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外部监管若干问题研究

2024-01-31 03:55乔慧高荻
检察风云 2024年2期
关键词:合规监管机制

乔慧 高荻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向纵深发展,合规考察外部监管质效已成为影响企业合规建设有效性和司法制度权威性的重要因素。应从健全监管机制、拓宽适用范围、完善制度构建、落实履职保障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充分发挥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效益。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成立不同层级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组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机制。

这是司法机关引入外部专业力量协助企业合规监管的又一制度性创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四梁八柱”已初步建成。

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进程中,第三方组织既能凭借专业背景给予企业合规建设针对性指导意见,又分阶段向各参与方报告企业整改的进度和效果。可以说,第三方组织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设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推行第三方组织合规监督考察,基本形成了涉案企业合规的中国方案。如要完成第三方组织由体系性向制度性的转变,就要遵循其中的基本逻辑,回答好几个基本问题:一是是否所有涉案企业合规均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二是第三方组织选任和考察评估标准问题;三是如何有效监管和专业监管;四是如何完善第三方履职保障以促进改革的长效性。

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必要性问题。第三方力量参与监管是否具有必要性是每个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都需要首先判断的问题之一,要统筹考虑专业人员资源、司法办案质效与企业合规建设实效的有机统一。根据实践經验,并非所有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均需借助第三方监管力量,对于内部架构全面、合规底子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应刺激“内脑”发挥作用,进行改善型合规建设。把更多专业资源向合规基础条件薄弱的涉案企业倾斜,帮助其进行构建型合规建设。

第三方监管的中立性与专业性问题。中立性是监管工作客观真实的保证,这意味着第三方组织人员与涉案企业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存在影响公正评价的其他情形。一般选任的第三方人员人数依据涉案企业规模、合规实际要求以及需完成的工作和对接的事宜确定,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虑,如果人员数量过少,也有可能影响中立立场。

专业性是独立性基础上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质效的重要保证。这意味着相关人员拥有相应的监管能力和专业素质,在案情所涉特定领域拥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成为人员选任的必备条件。

第三方监管考察的标准化问题。第三方监管组织提供的考察评估报告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并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考察验证第三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但一般在现场有限的时间内很难验证全部过程、穷尽所有事项,因而原本属于参考性、建议性的监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影响司法处理决定的意义。从更深层次来说,这便涉及“实质合规”的评判标准。作为临时性工作小组,不同行业背景的专业小组会造成评估侧重点和标准的不统一,同一小组内部也可能发生评估意见冲突,产生相似案情、不同评价的现象,影响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

第三方专业人员选任的科学性问题。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职人员、专家学者、律师、税务师、会计师、企业家代表组成,一般以各基层(区级)为单位,具有明显地域性特征。通过专家库抽取的方式产生针对个案的临时性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之间的协作情况及配合程度对于企业合规整改效果尤为重要,然而人员选择的随机性在客观上造成成员之间的协作配合需要一定时间进行磨合。

经费保障等配套措施亟须完善。经费类目大体包括企业自身合规建设的成本投入、第三方专业人员产生的费用以及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必要开支等三方面。第三方专业人员的经费除了工作应当支出的成本费用,还需要基于时间、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给予专家一定报酬。如果合规工作长期是义务的、无偿的,则会打击专家参与合规建设的积极性。尤其是进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铺开的阶段,早日完善配套保障措施迫在眉睫。

加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监督指导。对第三方组织实施有效监管的责任主要在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管委会应增强对第三方组织监督的多元性和透明性。一方面,加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成的多元性,以多方监督增强合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第三方组织需要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管委会通过第三方工作的定期报告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程,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改难题,实现动态化管理和实效性监督。

拓展第三方机制适用范围。当前企业合规主要聚焦企业涉税类犯罪,第三方机制在案件适用上较为单一,此后需进一步拓展适用范围,重点聚焦企业涉生产经营类犯罪,使更多非涉税经济金融类案件通过专业外部力量,实现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科学性与现代化。

在遵循必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在企业申请和检察机关决定适用两类情况下,充分保障财务会计人员、法律人员、税务人员等专业人员的多方参与,保证第三方机制适用的普遍性。

完善第三方组织选任制度建设。启动第三方机制后,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的运行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客观中立、专业高效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保证专业人员的可信任度和第三方报告的可信赖度,以提升其权威性。审慎选任资深从业人员,根据涉企合规需求和犯罪特点,分类分别考察,避免外行考察内行的错配情形。同时,从省级层面统筹规划,通过科学的选任机制减少第三方监管人员“挂名”“参团”的可能性。

明确和细化合规考察评估标准。对于拟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量刑建议缓刑等决定,应当公开合规整改全部书面材料。必要时,应当由检察机关按照审查案件听证相关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邀请案件侦查人员、第三方管委会成员单位、第三方监管组织组成人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涉案企业等到会发表意见,并由检察机关综合考察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作出决定。

如遇到认定合规整改不合格、未达标等情形,应及时书面告知企业涉案有关决定,并将决定所依据的材料文件公开,接受监督。告知后,仍需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以此确保第三方参与时有章可循、规范评估。

落实第三方专业人员薪酬保障。为保证涉案企业合规长期运行,合规整改初期,对于第三方组织人员薪酬,可由财政负担或专项基金兜底;与企业有关的合规成本由企业自身承担,这也符合自我担责理念。在合规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合规整体意识有所提升后,可考虑由涉案企业承担合规整改经费支出,完成市场化转变。

(作者单位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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