损和被害人心理隐损问题则关注较少,相关研究成果也较少。(3)参见王春梅、王一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图景与现状反思》,《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鉴于此,本文聚焦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心理隐损问题,重点研究被害人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可能出现的心理状态与情感变化。为弥补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链条末梢环节相关研究精细化不足的短板,本文采用以扎根理论为基础的质性研究方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心理隐损问题展开细致研究。以51份被害人访谈笔录为基础素材,利用NVivo12软件,对访谈笔录进行编码分析,阐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心理隐损的相关表征,总结该类犯罪被害人可能出现的心理隐损,进而探讨修复心理隐损的对策路径。
犯罪被害人心理通常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被害发展过程中的心理。(4)参见罗大华:《论刑事被害人的心理损害及其援助》,《政法学刊》2001年第5期。“心理损害”主要是指个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所感受到的精神痛苦,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5)参见任克勤:《被害人心理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目前,心理隐损问题在国内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相关研究成果较少。笔者认为,“心理隐损”应当被包含于“心理损害”的范畴内,但是又与“心理损害”的意涵有所不同,其区别在于“心理隐损”出现的时间不固定且表征并不连续。“心理隐损”是一种间断性持续存在的心理损害,它对被害人产生的消极作用可能不会即时显现,但是容易给被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使内生型的心理隐患外化为极具治安风险和刑事隐患的现实性危害。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心理隐损是相对于财物损失等现实性损害而存在于被害人心理演化过程中的隐性损伤,它侧重于描述被害人在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后所体现出的心理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对“心理隐损”的界定并非仅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而且是基于犯罪被害人学中“被害性因素”的角度得出的研究结论。当前,被害人学的理论研究主要基于社会学研究方法视阈下的犯罪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教义学两个方面进行,(6)参见邓卓行:《被害人教义学的法理基础与功能定位》,《法学》2023年第5期。而社会学的经典扎根理论强调用建构创新性的理论来解释正在发生的现象与事件,克服先入为主的观点或现有理论的影响。另外,心理因素是被害性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被害人由于自身教育背景、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知识结构等因素的不同,在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害后也会因人而异的产生不同的心理反应。正如有学者认为,从犯罪被害人学的角度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源自其自身的特性和生活方式中的风险特征,(7)参见吕雪梅:《洞察与进化: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预测分析》,《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与其他案件类型的被害人在受害反应、心理表征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国内心理学相关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较为泛化,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心理的研究文献较少,且并未直接涉及该类犯罪被害人心理隐损的概念。
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从犯罪被害人学的视角出发,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心理隐损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所产生的心理维度上的隐性损伤。将心理隐损的时间范围限定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生后,有助于集中分析被害人在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实际侵害之后可能出现的情绪反应与心理变化,厘清被害人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与情感损伤,进而探讨被害人心理隐损的修复路径,助力公安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及时掌握被害人的心理动向并对其及时采取有效的针对性心理修复措施。
被害人学是一门以调查访问为基础的学科,它需要通过访谈和观察等质性研究形式,归纳和梳理被害人可能出现的实害现象,在提取原始资料和考察犯罪互动关系中得出相应的研究结论,并对被害人的行为和意义建构进行解释性理解。鉴于此,本文采用扎根理论与NVivo质性研究软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
扎根理论强调实践是获得理论的源泉,它侧重于通过民族志、访谈、问卷、备忘录等形式进行初步的资料采集,并强调在经验资料的基础上建构理论。研究者在研究初始阶段直接从实际观察入手,从原始资料中归纳出相关经验,然后上升到理论。扎根理论必须要有一定的经验证据作为支撑,但是,它的主要特点不在其经验性,而在于从经验事实中抽象出的新概念与思想。NVivo软件是运用扎根理论进行质性研究和混合研究的常用工具,其优势在于能够筛选和分析杂乱无序的信息,帮助研究者在繁杂的文献中寻找到所需的研究资源并进行客观的归纳和总结。(8)参见汪伟全:《社区应急志愿者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新冠肺炎疫情背景的Nvivo质性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21年第4期。
本研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访谈资料进行文本编码,依据形成的研究节点来建构相应的关系模型。具体研究思路和过程如下。首先,将采集到的被害人访谈样本导入NVivo案例数据库。其次,对被害人访谈笔录进行逐字逐句地阅读分析并凝练总结其核心含义。在此过程中严格秉持“完整表达具体的概念”的原则(9)参见张小强:《传统新闻机构对社交媒体的控制及其影响:基于对国外30家机构内部规范的分析》,《国际新闻界》2014年第12期。,力求最大限度地对被害人的话语含义予以还原。然后,将梳理的各节点按照研究经验与研究需求进行筛选、对比、分类与合并,在概念化整合的基础上形成子节点。同时,将与本文研究主题匹配度不符或者相关性较小的模糊语句暂时放置于自由节点。最后,全部文本编码完成后,提炼核心式编码,并分析和验证编码范畴内的概念从属关系、逻辑建构等。重点关注编码过程中出现频次高的文本内容,分析其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心理轨迹、情绪状态等是否具备普遍性的指代意义,经过归纳总结后形成最终编码方案。
本研究严格遵循理论抽样的原则(10)理论抽样(Theorital Sampling)是一种建立在概念或主题基础上的资料收集方法,具有概念驱动与累积性的特点(Corbin &Strauss,2008)。理论抽样植根于所收集的资料、资料引发的问题,以及研究者为更全面地了解所研究的过程而追求的维度和背景(Conlon et al,2020),随着理论及概念的出现而发生 (Moster &Korstjens,2018)。笔者参照吴继霞教授的《扎根理论的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作出以上解释。,围绕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现实问题,摆脱先入为主的理论框架,以半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访谈。由于访谈时间和访谈对象的有限性,在抽样过程中访谈对象的个体特征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均衡性。为了尽量符合人口统计学以及质性研究的标准,同时也为了使本研究的差异性与均衡性相统一,对研究样本进行了简单筛选。本研究的具体过程为:数据采集始于 2023年1月1日,止于 2023年8月3日;从G省L市C区公安分局共收集到访谈样本56份;经过样本分布等标准考量后,筛选出51份访谈样本作为研究的有效样本,涉及杀猪盘类诈骗、虚拟交易类诈骗、冒充公检法类诈骗等案件类型。(见图1)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次访谈过程中,51名被害人所遭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基本覆盖了图1所示的诈骗类型,本次研究中没有被害人同时遭受两种及以上诈骗类型的情形,因此图1中的样本数量即为本次调研中所涉及的案件类型数,也对应着本次研究中各类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数。
图1 研究样本的诈骗类型分布
同时,对上述案件类型牵涉的51名被害人开展了访谈,并将访谈样本的基本信息导入NVivo12软件进行自由编码,最终形成了429个有效节点。(见表1)
表1 访谈对象的基本信息
在访谈开始前,笔者基于对“心理隐损”概念内涵的认识,设计初始的访谈问题,并通过预访谈的内容与相关经验反馈形成了初步的访谈提纲。(见表2)由于本次访谈是以半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访谈提纲是有效引导受访者表达感受的有力工具。因此,在访谈过程中,采用了常规化访谈与调查询问相结合的访谈方式。在访谈过程中,为保持受访者陈述的连贯性,尽量避免干扰和打断受访者的思路,让受访者完整地表达自己在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的内心真实感受。在此过程中,通过现场记录与同步录音有机结合的方式,记录受访者所阐述的与研究主题密切相关的访谈信息,并通过换位思考、达成共情的方式,感受受访者遭受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心理受损的全过程,挖掘与研究主题相关联的数据信息。为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可靠,在每位受访者访谈结束后,均会就访谈过程中形成的文本记录以及录音内容进行逐字逐句的校对与核查,以确保访谈内容的真实准确、访谈结果扎实可靠。同时,对访谈样本进行抽取并达致编码实现“理论饱和”的程度。另外,为保证访谈资料真实可靠,采用了基于访谈提纲设计开放式问卷的方式,通过质性研究中“滚雪球”式(11)滚雪球抽样,是指随机选择一组被调查者进行访谈,然后请该组被访者提供一些属于本研究目标群体的其他调查对象,由此扩大调查对象规模的抽样方法。滚雪球抽样多用于单位的信息量不足或观察性研究的情况,侧重于对数量稀少的受访群体的调查研究,因此,滚雪球抽样又被称为裙带抽样、推荐抽样。参见张海霞:《市场调查与分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年版,第138页。的途径,请受访者向其近亲属发放问卷,既为问卷数据、外部资料与访谈内容进行“三角验证”提供了信度和效度检验的基础,又有助于为进一步研究被害人家属的类似心理做好铺垫。本研究共发放开放式问卷94份,对每位被访谈人的平均用时约为42分钟。
表2 针对被害人的半结构化典型问题访谈提纲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虽然在实际编码的过程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全过程(受骗前、受骗中、受骗后)的节点较多,但是,为了与“心理隐损”概念中限定的时间范围相一致,本文仅选取了受骗后的节点编码作为分析样本;第二,本研究样本的诈骗类型分类标准来源于公安部公布的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12)参见《国家反诈中心公布:十大高发诈骗类型》,2021年2月4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https://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43/c7719682/content.html。2023年12月5日访问。,其中“其他”类目中的4例分别为网络招嫖诈骗案2例、网络赌石诈骗案1例、网络游戏充值诈骗案1例;第三,经过分析筛选、比较、同类整合后,形成样态相对饱和的被害人心理隐损核心组成编码——萎靡衰败型心理、创伤应激型心理、乖戾怨恨型心理和恶逆变型心理,并形成能够相对准确地描述上述心理的情绪范畴24项,最终形成应对被害人心理隐损问题的对策路径和实践方案。
通过对51份访谈笔录进行编码,最终得到节点层次与文本编码信息表。(见表3)其中,“参考点数”表示从不同文本的节点材料处获取具有一致性内容的材料数量。对于“参考点数”的理解需要采取质性方法进行深度分析,才能有效厘清节点与范畴、节点与节点之间的差异性、相关性和前沿预测性。(13)参见谢玲:《基于NVivo质性分析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与治理》,《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表3 节点层次与文本编码信息表
基于表3所示信息,可以挖掘出23个影响因素。其中,“痛苦”“绝望”“崩溃”“内疚自责”“疑惑”“焦虑”“绝望”等影响因素占有较多的编码条目。对整理出的二类编码进行分类归纳后,得出本研究的四大核心编码:萎靡衰败型心理、创伤应激型心理、乖戾怨恨型心理和恶逆变型心理。基于 NVivo 文本编码的结果,以及不同影响因素所对应的编码条目之间的差异性,对四大核心编码对应的被害人心理隐损的相关因素进行如下分析。
在该节点下的二级编码词汇相对较多,主要包括“内疚自责”“失落”“自卑”“迷茫”“无奈”“惭愧”等词汇。“萎靡”一词是指人精神不振、情绪消沉的现象,“衰败”则是指情绪或者事业低落,出现萧条乃至衰退的消极现象。因此,萎靡衰败型心理是指被害人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害后长期出现的精神沮丧不振、迷茫麻木、消沉无助、内疚自责的消极心理,并由此可能引发心理抑郁、事业衰退等现象。美国社会学家亚当·格兰特(Adam Grant)将这种萎靡状态描述为“一种时间近乎停滞和陷入空虚的感觉”。(14)Adam Grant. Think Again: The Power of Knowing What You Don't Know. Penguin Publishing Group, 2021: 37.该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存在以下三种倾向。第一,重复性自我否定。通过羞惭自愧、内疚自责等方式反复进行自我施压。国外学者将这种心理称为惧怕否定评价,Carleton 将“惧怕否定评价”定义为个体因过于担忧他人批评及否定评价,容易对人际处境产生紧张、忧虑、恐惧、抑郁等心理反应。(15)参见石耀慧、麻超、庞亚玲:《惧怕否定评价对青少年生命意义感的影响:真实自我的中介作用及性别差异》,《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22年第6期。被害人通常对所遭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历羞于启齿,害怕遭受社会和他人的鄙视与嘲讽,同时对家庭、亲人等群体产生排斥心理,认为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了沉重负担,甚至承担了额外的生活压力。因此,试图通过自我否定、自我隔离的方式割裂与外界的联系,并且产生紧张、恐惧甚至抑郁的心理状态。第二,失落迷茫。具体表现为被害人对受骗经历产生了一定的心理郁结,部分被害人除了遭受本金损失外,可能在蒙受欺骗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了第三方网贷服务,或者通过欠债等形式与他人签订了民事债务协议。被害人因为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而失去继续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在面对债务风险感知的过程中产生了消极的认知偏差。第三,麻木颓废。具体是指被害人在经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后产生的消极倦怠、身心疲惫、斗志消退的现象。社会学界指出,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与人之间只有在与对方人格和行动伦理的不断认知中展开互动与交换,才能找到个人在社会化活动中的行动伦理。(16)参见周飞舟:《政府行为与中国社会发展——社会学的研究发现及范式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而持有萎靡衰败型心理的被害人在经历自我否定、失落迷茫等过程后,容易陷入自我封闭的境地,强行割裂与社会群体之间的联系,导致意志消沉、斗志衰败,最终可能转化为抑郁症等心理疾病。(见表4)
表4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萎靡衰败型被害人心理编码统计表
在该节点下的高频二级编码词为“痛苦”“崩溃”“绝望”“抑郁”“焦虑”“恐惧”等。“创伤应激”一词来源于心理学范畴下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具体是指被害人在经历了一系列突发性、威胁性或灾难性生活事件后,导致个体出现的生理、心理等方面一系列应激反应的严重性精神疾病。(17)Se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 4th ed.).Washington: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1994: 102.其主要表现为,对创伤刺激源产生的高度警觉、回避,以及情绪和认知方面的转变。有学者指出,约75%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患者患有一定程度的精神并合症,例如重度抑郁症、药物依赖、酒精滥用症等,他们的自杀倾向比正常人大约高2至3倍。(18)参见黄桃桃、丁梅、曾利梅:《CiteSpace可视化分析创伤后应激障碍》,《右江医学》2021年第11期。此处的创伤应激型心理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后,会再次回忆起受骗经历或受到相关刺激,产生回避、痛苦、焦虑、紧张等消极情绪,并由此可能带来情绪崩溃、自杀轻生、抑郁绝望等心理倾向。
通过访谈观察发现,创伤应激心理型被害人有4个方面的表现。第一,反复体验创伤性刺激事件。被害人存在“经常会在夜里不经意间想起”“经常痛苦得不能自已”“每天晚上都是在做一些糟糕的梦”等心理现象。还有“脑海中时常会浮现出骗子可恨的声音”“做梦都在想当时受骗的场景”等相关表述,代表被害人经常被受骗经历反复刺激而产生消极负面的情绪反应。这种负面情绪是被害人自己赋加于自身的,具有频发性、反复性等。第二,回避创伤性刺激事件。例如,“曾想过从楼上跳下一了百了”“心情烦躁,无心对着警察控诉”等相关表述,表示被害人对于被骗经历采取了一种刻意回避的态度,失去了急切控诉犯罪的欲望,态度变得消极冷漠。第三,警觉性过度。例如,“现在再有人来和我提钱的事,我第一反应就是他会不会是个骗子”“被骗后,自我怀疑、三观崩塌、信任感缺失”等类似表述,表示被害人已经产生对财产性利益的过度警觉,甚至在某些冒充公检法类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正常的警务活动产生过度的怀疑和猜忌。第四,除了存在内疚、自责、后悔等心理状态外,还具有情绪失控、自杀轻生等严重危及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可能。例如,“很想跳楼,站在窗口望着外面,想着一了百了”“理解了那些最后选择离开世界的人”“跳楼割腕”“心理疾病找上了我,如焦虑症,抑郁症和睡眠障碍”等表述就反映了这种行为可能。(见表5)导致被害人陷入骗局的话术剧本很多,有杀猪盘类、冒充公检法类等。被害人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基础上,还有可能蒙受相关的精神压力,如情感欺骗、精神操控(PUA)等精神伤害。被害人在自我和社会的双重压力下容易产生紧张焦虑、痛苦抑郁等消极情绪,最后可能会产生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举动。有研究指出,内向型性格、睡眠质量差的社会群体获得创伤后产生应激障碍的概率更大。(19)参见王倩、王烨:《自杀未遂病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心理弹性、自我感受负担的关系研究》,《全科护理》2022年第10期。创伤应激型心理被害人如果不能在源头上得到重点性、持续性的关注,极有可能引发焦虑症、躁郁症等心理健康疾病,严重者甚至会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表5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创伤应激型被害人心理编码统计表
在该节点下的二级编码词为“懊悔”“疑惑”“委屈”“愤怒”。(见表6)“乖戾”一词原指乖悖违戾之意,主要用来描述心理抵触而不一致,现在多用于指代性情急躁。而“怨恨”一词主要是指不满、仇恨,借以抒发埋怨情绪。乖戾怨恨型心理主要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所表现出的急切躁动、仇怨不满的躁怨心理。根据部分典型编码统计可知,目前被害人对于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失主要存在两种消极怨恨来源。
表6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乖戾怨恨型被害人心理编码统计表
一种来源是对以公安机关为主的公权力部门的愤懑不满情绪。其消极态度又可细分为三种表现。首先,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对于赃款数额较小的案件不予立案、不予追责,甚至怠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才致使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蒙受损失。其次,认为公安机关的追赃挽损行为存在污点,人为地将主观偏见带入公安工作。譬如,追回部分赃款的被害人会认为公安机关私扣赃款,将遭受的财产损失归咎于公安机关的“贪污腐败”,强行将恶性臆想的责任赋加于公安机关。最后,对公安机关的跨区域侦查协作(跨省办案)、跨国犯罪联合侦查(跨境协作)、多元协同治理等正常警务活动缺乏时间容忍度,认为公权力部门办案不力、消极渎职。
另一种来源是亲人、同事、朋友等周遭群体的消极情绪渲染。部分被害人所处的社交场域中存在消极抱怨、愤怒暴戾的情绪环境,导致被害人痛苦加剧、心理崩塌,将受骗遭遇转化为对社会不满,进而容易产生后天反社会人格障碍(ASPD)(20)反社会人格障碍( 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ASPD) 亦称“无情型人格障碍”,是一种不负责任、剥削、漠视和冒犯他人权利的普遍的行为模式。主要特征为:无视社会规范及法律的行为;欺诈、易冲动、易激惹、攻击性强;全然不顾自己或他人的安全;无责任感以及无悔改之心。参见赵春晓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情绪调节特征——基于共情和述情的视角》,《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和边缘型人格障碍(BPD)(21)边缘型人格障碍(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BPD),是一种以情绪不稳定、冲动自伤行为、不稳定的自我认同和紧张的人际关系为主要临床特点的一种人格障碍。对于BPD患者来说,自杀行为相当频繁,超过75%的BPD患者尝试过自杀,约有10%最终自杀死亡。参见周肖榕等:《复杂型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边缘型人格障碍的病因学共病研究》,《神经损伤与功能重建》2014年第4期。。
乖戾怨恨型心理被害人容易将愤怒情绪宣泄到公权力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主体,是法律连结社会生活的前端“传感器”,如果任由负面涉警舆情肆意蔓延,可能会极大损害公安机关的群众根基和舆情阵地建设,甚至影响其他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在宏观上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运行。有学者指出,政府失信是行政治理逻辑下的产物,而非法律治理逻辑下的产物。(22)参见侯明明:《司法改革之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功能及其限度》,《河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以电信网络诈骗负面涉警舆情为代表的社会性刺激,应当激发与之存在密切联系的法律或者公权力部门对社会话语进行工作方法、工作思维等维度的体系性重构,因此,公安机关对于被害人心理隐损问题的关注与修复迫在眉睫。同时,由于反社会人格障碍和边缘型人格障碍存在较强的共病率且缺乏情绪管理机制,(23)参见葛未央、周华斌、胡明慧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共病边缘型人格障碍特质的影响因素》,《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21年第3期。容易导致被害人因抑郁绝望而衍生出自杀轻生、暴怒反杀等激情犯罪,进而产生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因此,关注被害人的心理动向,把握公众涉警舆情,切实提高司法诚信,是维护公安机关权威形象的关键所在,更是当下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必然要求。
在该节点下的二级编码词为“报复”“愤恨”。“恶逆变”,主要是指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不良的心理需要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被害人转变为犯罪人并实施犯罪行为。(24)参见张华威:《我国犯罪被害人心理研究述评》,《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在此,选取了部分典型的恶逆变型心理的三级编码。(见表7)犯罪社会学认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角色互动关系,两者可能相互转化,即“二者之间颇难如黑或白一样明显地区别,亦不能断定一方为全恶而他方则全善”。(25)参见张甘妹:《犯罪学原论》,(台北)汉林出版社1976年版,第308页。
表7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恶逆变型被害人心理编码统计表
在被害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存在愤恨和报复两种极端心理。愤恨型心理被害人一般将自己遭遇骗局的后果完全归因于犯罪人,认为犯罪人具有完全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被害人在受骗后会表示出较为强烈的愤恨心理,容易积聚怨气并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宣泄。而报复型心理则是指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通过“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等形式加害于犯罪人,甚至加害无辜的第三人的心理倾向。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双向推动”模式,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常常互换角色。在本研究中,有部分访谈人已经表现出希望通过诈骗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潜在心理倾向。
犯罪是受一系列犯因(包括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的综合影响和作用而产生的,其中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本。(26)参见王春梅:《女性犯罪心理预防:来自劳荣枝案的启示》,《警学研究》2023年第1期。被害人在遭受诈骗后,对于受害结果的无奈默认、财产损失的心有不甘、诈骗过程的多次复盘等心理活动,都有可能将受害产生的怨恨转化为犯罪性报复,而导致这种“恶逆变”现象的源头即在于以心理隐损为主因的内因性要素。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曾对这种角色互动关系进行过描述:“是被害人造就了犯罪,被害人的默认、协作、合谋甚至挑逗都可能招致犯罪的活动。”(27)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19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人格贬损、财产损失、情感损伤等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引发被害人反向实施诈骗、人身伤害等犯罪的因素。导致被害人心理恶逆变的深层次原因是被害人的自私心态和自毁情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多样化往往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精神的双重压力与折磨。由于被害人群体所受的教育背景、文化程度、心理承受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实害风险的承担能力也各有所异。若公安机关对于可能产生恶逆变心理的被害人缺乏必要关注,长此以往,不仅可能会放任被害人加剧心理障碍,进而危及其他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更有甚者可能会诱发社会公共安全隐患,进而演化为治安风险乃至更严重的违法犯罪。
通过运用NVivo12软件对51份访谈文本进行编码、整理与分析,绘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心理隐损的基本编码框架图。(见图2)总体而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心理隐损共有四大表征。从被害人心理隐损出现的时序看,萎靡衰败型心理出现的时间较早,接着是创伤应激型心理,再是乖戾怨恨型心理,最后是恶逆变型心理。通过对访谈文本的分析可以得出部分结论。首先,并非所有的被害人都会完整经历上述四个环节,但是“萎靡衰败型心理”是绝大多数受访被害人所经历的共性环节。其次,鉴于访谈所涉及的被害人大多为一至两个月内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侵害,少量为受害两个月以上的被害人,且受害时间较长的9名被害人从时间维度上均表现出一定的“愤怒”“委屈”“怨恨”等具有明显的“乖戾怨恨”和“恶逆变”表征的情绪活动。因此,被害人心理隐损的严重程度在时间跨度上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时间跨度越长,被害人的心理隐损程度可能越重。虽然并非所有被害人都会呈现出恶逆变的严重形态,但是,被害人在心理隐损的嬗变过程中容易产生对公权力部门诚信行政的质疑,引发政府公信力危机。最后,被害人的心理隐损之间并非是泾渭分明的关系,各层级心理隐损及其表征之间也存在着彼此交叉、相互交融的现象。因此,公安机关及多元协同治理主体需要密切关注被害人的心理动向,熟悉并掌握被害人的心理嬗变路径,积极采取修复被害人心理隐损的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被害人因心理隐损恶性演化而产生的社会风险。
图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心理隐损基本编码框架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容易产生恶逆变心理,他们为了尽快弥补自己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因愤怒情绪而产生报复动机,可能会出现由被害人向犯罪人的恶性逆向转化。尤其是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群体,出于受害时的自我保护,或者出于被害后的模仿心理,更容易产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模仿。(28)参见莫翊凯:《未成年人恶逆变成因及控制对策》,《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12期。因此,应当关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害群众的心理动向,加强对被害人群体的安抚、疏导和宣教工作。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心理隐损修复,是属于公安机关参与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的应有之义,也是完善公安机关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一环,对此,需要发挥社区警务与多元主体的力量进行协同共治。有学者认为,虽然当前对于社会治理的研究内容较为分散,但是社会治理在宏观上需要从政府、社会、合作三个视角进行审视。(29)参见汪锦军:《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制度逻辑——对基层社会治理多元创新实践的一个解释框架》,《治理研究》2022年第2期。从政府公权力部门的视角看,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社区警务等方式,定期摸排受害群众的生活与情绪状况,及时纾解受害群众的心理压力,帮助和劝导受害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就业等合法途径早日渡过经济危机,劝诫被害人远离网络赌博、兼职刷单、网络招嫖等不良网络行为。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智慧警务的功能:一方面,针对被害人群体建立预警信息数据库,警惕被害人再次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另一方面,定期分析被害人群体的日常状况,感知、预警、防范被害人产生恶逆变犯罪的动向,防范化解隐性风险。从合作视角看,我国警务战略模式的转型应当由“被动警务”转为“主动警务”。(30)宫志刚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的主动警务模式包括七大典型类型:社区式警务、问题导向式警务、“零容忍”式警务、情报主导式警务、邻里式警务、多元化警务和商业性警务。这七大类型警务模式之间彼此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嵌入、彼此支撑、相辅相成的关系。参见宫志刚:《历史交汇期社会风险防控与警务战略转型》,《公安学研究》2018年第1期。其中“主动警务”包括许多分支,与我国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群体综合治理相契合的警务战略模式包括社区式警务、邻里式警务、多元化警务等。
但是,针对被害人群体的群众工作会牵涉公安机关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因此必须寻求社会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通过多中心治理的方式提升被害人心理隐损修复的社会化治理水平。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寻求警民合作的新路径,建立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健康与情绪修复合作共建机制。通过定期对受害群众进行心理访谈、心理咨询、生活资助等形式,帮助受害群众化解心理矛盾、缓解心理压力。此外,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也可以借鉴“影子治理”模式的相关经验。“影子治理”是指当政府等公权力部门所承担的责任较大,但是治理技术与所担责任不相匹配时,倾向于选择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雇佣辅助人员参与治理的模式。(31)参见汪锦军:《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制度逻辑——对基层社会治理多元创新实践的一个解释框架》,《治理研究》2022年第2期。公安机关可以借鉴“影子治理”模式,与社区心理服务站、高校、区域性心理诊所等搭建合作机制,通过对被害人定期进行心理咨询、疏导压力等方式,缓解被害人压抑、苦闷的生活情绪,帮助其更好地走出遭受诈骗侵害的阴影,回归正常的生活轨迹。同时,公安机关可以设置暖心讲座,通过邀请反诈民警、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为村(居)委会、心理工作室的相关工作人员和被害人家属进行心理创伤修复领域的业务培训,强化他们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形态、新手法的认识,提高多元主体的反电诈宣传能力。
由于对公安机关的反诈宣传与追赃挽损工作心存不满,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容易对公安机关产生一定的躁怨心理,进而对公安机关执法服务能力和政府公信力产生质疑。其常见表现是通过网络发帖,发泄不满情绪,炒作涉警舆情,对公安机关形成舆论压力,甚至散布谣言、恶意操纵网络舆论,抹黑政府形象。更有甚者,聚众信访,形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地方稳定,给政府的基层治理带来严峻挑战。
事实上,现阶段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追赃挽损工作面临着查控取证难、涉案资金流转快、资金去向追查难、洗钱手法复杂等困境,(32)参见陈如超:《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冻结及其处置》,《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2期。并且多重问题相互交织,使得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追赃挽损率偏低。从国际维度看,存在中外网络犯罪惩治差异显著、国家保护主义横行的问题;从法律维度看,存在法律适用尚未完善、重打击犯罪轻追赃挽损的问题;从职能部门维度看,存在办案效能和反诈宣传不佳的问题;从公民维度看,存在公民防诈意识和能力薄弱的问题。虽然对于被害人群体而言,追回赃款赃物的优先级要高于缉捕犯罪嫌疑人,但是,在现实警务工作中导致追赃挽损率低下的原因较多,超出被害人的想象。面对被害人的困惑不解、愤懑不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受害群众的沟通交流,安抚他们的情绪。同时,通过定期公布案件查办的阶段性信息,让被害人了解案件办理的过程和进度,理解公安机关所遇到的现实困境,最大限度地消除与被害人群体的信息壁垒和沟通障碍。另外,应当把控好网络宣传阵地,加强政府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种真实信息和相关调查结果,为广大网民答疑解惑。(33)参见王长杰:《提升公安机关网络舆情管理能力的路径研究》,《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4)《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2020年11月17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20-11/17/content_5562085.htm?eqid=9f20de1b000e6e01000000066466e3f4。2023年12月8日访问。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35)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04页。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公正。面对被害人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赃挽损过程中提出的各种质疑,一方面由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联合监察机关等对司法廉洁性进行监督,对于有确凿证据的渎职、贪污腐败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保证公安民警自觉恪守公正底线,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另一方面,要保障“阳光执法”,通过政府信息平台等线上途径及时回应受害群众的挽损诉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惩罚犯罪的司法功能,切实打消受害群众有关司法公信力的顾虑。(36)参见杨春福、吕建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观述要》,《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被害人财产性权益造成的实害后果较为严重,针对被害人心理隐损的修复必须重视资金环节的关键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五章“综合措施”第三十四条中指出:“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虽然该条款的实施主体较为模糊,但是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为民的行政主体,无论是从职责宗旨,还是使命任务等维度看,都应当对受害群众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公安机关为被害人纾困解难的基本路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辅助设立被害人纾困基金,为被害人提供支持资金扶持。被害人纾困基金机制的建立,目前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现阶段并没有成熟的方案以供借鉴。对于纾困基金的牵头机关,应当由政府机关进行主导。本研究整理了部分实务人员对于纾困基金的设置建议,其中涉及对被害人群体的身份认证、受骗缘由的资质审查等问题,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辅助认证。(见表8)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第三方主体暴露被害人信息、侵犯被害人隐私等现实问题,而信息泄露会导致被害人产生再次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当从逻辑纾困和制度纾困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37)参见李楠楠:《突发事件下财政应急机制纾困路径的法治研究》,《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其中,诸如建立分级纾困制度、完善资金监督制度、实现财政监督法制化等对策建议具有鲜明的启发性。公安机关的辅助性纾困措施能够减缓被害人的经济焦虑,舒缓被害人迷茫无助等萎靡衰败心理,有助于帮助被害人缓解资金压力,积极转变心态,提振生活信心。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积极开展跨国犯罪联合侦查,探索反洗钱支付路径,利用特殊侦查手段,设置资金补偿机制等途径,从资金流、技术流、人员流等方面,提升追赃挽损的实效性,帮助受害群众更好地挽回财产损失。
表8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纾困基金设立建议表
但是,纾困基金的设置应当从长计议。一方面,纾困基金的设置在暂时缓解被害人之现实困境的同时,也会因此冲淡犯罪嫌疑人的罪恶感和自责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醒悟罪行、投案悔改。另一方面,纾困基金的设置并非单纯以“给予金钱”的形式存在,而是有更多的意义存在。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活动让被害人获得纾困基金,以此活动帮助被害人提高防诈意识,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快速识别骗局,防止再次坠入诈骗陷阱;二是通过在公益性社会活动中以情感倾诉的形式帮助被害人快速走出心理阴影,积极面对生活,消除心中阴霾;三是通过宣传活动筹措资金,有针对性地缓解被害人的生活窘况。
若要设置纾困基金,则要明确发放对象、基金掌管机关、基金审批等具体细节。首先,在纾困基金的发放对象方面,只有那些生活处于极端危困境地的被害人,才有资格申请纾困基金,获得人道主义援助。其次,在纾困基金的管理方面,由于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惩治和预防犯罪,因此,公安机关主要是通过公益性活动辅助设置纾困基金,后期可以委托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纾困基金,或者由村社基层治理组织代为管理。这样可以防止公安机关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减少非正常警务活动的压力,避免部分情境下因纾困基金未按期发放或是资质审查不佳等因素而带来的群众信访问题。最后,在纾困基金的申请流程方面,应当建立必要的审查批准制度。公安机关作为最先接触被害人的前置性主体,对于被害人受骗的因果缘由较为了解,应当成为纾困基金申请的资格审查机关;被害人所在的村社基层治理组织能够较为全面真实地掌握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和生活状况等基本信息,应当也是纾困申请的审查主体之一。在审核中,针对因多次网络赌博、网上招嫖、从事毒品交易等情形遭受诈骗的被害人,应当严格管控纾困基金的援助范围和援助力度,从而保障纾困基金能够切实帮助到真正有急难愁盼的受害群众,提高纾困基金的援助实效性。
第二,吸收受害群众参与反诈治理,搭建倾诉性交流平台。有研究指出,公安民警受制于社会服务型体制机制不健全、绩效考核负担重等因素,时常会出现压力过大、情绪倦怠等心理。(38)参见邹秋仁:《公安派出所降压减负问题探究》,《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尤其是近些年非接触性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增多,牵涉了公安民警的大量精力。在此背景下,积极落实“放管服”政策,寻求多元主体的综合治理,是深入探索警务流程再造、警务运行机制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39)参见邢贺超:《我国警务流程再造的理论渊源与实践探索》,《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针对被害人群体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后容易出现的萎靡衰败、创伤应激型心理,倾诉(Reveal Personal Secrets)是缓解受害者焦虑、转变受害者心态、修复受害者心理损伤的有效途径。大部分心理学家认为,保守个人秘密对于受害人个体是有害的。弗洛伊德以及其他许多心理学家认为,倾诉是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核心。(40)参见于海波、张进辅:《国外关于倾诉效果的研究综述》,《心理学动态》2000年第3期。公安机关对于被害人倾诉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三种:第一,由公安民警作为被害人倾诉对象;第二,通过联合社区志愿者、心理诊所等方式辅助被害人倾诉;第三,牵头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如反诈交流群、警民反诈宣传讲座等),将被害人的被动倾诉转为主动倾诉,并鼓励被害人结合自身经历帮助公安机关进行反诈治理宣传。第三种方式是最为贴合公安群众工作的有效路径。但是,鉴于不同被害人心理隐损的程度不一,大多数被害人从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开始,到能够以一种较为轻松的心态进行反诈宣传这一结果,一般都会依次经历上述三个环节。前文提到,现阶段公安民警的办案压力较大,非正常警务活动的增多无疑会加剧民警的工作焦虑、增添工作负担。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落实“放管服”政策,通过与社区心理服务站、心理诊所等进行合作的方式,掌握被害人的心理隐损修复状态,并且通过定期举办警民反诈交流会等形式鼓励被害人群体敞开心扉,积极与他人沟通交流,鼓励受害群众参与全民反诈的基层社会治理。在此基础上,对积极踊跃参与反诈宣传活动的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报酬或物质奖励。如此一来,既能帮助被害人群体解决部分的经济难题,也能更好地贯彻落实群众路线,促进警民协同的多中心反诈治理格局得以实现。
多元治理理论强调多中心参与和协同治理的重要性,旨在通过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协作,实现共同的社会发展目标。多元治理理论不仅适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防控的全链条,而且适用于对被害人心理隐损修复的全过程。为实现多元主体协同修复心理隐损的综合治理格局,需要构建以公安机关为龙头,以社区、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为辅翼的综合治理机制,针对被害人协同进行情感修复,开展心理抚慰,帮助其摆脱消极情绪。因此,在多元治理视角下,协同参与被害人心理隐损修复的社会主体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社区主体。社区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进行警情通报后,及时对被害人的受害情况进行评估,综合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经济条件等因素,通过线上交流、线下抚慰等途径,关注被害人的心理变化,抚慰被害人的消极情绪。另外,可以通过向部分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定期推出有偿性工作岗位的形式,帮助他们缓解经济压力,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第二,公民主体。成员主要是被害人的亲属和友人,其中家属对于被害人心理损伤的修复至关重要。在前文所述的“萎靡衰败型”和“创伤应激型”心理中,被害人往往害怕承受来自家庭成员的谴责和压力,容易产生自卑焦虑、颓靡抑郁、绝望崩溃等心理表征。因此,被害人家属应当转变思想观念,在自我调节的基础上积极劝导被害人确立阳光心态,缓解精神压力,摆脱心理阴影。
第三,社会主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公权力部门牵头审批的基础上,通过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提供有偿性工作岗位的形式帮助被害人纾困解难。同时,在岗位招聘、工作待遇等方面杜绝歧视性政策,营造温暖良善的援助环境。此外,利用新媒体传播手段号召社会主体对被害人一视同仁,坚决杜绝针对被害人的冷嘲热讽、歧视侮辱等恶性行为。
第四,政府主体。“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不论是设置专项援助岗位,还是提供纾困专项资金等,都需要公权力主体的政策扶持与制度引领。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功能性主体,既要通过增强反诈业务能力、提升智慧反诈水平等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要切实落实好警民联动、警社共治的协同共建理念。譬如,公安机关可以指导企业设置专项纾困项目,鼓励受害群众担任反诈宣传员、参与纾困专项岗位工作等形式,通过劳动赚取酬金,减缓个人的经济压力,走出受害心理阴影。另外,对于扶持性的纾困项目和专项岗位,应当加强审批监管、定期公示。
随着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集中整治,公安机关的反诈宣传能力与公民反诈意识不断提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猖獗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随着诈骗犯罪手法和话术剧本不断演化升级,基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精准诈骗案件数量增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工作仍面临严峻挑战,广大群众很难识破千变万化的诈骗手段。由于公安机关的追赃挽损效果不甚理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容易出现多种心理问题,甚至会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基于被害人可能出现的心理隐损,以被害人利益为关切,通过提升追赃挽损工作实效性,加强与被害人沟通交流,关注被害人心理健康,完善被害人纾困援助等形式,从物质和心理双重层面帮助被害人走出诈骗阴影,摆脱心理隐疾,重拾生活信心,从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这一时代课题贡献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