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现行规则下外贸企业面临的困难及挑战

2024-02-19 11:35钟小霞
南北桥 2024年1期
关键词:外贸企业困难挑战

[摘 要]我国商务部数据指出,截至2021年2月1日,RCEP共有14个成员,中国是其中之一。 RCEP包含了货物贸易自由化的相关规定,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和政府采购等章节。且RCEP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作出了巨大承诺,其将为区域内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降低区域内企业面临的关税成本和运输成本。RCEP虽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但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许多挑战。

[关键词]RCEP;外贸企业;困难;挑战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

“RCE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由东盟十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越南、柬埔寨和老挝)发起,中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共同参与,签署方包括东盟十国以及中、日、韩三国(即“10+3”)。RCE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以“区域”而不是“国家”作为参与方的自贸协定。

1 RCEP实施对我国贸易企业的影响

RCEP要求各成员国在 WTO框架下对其双边贸易进行关税减让,并允许各国自主决定对本国产品是否给予关税减让[1]。且RCEP对关税减让的时间、幅度和方式都进行了规定,并要求成员国在 RCEP生效后六个月内将其承诺的关税减让进行对外通报,以确保其真实有效。RCEP所涵盖的区域价值成分(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制度是指 RCEP成员国之间对原产于另一成员国的产品给予一定的关税减免优惠。这一制度在货物贸易领域中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即原产于区域内国家的产品都可以享受区域价值成分优惠,并且只要在原产地规则规定范围内生产的产品都可以享受优惠关税[2]。

然而,RCEP对 RVC的规定是有限的,其所涉及的 RVC商品范围也比较狭窄。RCEP要求各成员国在其双边贸易中维持较高的关税水平,以保护本国产业。根据 RCEP中关于关税减让的规定,RCEP各成员国承诺在成员国之间逐步消除所有商品(包括服务)关税。同时,成员国还承诺对区域内非原产货物实施更加灵活和开放的关税制度。这一规定可以使区域内企业减少与非原产货物相关的关税成本,从而增加其在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竞争力。

根据 RCEP规定,中国对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四国之间实施零关税待遇,对越南实施零关税待遇。这一规定意味着 RCEP将成为全球第一个对所有成员国都实施零关税待遇的自贸区。而由于我国和韩国之间距离较近且两国之间没有签订自贸协定,因此我国企业将在与韩国和日本开展贸易时面临着更大的关税压力。

1.1 我国企业将面临更高的关税成本

RCEP实施后,我国和日本、韩国之间的贸易将逐步实现零关税。我国和韩国之间未签订自贸协定,因此韩国的全部非原产货物和日本的部分原产货物将享受零关税待遇。我国对日本的贸易将主要以直接投资和服务贸易为主,我国对韩国的贸易将主要以货物贸易为主[3]。

RCEP实施后,韩国对日本的大部分非原产货物实行零关税,其中部分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享受零关税待遇,如化妆品、服装等;另外部分产品可能面临较高的关税,如芯片等。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已经与韩国实现了零关税,因此 RCEP实施后,我国企业将面临较高的关税成本。

1.2 我国企业对非原产货物的需求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

我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已经与14个成员国完成了关税减让谈判,与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四国的谈判也已完成,目前正在进行文本审核。因此,在 RCEP正式生效后,我国企业对非原产货物的需求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其出口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

1.3 我国企业面临着更高的合规成本

根据 RCEP规定,原产地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区域内原产货物的判定。为提高区域内各成员国对原产地规则的执行效率,RCEP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

根据 RCEP规定,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各成员国应首先使用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只有在出口商所申报的货物满足原产地规则所要求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时,才可以认定该货物为原产货物。同时,对于进口国来说,在确定某一货物是否为原产地时,可以直接依据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来认定。其可以通过向出口商询问、向海关提交申请等方式来确认是否存在“实质性改变”。此外,在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还要求各成员国在确定原产地规则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商品在特定国家/地区生产或制造的比例;第二,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工”;第三,是否符合其他特定標准;第四,商品价值组成比例。根据上述规定,RCEP成员国在确定原产货物的原产地规则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第一,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的种类;第二,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价值构成比例;第三,其他特定标准。以上种种规定,导致我国企业面临着更高的合规成本[4]。

1.4 对我国出口企业提出了新挑战

RCEP的相关规则还涉及了关税减让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将会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 RCEP中,各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都比较灵活,这就给我国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来规避关税提供了机会。因为 RCEP采用的是完全累积原则,只要一种产品在原产国、最终消费国和其他缔约国中至少有一个国家都享受了关税优惠,那么该产品就可以认定为 RCEP成员国原产货物。但是,如果一种产品只在其中一个国家生产或者销售,那么其就不能被认定为 RCEP成员国原产货物。因此,我国企业在利用 RCEP规则时要注意关税风险的防范。

2 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分析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政府在实施对外贸易政策时,用以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规范,是确定货物原产地及对货物实施贸易管理的主要手段。

RCEP原产地规则要求在货物生产或制造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所以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在选择是否适用 RCEP原产地规则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2.1 是否明确产品具体适用的 RVC标准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货物出口国,每年从 RCEP成员国进口的商品规模巨大,特别是对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占比逐年上升。因此,对我国出口至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品而言,其是否属于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货物”,则应首先明确适用 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哪一种 RVC标准。 例如,对于我国出口至日本和韩国的商品而言,如果我国出口商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其可被视为 RCEP成员国原产货物:第一,使用了来自任何成员国的原材料、零部件或配件;第二,在原材料、零部件或配件中至少有一个使用了成员国原产材料;第三,在原材料、零部件或配件中使用了至少一个成员国原产材料,且所用原材料在产品中所占比例超过该产品价值总额的20 %。

同时,RCEP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商品有进一步规定:第一,如果未在其他成员国使用任何非原产材料或部件加工而获得产品,则该货物不符合 RVC标准;第二,如果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后经过加工制成最终产品,但这些原料和零部件全部来源于一个成员国,则该货物符合 RVC标准。

2.2 避免因不符合 RVC标准而被拒绝签发原产地证书

RCEP原产地规则中包含了三种 RVC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出现因不符合 RVC标准而被拒绝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情况,比如货物在某成员国境内生产、制造后出口至其他成员国,由于产品制造过程中未使用原产地材料,故无法获得原产地证书。因此,出口企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严格按照 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 RVC标准要求自己的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确保在每一个生产制造环节都使用了相应的原产材料。在确定原产材料时,出口企业应尽量做到产品与材料的对应关系明确且唯一,避免因企业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时,由于不同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不一致而导致无法获得原产资格。

第三,出口企业要充分了解与原产地证书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国海关对原产地证书的管理方式。由于各国海关对原产地证书签发及管理方式存在差异,如果出口企业在境外进行生产制造时未按要求申报原产地,可能会面临被海关没收货物、罚款等处罚。

因此,出口企业需认真学习了解各国海关对原产地证书管理的具体要求及标准,及时调整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同时要注意密切关注国家和各成员国海关对原产地证书签发、签证和查验等环节的新规定。

2.3 是否了解产品在 RCEP成员国的增值情况

在RCEP协定关税减让承诺表中,涉及原产地规则的共12项。其中,直接运输原则和完全制造原则主要适用于“加工过程”所涉及的产品。如出口货物经过中间加工,加工后所获得的货物不能被视为“直接运输”获得的货物。而在 RCEP下,只要在原产国境内进行了“加工”,就可以适用完全制造原则,即符合直接运输原则。假设出口企业出口的产品在 RCEP成员国某国家进行了组装、加工、制造,货物出口至该国家后经过最终加工,增值部分超过了 RCEP成员国规定的价值标准(即某项货物在 RCEP成员国规定的价值标准至少为10 %),该货物可以作为 RCEP成员国原产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判断自己产品在RCEP成员国是否属于“直接运输”获得的货物。如果产品最终成品属于 RCEP成员国规定的增值部分超过了20 %,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运输”获得的货物。比如,出口企业出口至印度市场的汽车零部件、轮胎等产品,由于印度进口到中国后需要经过深度加工才能成为中国原产商品。所以印度进口汽车零部件、轮胎等产品后经过深度加工后形成的增值部分低于20 %,则该产品可以被认定为印度原产商品。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的汽车零部件和轮胎属于完全制造原则下出口至 RCEP成员国的产品。而上述案例中生产轮胎所需原材料等其他零部件、半成品或成品并未列入 RCEP成员国价值成分表中。

3 RCEP背景下我国贸易企业的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在 WTO或 FTA等多边贸易机制下,政府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对构成或可能构成倾销和补贴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产品倾销和补贴损害的措施。RCEP中包含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条款。

3.1 反倾销

RCEP各成员国之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存在差异。其中,韩国和东盟成员国对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既包括针对中国的倾销行为,也包括针对中国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RCEP中关于反倾销调查中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比较有限,导致很多 RCEP成员方对于某一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无法确定[5]。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时可能会因为反倾销调查而面临着更多的法律风险。

3.2 反补贴

RCEP在反补贴方面规定了很多反补贴的具体情况,企业在经营中遇到反补贴时,可利用其规定保护自身权益。一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直接向商务部申请立案调查;二是如果不能自行调查的,企业可委托律师向商务部申请立案调查。而对补贴的认定标准:一是确定补贴是否存在;二是确定补贴是否具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三是确定补贴是否影响国内产业的设立、存续、发展或损害。

在反补贴调查中,商务部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因此,企业在遇到反补贴时可选择聘请专业律师来帮助其应对,以维护自身权益。

3.3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在 WTO/TBT程序中,为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进口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损害,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RCEP也规定了保障措施程序,對于进口产品的倾销和补贴行为,WTO/TBT程序中有明确规定,但 RCEP中没有。另外,RCEP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贸易救济调查的门槛,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实施方式。因此,我国目前企业在面对国外产品的倾销时,通常只能通过反倾销调查来保障国内产业的利益。在 RCEP框架下,我国企业能否利用好保障措施这一手段保护自身利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4 结语

RCEP不仅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也符合我国的自身利益,对我国自贸区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参与 RCEP,需要综合考虑亚太地区的多元进程、多元制度以及其之间的互动关系,准确把握 RCEP战略位置,为参与 RCEP提供更为宽泛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刘园苡,潘丽丽. RCEP背景下广西进出口贸易面临的机遇,挑战和发展路径[J]. 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22(4):45-48.

[2]张永华,吴迪,孟昶酉. 基于连云港视角看RCEP时代下江苏自贸试验区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 大陆桥视野,2022(2):28-31.

[3]谭淇,丁祎岭. RCEP框架下黑龙江面临的挑战与应对[J]. 商业经济,2021(6):11-12,183.

[4]乔翠霞,王潇成,宁静波. RCEP框架下的农业规则:机遇与挑战[J]. 学习与探索,2021(9):98-106.

[5]徐鹏,张政. RCEP框架下我国邮轮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 中国水运,2022(1):22-24.

[作者简介]钟小霞,女,山东青岛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中级经济师,本科,研究方向: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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