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丽娜,吴秋林
(1.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贵州 遵义 563006;2.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在21 世纪初,历时25 年的《中国民族民间十部文艺集成志书》完成了编纂出版工作,但同时又有两个文化保护运动在中国大地上展开:一个是与国际文化保护运动一体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个是在世界遗产保护背景下展开的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这两个保护运动在21 世纪初,同“十部文艺集成志书”工程一样,都介入了中国仡佬族传统文化的重建和发展过程,或者说中国仡佬族传统文化的重建和发展,都利用了国家传统文化保护政策,促进了自己传统文化的重建和发展。这种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村落遗产保护的国家文化力量的介入,在中华民族文化发展中是具有普遍性的,所以,基于仡佬族传统文化的这一研究,亦具有典型意义。
在中国文化历史上,对国家力量介入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和形态这一情况,实际上是一种历史传统。“礼失求诸野”,对于民族民间文化的收集和整理,从《诗经》开始,自古皆然。这是中国历史文化发展中的东方智慧,或者说“中国智慧”。此外,这样的国家行为也是基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官方与民间的“二元结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体系中,官方和民间的独立存在和相互依存,以及互动关系一直存在,这也正是余英时先生所认为的“大传统与小传统间所存在的相互独立与相互交流的关系”。[1]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文化力量介入民族民间文化是一种很正常的国家行为,只不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物质遗产性质的传统村落保护这样的“国家力量”,在今天拥有了明显的国际化背景,意义会更为广泛一些,包含的不仅仅是“国家力量”的意义,还有全人类文化的概念体系。
2002 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展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运动”,这样半官方的文化保护举措,很快就变成了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为——2003 年,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和中国文联,启动实施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关于2002 年开始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运动”,当时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政策上的作为,对于其时的中国仡佬族传统文化重建影响是直接的。虽然贵州省的这些文化保护规定,汇入了国家在非遗保护和传统村落保护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之中,但基调未变。2003 年10 月17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 届会议在巴黎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而我国于2004 年8 月加入这一公约,成了“缔约国”之一。这一“公约”的签订,使得原来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运动”,基本上转向为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此,我们可以说如果没有后来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运动就会有自己独立发展的轨迹。但这两者在实质上并不矛盾,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和其包含的五个方面内容,这些在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运动”中都全部包含有,唯一区别的是“公约”更为专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内容。
由于中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以,从2004 年起,中国就开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5〕18 号的形式,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开始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工作,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式开始。这就完全替代了原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运动”中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保护的内容,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运动”的提法就此偃旗息鼓,转化为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同步的节奏和概念。2006 年5 月20 日,国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一共518 项。2011 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该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来源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涵盖的范围在遵守该公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又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存在的特点,分成了十个大类。
我国自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运动[2]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了法治化和制度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民间文化通过借助国家的资源,获得了合法化的认可。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制定评定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四级保护制度”。[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4]国家根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四级认定,相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他们的保护措施。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人类祖先创造的财富,是人类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方式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是深藏于民族民间的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是为人类的生活赋予了连续性的活态文化基因,它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精神。但作为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人们所处时代的变迁、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发生变化,甚至消失,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人类为保护自己的精神家园而开展的一项极其伟大的文化传承工程。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无论是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还是我国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所取得的成就都是非常瞩目的。在2020 年12 月,伴随着我国单独申报的“太极拳”和中马联合申报的“送王船——有关人与海洋可持续联系的仪式及相关实践”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我国已有42 个项目跻身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位居世界第一。
在我国国内,到目前为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文化和旅游部确定并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有五批,如下表1:
表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情况
仡佬族作为西南地区一个古老濮人①在《史记·西南夷列传》中对我国西南地区分布的部落族群进行过描述,其中夜郎、滇、邛都的主要居民就是濮人,在王燕玉的《古代夜郎族属考》中,通过对百濮与仡佬族先民之间关系的相关文献资料的梳理和考证,认为夜郎的主体民族为濮,后来在历史上经过各族群间的互动交流,濮人演变为僚人,后又发展为分布于今天贵州、广西、四川等地的仡佬族。族群的后裔,民族智慧和精神财富丰富多彩,由于历史和现实发展原因,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仡佬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获得了历史性机遇,故现今许多仡佬族传统文化,正是在这一“文化保护工程”的促使下重建、恢复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现在仡佬族传统文化的再现与发展,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量”介入关系密切。
1.仡佬族四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目前,仡佬族已有四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见下表2),其申报单位位于贵州省黔北地区和铜仁地区,在黔北地区有两个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县)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县),这是我国仡佬族分布最集中、仡佬族人口最多的地区。
表2 仡佬族四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这四项国家级“非遗”项目,并不能包含所有的仡佬族传统文化,其文化中还有许多非常有价值的传统文化,比如,务川县的“丹砂文化”“篾鸡蛋”;黔中地区的仡佬族吃新节、山神祭祀民俗等,都表现了仡佬族传统文化的巨大价值和意义。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认定受到政治、地方文化认知水平、经济发展、文本书写能力、传承状态、历史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把人们认为好的、有价值的东西全部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国家力量“干预”的方式,“提倡”对各个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把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保护范围,以推动整个传统文化的保护,以便给后世留下更多更好的文化遗产。
2.仡佬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贵州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截至目前,贵州省已公布了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而仡佬族也有相应的项目入选。情况如下表3 和表4。
表3 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情况
表4 仡佬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情况
仡佬族的这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仡佬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也是被外界认为有价值和有意义的部分,但其可能无法包含仡佬族文化的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选择性使他们成为仡佬族文化时代显著的部分,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仡佬族文化的现代存在形式。中国在2004 年开始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国许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精神一样,在各个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既展示了国家力量的意义,又展示了文化遗产的国家化过程,还展示了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体化和数字化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仡佬族传统文化的重建与发展。
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国际性的文化保护举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不过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与“十部文艺集成志书”工程收集整理的文化保护相比较起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一种国际化的文化保护运动。在前一个文化保护工程中,是国家对于国内文化进行保护,其行为标准是一个国内标准,而后一个文化保护工程是基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则的文化保护运动,遵循的是国际文化保护标准。但不管怎样说,都是一种国家力量对于文化保护的介入。因此这样的文化保护行为,也可以视为一种文化国家化的行为,也有如“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的意义,即共同保护和共享,并且把遗产视为人类的共同文化财富。这样的观念亦会深刻地影响到被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介入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观念和形式。
从以上对仡佬族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展示来看,明显有一种国家力量的存在,并且以保护之名,影响了仡佬族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的表述,以及对于内容的选择、价值取向等。这在次一级,再次一级的市级、县级的“国家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意义也是一样的,只不过地方性色彩更浓厚。
在仡佬族文化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体现的“国家力量”的加入,既包含了中国历史传统,也包含了全人类文化表达的意义。所以,对此需要从多方面来认知这样的意义。具体到中国仡佬族文化与国家文化力量介入的关系,大致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的介入,使得仡佬族一些文化项目实现了“国家化”;二是“国家力量”的介入使仡佬族文化得到一种表达形式;三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仡佬族文化的现代性发展。
在仡佬族传统文化中,有4 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21项进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及更多的进入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各级政府就是国家行为的执行机构,如果政府代表国家执行某一种行为,就是国家力量的体现,在现实社会的其他领域如此,在文化领域也是如此。如果某一种文化形态,以及“项目”被以国家的名义“命名”和保护,那就是国家行为,是国家力量在此发生作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包含的任何一项制度举措和一系列其他行为,都呈现的是这样的意义。而且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但有机构、制度、资金,还有一系列的要求和规范等,是全方位的、基本的、永续性的国家行为。一旦某一项文化被命名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会有一系列的资金、保护工作内容和效果要求;同时,这一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就被国家化了,即拥有了共享和外来保护的性质。仡佬族4 项文化项目被国家化之后,也具有这样的性质,在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视为一种文化荣誉时,它也要改变自己,以适应全国文化的共享过程。如在仡佬族傩戏中,面具的符号化,仪式过程的突出表演性和表演的视觉效果,以及表演的时间控制等。仡佬族毛龙节也是如此,仪式的简化,游艺和娱乐的加强,场面的世俗性安排等,都有一系列的变化。仡佬族“三幺台”的仪式性质和祭祀性质一样要减弱,食物盛宴的世俗性加强,世俗的礼仪环节受到重视和重新解释,或者加入新的解释。但是,仡佬族文化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力量介入中,获得了传统文化重建的“鼓励”,以及合法性确定,使得民族民间文化的平等地位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行为中得到彰显。
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不但在保护上有资金扶持,而且还是一种文化荣誉,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些原来的民族民间文化,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这也可以说是民族民间文化获得的一种表达形式。仡佬族4 个国家级项目,在没有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命名之前,仅仅是仡佬族的民俗文化,但在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就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民族民间文化具有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的数种“价值”;二是其传承受到现代化社会发展,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而呈现为是有一定“传承危机”的文化。第一层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这样的社会认知,即此文化是在该民族中被国家认定为有价值的文化,所以其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是一种民族民间文化的国家性质的“价值判断”。这种国家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关系,就会出现一种选择,也即只有好的、优秀的文化才会进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系统,从而获得一种表达形式,使民族民间的文化与国家发生比较频繁的、深层次的交流。仡佬族处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即如此。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因为在这样的国家力量介入中,本身就是现代性社会发展中对于传统文化的一种保护行为,以便促进传统文化向现代性发展,所以,这样促进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是其行为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当然,这里面的传统文化的媒体化状态,可能是其最为显著的形式呈现。在《诗经》的采录时代,可能采录到的信息是刻在竹简上,但现在会成为数字化的媒体形式,会面对全球的媒体传播工具,面对瞬间无数次的复制和传输。所以,仡佬族部分文化的国家化,也是仡佬族文化的媒体化过程,对于仡佬族文化发展的影响非常深刻。因为任何一种媒体,都具有物质和技术的力量,会影响文化内容的方方面面。当然,对于被媒体化之后的仡佬族传统文化,自然也不例外。
总归而言,中国仡佬族传统文化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国家其他文化发展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很大发展。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得到了很好保护,并且获得了在现代化国家发展中的新发展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统村落保护的,甚至在仡佬族聚居的务川县,还建设起了具有现代性社会象征意义的“中国仡佬族博物馆”。
国家化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力量,对于仡佬族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深刻的,而且这样的文化国家化的介入,对于中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故这一研究的意义有三:一是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国家化行为,是中国历史文化中的一种传统,它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一种文化交流形式,只不过在现代具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化形态而已。二是民族民间文化在这样的国家化过程中,也获得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意义。三是中国仡佬族传统文化的国家化发展,在中国具有普遍性意义,因为这样的历史进程在多个民族文化发展中都有呈现。另外,文化国家化概念的提出,也是一个理论性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