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慈善服务?
答:《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问: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吗?
答:可以。《慈善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问: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有哪些规定?
答:《慈善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问: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有什么要求?
答:《慈善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问: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服务前,应怎么做?
答: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问: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开慈善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慈善法》第七十条规定:(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问: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哪些信息?
答:《慈善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有何时间要求?
答:《慈善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问:慈善组织哪些信息可以不公开?
答:《慈善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问:慈善组织取得收入需要纳税吗?
答:《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问:企业当年捐赠总额超过总利润规定数额的怎么扣除?
答: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如何减征税收?
答: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问:受益人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否要纳税?
答:《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问: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是否有优惠?
答:《慈善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问:学校如何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
答:《慈善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问:捐赠人的捐赠对慈善项目可否冠名?
答:《慈善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问:发现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行為该如何处理?
答:《慈善法》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慈善法》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罚款、警告、没收、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哪些机关处理?
答:《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