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民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电信、网络或其他传播媒介以及金融通兑服务等手段而实施的跨越不同国境、边境或地区的诈骗犯罪行为[1]。通过对“跨境网络犯罪”“网络诈骗”等词的检索发现,我国已有多位学者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研究跨境网络诈骗,例如孙道萃[2]提出“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与路径,尹俊翔、陶杨[3]提出创新跨境侦查合作模式。但从犯罪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却很少有学者提及,只有纪熙全[4]提出统筹整合社会资源、强化源头管控、创新宣传方式,提升全民防骗识骗能力,康新健[5]提出加大宣传教育,预防为主,增强全民安全意识。综上所述,我国学者从犯罪学角度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进行研究少之又少,我国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理论研究还有待深入。本文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特征、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问题等角度展开分析,以提升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律性认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从近期我国破获的缅北跨境网络诈骗的犯罪组织可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并不是单兵作战,而是形成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且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精细化分工。诈骗集团中投资者往往被称为“金主”,负责进行出资和挑选诈骗窝点,然后招募成员对其培训,他们往往躲在境外,进行幕后操纵;诈骗的实施者包括“话务员”“键盘手”(技术人员),负责对话术剧本升级,对我国公民实行诈骗;“菜商”通过医院、酒店等场所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卡头”负责办理银行卡出售,再由“卡农”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等方式非法获取银行卡;“水房”负责对赃款进行洗清;“蛇头”负责组织非法偷渡。由此可以看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组织的稳定性。
一是主犯的隐蔽性。由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犯罪组织稳定化、集团化的特征,证明其内部层级类似于金字塔结构,从上到下层次分明,而且上下级之间往往通过单线联系,幕后“金主”通过“水房”洗钱来将犯罪所得纳入自己的囊中。2023年9月3日,在公安部和云南省公安厅的组织部署下,西双版纳公安机关依托边境警务执法合作机制,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打击行动,一举打掉盘踞在缅北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11个,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269名,其中中国籍186名、缅甸籍66名、越南籍15名、马来西亚籍2名,幕后“金主”、组织头目和骨干21名,网上在逃人员13名(包括1名潜逃19年的命案在逃人员)。幕后“金主”、组织头目和骨干仅仅占此次抓捕人数的8%左右,一方面是由于上层管理人员本身就少,但最主要的原因是“金主”往往在幕后操控,通常被抓捕的大多都是话务、技术、洗钱、运送等底层犯罪人员。
二是从犯的胁迫性。与传统的犯罪相比,实施跨境网络诈骗的底层人员往往是受到“高薪”诱惑而被骗出境,还有人以“相约旅游”为名将自己的好朋友或者亲戚骗到境外。根据从缅北诈骗组织中成功脱逃人的讲述,俗称“猪仔”的被骗人员一到诈骗窝点就会被没收护照、手机,然后就被强制从事进行诈骗活动,如果稍有懈怠就会遭到一顿毒打,如果逃跑就会被关进水笼进行囚禁,诈骗集团以割掉人体器官等进行威胁,与此同时还会伴随着金钱的利诱,使这些人继续从事诈骗工作。
过去诈骗的手段往往比较单一,大多只是通过电话进行诈骗,而现在诈骗手段多种多样,比如“精聊”“细聊”“开场白”“土情话”“造梦空间”等多样的话术骗术无不证明其形式多种多样。就拿“杀猪盘”来说,此种骗术是指前期通过高超的话术与被害人建立情感关系,最后骗取钱财,这样的诈骗让人防不胜防。除了传统的“杀猪盘”,盘踞在缅北的诈骗集团还针对各个年龄层和不同的人群开发了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盘,比如“公益盘”“游戏盘”“网红盘”“闺蜜盘”,等等。2023年6月15日,我国公安机关公布了虚假购物、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婚恋、交友、刷单返利等十种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由此可见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多种多样。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惩罚力度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这就加大了打击跨境网络诈骗犯罪的难度。就拿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来说,虽然早在1986年缅甸就已经公布《赌博法》全面禁止所有形式的赌博,但与中国接壤的缅北地区处在军阀管控之下,缅甸政府制定的法律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缅甸为了复苏本国的经济,在2019年5月颁布的《赌博法》中规定,允许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开设赌场,但不允许缅甸人进行赌博。我国刑法以规定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来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犯罪,因此犯罪集团利用外国的法律规则来逃避我国公安机关的打击。甚至有的国家并不认可我国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治理,认为我国的法律规定违背所谓的人权,使得协作打击犯罪难以达成一致意向[6]。
国家之间存在着管辖权的争议。从缅北地区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看,我国云南省与缅甸、老挝、越南之间由于涉案跨境,各国法院均要求行使自己的管辖权,这就导致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存在管辖权争议。
缅北地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不在我国法律管控范围内,他们往往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非接触化特点。一些关键性电子证据比如微信、QQ、电话的聊天记录都存储在电脑主机、网盘、U盘等电子介质中,这些数据不仅会被定期清理与设置加密程序,而且当警方对其进行抓捕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是慌乱逃跑,而是立即对现场的电脑等电子介质进行物理性销毁,加大了警方取证的难度。
在侦查取证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作案设备都在境外,需要接入涉外的计算机,然后再将有关证据予以调集,但我国公安在境外没有执法权,在行动之前需要先将有关协助请求书送到我国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再由我国职能机关向有关国家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调查。这就给犯罪分子转移窝点、销毁犯罪证据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即使案件侦破可能很难保证证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由于各国提取、收集证据的规则、手段等并不相同,而在他国取证必然由当地的执法部门进行提取,他国提取的电子数据在我国是否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还需要研究。
即便取得了证据,在移交、传输的过程中是否会发生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系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的;(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这也就是说,电子数据只要一经修改,就可能被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在审判过程中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
云南省毗邻缅甸、老挝、越南三国,有4 060公里边境线,边境居民来往非常密切,自古就互市通婚,我国的少数民族与缅甸和印度的一些民族语言相同、习俗相近,“同一民族跨境而居”,形成了“一院两国、一井两国、一街两国、一桥两国”等罕见的独特景观。由于边境线长且与其他国家之间山水相连,这就为“蛇头”组织偷越国边境提供了天然的便利。虽然我国商请邻国加强边境管控,但由于防控难度大、偷渡的方法多种多样,使得云南边境地区非法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难以杜绝。
追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不仅仅是收集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还是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一项重要举措,但在实践中赃款的追缴极为困难。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具有专门洗钱部门“水房”来进行洗钱,而且现在具有支付宝、微信、网银等快捷技术手段与先进技术的支持,使得追赃更加困难。第一,赃款转移迅速、隐蔽,“水房”不仅会及时对诈骗所得资金进行多次转移来掩盖资金去向,还会把诈骗资金用来购买固定资产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这就使得侦查机关很难查明资金流向。第二,犯罪分子往往会在不同的国家开设不同的账户,我国侦察机关只能调查在我国境内开设的账户,而对于境外开设账户很难进行调查。
一是加强国家层面的合作。与东南亚国家签订共同打击犯罪的有关协议、引渡条约。早在2008年第五次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上,我国与东盟就提出共同打击跨越国家、边境的犯罪。2023年7月25日,中国驻缅甸大使会见缅甸外长丹穗,双方就中缅合力打击缅甸境内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进行专题协调。与周围各国达成共识,加强国家层面的合作,从而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奠定基础。
二是加强跨国联合执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犯罪诈骗窝点不断转移,在侦察、抓捕等方面存在极大困难。近年来,我国与缅甸等国家加强协作,建立情报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保证侦破犯罪的时效性,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3年9月6日,针对当前缅北地区网络诈骗犯罪复杂形势,普洱公安机关积极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边境警务合作,开展抓捕行动,集中向我方移交涉嫌诈篇犯罪嫌疑人1 207名,以及电脑、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一大批作案工具。
三是完善跨境电子取证制度。我国虽在2016年已经建立跨境电子取证制度,但是只能以书面方式提起,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现在是电子化时代,所以可以尝试用电子书加盖电子章来在线完成申请报批跨境取证。要着眼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实际,适度简化有关程序,以最大程度保障打击犯罪效率。
加大对云南边境管理的人员、装备物资与经费支持,加强硬件建设,利用热成像、无人机等技术设备来提高侦察管控效果。要引导出境人员回流,比如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联合制定了《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劝诫境外从事网络诈骗人主动自首投案。在2023年缅北打击诈骗中,我国公安机关也明确强调:自首与被抓捕归案是有区别的。
追查赃款困境就在于资金去向难以查明与跨境的赃款追查困难。对此,我们应该在与各国签订协议与联合国指定的《打击跨国犯罪公约》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与各国之间赃款追缴的工作。同时,应该重视科学技术在追究犯罪资金去向中的应用,既然网络电信诈骗是利用支付宝、微信、网银等快捷技术手段与先进技术进行犯罪,那么可以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跨境网络诈骗进行侦察,加强国际合作,实现迅速、准确的资金流向定位与追缴。
跨境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是通过“菜商”来获取被害人信息,“卡农”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来寻找犯罪目标与实施诈骗。所以应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源头治理,对非法出售个人信息和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的黑色产业进行严厉打击。早在2020年,我国多部门就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应继续开展“断卡”行动,加强对有关行业部门的监管,从根源上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建议与时俱进完善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
上述都是从打击犯罪角度来分析的,还要从犯罪学角度方面考虑加强预防。从犯罪人角度来说,有很多人都是从国内被骗到缅北等地区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对此应该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认清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质,跨境网络诈骗并不是一直再传的“高收益、低风险”的犯罪,诈骗所得赃款被幕后“金主”占有,诈骗分子都是他们赚钱的工具,不要上“高薪”“一夜暴富”的发财梦的当。
从被害人角度来说,应该去关注如何防止上当受骗,比如兰溪市公安在云山街道的和平公园花式立牌,设置警示标牌、反诈长廊、反诈警醒桥,让景区不再是一个休闲娱乐场所,还有了一个新的身份——反诈主题公园。此外,开展防诈骗知识讲座、反诈骗直播等来提高公民的防诈骗意识。
境外、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犯罪必将受到严惩。文化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不应该成为各国有效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障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不仅要从源头进行,还要从犯罪学角度来进行预防,在有关国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一定会铲除跨境电信网络犯罪,切实维护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