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调节效应的中外比较研究※
—— 兼论共同富裕政策选择

2024-02-06 01:36何雨
现代经济探讨 2024年2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分配政策

何雨

内容提要:收入分配是影响共同富裕状态与水平的基础性因素。国外收入分配在政策取向上集中于两方面:“托底”与“限高”。在调节效应上呈现出双重悖反性:“托底”上的功能积极性与“限高”上的结构局限性,并以悬置分配正义的结构性争议为代价。国内收入分配在政策取向上面临后发追赶型现代化“效率”要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公平”要求的双重压力。从调节效应上看,收入分化已经成为影响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突出问题。这与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多轨并行、制度缺位、过程正义不完善密切相关。以收入分配为政策干预抓手,推进共同富裕的建议有:扩大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份额;提高中等收入群体在全体人民中的比重;坚持收入分配规范的法治化取向;维护社会保障体制的分配正义功能。

一、引 言

健全分配体制,优化分配机制,规范分配过程,维护分配正义,是新时代构建新型共同富裕政策体系的基本方向与主要路径。中共十八大强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意识到“再分配”之于分配正义调节功能的重要性;中共十九大指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注意到初次分配中多种分配方式的协调问题;中共二十大要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推动共同富裕的问题视角由“收入”失序拓展到“财富”失序。由此可见,共同富裕首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收入分配问题,对它的认识也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2022)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一重大论述充分体现了收入分配之于共同富裕的极端重要性,构成了以收入分配为政策干预抓手构筑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理论体系与政策框架的行动依据。

二、文献回顾

共同富裕是一个植根于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打上中华文明共同体鲜明烙印的原创性、本土性概念。概念生发的民族性与实践的动态性,在不断丰富、深化共同富裕蕴涵的同时,也使得这一概念远未定型,成为内涵明确、外延清晰的理论与政策术语。这一特质投射到研究表现上就是人们对共同富裕的理解依然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多元性与开放性。任剑涛(2022)认为,共同富裕是全球各国发展的一致目标,前提在于国家的富裕水平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可以借助分配手段调剂财富的分配结果,让国民分享发展的成果,从而克制贫富分化,让国民走向共同富裕。贾若祥等(2022)认为,虽然国外没有明确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但是有些提法在理论和实践上与共同富裕密切相关或类似。在对中国和欧洲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蒙克(2022)认为,共同富裕的界定,中欧有共通之处:“共同”,意味着分配公平,即消除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差距;“富裕”,意味着经济增长,即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来为分配公平奠定物质基础;“共同富裕”则强调对经济增长和分配公平的统筹兼顾。何雨(2023)则认为,共同富裕中国方案有着自身独一无二的价值特殊性,即,它是一种“二重穿透”,既要穿透传统社会生产力低下所诱致的历史性贫困,又要穿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制约下的社会性不公,从而解决困扰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贫困”与“不平等”两大难题。

收入不会自动或天然地维持在较高正义水平上,必须通过必要而合理的干预才能实现分配正义。库兹涅茨曲线曾给人们带来天真的希望,以为在工业化与市场化驱动的资本主义体系下,收入差距扩大主要集中在经济增长初期,随着充分发展阶段的到来,收入分配也趋于平等化,即,发展阶段和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呈倒 U型。在托马斯·皮凯蒂(2014)看来,这一神话已经破灭,他认为,发展阶段的演进并不必然会带来收入差距的缩小,换言之,收入差距的缩小,绝非像乐观主义者想象的那样,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过程和必然结果,相反,必须发挥国家在维护分配正义上的能动作用,才能让缩小贫富差距成为可能。诚如孟捷(2020)指出的那样,国家能够促使现实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向分配正义回归。共同富裕就是对生产力发展非正义后果的矫正,而化解贫富悬殊、让贫富差距保持在大多数人可接受的范围内是实现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重要表征。

收入差距较大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表现,更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难点问题,故应从收入分配视角探究共同富裕的政策取向。雷明(2023)认为,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重点在于增加低收入者的合法收入,促进资源向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口倾斜。夏会琴和朱火云(2023)基于2001-2021年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社会保障支出和城乡收入差距之间呈现先扩大后缩小的倒U型关系。阮敬和王继田(2023)利用2010-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发现,近年来中国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其相对差距在缩小,绝对差距在扩大,居民家庭收入分布函数呈现向右偏移的态势。戚晶晶等(2023)研究发现,2013-2022年江苏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城乡、区域、行业之间的绝对收入差距在扩大。

总体看,对于共同富裕的研究,共识更多地集中在作为一种美好愿景的抽象目标上,而在具象的内容构成与行动路径上分歧明显,不同论者各有自己的出发点与侧重点。学者们已经充分认识收入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极端重要性,也深刻洞察到必要干预在促进分配正义方面的价值性。毫无疑问,相关研究深化了人们对于共同富裕的理解,拓展了政策议程的可能空间,但这些研究更多的是立基于本土实践,缺少更为宽广的全球观照,无法为中国共同富裕实践提供一个全球性的方位坐标。为此,本文以共同富裕为背景,借助基尼系数、贫困发生率、基于居民收入十等分的 P90/P10比值等国际通用指标,对收入分配调节效应进行中外评估与比较,检视不同模式的功过优劣,以为绘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蓝图提供镜鉴。

三、国外收入分配调节效应的总体性评估

国外没有直接的共同富裕概念,但在乌托邦遗产深远影响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巨大冲击下,其政策实践依然体现了共同富裕的一些要素性特征,其中,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不断探索分配正义,积极推动财富公平,因为共同富裕的核心社会意义就在于公平与正义。在汲取两次世界大战严重破坏性教训的基础上,缓和阶级矛盾,降低社会冲突,维护资本主义秩序的稳定与持续,构成了20世纪中后期以来国外收入分配政策大调整的宏观背景。收入分配政策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构成,不同环节遵循不同原则。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体现的是效率原则,而再分配由政府主导,体现的是公平原则(徐建炜等,2013)。收入分配领域的这一政策两分法,彰显了国外干预性政策逻辑的边界性与克制性,并在客观上形塑了其分配正义的基本格局。

1. 政策目标:“托底”与“限高”

大致来说,国外收入分配政策集中在“托底”与“限高”两大方向上。所谓“托底”,就是通过制度化的转移性再分配政策,确保低收入群体、脆弱人口等享有维持个人生存尊严的基本生活保障;所谓“限高”,就是运用以税收为主的政策工具,强制性地调节过高收入,使之作为转移支付的重要来源,用以提升收入分配正义的水平。

一是健全社会保障的“托底”功能。包括:其一,设立非缴费型社会保障项目。以缴费为前提的社会保障,往往与正规就业相联系,无法覆盖低收入群体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非缴费型社会保障得到快速发展。如,截至2015年,全球范围内已经有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聂爱霞,2020)。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模式的国家中,政府普遍为国民提供免费的或低价的医疗服务,如,法国设有医疗救助,美国拥有医疗救助计划和儿童健康保险计划两大非缴费型项目,新加坡设立医疗基金服务于无法支付医疗费的低收入患者。其二,保持较高统筹层次社会保险项目。在养老保险方面,美国的老年、遗嘱和残障保险由联邦政府在全美范围内统筹,而日本的国民年金由中央政府充当保险人。在医疗保险方面,韩国采取大区域层面的医保基金统收统支,德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建立中央层面医保基金筹资再分配机构。其三,降低社会保险缴款的累退性。核心是减免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缴款。英国的失业者、因病无法工作者、家庭照顾者等特殊群体,可以免缴国民保险费,但视同缴费;法国创建“退休劳动者团结基金”,为失业者提供最长6个季度的社会养老保险资助和补缴;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根据实际收入水平,可以获得减免保费的70%、50%或20%的照顾。其四,建立公平的养老金给付机制。对于非缴费零支柱养老金,实行定额给付。如,新西兰“国家养老金”或“超级年金” ,只要符合年龄和居住条件即可领取。为防止出现养老金水平过高情况,设置给付额上限。加拿大CPP养老金计划,最高限额缴费为工资的25%;德国明确规定,法定养老金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对于叶晓晓的应变能力,陈小北丝毫不怀疑,当初决定包装她的时候,他就看准了她那双乌溜乌溜转动的黑眼睛,贼精贼精的。

二是发挥个人直接税的“限高”功能。包括:其一,设置较宽征收范围。在个人所得税上,应税所得范围涵盖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所得等各种来源;在个人财产税上,对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进行征税,同时,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作为征税对象。其二,设置精准课税模式。在个人财产税上,法国、德国、荷兰、瑞典、挪威、冰岛、瑞士等,已经采用财产净值税,也称之为财富税的课税模式,其税基为扣除纳税人债务后的余额。在税率上,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模式,最高边际税率基本上都在40%以上。其三,设置必要免征额与税收宽免。涉及个人宽免、配偶宽免、子女宽免(抚养宽免)、赡养宽免、老人宽免、残疾人宽免等。在个人财产税上,普遍设立免征额。如,挪威财产净值税的免征额为单身70万挪威克朗和夫妇140万挪威克朗;新加坡对于物业年值低于6000新元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日本固定资产税分别为土地、房屋和其他折旧资产设置免征额,分别为30万、20万和150万日元。但纳税扣除与税收抵免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如,美国纳税人的超额所得将按2%从个人基本宽免额中扣减。

三是悬置收入分配制度的结构性争议。这一争议集中体现在效率与公平的争议上。在资本主义体系下,效率总是处于优先地位。这一根深蒂固的制度偏好,限制了收入分配政策调整的空间与尺度,主要表现在:其一,个人资本所得税负担偏轻。国际社会普遍采取轻税政策,大部分国家都将资本所得中的资本利得排除在综合累进计征范围内,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存在明显不公,如,瑞典对劳动所得征收三级超额累进税率(32%、52%、57%),而对资本所得仅征收30%。与此同时,资本所得还会享受到大量税收优惠,如,荷兰对大部分资本利得免税,墨西哥不征收红利税,日本允许为购买股票而借入资金的利息从资本所得中扣除。其二,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偏向富人。以美国为例,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富人,在享受各种形式的减免、扣除后,其实际税收负担率往往相当于甚至低于年收入10万美元的中产阶级。其三,家计调查羞辱效应无法避免。进行家计调查时,往往要求申请者提供收入与财产等方面的信息,而这些具有羞辱性的证明信息,会让不少低收入群体主动放弃政府的社会保障或救济。

2. 功能积极性:平均数上改善明显

国外干预性收入分配政策,在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绝对生活质量上效应积极。这一积极效应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降低基尼系数;二是降低相对贫困率。

一是基尼系数进入合理区间。研究发现,2018-2020年主要发达国家税前和转移支付前初次分配的收入基尼系数普遍在0.4以上,处于差距过大状态,而经过再分配调节后,基本上降到0.4以下,大多数国家维持在0.3左右,进入合理区间范围。如,从税前和转移支付前基尼系数来看,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分别为0.521、0.497、0.519、0.501、0.507、0.441和 0.438,而经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的再分配调节后,其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分别为0.377、0.296、0.292、0.334、0.355、0.318和0.280。经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其中,法国、德国不平等下降幅度最大,都超过0.2,其他国家下降幅度也都超过0.1以上。

表1 主要发达国家调整前后收入基尼系数变化情况

二是贫困发生率下行至合理区间。以国家为单位,以中位收入60%为贫困线标准,对主要发达国家相对贫困率的研究发现:通过税后和转移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后,家庭贫困发生率基本处于0.2左右水平,属于相对合理区间。2018-2020年主要国家税后和转移收入前贫困发生率基本都在0.3以上,其中法国最高,达到0.413,日本、美国和德国紧随其后,分别为0.365、0.359和0.356。经过税收和转移收入的再分配政策干预后,主要发达国家家庭贫困发生率大幅下降,基本上都降到0.2以下。其中,法国降到0.146,日本、美国和德国分别降到0.213、0.234和0.172。总体看,税收和全部经常转移项目的再分配政策对于家庭贫困发生率的改善贡献度都超过20%以上,其中,法国的贡献度达到64.6%,德国、加拿大和英国达到了51.7%、49.0%和46.5%。

表2 主要发达国家调整前后贫困发生率变化情况

3. 结构局限性:贫富分化基本固化

对于资本主义体系来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是一种结构性困境。收入再分配政策在“托底”上效应显著,但在缓解两极分化问题上表现不彰,对于提高低收入群体在国民收入总份额的相对比例上意义不大。这一效应的形成,集中表现为高低收入组相对差距陷入固化状态。

基于居民收入十等分的 P90/P10比值,能够结构性地反映高、中、低收入水平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其中P90代表第9个十分位数,即收入最高的前10%,P10代表第1个十分位数,即收入最低的前10%。P90/P10比值反映总体贫富差距或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研究发现,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比值最高,大约在6倍,即,一个最高收入组的人的平均收入,相当于6个最低收入组的人的平均收入,不过纵向地看,最低收入组情况有所改善,由2013年的6.4倍降低到2021年的5.4倍。与之相比,其他国家P90/P10比值相对稳定,德国、法国稳定在3.5左右,瑞典、挪威稳定在3.2左右,而英国稳定在4.5左右。

表3 主要国家P90/P10可支配收入十分位数比率表

四、国内收入分配调节效应的总体性评估

作为一个原创性本土性概念,共同富裕概念最早出现在1953年12月16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但是,受制于人口众多、一穷二白的现实国情,在生产优先、积累优先的后发追赶型现代化战略下,“富裕”问题不得不被暂时性搁置。与此同时,“共同”却构成了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收入分配政策的主基调。植根于公有制经济基础,同一单位内部、相似群体身份之间的分配差距总体有限。这一模式在促进收入公平、维护分配正义上体现出相对积极性,但付出的代价却是经济社会发展效率上的低迷,这也迫使深层次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上日程,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启动而转变为政策行动。随着收入分配制度市场化改革迈向纵深,长期困扰人们的经济活力不足、效率不高问题被逐步解决,然而,新的问题也随之浮现,即分配不公、正义不足问题,而这也构成了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收入分配政策再调整的源动力。

1. 政策目标:“效率”与“公平”

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是中国式现代化从“站起来”走向“富起来”的转折点。在“改革”的内生动力与“开放”的外来压力的双重驱动下,一场深刻巨变在多领域全方位恢宏展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

一是追赶式现代化下的“效率优先”。为改变“大锅饭”“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的内生缺陷,一个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分配制度在“摸着石头过河”进程中逐渐浮出水面。1978年5月7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成为打破收入分配平均主义的惊雷。此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允许先富,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新构想,成为多劳多得、效率优先政策的思想与理论依据,带来了分配领域的巨变,推动万元户现象随之登上历史舞台,成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巨大成就的最为鲜明标志。1980年代后期开始的收入分配制度市场化改革新探索,也是中国从“站起来”到“富起来”转变的“关键一招”,自此,“富裕”也逐渐地从少数人的“先富”转变为大多数人的“共富”,并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标志高水平达成现代化“三步走”战略安排中的“第一步”战略目标。“效率优先”之所以成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首要价值取向,从根源上说,这是由现代化的历史基础与现实处境所决定的。中国式现代化,从形式上看,是后发追赶型现代化,而国家意志则是其最主要的驱动力量。这一路径,在取得基本建成较为完整的重工业体系、奠定工业化基础的巨大成就的同时,长期累积下来的轻重工业比例失衡、生产与生活失调、积累与消费失据等问题也使得国民经济社会运行到了一个不得不解决的临界点。为推动国民经济再平衡,构建更为持续健康的经济社会体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推动追赶式现代化主体由单一的国家驱动转向国家、社会与民众的多重驱动,成为必然。在此意义上,正是大锅饭、平均主义的沉疴,再加上与主要国家相比差距更加扩大的后发追赶型现代化现状,让承认差距、鼓励先进的“效率优先”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基调。

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下的“兼顾公平”。中国式现代化是后发追赶型现代化,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内在地要求收入分配不仅要满足时代所亟需的效率问题,也要满足人民所渴望的公平问题。由之,以“兼顾公平”为目标的一系列政策相继出炉,在促进分配正义、维护社会公平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在再分配领域,1994年新修订个人所得税制度,1994年实施扩大中央再分配力度的财政分税制,1998年在城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在农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等等。在初次分配领域中,2000年出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4年制定了最低工资制度,2008年颁布了劳动合同法。2013年2月《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新时代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总体目标、路径和政策举措等作出了新的要求与新的部署。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毫无疑问,基于“公平”取向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在相当程度上就是构筑“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体系,因而具有鲜明而坚定的共同富裕蕴涵。

三是“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鼓励“效率”可以调动人民群众活力,但收入差距过大又会带来“公平”问题,最终导致社会撕裂;鼓励“公平”能够提升分配正义,但平均主义又会带来“效率”问题,最终导致社会失去生机。更为微妙的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并非一劳永逸、一成不变,而是处于动态调整中,随着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阶段不同,问题不同,使得“效率”与“公平”并不具有定型化的确定性,更多的实践表现是在矫枉过正中的此消彼长。“阶段”,成为影响“效率”与“公平”政策取向周期性轮动的一个关键变量。这也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我们如何在既不夸大“阶段”,又不漠视“阶段”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识别每一个“阶段”的边界及其核心特征,并以之作为政策调整的宏观环境依据?中共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共二十大以来,更加强调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原因就在于,经过长达30多年的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中国式现代化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不再是“效率”问题,而是“公平”问题,即,“公平”成为政策议程中的优先性目标与价值。对“阶段”的新认识与新定位,构成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性依据。基于此,不断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与正义性,更加注重分配的规范性与正当性,扎实推进以全体人民为对象的共同富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更加迫切的时代主题。

2. 政策效应:两极分化

初始因素或倾向在制度构建中往往具有锁定效应,会对后续的政策演进形成路径依赖,这也是中国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与重大挑战。效率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收入制度构建的初始倾向或基调,并对这一制度的性格及其后果产生深远影响。虽然在后续的调整与完善中,增加“兼顾公平”的新诉求,作为“效率优先”的对冲与平衡机制,但依然无法改变“效率优先”的总体性制度品格。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迈向纵深,隐身于这一制度体系深处的收入分配新问题也在逐渐浮现。

一是低收入群体量广面大。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主持的“中国家庭收入调查”(董梦圆等,2020)研究显示,以家庭为单位,采取分层线性方法,随机抽取7万个代表性样本,按照等比例原则,把家庭人均月收入划分为10个等级,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约有5.47亿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合计约占总人口的39.1%,其中,还有546万人没有任何收入。1000~2000元的有4.17亿人,约占总人口的29.75%;2000~3000元的有2.07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4.81%;3000~5000元的有1.57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1.21%;超过5000元的有7182万人,约占总人口的5.13%。这从一个侧面揭露中国收入分配的结构性特征,即,基于劳动为来源的收入分配结构仍然是金字塔型而非橄榄型结构,这是一个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导的收入分配总体格局,也意味着有相当大一部分群体依然在生存线附近徘徊。

个人所得税数据与城镇就业人员收入数据为之提供了补充印证。据统计,2018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缴纳人数快速下降到6400万人,这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测算出来的7182万的数字差距不大。此外,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7379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7727元;折换成月工资分别为8115元和4811元。这一数据受制于三个前提:一是地域限制,主要是面向城镇就业人员的。考虑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3.89%、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4%,可以测算出来,这一数据是建立在大约5亿~7.64亿农村人口被排除在外的基础上。二是就业状态限制,主要是面向正规就业人群的,也就是说,未就业人员也被排除在外。据统计,202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4%。三是结构限制,民营企业就业人员在城镇就业中的占比在80%左右,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相对较高的收入基本无关。

二是高净值群体规模快速壮大。与总体性劳动收入格局中不容乐观的低收入群体状况相比,来自资本或资产拥有者的财富收入则是另一番景象。瑞士信贷《2021年全球财富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共有215030人的净值超过5000万美元,美国以110850名遥遥领先,占世界总数的55%。中国紧随其后,达到28130人。当年个人净值超过5000万美元的人数,全球共增加了41420人,其中,美国有28130人,而中国则有9830人。另一个衡量财富集中度的指标是各国最富有的1%的人占有国民财富的情况。截至2020年,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集中度最高,为35.3%,其他国家都在20%左右,最低的日本仅为18.2%。除了美国之外,都大幅低于中国的30.6%。历时性的比较还发现,从2000年起主要发达国家财富集中度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除了美国上升了3个百分点外,英国、意大利基本未变,法国、日本都有明显下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20年间财富集中度提高9.7个百分点。

三是基尼系数处于高位运行。基尼系数有两种,分别为收入基尼系数和财富基尼系数。收入基尼系数指的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所占的比例。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大于这一数值容易出现社会动荡。财富基尼系数算法与收入基尼系数相同,但测算数据的对象不是居民收入,而是家庭总资产。通常来说,财富是收入的累积,所以往往更加极端。研究发现,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依然处于历史高位。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78年中国收入基尼系数为0.317,2008年达到峰值0.491,此后见顶回落,维持在0.46~0.47,2019年为0.465。2020年高收入(前20%)和低收入(后20%)群体的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0.20,较2018年的10.97有所回落,但仍处较高水平区间;2013-2020年高低收入比的均值为10.64。财富基尼系数更为触目惊心,根据瑞信《2021年全球财富报告》,中国财富基尼系数已经从2000年的59.9上升到2010年的69.8,并一直持续到2016年达到71.6的顶峰。这一数值在2019年回落至69.7后,在2020年再次逆转,重新上升至70.4。总体看,中国的财富基尼系数主要是在2000-2010年形成的。这可能与市场化改革过度有关,特别是快速推进的以私有化为主要取向的国企改制因素,同时叠加了城市房价大幅上涨的推动效应。

3. 结构成因:多重挑战

伴随着从改革开放到全面深化改革、由高速度发展到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居民收入也正在经历从单一的劳动收入为主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从相对无序逐渐到合法合规、从两极分化到逐渐共同富裕的深刻转变。收入分配政策转型所引发的一系列复杂效应,也是诸多深层次结构性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是初次分配领域中的多轨并行。初次收入分配领域,总体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但作为转型经济体的复杂性在于,市场功能发挥的尺度与力度,往往不是不足,就是过度。例如,“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强调了分配来源的多样化,却没有注意到隐藏在不同分配方式背后的分配权力的巨大鸿沟,资本、知识,乃至于权力,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取得了主导性的分配地位。如,在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中,按资分配的权重与日俱增。在按劳分配中,按体力劳动分配和按智力劳动分配也已严重失衡,按智力分配成为政策倾斜的重点。此外,基于权力的非市场化收入分配安排也是如影随形,主要表现为垄断部门的非合理高收入缺乏规范,对垄断行业的工资管理方式,无论是向机关事业单位按劳分配看齐,还是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效挂钩等方式,都难以剔除垄断带来的实质上的非劳动收入。除了可见的收入差距外,由分配权力主导地位带来的潜在的隐性福利也不容忽视,如,一些垄断部门的住房公积金基本上是按照政策要求的顶格发放,此外,各种餐补、交通补贴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实质性福利,始终游离于正式收入体系之外,也不用缴纳相关税费,显然有悖分配正义。

二是再分配领域中的重大制度缺位。主要表现为直接税制度建设未能有效跟进。如,房产税、遗产税仍然是空白,导致非劳动的财富性收入分配所引发的差距越来越大。本应发挥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也因种种政策例外或照顾而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在创新驱动下,为了争夺人才,各个地区几乎对高级管理人员、科技型人才、娱乐演艺人员等高收入人群采取各种各样的税收减免或返还的政策倾斜,使得个人所得税也难以有效发挥“调高”功能,导致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税赋的实际承担者。社会保障领域的体制鸿沟越来越大,身份不平等更加明显,代际不公平日益显现。以退休养老金为例,企退人员收入与机关单位人员退休收入差距,已经成为社会舆情最为重要的关切点之一。如果引入代际因素,问题就更为严峻,因为当前退休人员相对较高的养老金是建立在当期在职人员养老缴费基础上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当代在职职工的利益为代价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福利,显然存在代际分配上的非公正性。

三是收入分配中的程序正义亟待提高。受法治不健全、数据难联通、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社会成员各显神通,各种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甚至非法收入竞相涌现,如,部分企业福利项目多、标准高,部分地方和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侵吞公有财产、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制假售假等违法活动屡禁不绝。部分企业恶意拖欠、克扣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而土地、矿山等资源要素的收入分配更加混乱,被少数人巧取豪夺、损公肥私屡见不鲜。部分行业、部分人员,打着税务统筹的幌子,或是利用阴阳合同,或是游走在灰色地带,牟取不正当的额外利益。

五、推动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政策选择

国内外收入分配政策实践,虽然各自形成背景、发展阶段、价值属性、推进路径、制度品格、结构制约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构建更加正义的公平与效率关系、防范收入两极分化、缩小收入差距,却是两者收入分配政策干预的共通点。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国外收入分配政策在“托底”上效应明显,对于低收入群体生活质量的改善具有积极效应,这是其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宝贵经验,但在“限高”上效应一般,也是值得注意的地方。为此,在充分汲取国外收入分配政策教训的同时,应积极借鉴蕴含其中的成功经验,立足于远景目标与当前阶段,融通国情,发挥制度优势,构建起更加公平正义的面向现代与未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更好推进共同富裕事业。

一是要扩大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份额。结构限制是总体性限制,对于共同富裕具有全局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之所以能从解决温饱问题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直接的一条经验就是持之以恒地推动居民收入快速、持续增长,不断提高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要全面贯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总体要求,构建更加均衡合理的政府、企业与居民三大部门收入分配新格局。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更大力度实施“藏富于民”总方针,切实扭转居民部门收入分配占比逐年下降而企业和政府部门占比逐年上升的非正常状态(白重恩和钱震杰,2009),坚决阻断政府部门对居民部门收入份额的侵蚀效应与挤压效应,进一步降低税赋水平,取缔不合理收费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推动更有民众获得感的“放管服”改革,着力塑造民富主导型的社会财富分配总格局。要充分认识到提高居民收入在当前阶段上的极端重要性,这是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构建内需主导型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战略基石。

二是要提高中等收入群体在全体人民中的比重。无论是国外在“托底”与“限高”上的“两难”,还是中国在“效率”与“公平”上的抉择,一个共同的政策诉求就是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体量与规模。共同富裕的首要基础是绝大多数人的富裕,而让“绝大多数人富起来”是共同富裕事业的基本盘、压舱石,这就逻辑地要求“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坚持“中等收入”群体在共同富裕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动态地看,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就是要把不同收入状况的社会群体最终汇聚到这一行列来,特别是推动更多的乃至所有的低收入群体跻身其中。唯有如此,方能达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故,在此意义上,“中等收入群体”也是共同富裕可能展示出来的最重要的社会群体特征,由之,构建起以“扩中”为导向的政策体系,逐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则是共同富裕目标下的必然政策选择。“扩中”的新生力量或预备队来源集中在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工等群体身上。为此,当前的“扩中”政策设计,在做好“加法”的同时,更要做好“减法”,要正视在经济周期的不利影响下普通家庭生活成本过高、抚养负担过重的现实,适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多孩政策、家庭养老、子女教育、医疗保障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三是要坚持收入分配规范的法治化取向。国外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在路径上都是依托制度化方式实现的,如,社会保障体制、税收、转移支付等等。与之相比,收入规范化程度不高、治理相对粗放则成为导致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深层次根源。为此,应坚持法治原则,分类施策,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收入”,构建一个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获得感、成就感的收入分配格局。通常来说,“高收入”有两种类型:一是资本驱动型高收入;二是智力驱动型高收入。形成贫富鸿沟的最主要来源为资本驱动型高收入,因为资本驱动型收入是没有天花板的。故,“合理调节高收入”,应侧重于对资本驱动型高收入群体进行必要调节。对于股权型高收入,特别是对于在证券市场套现离场的股东来说,要规范其套现行为,坚决遏制各种“割韭菜”行为的泛滥与横行,构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伦理与法治基础,积极“促进各类资本健康规范发展”。对于智力驱动型高收入群体,应该慎用“调节”,因为其本质上依然是按劳分配,是对劳动者智力投入及其效果的肯定。这一收入依然属于工资性收入,而非资本性收入,不仅在高度上有天花板限制,而且也与国家的创新驱动息息相关。此外,对于垄断性行业从业人员的高收入,应予以适度“调节”,原因在于,这类群体的高收入并非其智力回报,而是垄断福利,不具有权利义务上的对等性。对于“非法收入”,要以对历史、对人民、对未来负责的战略定力推进,通过大幅提高非法、不当致富成本,降低社会投机心理、捷径心理,为勤劳共富创造良好条件。

四是要维护社会保障体制的分配正义功能。弱势群体、贫困人口是影响共同富裕的最大短板,也是维护分配正义的薄弱环节。构建制度化的保障体系,对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有着“托底”功能。随着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绝对贫困已经成为历史问题,但相对贫困成为新的挑战。与绝对贫困的物质性、生存性、长期性相比,相对贫困的特征表现为隐蔽性、边缘性、动态性、相对性等。这使得相对贫困问题常常无法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极易成为各类经济社会政策的盲点。受政绩考核压力影响,绝对贫困本身也并不受地方政府话语体系的欢迎。但不容忽视的是,贫困家庭自身经济社会条件的脆弱性,使得反贫困事业很难一劳永逸。如果叠加更加充满挑战的经济周期因素,脱贫人口的返贫可能性大幅提高。为此,应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构筑起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屏障。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当前最大的挑战就是收入与支出的剪刀差越来越大。自2020年起,为应对疫情冲击,纾解企业困难,实现保就业稳增长目标,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措施,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相关措施减轻了企事业单位的运营负担,但也使得主要社会保障项目收入大幅减少。为维护社会保障体制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应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对于暂时性的失业者、突发性因病无法工作者等特殊群体,由国家财政兜底,在一定期限内,如,6~8个季度内,为其提供社会保险资助或补缴,或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50%~80%的缴费折扣照顾,视同其足额缴纳,确保困难群体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网络的有效覆盖中。除此之外,针对主要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缺口问题,应提前谋划,通盘考虑,探索通过财政或中央企业利税转移的方式来予以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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