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模式:是否进程中趋同

2024-01-26 12:32
北方经贸 2023年12期
关键词:赤道金融业务商业银行

杨 庆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湖南 张家界 427000)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中和。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以此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曾明确提出“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同时,2017 年12 月19 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我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2018 年11 月26 日,生态环境部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8 年度报告》,该报告指出碳交易市场总共纳入企业总数约3000 家,北京、上海、深圳等7 个试点地区累计成交量达到2.7 亿吨,成交金额超过了60亿元。2021 年,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开启,交易中心为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设在武汉,截至2022 年7 月20 日,全国碳交易市场累计排放额度成交量超过1.94 亿吨,累计成交额达84.95 亿元。而我国商业银行作为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其碳金融创新模式必然依托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现阶段,碳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突破传统金融发展、实现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式的基础,因此,学术界针对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模式的研究十分重视。

《京都议定书》是针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条约,该协议兴起之前,各国商业银行针对碳金融创新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然而,随着商业银行对经济全球化的适应和调整,近年来出现了一种碳金融创新模式的趋同化现象。本研究主要以国际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模式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对其中的不同碳金融创新模式进行一般性分析,并追踪其在时间上的进化过程,揭示对中国商业银行的有益启示,进而提出完善中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模式的对策与举措。

二、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普遍采纳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首次明确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标准,为银行评估社会风险和管理环境提供了标准准则。虽然没有法律规定的效力,但却是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国际行业标准。截至2018 年3 月,全球37个国家的92 家金融机构将赤道原则运用于国际项目债务融资,覆盖了约70%的新兴市场(刘盛,2018)。国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判断依据上还有许多不同之处,说明不同商业银行在对赤道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差异,也反映出各商业银行对碳金融项目融资的创新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随着赤道原则的盛行而减小,具有相同的发展趋向。

花旗银行运用“赤道原则”后,绿色信贷规模不断扩大,同时,还设立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绿色信贷项目的牵头组织工作,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ESRM)体系运用于全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并将其嵌入信贷管理系统,对环保和社会风险评估实施严格的流程约束。

2003 年,汇丰银行就采纳了赤道原则,并提出绿色金融理念,充分考虑社会责任和人类长远发展利益。不仅将赤道原则适用范围从单一的项目融资扩展到项目咨询顾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服务,而且还制定了项目融资的内部手册,相继出台了林业、化工、能源、矿产等行业的融资指引,并特别规定了禁止介入的信贷领域。

2002 年,荷兰银行提出了赤道原则,并将其运用于金融创新方面,开发了一系列产品和服务,包括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生态环境基金、小额贷款等。其中,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包括一些用于投资于可持续发展的公司基金和贷款产品,如主要投资于全球遵守可持续标准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通过绿色信贷,荷兰银行为保护环境的融资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

2003 年,瑞穗银行采用了赤道原则,平衡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承担了相关的社会责任(刘博,2016),并开始制定操作手册和内部操作程序,其中包括38 个行业的实施细则。2004 年10 月,完成了《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手册》的编制,并将其应用于世界各地的项目融资和金融咨询活动。赤道原则的采用和实施,极大地提高了瑞穗银行的声誉和业绩。

(二)碳金融激励政策呈现相机抉择的特性

相机抉择是指政府在进行需求管理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各种调整措施的特点来决定和选择应该采取的措施。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往往具有信息、技术和风险管理的优势和影响能力,致使碳金融创新明显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创新。政府通过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采取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利率优惠以及风险补偿的方式激励商业银行进行碳金融创新。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会对碳金融市场产生反馈,将增强消费者信心。目前各国具体政策制定都有自己的特点,但都强调碳金融激励,政策相关性和协同效应越来越明显。

美国在1990 年《超级基金法案》中首次提出商业银行应该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要求对发放的绿色信贷项目资金承担永久责任。在此之后,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了多部针对商业银行环境保护和绿色信贷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发放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商业银行十分重视相关规定。美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同时,还规定了配套的激励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在税收政策方面,1978 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能源税收法案》,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设备的前10000美元,可以抵扣首付2000 美元的30%和随后支付金额8000 美元的20%的应纳税额;在财政政策方面,如设立专项财政基金,鼓励中小企业加入低碳产业;在信贷政策方面,如对从事环保产业的中小企业信贷实施利率优惠和风险补偿。

英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绿色信贷认定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例如,应该鼓励企业发展清洁能源,走绿色低碳之路。在税收政策方面,2010 年颁布了《能源税法案》,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设备的企业,可扣除所得税的20%-30%;在信贷优惠政策方面,政府为环保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商业银行优先贷款,降低贷款利率。例如,德国政府鼓励企业发展绿色产业,支持商业银行提供贴息贷款给节能建筑行业,环境部可提供高达30%的贴息贷款,政府每年还会给予环保企业一定的奖励。

日本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绿色项目与企业。例如,从事绿色产业研发生产的企业可以申请税收、融资、利率等各种补贴和优惠;从事循环经济发展和绿色投资的企业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绿色信贷资金支持;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从事节能行业的企业可以优先贷款等优惠政策。

(三)碳金融业务创新模式在相互借鉴中趋同

碳金融业务的创新在商业银行发展进程中呈现出趋同性,成为一种业务模式的相互借鉴,相互协调。各国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方面不断创新,例如,绿色信贷业务、表外业务以及中间业务方面的创新,这种创新在全球化进程中日趋相同。

在绿色信贷业务创新方面,商业银行拥有较强的业务创新能力,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为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市场基础。例如,美国针对信贷业务成立了专业的绿色信贷部门,为绿色融资项目提供资金,富国银行免除绿色建筑初始保险费支持绿色项目的开展。表外业务创新方面,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共同设立了低碳项目私募资金,投资于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行业;积极发展碳债券,将债券收益与碳价相挂钩,募集资金;欧洲商业银行很早进入碳金融交易市场,例如比利时富通银行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碳金融衍生产品、碳期货及碳掉期等业务;荷兰富通银行开展了碳排放权证券化产品,建立了碳金融业务体系;荷兰银行推出了与气候环境指数相挂钩的碳基金产品、与新能源相关的碳金融理财产品。在碳金融中介业务创新方面,商业银行开展了三种低碳业务,包括:碳金融咨询、理财、顾问业务;登记、托管、结算等账户管理业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和信用增级与信用证服务。美国银行围绕碳信用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发展电子商务;荷兰银行以其丰富的碳交易经验和广阔的平台为全球客户服务,为碳减排项目双方牵线搭桥,提供融资担保、购碳代理、咨询等中介服务,获取收益;韩国光州银行推出了“碳银行”计划等业务。

(四)碳金融交易平台正在世界范围内变得普遍

近年来,碳金融市场发展不断成熟,交易规模日趋扩大,自《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碳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最具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各国也纷纷建设碳金融交易市场。目前,最具影响力的三大区域性碳金融交易体系为欧洲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澳大利亚碳排放权贸易体系(GGAS)和美国区域性排放权交易体系(RGGI)。除此之外,全球还有20 多个碳交易平台(高清霞、陈琪、志学红,2018)。碳金融交易平台发展前景广阔,正在世界范围内变得普遍。

欧洲碳金融市场交易量大,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经验,将减排目标和减排区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具有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和基础设施、总量限制交易系统、公平透明的碳排放权配额机制及合理的碳补偿机制等。韩国2015 年正式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构建了碳交易制度模块,推行了碳基金制度,设立了碳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规范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设有专门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部门,较为完善的碳排放量追踪、管理、查验体制等。日本2005 年启动了自愿排放交易体系,共有300 多家公司参与自愿排放交易体系,中小企业成为主要参与者,政府鼓励发展节能技术,长期采用综合措施和计划,允许民间投资进入碳融资领域,同时在碳交易市场以日元定价,通过将主权货币与碳资产和碳融资绑定,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竞争。

(五)碳金融风险管控机制被广泛引用

引入碳金融业务后,商业银行风险更加明显,碳金融交易涉及资金规模大,基于项目投资回收期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各国政府和商业银行对风险监管较为严格,这种监管模式随时相互融合,差异化不明显。2005 年《京都议定书》签订,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机制(JI)和碳排放交易(ET)开始运行,形成了基于项目和基于配额的两个碳排放交易体系,此后碳金融体系也迅速发展起来,伴随着风险监管机制的开展(张妍、李玥,2018)。各国政府和商业银行进行风险防控时所采取构建碳金融风险管控机制,已经成为共同趋势。

构建碳金融风险管控机制最重要的是政府为碳金融风险的防控提供政策支撑,对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信息进行披露,但信息披露规定呈现相机抉择的特性,所以需要商业银行同时进行内部提升风险识别与防控能力,内部防控与外部监管相结合,这是国际普遍做法。例如,在政府层面,欧盟就拍卖规则、配额分配、公众对碳市场的知情权等进行立法规定,保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易兰、鲁瑶、李朝鹏,2016)。美国各区域、州出台了针对该区域(州)的法律文件对碳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商业银行层面,大型商业银行积极引入“赤道原则”,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持续关注国家政策导向,响应国际气候环境相关会议决议,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会相应调整碳金融风险监管政策。

三、全球化推动碳金融创新模式趋同化

(一)碳金融市场全球化

碳融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随着全球碳交易市场发展趋于成熟,商业银行作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碳金融创新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世界各国就应对温室气候变化达成了共识,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的签订。所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不仅需要适应国内的政策和法律制度,还要通过创新模式的调整来适应国际碳交易市场。这种调整导致了各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模式的相似度增加。

(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趋同

各国政府和商业银行为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各国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具体内容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观念一致。例如,在国家层面,各国政府制定的碳金融激励政策普遍采取税收减免、利率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碳金融业务信息披露义务,加大对碳交易风险业务的监管等;商业银行层面,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交易,搭建国内碳金融交易平台,对绿色环保企业贷款给予优惠等。最终,碳金融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趋同是各国政府和商业银行基于国际环境不断改变、优胜劣汰的结果。

四、相机抉择的稳定性减弱

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在一段时期内会维持相机抉择的稳定性,但随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这种稳定性将会减弱,国家政策的制定会借鉴国际模式,最终,会迫使国内政策环境的变化趋于国际化,呈现一定程度上的融合。

(一)路径依赖的影响

路径依赖是指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现在可能的选择。由于各国存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异,致使相关环境政策及碳金融业务发展的多样性,但随着中国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进程加快,原来的政策也会相应调整优化,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模式在国际国内双重影响下趋同化明显,但不会脱离原来的业务模式,是对原来业务模式的继承与发展。例如,绿色信贷业务方面,各国普遍采取了赤道原则,兴业银行作为国内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其创新模式并不是国际模式的照搬照抄,而是在本国业务模式基础上的创新。

(二)制度创新的需要

制度创新是指能够使创新者获得额外收益、对现存制度的变革,例如政治经济制度和银行制度等。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针对碳金融发展强制实行某一制度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国际环境的变化,为了顺应时代发展而制定的制度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但制度变迁的过程仍类似于一种进化趋同的过程。

尽管各国的金融制度和银行制度不同,但在碳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会不断渗透于创新模式中,促使创新模式在国际化进程中融合,而相机抉择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但由于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需求,这种稳定性会随着碳交易市场国际化而减弱,碳金融创新模式国际化趋势明显。

五、趋同化进程中我国碳金融创新模式的路径选择

(一)采纳赤道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控制碳排放,同时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管理层逐渐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和发展可持续经营策略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有利于避免信用风险、社会风险、政策风险和环境风险。而赤道原则作为国际公认的行业准则,有利于银行评估与社会风险防范,多个国家的商业银行采纳了这一原则,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只有兴业银行和江苏银行采纳了赤道原则,显得相对滞后。商业银行应努力将赤道原则运用于融资项目的信贷准入、审批及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控绿色信贷业务的准入机制并设计具体适用于本行的绿色信贷操作手册,完善融资项目的信贷审批流程,对融资项目进行贷后管理等。从而顺应国际趋势,走低碳发展道路。

(二)外部约束与内部控制有机结合

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碳金融激励政策,并要求商业银行对其经营业务进行信息披露,完善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碳金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同时加强商业银行内部信贷与风险管理。这种外部约束与内部控制、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值得我国借鉴。近些年,我国政府部门以税收减免、财政补贴、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激励银行碳金融创新,政府的激励政策是企业进行环保项目投资的动力,有待进一步深化(韩丰霞、肖汉杰、彭定洪、霍姝宇,2017);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符合中国国情,例如需要考虑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大型银行控股形式不同等。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大碳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增加投资者信心;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管理经验,制定碳金融发展规划,引进碳金融相关人才;大力推广碳金融理念,借助政府的力量加大对碳金融理念的宣传力度,让碳金融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三)推动碳金融业务模式创新

目前,CDM项目相关服务与绿色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的重点业务,而规避风险的碳金融衍生产品较少,碳金融理财产品创新力度不够,碳金融衍生产品发展不足,整体业务层次较低等。基于国际商业银行经验促使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首先,加强国际合作,引进碳金融高端人才,中国对西方碳金融知识体系的学习有着强烈的需求,应加强国际合作,同时注重本国人才培养。其次,加大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结合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创新模式,借助“赤道银行”经验,创新发展思路,推动碳金融业务模式创新。例如,在绿色信贷业务创新方面,调整并优化信贷结构,将贷款资金流向低碳行业,严格控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健全信贷管理机制,参照“赤道原则”标准,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在中间业务创新方面,商业银行应该拓展业务范围,实现碳金融业务多样化发展,积极开展碳金融理财、咨询服务和碳基金托管等中间业务;在表外业务创新方面,拓展低碳项目的资产证券化、碳期货和碳掉期等碳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等。

(四)参与碳交易市场,健全碳金融交易平台

2016 年,人民币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纳入特别提款权,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加上我国2017 年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其发展逐渐成熟,但碳交易权定价主要以欧元和美元为主,其主要原因是背后有强大的金融业为支撑,国内碳资产价值被低估,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对碳金融相关业务的定价能力相对不足,不足以支撑整个碳金融产业。政府应该积极把握人民币国际化机遇,进行系统规划,加快人民币碳排放权定价进程,提高我国碳交易的议价能力,将人民币与碳排放权挂钩,提高人民币在全球碳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商业银行应当以此为依托,大力发展碳金融业务,加大国际项目合作,促进与国际环保组织机构的协作交流,提升我国在碳金融交易中的主动权和发言权,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选择合适的碳金融发展模式,创新碳金融产品,实现多元化经营,成为有国际竞争力的碳金融交易平台。

(五)构建碳金融风险管控机制

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与传统创新模式不同,风险不确定性大,因此,有必要加大对风险的防控,这就需要政府和商业银行联合,共同促进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政府方面,国外碳金融风险控制较为完善,应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防控机制(杜莉、王利、张云,2014)。首先,政府应该为碳金融风险防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碳金融交易制度,例如,完善碳金融交易体系,发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和指导作用;在碳金融交易平台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指导碳排放交易所实施监管,设立相关风险防控准则;对涉及碳金融业务的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等。其次,商业银行应该提升自身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能力,例如,建立全面的碳金融风险预警长效机制,对碳金融风险进行预防;设计完备的碳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用科学手段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建立严格的碳金融风险责任追究机制,追究风险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升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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