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 欧阳峰
父亲抱着不满1岁的儿子与机器人合影,某博主拍了段视频发布,可孩子的面容竟被打上污损形象的贴纸,由此引发了婴幼儿肖像权纠纷。
2023年1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该典型案例,并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婴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裁判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予以特殊保护。
2021年9月10日下午5时,家住广州市的万林抱着儿子万小萌逛街,步行至某影城附近。广场中央很热闹,凑近人群,原来是变形金刚造型的机器人在表演。根据现场观众的议论,万林得知这个造型就是大名鼎鼎的“威震天”。
看见陆续有人上前与“威震天”合影,万林也想着让快满周岁的儿子留下纪念,于是,他使用婴儿背带怀抱万小萌,拿出自己的手机,请在场的一名观众帮助拍摄。拍摄完毕后,万林抱着儿子离开了现场。
9月11日,万林的妻子邱雯雯趁着儿子睡觉的功夫刷手机,无意间刷到了标题为“人类幼崽与威震天”的短视频,很像万林拍摄的内容,仔细再瞧,果然是万林父子与威震天合影的画面,万小萌的面部清晰可见。
邱雯雯起先还觉得有趣,问是不是万林自己上传到平台的,万林予以否认。夫妻二人都认为,发布者没有经过家长同意,擅自将不满周岁的孩子肖像在网络流传,并不合适。于是,万林紧急联系新媒体平台,要求删除视频。平台客服人员立即给出答复,将尽快联系发布人,迅速处理。
万林和邱雯雯时刻关注处理进展,次日上午,他们又发现了第二则视频,与前则视频不同的是,万林换成了左手抱着儿子。于是,万林立即在平台上进行举报投诉,客服很快回应称,已经联系上了发布人吉志刚,他应当删除视频了。为了慎重起见,客服将吉志刚的联系方式给了万林,万林随即打电话通知吉志刚删除视频。
没想到,9月13日早晨,万林去公司上班,抽空看了看手机,却发现与第一则视频相同的画面,有所不同的是,万林和万小萌的面部都被打上了“大便”形状的贴纸。万林认为,这是吉志刚对自己进行投诉的报复,气愤不已。
万林多次找某新媒体平台和发布者吉志刚交涉,要求二者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失。新媒体平台认为,平台仅仅提供网络服务,吉志刚发布的三则视频,平台均迅速给予下架处理,尽到了平台的谨慎注意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吉志刚则对万林的诉求没有回应。
2022年3月,万林作为代理人,以万小萌为原告,将吉志刚告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
万小萌起诉称,吉志刚未经婴幼儿的监护人许可,擅自发布含有万小萌肖像的视频,并在视频中丑化、污损万小萌肖像,侵害了万小萌的肖像权,要求法院判令吉志刚在某视频平台向万小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及维权费用5000元。
吉志刚辩称,自己是某新媒体平台的用户。在人人都是媒体人的互联网时代,自己有权利将随手拍到的视频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在发布的视频中,有众多人物的形象,并非只有万小萌一人。由于高大的“威震天”与年幼的婴儿万小萌产生的巨大反差,能够取得比较好的艺术效果,故而将视频主题确定为“人类幼崽与威震天”,其目的是为了传播机器人的造型。在收到平台的通知后,他也及时用贴纸对万小萌的面部进行了遮挡。至于使用大便形状的图案作为马赛克的问题,纯粹是工作上的失误,不存在污损万小萌形象的故意。况且,万小萌尚處在婴儿时期,缺乏对外界事物的感知能力,不可能受到精神损害。
吉志刚当庭表示,同意向万小萌进行口头道歉,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查明,吉志刚是自由职业者,2021年6月起从事自媒体创业。现拥有粉丝数千余人,系作品200+、获赞5万+的视频发布者。法院审理认定,2021年9月10日,吉志刚在某视频平台发布了两段以“人类幼崽与威震天”为主题的短视频,视频内容为现场观众与机器人威震天合照的画面。其中出现了婴幼儿万小萌及其监护人的身影,视频清晰可见万小萌的外貌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保护的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载体呈现出的外部形象应当具有较为清晰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如果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特定自然人,则不应该纳入法律保护的肖像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吉志刚发布的前两段视频含有万小萌清晰的面部特征,能清晰地指向万小萌本人,构成法律保护的肖像。在吉志刚发布的第三段视频中,虽然对视频中的人物进行了打码处理,但因该打码视频与前两段发布的视频内容一致,且未打码视频已经通过网络传播,故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通过对比未打码的视频,能够确认打码视频中的肖像为万小萌,故万小萌对该视频打码的肖像亦享有肖像权。
法院指出,吉志刚在未经万小萌监护人同意的情形下,在某新媒体视频平台公开上传了含有万小萌肖像的两段短视频;某新媒体视频平台根据监护人万林的投诉做了下架处理,且万小萌监护人已经与吉志刚沟通删除案涉视频事宜后,吉志刚不仅重新上传了第三段案涉视频,还对万小萌的头像使用大便图案进行打码处理,污损万小萌的肖像,主观恶意明显。
同时,吉志刚作为具有自媒体创作经验的作者,不应不知道使用大便图案作为马赛克对肖像权人具有的贬损意义。因此,吉志刚在某新媒体视频平台发布该视频,构成了对万小萌肖像权的实质性侵害。
法院强调,虽然拍摄视频时,万小萌不满周岁,尚无成人般的精神痛苦感知能力,但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相关视频已经在互联网公开传播,随着万小萌年纪的增长,其有可能接触到案涉污损其肖像的视频,使其感受到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因此,吉志刚的侵权行为对万小萌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万小萌当前的主观感知能力为要件。
2022年5月31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吉志刚在某新媒体平台向万小萌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以及合理维权开支5000元。一审宣判后,吉志刚没有提出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全部履行了义务。
2023年1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该起侵害婴幼儿肖像权的案例作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公开予以发布。在发布该案例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婴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裁判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予以特殊保护。
方晓霞(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无需具有对痛苦的感知能力,尚在襁褓中的婴幼儿亦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多重的,除了具有使受害人克服心理创伤、抚慰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补偿受害人损害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另一方面,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虽然婴幼儿尚无成人般的精神痛苦感知能力,但侵害儿童人格权利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基于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随着儿童年纪的增长,其有可能接触到侵权行为,进而感受到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