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映钦 刘汉全
摘 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不同于早期的电信网络诈骗,跨区域跨国界的特点导致法域不同、国情不同,使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国际警务合作的开展颇有难点。电信网络犯罪的跨境特征日益突出,从国际警务合作的层面上对跨境警务合作重要难点的管辖争议以及涉案财物追还问题进行研究,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法律基础、加强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推进与完善、建立相关资产分享制度以及以区块链为例的高新技术等4个方面为对策,以求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做到解决预防。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犯罪;警务合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1.059
国务院于2016年2月正式将河北省丰宁县、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西省余干县、湖南省双峰县、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和海南省儋州市等7个地区列为第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整治区域。该部分地区遭到重点治理之后,这些地区的犯罪团伙开始向其他区域转移并通过管辖争议等问题以规避侦查机关的侦查,这些地区的犯罪团伙尝到甜头后,其他地区的犯罪团伙也开始有样学样,使得电信网络诈骗有如病毒般开始从区域向全国乃至周边国家蔓延,成为一种跨区域、跨省份乃至于全球性犯罪问题。
1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特点
1.1 主要犯罪实施过程在境外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主要的犯罪行为都在境外实施。首先犯罪团伙将诈骗窝点设置在境外,在诈骗窝点设置机房通过VOIP电话或者网络等形式对国内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其次,通过网银转移赃款的涉案银行卡,经查询,IP地址多数在境外;再次,涉案赃款流向境外,被骗资金被诈骗对象转移到犯罪团伙所准备的银行账号后,会被迅速在境内取现后向境外转移或是直接在境外取现等多种方式流向境外;最后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在境外,犯罪团伙仅通过VOIP电话或者网络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未与被害人有任何实际接触,同时,在得手后对于涉案赃款的转移也是在境外依靠网银转账等形式进行转移。
1.2 整体组织呈现集团化且分散于不同地区
从电信网络诈骗出现至今,诈骗手段不断更新换代,早期广撒网式拙劣的诈骗方法早已在各方面宣传下被人警惕,人民群众对于此类案件的戒备心理逐步提高。犯罪分子为了提高犯罪成功率转而开始以各种方式收集诈骗对象资料,设计各类型骗局。为了提高诈骗效率,犯罪团伙进而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的迹象,集团内部分工明确,横向上呈现出各类分工,例如负责ATM取钱的“车手”、负责电话诈骗的、负责收集诈骗对象信息的等,纵向上呈现出类似公司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每个部门相互独立存在,分散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纵使一个部门被抓获,其他部门也能正常运行,余留的犯罪分子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甚至可以自立山头,使得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开展难度极大。以31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为例,2010年12月,重庆、陕西、湖南、福建等地相继发生多起数额巨大的电信诈骗案件,台湾也发生多起民众被诈骗案件,调查发现一涉及两岸和柬埔寨、印尼等国的特大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总共有170余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从柬埔寨、印度尼西亚以及马来西亚3个地区押解回大陆。
2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警务合作的难点
开展国际性警務合作是应对威胁的必然趋势,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这类跨国犯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现行阶段警务合作的各方面皆存在以下难点:
2.1 案件管辖争议
首先,立案侦查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第一步,在此阶段打好基础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确定管辖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在该阶段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实际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跨区域问题严重、犯罪链条长,公安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有限,因此容易出现管辖争议,导致难以形成合力的情况。而犯罪团伙则会凭借上述管辖争议的问题,积极通过跨区、跨国以及外籍人士身份等方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利用互联网及现代通信工具的高效性,公安机关忙于处理管辖争议时,不法分子则趁机转移藏匿窝点或瓜分挥霍涉案财物,使得后续涉案财物的追回难度极大。
我国与越南签订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当我国请求时,越南当局应将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引渡给中国司法机关处理。但当犯罪团伙在缅甸作案时,由于犯罪行为地所在国缅甸并未与我国签署相关《引渡条约》或《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即使中方请求引渡犯罪嫌疑人,缅甸当局有权拒绝,同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其次,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团伙在被其他国家公安机关依照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抓获,由于犯罪结果地并不在该国家,该国司法机关在未能够收集到充足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如果综合上述两种情况,则会出现,一是该国可以拒绝引渡犯罪嫌疑人,二是即使进行了审判,当地的司法机关也会因为缺乏犯罪证据,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最终导致犯罪团伙难以伏法。如表1,不难看出在电信网络诈骗涉案国家中,存在上述情况所述的管辖争议地带。
2.2 涉案赃物追还问题
关于涉案赃物的追缴、返还、退赔问题不仅是电信诈骗普遍存在的难点,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更是遭遇到了新挑战。
2.2.1 涉案资金流向分散且迅速
涉案资金起初存在于各个诈骗对象的银行账户中,但最终通常以实物现金的方式流通到犯罪分子手中,在诈骗对象将涉案资金转移到犯罪团伙事先备好的银行账户中,再将赃款迅速进行拆分,同时安排分散于各地的同伙用不同账户对赃款进行提现,再照上级指令将赃款汇到指定账户,实现赃款的汇集。期间可能伴有洗钱公司对于赃款的洗白,最终将转移赃款转移境外。由于整个过程经历多个步骤,侦查人员需要对大量的银行账户进行追查,分辨各个银行账户开户人信息,明确赃款去向、提交追缴证据难度极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流通迅速的特点,资金的分散和转移的速度极快,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拦截,赃款就会被犯罪团伙瓜分挥霍,使得后续的财物追还难度极大。
2.2.2 成熟的产业链条使得转移隐蔽性强
电信诈骗由于发展多年,已经具有完整的灰色产业链条,从源头的信息获取到最后的赃款转移等多个步骤都有专门的团伙负责,可以无缝对接下游犯罪的洗钱行为,在极短的时间里对赃款进行清洗,使其能够便于转移。洗钱公司在赃款转移中“功不可没”。
跨境转移赃款的隐秘之处在于:第一,行为手段隐蔽,由于支付方式的网络化,传统转账的交易方式逐渐式微,转账、汇款只需要通过虚拟的网络账号;第二,行为主体隐蔽,犯罪团伙通常以盗用、窃取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诈骗行为,现有的监管方式很难发现此类通过正常的账户进行资金清洗的犯罪手段,同时尚且存在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未能贯彻落实用户实名制,或是对于虚假的身份信息难以识别,使得犯罪团伙有钻法律漏洞的可能。
2.2.3 尚不成熟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跨境追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及防止涉案赃款遭到损害、转移或灭失,请求国一般会向资金所在国请求司法协助,对涉案赃款进行监控、冻结、扣押、没收直至涉案赃款的追回。由于各国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导致跨境追赃很多时候在实践中难以顺利进行。
首先,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下游犯罪,我国对于洗钱罪的构成必须有上述上游犯罪的存在,且由于金融诈骗罪中不包括电信诈骗罪。同时,我国对于洗钱罪的量刑较轻,不同于国际上对于洗钱罪的一贯惩治力度,使得国际不认可与我国合作。
其次,我国仍未与部分国家达成常态化警务合作机制,与许多国家的司法合作仍缺乏相关的外交基础,只能通过平等互惠原则进行外交磋商,进一步的刑事司法协助方面仍存在显著难点,导致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及赃款追还等问题上无法顺利开展。
最后,我国的资产追缴制度尚需规范与完善,在跨境追赃的实务中存在很大难点。由于资产流入国协助我国侦查机关对于赃物的追还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等资源,我国缺乏相关奖励机制,例如资产分享制度,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资产流入国在对我国进行司法协助时积极性不高,怠于配合我国警方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与国外警方的警务合作,为境外追赃工作的实际开展上带来巨大挑战。
3 完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警务合作的建议
3.1 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基础推进警务合作
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争议问题,关键点在于我国侦查机关能够有法可依,而我国现有国际警务合作的法律依据分别为国际公约条约、双边合作、区域执法合作及国内法。与我国签订《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尚未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则可依据《公约》请求缔约国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开展相关的警务合作。同样鉴于《公约》的内容相对完善,所以该公约缔约国与我国签订的相关《引渡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文书中并没有规定所需的合作内容,则可以依据该公约为基础开展。要解决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管辖权可能出现冲突的矛盾,应在《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围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原则,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首先要依据公约原则确定刑事管辖权,并以有限扩大属地管辖原则为主,针对不同的特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别适用属人和保护管辖原则,以优先受理原则为补充。
3.2 加强引渡条约及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相关的建设和完善
我国目前已签订引渡条约及刑事司法合作条约相关的国家有81个,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且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较少,在条约前置主义的制约之下,导致犯罪分子很容易借此逃向这类国家,从而造成前文所述的警务合作难点,而在缺乏相关条约的情况下,实践中只能通过平等互惠原则进行外交磋商,成本高,从引渡成功率综合因素考虑,存在巨大不确定性。
现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相关规定不够完善,部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甚至缺少如何追缴犯罪所得或收益的规定。如与印度尼西亚于2006年生效的《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仅规定了犯罪所得的移交,但对于如何协助追缴却没有规定。相关的条约不够完善则会导致警务合作时的无法可依,使得相关工作的开展难以进行。所以不仅是继续加强《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同时也需要对现有签订的条约进行完善细化。
3.3 建立相关资产分享制度激励被请求国
当开展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时,不仅需要被请求国人力物力以及时间的投入,同样对于涉案赃款的追还也会一定程度影响到被请求国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同加拿大签署的《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以被害人优先受偿原则为前提,将合法所有人的涉案财产返还后,剩余的难以甚至无法认定合法所有人的财产,将会根据警务合作过程中协定缔约方的贡献程度进行分享。该制度对于被请求国能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在没有该类制度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对于追缴赃款将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时间,长此以往被请求国得不偿失,对于追缴赃款持有消极态度不利于国际警务合作的有效推进,而在合理使用被害人优先受偿原则的前提下,即一般情况下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但是查获金额有限,在偿还被害人后资产不足或没有剩余资产,则资产分享制度同样无法起到有效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对被请求方作出适当的补偿,而资金的来源则可以考虑建立相关专项资金。该制度将有效促进国际警务合作中涉案财物追还的进行。
3.4 以区块链技术为例探索赃款追还新模式
对于赃款追还,需要对于资金流转的方式与去向进行时刻把握,能够尽快及时地掌握关键信息,区块链技术的产生以及发展一定程度上不失为一种新的探索方向。首先,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基于共识建立信任、信息不可篡改等特征。在整个区块链网络上,所有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都以区块的形式储存在区块链上,对所有人来说这些信息是相对公开透明相互关联的,并通过分布式存储技术储存到了每一个节点的本地账本中,数据无法被篡改且可追溯,侦查机关只需获得密钥解锁相应数据的访问权限,即可通过区块链准确查处涉案洗钱活动。当掌握了准确及时的资金流向时,将极大地提高赃款追还效率,所以不仅是法律法规层面的探索,同样以区块链为例的高新技术层面的探索同样是对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难点的有效尝试。
参考文献
[1]中国加拿大签署.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EB/QL](20201002)[20210408].https://www.timezls.com/2016/09/sharing-and-return-of-forfeited-assets-extradition-treaty.html.
[2]张豫辰,吴照美.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學院学报,2019,29(01):2729.
[3]丁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中的跨境合作问题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17.
[4]于超.论依托《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D].云南大学,2018:20.
[5]林晓轩.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J].中国金融,2016(08):1718.
[6]王晨宇.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反洗钱领域的应用研究[D].山东大学,20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