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研究*

2024-02-27 12:43周升起张皓羽
关键词:竞争力贸易因子

周升起,张皓羽

(1.青岛大学 a.经济学院;b.山东省世界经济研究基地,山东 青岛 266071; 2.山东港口烟台港集团龙口港公司,山东 烟台 265700)

一、引言

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手段的兴起,极大地推动了新形态下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变革。数字化已经渗透到各个生产领域,对优化生产要素组合、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已成为衡量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新标志。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意外”地推动了数字技术应用领域的进一步延伸,为“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发展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数字技术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同时,也赋予了国际贸易新的时代特征,数字贸易日渐成为国际贸易新业态,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数字贸易的时代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信息的商品化。商品和服务以数据为载体,通过全球信息互联网络被交易到世界各地,数据成为一种新的投入要素进入生产领域,凭借边际成本为零的优势持续深化国际生产分工体系的变革;二是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其典型特征是电商平台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拓展,产品展示、远程沟通、贸易支付和通关报关手续逐步转移到“线上”[1],贸易效率显著提升。商务部发布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全部服务贸易同比下降15.7%,而可数字化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逆势同比增长了8.3%,占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44.5%,提升了9.9个百分点,显示出强劲的增长态势(1)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EB/OL].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l/202103/20210303041817.shtml,[2021-08-04].。可以预期,数字服务贸易未来将成为引领我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和“全过程线上交付”的便利性,使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发展更为迅速。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19)《数字经济报告2019》发布数据显示:过去十年,可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出口额年均增长率约为7%~8%,全球范围内超过一半的服务贸易实现了数字化[2]。UNCTAD(2015)[3]提出了“可数字化服务贸易”(Digitally Enabled Service Trade),这也是最早的数字服务贸易的概念。OECD(2017)[4]为了更好地考察数字贸易的统计口径,将数字贸易划分为数字订购型贸易、平台支持型贸易和数字交付型贸易,OECD、IMF和WTO(2020)[5]进一步提出了最新的数字服务贸易测量方法。至此,数字服务贸易概念发展已较为成熟,即在服务贸易中可以利用数字技术实现服务产品生产并通过网络数字传输完成跨境服务产品交换。数字服务贸易是剔除了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货物贸易的数字贸易形态,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文对数字服务贸易现状及竞争力的考察即是基于上述数字服务贸易概念。

二、文献综述

目前有关数字服务贸易的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研究。Janos Ference(2019)[6]在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的基础上提出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王拓(2019)[7]以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为线索进行政策分析,发现各国数字服务贸易保护限制性措施呈现增多趋势。孟夏(2020)[8]与周念利和姚亭亭(2021)[9]运用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实证研究均发现保护限制性措施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字服务的进出口;与进口相比,保护限制性措施增加对出口的影响更为显著[10]。二是对区域贸易协定(RTA)中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分析。韩剑等(2019)[11]发现经济规模与发展程度相似的国家之间更易签署包含数字贸易的条款协定,而互联网普及率和开放程度相差大的国家之间签署数字贸易条款协定的可能性较小。周念利和李玉昊(2021)[12]发现含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RTA能够显著促进缔约方的数字服务出口,彭羽等(2021)[13]认为RTA中数字贸易条款规则的深度会对缔约方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产生显著正向影响。

综上,目前有关数字服务贸易的研究重点是贸易规则治理对数字服务出口的影响,学者们对贸易规则的深度、RTAs之间、国与国之间的规则异质性对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做出了系统、规范的阐释,但鲜有学者对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竞争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作为数字经济和服务贸易大国之一,在数字服务贸易快速发展中研究中国的国际竞争力状况对进一步提升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结合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构建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实证分析考察样本国数字服务产品国际竞争情况,以期在数字服务贸易研究领域做出有益拓展。

三、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

(一)评价方法的选取

目前常见的综合评价方法有聚类分析法、层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灰色模糊综合评价法等[14]。在众多常见的综合评价方法中,因子分析法的应用较为普遍。因子分析(Factor analysis)是用少数因子描述许多指标或因素之间的联系、以较少因子反映原指标或因素初始信息的统计学分析方法。因子分析可以将众多变量综合成少数几个因子后,各因子间不相关且可以涵盖原变量的大部分信息,大大减少了计算量[15]。因此,本文选取因子分析法构建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综合指标评价体系,一般数学模型如下:

其中,Fi为提取的公共因子,xii为原有的指标,μii为原指标在各个因子上的载荷。在因子分析中,提取出的每个因子都是原来多个指标的线性组合。原则上,如果有n个变量,则最多可以提取出n个因子。但如果将它们全部提取出来就失去了该方法简化数据的实际意义,因此,多数情况下只需提取出前几个包含绝大部分信息的因子即可,其他的可以忽略不计。

(二)综合指标评价体系的建立

关于贸易发展国际竞争力的研究很多,如宋加强和王强(2014)[16]认为一国的经济规模是影响服务贸易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陈立敏等(2016)[17]实证研究发现制度环境的改善对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有显著正向作用;许志瑜等(2018)[18]认为政府应降低服务业发展中的垄断程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开放经济环境,以开放促竞争;蓝庆新和窦凯(2019)[19]认为数字贸易不同于传统贸易,其发展主要依赖于技术创新的提升,加大科研投入是提升贸易竞争力的关键。为了尽可能全面考察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兼顾客观性、可操作性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参考韩东林等(2013)[20]、张少杰和林红(2016)[14]对因子评价指标的构建,选取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状况、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经济环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科技环境和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环境作为一级指标,同时考虑到网络信息技术是数字服务贸易开展的主要依托,将数字服务基础设施引入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在5个一级指标下选取16个二级指标衡量世界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竞争力,具体见表1。

表1 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指标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采集

本文选用OECD和“金砖五国”作为样本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进行考察,原因在于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存在严重的马太效应,发展中国家的数字服务出口严重滞后,数字服务业初步呈现“寡占型”发展倾向[21]。OECD成员国几乎囊括了全球所有的发达国家,因此,将OECD成员国作为样本可以了解世界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同时,为了兼顾发展中国家,本文把具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集团——“金砖五国”引入样本,由于南非部分数据存在缺失,故从样本中删除,最终得到了40个国家样本数据(2)本文选择40个国家样本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经计算,2019年全部样本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世界总出口额的87.57%,说明所选样本具有说服力。

表1为从OECD数据库、UNCTAD数据库和世界银行数据库中获取的16个二级指标、40个国家2018年的原始数据,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考察。

(四)因子分析过程

1.标准化处理

由于选择的指标之间量纲不一致,变化幅度和数量级也不相同,尤其是指标正向或负向影响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对各个指标进行正向化和标准化处理,以消除这些影响。参考孟祥兰和邢茂源(2019)[22]的做法,进行如下处理:

(2)

(3)

其中,xij表示i国j指标的原始数值,x·j表示指标j的原始数值,zij表示正向化处理后的i国j指标的数值。

2.可行性分析

因子分析前对各变量进行相关性检验,以验证因子分析的可行性,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KMO和Barylett球形检验

由表2可知,KMO值为0.699,接近0.7,说明变量间存在较强相关性,符合因子分析要求;Barylett球形检验统计量观测值为752.883,相应的p值为0.000,小于0.05,进一步说明数据具备因子分析的可行性。

3.确定因子数量

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公因子的特征值、方差和方差贡献率,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总方差解释

本文提取公因子的条件是初始特征大于1,由此提取出3个因子,如表3所示。方差贡献率代表解释方差的比率,方差贡献率越高,说明提取出的因子越重要。第1个因子方差贡献率为43.996%,可以解释原变量43.996%的成分;第2个因子方差贡献率为22.311%,可以解释原变量22.311%的成分;第3个因子方差贡献率为7.843%,可以解释原变量7.843%的成分。前3个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74.150%,远超50%,已达到降维目的,其余第4—16因子特征值小于1,不符合提取条件,故选取的因子数为3。

进一步观察因子分析碎石图(见图1)可以看出,前3个因子连线而成的折线斜率非常大,相比其他因子的连线更为陡峭,说明选择提取的前3个因子是有效的,可以解释整体的方差。

图1 因子分析碎石

本研究采用凯撒正态化最大方差法计算旋转成分矩阵,旋转在7次迭代后收敛,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旋转成分矩阵

由表4可知,固定宽带订阅、互联网普及率、政府效率、法治程度、人均国民收入等变量在第1个因子上具有较大载荷,这些变量反映了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潜力,因此将第1个因子命名为潜力因子;科技期刊文章数量和专利申请数量等变量在第2个因子上具有较大载荷,这些变量反映了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科技环境,因此将第2个因子命名为科技因子;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和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比重等变量在第3个因子上载荷较高,这些变量反映了数字服务出口的规模情况,因此将第3个因子命名为规模因子。

4.公因子得分

基于因子得分系数矩阵(见表5),可以计算各因子与指标间的线性关系,最终得到3个因子的最终得分。

表5 成分得分系数矩阵

根据表5的因子得分系数矩阵,3个公共因子的计算方式如下:

F1=-0.101x1-0.154x2+0.013x3+0.015x4+0.067x5+0.006x6+0.081x7+0.172x8+0.183x9+0.264x10-

0.019x11+0.211x12+0.062x13+0.139x14+0.130x15+0.129x16

(4)

F2=0.129x1-0.011x2+0.269x3-0.043x4-0.019x5+0.281x6+0.294x7+0.121x8+0.041x9+0.141x10+

0.072x11-0.004x12+-0.105x13+0.011x14-0.018x15-0.010x16

(5)

F3=0.328x1+0.483x2+0.027x3+0.241x4+0.154x5-0.001x6-0.150x7-0.131x8-0.092x9-0.336x10-

0.213x11-0.156x12+0.071x13+0.019x14+0.032x15-0.103x16

(6)

5.综合因子得分

综合因子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F=∑(τi/∑τi)Fi

(7)

其中,F为综合因子得分,Fi为第i个因子得分,τi代表了旋转后第i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由此得到综合因子得分的具体计算公式:

F=0.490 53F1+0.292 46F2+0.217 01F3

(8)

表6为最终计算得到的公因子和综合因子得分表。

表6 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各因子(综合)得分表及排名

使用2014—2018年40个样本国家的年度数据,对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别进行因子分析,分析过程与上文一致,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2014—2018年排名前20的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综合得分排名

6.实证结果分析

由表6可知,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综合得分排名前列的国家中,发达国家占据了绝大多数;除中国外,巴西、俄罗斯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排名位于倒数,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与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呈正相关。美国、日本、瑞士、中国、丹麦、荷兰、瑞典和德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综合得分大于0.5,说明其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强,相比其他国家占有优势;其中美国得分为1.72,排名第一,比排名第二的日本高0.88分,说明美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极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占据绝对优势;巴西、土耳其、俄罗斯、墨西哥和印度得分小于-0.8,说明其数字服务贸易的竞争力相对较弱,在国际数字服务出口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所考察的40个样本国家中,一半以上的国家得分为正,排名第一的美国得分为1.72,排名最后的印度得分为-1.20,二者差值接近3,说明当今全球数字贸易竞争强弱差距很大,优劣明显。

中国的综合因子排名第四,说明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国际竞争力较强,但与排名前三位的美国、日本和瑞士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中国第1个因子得分为负,表现很不理想。第1个因子反映了支持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数字基础设施环境和政策环境,中国互联网普及率、移动宽带订阅、法治程度和国际贸易税收比重等几个指标在样本国家中排名靠后,数字基础设施领域和政策环境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中,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排在最后一位,原因可能是出于数据安全考虑,中国在信息跨国境交流和储存方面的态度较其他国家相对谨慎。中国的第2个因子得分很高,该因子反映了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科技支持。我国的科技文章发表数量和专利申请数量均排名第一,这得益于政府对科学研发的重视,新成果、新技术不断涌现,能够为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完善的科技环境支持。在反映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和数字服务出口占服务贸易出口额比重的第3个因子上,中国得分情况不符合预期,说明中国数字服务出口规模与当前国际地位不符,仍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

利用同样的方法处理2014—2018年的数据,得到2014—2018年综合因子排名,如表7所示。由表7可知,2014—2018年综合因子得分排名前20位的国家没有太大变动,说明世界数字服务出口竞争格局比较稳定,呈缓慢演进状态。美国、日本和瑞士2014—2018年始终维持着数字服务贸易的强势竞争地位,德国、挪威、芬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呈下降趋势,而中国、荷兰、韩国和以色列等国2014—2018年排名逐年上升。尤其是中国综合因子排名由2014年的第21位上升至2018年的第4位,这种良好发展趋势得益于中国近年来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2014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产值为14万亿元人民币,2018年产值超过16万亿元人民币,增长率高达14%。

综上所述,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凭借其国内优良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环境,出口竞争力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强;国与国之间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呈现较大差异,发达国家数字服务出口竞争力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数字服务贸易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进步明显,从2014年排名第21位上升到2018年的第4位,说明中国数字服务业发展迅速,出口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

四、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本文采用因子分析法对40个样本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进行比较研究的结果显示:当前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格局仍由发达国家主导,美国、日本和瑞士等发达国家数字服务贸易综合评价指数长期位于前列,保持着较高的出口竞争水平;俄罗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数字服务贸易综合评价指数排名靠后,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2014—2018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在40个样本国家中由第21位跃升到第4位。从具体构成竞争力的指标看,中国在国内生产总值、科技期刊发表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上排名靠前,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但必须看到,中国在其他竞争力指标上的得分不高,且每个一级指标中都存在二级指标为负的情况。因此,中国在数字服务出口规模、数字基础设施和政策引导支持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政策建议

1.重视数字服务贸易,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发展

从UNCTAD发布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额在全部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数字服务贸易”将成为引领未来全球贸易走出“低迷”的新增长点。对我国发展相对落后的服务贸易而言,“数字服务贸易”同样也是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新动能”。为此,一方面应加强政策引导,细化发展措施,出台扶持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如提供免税、退税、降税等政策,降低数字贸易领域的进入门槛;另一方面夯实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基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技术供给能力,形成数据驱动型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

2.加大科研投入,改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科技环境

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与科技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政府应进一步提高科研投入,加大数字信息化人才培养力度,如在高校和科研机构筹建数字贸易专业,培训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充分调动数字信息化人才的积极性,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完善数字服务贸易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数字软硬件基础设施是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其发达和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数字服务贸易的效率。在进一步完善数字基础设施硬件建设的同时,应加快构建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数字贸易快速发展。

4.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推进国内外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对接

与传统国际贸易一样,数字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离不开国际贸易规则的规范和约束。为此,我国应主动积极参与未来有关数字服务贸易国际规则的谈判,通过谈判推广数字服务贸易国际治理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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