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刑法理念转型

2024-02-21 02:03郑焯文
中国军转民 2024年2期
关键词:数字化时代法理学刑法

【摘要】刑法理念转型是对传统刑法学说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法学理论创新的必然要求。本文从数字化时代刑法理念转型的视角出发,深刻剖析了当前我国刑法在网络犯罪领域的相关问题,分析了数字化时代下的刑法理念倾向,研究了数字化时代刑法理念的困境分析,提出了数字化时代刑法理念转型路径,认为应加强刑罚软性干预、加强刑法与前置法的互动、合理区分危险与风险,以期实现刑法价值的现代转化,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数字化时代|刑法|法理学|刑法解释|理念转型

刑法理念转型是提升刑法对新型犯罪的适应能力和打击效能的基本方法。數字化时代犯罪形态使得传统刑法中的部分概念和制度不再适用,而刑法理念的转型可以推动刑法制度的创新,为打击新型犯罪提供法理支持和制度保障。刑法理念转型能够优化刑罚运用,实现刑罚的公正和效能最大化,强化刑罚的人性化和社会化,利用合理刑罚达到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促进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刑法学科的理论创新和学术发展[1]。广泛应用的信息技术和极大丰富的数据资源使犯罪形态变得多样化和隐蔽化,传统刑法理念和刑罚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犯罪预防和打击的需要[2]。因此,进行刑法理念转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积极意义。

一、数字化时代下的刑法理念倾向

(一)网络犯罪刑事法网严密化

网络犯罪刑事法网严密化是指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法律规制更严格、刑法网络更密闭,形成全方位、多角度、高密度的法网体系。首先,刑法明确了网络犯罪的范畴,将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控范围;其次,执法部门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和跨部门协作,加强了网络犯罪侦查力度,提升了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展现了对网络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最后,法律适用方面,我国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注重运用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审判方式,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与准确,有力地维护了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3]。

(二)网络犯罪刑罚处罚严厉化

网络犯罪刑罚处罚严厉化是指刑法对网络犯罪行为采取了更严厉的刑罚处罚措施,主要体现为网络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提高、判罚标准趋严等方面。立法层面上,我国刑法修正案对多种新型网络犯罪行为制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罚,予以高度重视并予以严惩,反映了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决心和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的态度;司法实践层面上,法院在判决网络犯罪案件时趋于从严判处,衍生了严惩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判例,确立了严格规范的判决标准。在刑罚运用上,法院不仅注重于惩处犯罪分子,也强调刑罚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以适用缓刑、假释等方式有效教育和矫正犯罪分子[4]。

(三)网络犯罪司法犯罪化

网络犯罪司法犯罪化是指将数字化时代下的新型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以刑事手段打击和制裁的倾向。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刑法理念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在网络犯罪司法犯罪化的过程中,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跨域性和匿名性,传统刑法理念和法律规范在适应和调整这一新兴犯罪领域时,显示出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由于缺乏对网络犯罪特点的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刑法在界定网络犯罪行为时的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水平,导致了对网络犯罪的认定稍显宽泛或狭隘,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准则,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降低了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和精确性[5]。

二、数字化时代刑法理念转型路径

(一)加强刑罚软性干预

加强刑罚的软性干预是从刑罚严厉化转向刑罚人性化与合理化的方式。软性干预主张更多运用教育、矫正等非刑罚手段对待轻微犯罪或者初犯,有效教育和感化犯罪人,减少刑罚的个体伤害,促进犯罪人积极回归社会。很多网络违法行为涉及技术性强、法律界定模糊的问题,简单地依赖刑罚严厉化很难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加强刑罚的软性干预可应用缓刑、减刑等手段,为犯罪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确保刑罚的教育功能和预防功能。面对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的行为人,我国刑法提倡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从而降低刑事制裁的运用频率,体现刑法精神。同时,加强刑罚软性干预意味着轻罪的法律后果发生了改变,更加注重刑罚的合理和适度。这要求我国刑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都要做适当调整,明确软性干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刑法理念的现代化转型。加强刑罚软性干预能促使我国刑法有效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二)加强刑法与前置法的互动

加强刑法与前置法的互动要求建立健全刑法与前置法的衔接机制,追求法律规制理念、原则、手段形成互补协同的效应,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实现法律目标。刑法应与网络管理、数据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前置法相结合,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犯罪防控体系。加强立法协调和政策配合,确保刑法和前置法在目标导向、制度安排和操作机制上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法律体系的整体效能提升网络空间的治理效果。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重法律适用的精确性和灵活性,防止刑法滥用和前置法的边缘化,明确刑法和前置法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顺序,合理界定刑法和前置法的关系,使得在处理网络违法行为时能够既体现刑法的威慑作用,又能发挥前置法的矫正和预防功能,不断完善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刑法理念的转型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实现刑法与前置法在数字化时代的有机结合,共同推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的创新。

(三)合理区分危险与风险

危险性与风险性是刑法干预的重要依据,二者的准确识别与区分对刑法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作用。危险性强调行为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的可能性,而风险性侧重潜在危害的可能。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空间错综复杂的当下,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多样。首先,为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需深化理解危险与风险的内涵和外延变化,根据跨学科分析的方法融合刑法学、信息科学、犯罪心理学等多学科理论,构建全面、多维的评估框架,全面捕捉网络环境下犯罪行为的特点,准确评估行为的危险性和风险性。其次,刑法立法与解释需紧跟时代的步伐,确保判刑与量刑时能合理区分危险与风险,对于只构成潜在风险、尚未转化为实际危险的行为,应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避免简单刑事化处理,以防止刑法干预过度,导致社会资源的无效浪费和对公民权利的不必要侵害。最后,强化数字化环境下犯罪风险的防控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社会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对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风险识别与预警,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犯罪防控体系。对高风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通过这一体系进行有效干预,阻断其转化为实际危险的可能性,从而实现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三、结语

数字化时代的飞速发展促使着刑法理念的转型,要求刑法理论适应社会环境的快速发展和变革。网络犯罪的出现和蔓延推动了法律发展与进步,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困境和问题。网络犯罪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和刑罚处罚的严厉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了犯罪,但也对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挑战。如何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执行,防止法律滥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加强刑罚软性干预、强化刑法与前置法的互动、合理区分危险与风险,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打击,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法介入对社会治理的负面影响,推动刑法理念的现代化和人性化发展。中国军转民

参考文献

[1]廖黄鹏.电信网络诈骗下刑法的技术化与结构转型[J].法制博览,2023(15):82-84.

[2]朱笑延.数字治理的刑法介入模式——以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变革为例[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7(2):30-40.

[3]张婷.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犯罪的风险挑战与理念更新——以数据威胁型网络黑灰产为观察对象[J].法学论坛,2022,37(5):121-128.

[4]刘宁.贪污罪之弹性定罪量刑模式研究[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5):43-47.

[5]顾雷.我国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要义与监管建议[J].清华金融评论,2020(12):97-98.

(作者简介:郑焯文,本科,研究方向:法学;工作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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