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法律援助有效性的路径探索

2024-02-13 11:27:48张丽娜
法制博览 2024年1期
关键词:会见法律援助角色定位

张丽娜

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湖北 十堰 442000

值班律师指的是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设立援助工作站,通过安排或派驻的方式向无辩护人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对于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延伸,目的是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从而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合理以及程序合法性。同时为有效保证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功能发挥,2020 年8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值班律师承担的职责、行使的权利以及监督方式予以规定,从而初步形成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规范运行体系[1]。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值班律师受部分因素影响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消极状态,甚至存在失范形态。由此,为保证值班律师职能与作用的发挥,有必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提高法律援助的有效性进一步展开探究。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为了促使当事人在认真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条件下能够自愿认罪,2020 年《办法》的提出,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予以明确和规范,对于缺少辩护人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由值班律师向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多个方面的法律援助。一般来讲,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刑事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方面更是“外行人”,当其面对司法机关强制性的追诉时,难免会处在弱势的一方。基于此,为有效弥补犯罪嫌疑人上述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盲目认罪,确保其是自愿认罪认罚,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理性意志下,有必要向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的价值

(一)维护实体正义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的介入能够避免刑讯逼供或不法取供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利用面向追诉机关的监督手段来维护案件的公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签署具结书不仅需要犯罪嫌疑人清楚明确案件事实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还需要值班律师掌握案件事实和基本证据,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利用法律知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准确把控罪和非罪之间的界限,从而维护案件公正。

(二)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的提升是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但在刑事诉讼中,考虑不同司法主体在不同阶段中的司法效率有所差异,理应利用优先协调好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寻出平衡点,而值班律师正是这个平衡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不仅可以在案件本身发挥作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同时还能作用于犯罪嫌疑人,进而实现对认罪认罚合理性、公正性及自愿性的保障[2]。此外,由于值班律师在案件中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使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流程有所简化,在实现司法效率提升的基础上,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资源配置予以优化,以有效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情况。

(三)保证程序正当

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参与者,承担着平衡控辩双方势力、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而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而言,主要依靠的是值班律师。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是保证诉讼程序正当有效的关键一环。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现状分析

(一)值班律师的权利行使受限严重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领域的一项创新,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新活力。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凭借的正是行使自身应有的权利[3]。但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自身权利的行使存在一定限制,难以发挥出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真正作用,主要暴露出如下几方面问题:其一,值班律师阅卷权受限。阅卷权是值班律师与控诉机关之间确保掌握信息对称,维护控诉平衡的关键途径。但相关规定仅明确了值班律师具有查阅权利,但在查阅的形式、次数、时间以此次数上缺少明确规定,并且部分地区仅赋予值班律师查阅权利,但并未赋予其“摘抄”或“复制”的权利,致使值班律师对阅卷权的行使只能停留在表层。对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受限严重的原因进行分析:一方面是由于给到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的时间相对较短;另一方面是值班律师在角色定位上并不明确,且制度保障不健全。其二,值班律师没有量刑协商的权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是核心,但值班律师能够行使的只有量刑建议权,从而导致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仅仅是“走过场”,难以与检察院或法院的良性建议权分庭抗礼,致使难以起到实质的援助作用。其三,值班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过程具有十分复杂的程序流程,导致会见难度较大。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是具有应急性表现的,需要相关部门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便利条件”却没有落实到位,多数值班律师仅是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简单了解案情后,即开始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缺少与犯罪嫌疑人的深入沟通,很难提出具有实质作用的建议,从而使值班律师的会见权丧失意义[4]。

(二)值班律师角色定位偏差影响效能发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值班律师的新职能和权利是否影响了值班律师角色定位变化,是影响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有效性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从立法规范来看,并没有对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予以明确,相关文件仅对值班律师的职责与相应制度规范有所说明,强调的是外延列举,而非点明内涵。而从明确的职责和权利内容来看,可以认为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由此,从外延向内涵推进,立法规范可能有将值班律师视为辩护人的倾向。但从实践样态方面的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进行分析,又能够看出值班律师与辩护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值班律师具有的“见证人”的职能之上。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对“见证人”职能进行分析能够发现:积极方面,有效的见证有助于值班律师保证犯罪嫌疑人是明知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而在消极方面,值班律师虽然具有量刑协商的职能,但在实践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样态发生变化,表现为确认式协商,整个过程由检察院主导,值班律师只能被迫沦为见证者。甚至部分值班律师会为了尽早结案而帮助劝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成为检察院的“说客”,全然不顾犯罪嫌疑人而站在控方的立场。由此可见,值班律师角色定位存在的偏差严重影响值班律师的作用价值,必须尽早对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予以明确。

四、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有效性的路径

(一)完善值班律师的权利行使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应享有与辩护律师同等的权利,才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第一,对值班律师享有的阅卷权进行细化。值班律师需要利用阅卷权了解案件事实,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为此应当围绕《办法》中的第六条对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的重点进行明确[5]。并适当对值班律师阅卷权的范围予以扩大,可以等同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而针对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时受到司法机关的干扰,则需要构建一定的救济和惩罚措施发挥约束作用;第二,为值班律师的会见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会见权的行使有助于值班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从而更好地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也能帮助犯罪嫌疑人清晰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保障值班律师会见权的正常行使,可以在看守所中强化对值班律师的宣传,引导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能够更清晰地明确值班律师的作用及价值,从而给予值班律师信任。同时,加强对会见内容的重视,简化会见手续,对会见程序进一步规范,并保证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的隐私,确保会见过程不会受到监听。在此基础上对会见形式展开创新,可以借助腾讯会议、微信、钉钉等平台开展线上会见形式,以此丰富会见形式,解决会见困难[6]。此外,将会见工作纳入司法部门的考核范围之内,利用考核规范督促司法部门的行为,从外部为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第三,完善值班律师量刑协商的权利。一方面,可以构建协商过程案卷机制,自庭前阶段详细记录案件中与协商相关的全部内容,建立案卷,并在起诉时移交至法院。通过这一机制在保证协商真实性的同时,对检察机关予以约束,从而实现对双方力量的协调与平衡。另一方面,构建量刑建议说理机制,检察机关负责对案件中各主体的量刑建议及实际采纳情况进行记录。法院审理阶段应对检察院提出建议的合法合理性予以审查,从而保障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除值班律师角色定位困境

一方面,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予以明确。《办法》中将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定性为法律帮助,而非辩护。由此,可以认为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是“法律帮助者”,这既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满足我国目前亟需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7]。同时,在明确值班律师角色定位的同时,还需对其职责予以明确。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承担起“监督者”的职责,严格监督、控诉非法取证、逼供等情况,尽可能规避追诉机关做出的错误行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切实做到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此推进值班律师的积极性。其一,从物质方面增加面向值班律师的津贴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身其中,通过资金支持实现对值班律师津贴的改善,继而提升值班律师的工作环境;其二,基于精神层面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的保障机制,针对工作表现优异的值班律师可以在肯定其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表彰或宣传活动,从而提升其满足感和认同感;其三,重视值班律师的日常培训工作,在实施岗前培训的基础上,借助培训手段持续加强值班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8]。

(三)健全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

第一,扩充值班律师来源,提高服务标准。可以通过对高校人才培养的方式为值班律师队伍提供基础的人才保障,依托高校协同合作形式,对值班律师预备队伍进行培养,兼顾理论指导和实践锻炼。在理论层面可以对值班律师培训教材进行编写,进一步夯实理论基础,重点学习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流程以及职业道德。在实践层面,可以鼓励理论知识优秀或综合素养比较突出的大学生进入值班律师办公室实习,近距离接触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所有问题,并由专职人员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帮助。而对于值班律师服务标准的提高而言,应要求专职律师在担任值班律师具有独立执业两年以上的经验,且参与过的认罪认罚案件数量较多。想要充分发挥出值班律师的作用,就必须适度提高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但过高的准入门槛必然会对值班律师的数量带来影响,而两年正好处在平衡点,既具有对值班律师的一定了解,也不会受到职业倦怠的影响;第二,专职律师在任职值班律师时,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应是职称标准。年度考核职称能够证明律师在工作期间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且未遭受过相应的处罚或惩戒。与基本职称考核结果相比较,年度职称考核结果更适宜作为担任值班律师的标准[9]。同时,对值班律师当年应值班的最低次数进行规定,并按月进行分配,在完成一定数量后,考核其履职情况,合格者即可在次年度轮空一轮,并于次年的值班计划中再加入。

综上所述,在现代法治环境下,兼顾实体权益及程序权益,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应予以保障。由此,必须加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有效性,持续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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