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夫妻纠葛也要用法律思维

2024-02-08 22:21徐晓民
妇女 2024年1期
关键词:纠葛陈某法律意识

徐晓民

今天,我换一个视角谈一谈“3娃非婚生”一事。如果从道德的角度来评判这件事,毫无疑问,出轨的妻子俞某已输得精光,而饱受屈辱的丈夫陳某是值得同情的。但我们从解决问题思维的视角看,似乎更有意义,夫妻两人寻求解决问题的思维定势有一定的代表性。

凡遇到纠葛,不同的人会选择不同的解决方法。李逵会立即操起板斧,诸葛亮会琢磨用什么计谋,高俅会动用权力。那么,在“3娃生非婚生”中的夫妻循着怎样的思维路径走呢?

俞某动用的是欺骗、恐吓这些不道德的手段。当出轨一事暴露后,她花言巧语欺骗丈夫,说什么抚养别人的孩子与自己的孩子没有区别,让丈夫接受她出轨生子的现实。然后,她还诉诸暴力,和情人一起到丈夫家引爆了两个36响的闪光雷和一个冲天炮烟花爆竹。在她的思维里,没有任何道德约束,更无法律意识。如果她手下有打手,她会毫不犹豫动用的。

但陈某的思维恰恰与俞某相反,他处处寻求法律的保护。他把俞某告到法院,申请法院判俞某赔偿他支付的3个孩子的抚养费。即使在蒙受巨大羞辱之后,他也没有选择暴力,他坚信法律的正义。就这一点来讲,陈某更有现代意识。自古奸情出人命,多少男人在妻子出轨后,冲冠一怒,拔刀而起,诉诸暴力,最后落得家破人亡,身陷囹圄。这些男人的做法都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陈某的法律意识是值得肯定的。他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解决问题,这就是一种现代意识。

两相比较,一个不择手段,一个严守法律意识,高下立判。

法治社会,就是要在公民的心中牢牢扎下法律的根基,凡事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而不是寻求暴力等其他手段解决。法律意识是一个公民应有的素养,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的应有之义。

只有在法律的轨道上解决问题,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避免更大的灾难。而无法无天的俞某愚蠢至极。她生了三个孩子竟然都不是丈夫的,已经极端地不负责任。若遇到一个头脑发热的丈夫,后果是不堪设想的。遇到这个理性的丈夫,是她最大的幸运。她把婚姻撕得粉碎,害得丈夫无地自容,也把自己置身于万丈深渊,更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我不知道,她燃放炮仗是想害丈夫?是想吓唬丈夫?还是想激怒丈夫?无论哪一种,既是徒劳无益的,也是危险的。

最终,法律会给这个愚蠢而疯狂的女人应有的教训。她是有错方,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以,法律会支持陈某要求妻子返还三个孩子抚养费的申请。在财产的分割上,法律也必然会支持陈某。而在舆论上、在道德上,这个女人更不会获得丝毫的同情。

当今是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拥有法律意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轨道上处理问题,也是一个高素质公民的应有素养。我们同情这个屈辱的丈夫,我们也赞赏陈某处理纠葛时秉持法律意识。正是陈某的思维意识,才避免了更坏的情况发生。在这一点上,我要给陈某点个大大的赞。天涯何处无芳草,陈某会收获自己的爱情和幸福,因为他配拥有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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