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人工智能(AI)发展日新月异,在AI作画领域,AI生成的画作的质量不断提高,作画效率已远超人类。但随着大量AI生成的画作进入人们的视野,关于其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是否受到保护,因法律规定不明一度引发热议。要讨论该问题,其一,我们要了解AI作画的行为模式,根据AI作画中人的参与情况,结合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判断AI生成的画作是否构成作品。其二,我们要根据AI作画中各方参与的情况来合理确定权利的归属,这是对AI生成的作画进行保护的前提。
[关键词]AI作画;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独创性;权利归属
一、AI作画的性质分析
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进入人们的视野中,其中AI作画屡次被推上“风口浪尖”。2022年国庆节期间,《人民日报》微博官方账号发布了一条AI绘画版《我的祖国》MV,被广泛传播,引发国内网友热议。2022年8月,美国媒体《大西洋月刊》的一位记者在报道中采用AI绘画软件MidJourney生成的画作。2022年9月,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的“数字艺术、数字摄影处理”项目比赛中,一幅由AI绘图软件MidJourney生成的画作《太空歌剧院》获得了该项比赛的第一名[1]。该事件与《大西洋月刊》事件共同引发全球范围内对AI作画的热烈讨论。AI生成的画作是否属于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文章认为讨论该问题,首先需要对AI作画的性质进行分析。
(一)AI作画的行为模式分析
AI创作能力来自神经网络这项技术,该技术包含不同的神经网络,其中有三个神经网络发挥重要作用:“句子转换网络”的作用是把输入的提示语转化成一个后面网络更好理解的数串;“生成网络”的作用是接收到代表提示语的数串和处理后的参考图后,输出一张图像;“放大网络”的作用是把“生成网络”输出的图像进一步放大,提高分辨率和清晰度[2]。AI有时能生成让人惊喜的画作,有时生成的作品也让人难以理解。AI生成高质量的画作的前提是经过大量数据训练。AI作画的过程其实就像是人通过学习知识、理解知识并进行运用的过程,它通过大量数据训练学习理解相关知识来提升生成画作的能力,只是它并不具有人的自主意识,需要人对其发布相应指令才能进行作画。AI数据训练的内容以及使用人的指令对AI生成的画作的质量具有重要影响。例如,《太空歌剧院》这幅作品的创作者JasonAllen利用AI绘图软件,花费80多个小时、历经900多次修正,并用修图软件进行润饰,最终形成这幅作品[3]。由此可见,尽管AI技术不断发展,但是它不可能像人那样有自主学习、自主创作的意识,它必须依赖人的操作与训练才能生成一幅令人满意的画作。因此,AI只能成为人创作作品的辅助工具。但我们不能因为AI主体资格的缺失而直接否定AI生成的画作不构成作品,因为AI作画是人利用AI进行创作的一个过程。
(二)AI生成的画作是否构成作品之“独创性”要件分析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AI生成的画作在满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所要求的领域和以一定形式表现方面没有争议,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性要件,其基本要素为:第一,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没有抄袭他人的创作;第二,作品体现了人的思想、情感、体验;第三,作品须来自作者的创造性活动[4]。根据独创性的基本要素要求,AI生成的画作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而构成作品存在两种情形。
1.简单的人为干预AI作画所生成的画作不构成作品
需要说明的是,AI只是人创作作品的辅助工具,因此对AI作画中由AI完成的部分文章就不做讨论,而只考虑人的干预情况。人与AI作画有密切的联系,没有人设计出AI作畫平台以及没有人使用AI作画平台,就不可能有AI生成的画作。如果AI作画平台的使用人只是在平台上进行简单的关键词选择和输入从而生成相关画作,可以说使用人所付出的劳动在最终成品面前是十分微小的。该过程中并未体现使用人在进行创造性活动,这个过程产生的画作往往也不会像《太空歌剧院》那样给人留下惊艳的印象。因为仅是简单的关键词输入,并不能体现使用人消耗了智力创造活动所需的脑力,同时也不能体现使用人对最终画作所进行的具有个性的智力判断与选择。使用人没有进行创造性活动,就不构成独创性这一要件,进而其通过AI作画平台生成的画作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在美国版权局撤回部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注册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创作过程的细节,以表明在创作过程中有大量的人为参与的行为中也能得到印证。因此,简单的人为干预AI作画所生成的画作,不构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复杂的人为干预AI作画所生成的画作构成作品
如果AI作画平台的使用人不是仅通过提出简单的关键词指令生成画作,而是像《太空歌剧院》的作者一样在生成画作的过程中投入了许多精力,如对关键词的选择不是简单选择几个词语,而是考虑到这些关键词对最终成画效果的影响,进而对关键词进行反复尝试和调整。那么,这个过程能体现作者在用心创作,也能证明其在进行创造性活动而非简单的体力活动,因此最终生成的画作完全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同时,该过程也能体现是作者本人独自进行创作。从独创性中“作品体现人的思想、情感和体验”这一要素来看,其一,AI作画平台的研发人前期的研发以及对AI作画平台的数据训练体现了其对AI作画平台生成画作的独特想法;其二,AI作画平台的使用人在对关键词进行选择、调整、更换的过程,是使用人思维方式的体现,由此其使用AI作画平台生成的画作也能体现自身的思想与情感。因此,当使用人消耗了智力创造活动所需要的脑力,并且这一过程体现了使用人个性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则这种复杂的人为干预AI作画所生成的画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AI生成的画作的权利归属探究
对符合作品形式,能够构成作品的AI生成的画作,我们理应对其进行保护,而确定权利归属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作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AI显然不能成为画作的权利人。AI作画平台的研发人与使用人对最终生成的画作均做出了贡献,是AI生成的画作涉及的权利主体。
(一)AI生成的画作可能涉及的权利归属分析
AI作画的过程中大部分工作是由AI完成的,其中AI作画平台的研发人起到了核心作用,正是研发人的精心设计与对AI生成画作能力的大量训练,才使得那些并不擅长作画但是对作画有奇思妙想的AI作画平台的使用人可以将自己的创作灵感通过AI作画平台得以展现出来。虽然AI作画平台的研发人对AI的运行设计付出不少心血,但是很多人也会因此忽视使用人对AI画作生成的直接作用。使用人是直接利用AI作画平台,基于自己的灵感创作出相关画作的人,一幅AI画作是在使用人通过多次尝试精准表达自己想法的过程中形成的。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的研究中,有学者主张给予AI法律拟制主体资格,由其作为画作的创造者并享有权利[5]。这种主张高估了AI的智能性,削弱了人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的核心作用。再者,AI无论如何模仿人的大脑运作,始终都需要人的干预才能完成相关工作,这也注定了其只能成为人进行创作的辅助工具,而不可能成为独立的创作主体。因此,AI不可能成为权利主体享有画作相关权利。
(二)AI生成的画作著作权归属于AI作画平台研发人及使用人的应然性分析
AI生成的画作涉及两类权利主体:AI作画平台的研发人和使用人,究竟谁应当享有最终的权利?纵观整个AI画作生成的过程,其实我们可以将之视为一个合作作品产生的过程,合作者为AI作画平台的研发人和使用人。AI画作生成的完整过程为:由AI作画平台的研发人模拟人脑运作的过程设计出AI运作程序,并对其进行数据训练,让AI具备生成画作的能力,再由使用人根据自己的想法对画作内容进行精准表达,让AI根据关键词生成画作。这一过程可以视为AI作画平台的研发人与使用人合作创作作品的过程,而且这是一种默认的合作。AI作画平台的研发人开发设计AI作画程序的目的就是让使用者利用AI生成画作,虽然其最终对生成的画作可能并不了解,但是其对画作生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AI作画平台的使用人基于研发人的前期成果进行创作,其通过关键词的选择输入与调整,在AI作画平台上精准表达自己的想法,与研发人的前期工作衔接起来,最终创造出预期的AI画作。虽然两个相关主体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直接的沟通联系,但是均参与AI画作的创作过程。因此,AI生成的画作的相关权利理应归属于AI作画平台的研发人与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的相关规定,可以由AI作画平台的研发的与使用者进行协商确定相关权利的行使。在实践中,我国部分AI作画平台就表示相关画作的版权属于使用人,比如6Pen就明确声明不保留版权,生成的图片版权都归属于使用人,其可以随意自用或商用[6]。
三、AI生成的画作的保护模式探究
(一)AI生成的画作的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对AI生成的画作的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AI生成的画作的版权问题的相关探讨频频成为热点,但是也只是停留在各说各话的阶段,学术界对此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然而,没有法律的成文规定,对构成作品的AI画作的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也造成了AI作画领域的一系列乱象。AI生成的画作本质上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关于该领域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有了相关案例。在菲林诉百度案、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案这两个案例中,前者的涉案AI生成作品被认定为作品并予以保护,后者的涉案AI生成作品却被否定构成作品不予保护。有学者认为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的判定思路是一致的:其一,法院先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其二,法院会考量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形成的过程中人的参与程度[7]。两个案子最终也是因为相关作品在形成过程中人的参与程度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人对相关作品的参与程度是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考虑人的参与程度本质上来说就是对独创性要件中“是人的创造性活動”这一要素的要求,因此我们应根据独创性要件的三个要素,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然而,现实中这种认定是非常难的,相关权利人要证明其达到何种参与程度才能使其通过AI作画平台生成的画作最终被认定为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并构成作品,是非常困难的。上述提到的两个案例只是个案,实际上很多案例中人工智能生成物都是没有得到保护的。因此,AI生成的画作的著作权保护不仅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在实践中也面临各种困难。
(二)将AI生成的画作纳入著作权法范围加以保护的可行性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不少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主体资格,对其生成物不应当予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进入公有领域。在欧美国家,这种观点成为主流,政府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拒绝为其生成物提供作著作权保护。这种观点没有考虑人在其中的核心作用,将成果归属于人工智能,但是又基于人工智能主体性资格的缺失,直接否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这一智力成果。国内也有不少学者不赞成让人工智能生成物进入公有领域,主张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专门的权利加以保护[8]。其中,不少学者提出设立邻接权或类似于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加以保护,这是基于人工智能主体性障碍,为了保护不同人类主体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造、使用和传播中所付出的劳动。但是邻接权作为著作权的附属权利,是对著作权的补充,针对的是未达到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权利对象,而文章讨论的符合作品形式的AI生成的画作,其完全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增设新的邻接权或其他权利对其予以保护,毕竟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将来市场上还会出现更多新形式的AI生成的画作,不可能每次都采取新设权利的方式去解决相应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复杂人为参与AI作画最终生成的画作完全符合作品的形式,构成作品,那么其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让其进入公共领域是不合理的,这会降低其权利主体的创新性。结合著作权法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目的,我们基于解释论将AI生成的画作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是完全可行的。对AI生成的画作进行著作权保护,赋予符合作品形式的画作版权,不仅有利于对AI作画平台的研发人和使用人进行激励,还有利于AI生成的画作的传播。
四、结语
文章認为,对AI生成的画作的定性,应当紧扣作品独创性和要件,正确理解和把握独创性要件的三个要素。AI作画平台是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无论其怎么发展,无非是减少了人的重复劳动,但是人的意识无法替代,AI作画平台只能作为人进一步创作的辅助工具。总之,我们无须排斥AI生成的画作。相反,我们可以利用AI实现画作的丰富表达与创新。对那些用AI作画的人,他们在创作中付出了智力劳动,生成的作品应当予以保护,这样才能促进AI作画领域更多优秀作品的传播。此外,未来还会有更多的AI作画创新形式出现,而相关部门不可能每次都专门立法加以保护。因此,基于解释论将构成作品的AI生成的画作进行著作权保护是完全可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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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毒眸.AI作画,“饿死”画家?[EB/OL].(2022-10-23)[2023-12-25].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7462529366503023&wfr=spider&for=pc.
[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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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卷毛.不明觉厉的AI绘画,对内容创作者来说有什么用?[EB/OL].(2022-09-30)[2023-12-25]. https://new.qq.com/rain/a/20220930A093R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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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迁,陈树森,陈绍玲,等.世界人工智能法治蓝皮书(2020)第五部分人工智能法治发展专题报告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C]//世界人工智能法治蓝皮书(2020).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2020.
[作者简介]李文(1998—),女,贵州毕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