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重要论述的价值意蕴与实践进路

2024-01-20 23:37:16梅,程
传承 2023年3期
关键词:共生公民环境保护

□ 洪 梅,程 呈

1.湘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2.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组织人事处,山东 济南 250306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也是我们党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出发点[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我国生态环境现实状况,遵循问题与实践逻辑,提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2]225,“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2]279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论述。这一系列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表明,我国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地位不断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3],这一论述为我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持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意蕴与实践进路,有助于深入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根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擘画新蓝图。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重要论述的价值意蕴

如何应对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丧失、水资源短缺、荒漠化加剧等难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是对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指导,也是一种理想化的生存与发展方式。从价值层面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原则;从实践层面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生态价值特征;从整体层面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原则

工业革命以来,大机器化生产方式给人类带来了巨额财富,但也加剧了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解决生态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之间的政策协商,还要从哲学层面进行反思,反思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态度、人类在自然界中的权利和义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和谐共生思维承认人与自然相互依存、互利共赢的共生关系,在对人类未来生产生活进行哲学反思和价值守护的过程中凸显其价值旨归,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正确的价值观指导。

从“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价值世界的中心,对自然拥有绝对的主导和控制能力,自然只有顺从人类的意愿才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与人类中心主义不同,自然中心主义认为,自然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自然中的一切生物都有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人类作为自然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同属于生态系统的自然生物负有一定的道德义务。诚然,两种思维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当时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的征服思维会导致人们在实践中毫无愧疚地破坏自然、伤害自然,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同样,过度强调保护自然而忽视人类主观能动性的自然中心主义,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发展。

从本质上看,这两种思维模式都是将人与自然分开,从对立角度思考人与自然关系。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提出,从整体视角出发将人与自然视作生命共同体,实现了从中心论向和谐共生论的范式转变,扬弃了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对立。人与自然之间,既不存在谁占主导的问题,也不存在谁强、谁弱、谁高、谁低的问题,二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生命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2]135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两者命脉相连,和谐共生。自然界虽然有其内在的丰富性和完整性,但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所以人类应该树立敬畏而非轻视、尊重而非蔑视、顺应而非违背、保护而非破坏的生态意识和绿色价值取向,从而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生态价值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为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前进道路。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效率与公平问题的时代回答。现阶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脱离了“先污染后治理”单向度发展模式的窠臼,吸取了“高生产、高消耗、高排放”生产模式的教训,体现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启示我们必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应当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2]275,也就是认识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内在一致性。注重对“绿水青山”的保护,反对以破坏性方式利用“绿水青山”。另一方面,应当依托森林、草原、荒漠、湿地等自然资源发展生态产业,依托木材加工、木浆造纸等传统产业与生物制药、生物炭基肥等新兴产业的协调配合,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彰显了自然价值与经济价值的辩证统一关系,体现了代内发展与代际发展的双赢。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价值选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与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人民的需求层次也发生了变化,更加重视追求精神境界的丰盈与优美的生活环境。因此,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突出鲜明的人民主体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经济发展了,但生态破坏了、环境恶化了……那样的小康、那样的现代化不是人民希望的。”[2]168因此,应该积极开展环境治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自然环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需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着眼于人民“生态需要”的满足,有利于增强人民生活的幸福感。

(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生态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全球性问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提出,为全世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提供了参考。

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与联系性,国家内部和区域之间的环境问题可能会产生“蝴蝶效应”,以至于对全球产生影响。加之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共同生活在蔚蓝地球上的人们早已成为休戚与共、命运相关的整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我们应该坚持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共同保护不可替代的地球家园,共同医治生态环境的累累伤痕,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人类家园,让自然生态休养生息,让人人都享有绿水青山。”[2]94因此,需要全世界人民携起手来,以理解、合作、包容的心态,共同探索和推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治理路径和治理模式。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高度,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出发,倡导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全球生态治理和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一方面,在生态环境治理的理论层面,中国发出“国际社会应当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追求人与自然和谐、追求绿色发展繁荣、追求热爱自然情怀、追求科学治理精神、追求携手合作应对”[4]100的倡议,提出“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把人类活动限制在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4]101的建议,并始终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态度对待生态文明建设。

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中,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全球气候治理、生物多样性治理以及打造绿色“一带一路”等方面贡献了中国力量。在气候治理方面,中国始终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目标和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通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做“联合国气候公约的维护者”和“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的力行者”[5]。同时,中国还秉持“共同但又区别的责任原则”,率先建立“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用于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格局与担当。在生物多样性治理方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加强与各国合作,不断加强保护生物多样性。中国率先出资15亿元人民币,成立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6]。中国还创造性提出绿色“一带一路”构想,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共同造林绿化,共同改善生态环境。这一系列成果表明,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和无私奉献者。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重要论述的实践进路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是认识论问题,也是实践论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方面入手,通过健全生态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倡导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以及培养公民生态文明意识,使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全方位、多角度地为实现这一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原则铺设好实践进路。

(一)健全生态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筑牢制度根基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度建设是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建设,必须依靠法律的约束性、强制性和制度的规范性、导向性来弥补道德自律的不足,实现德治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2]13因此,要通过建立严密的生态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并加快法律和制度的运行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守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安全边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筑牢制度根基。

一是要不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法治环境。首先,可以整理、归纳不同法律中蕴含的生态文明要素,独立成法,加快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通过不断扩充生态文明相关法律的数量,来更好规范生态环境治理和参与主体的行为。其次,以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统摄全局,加快形成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但不同法律之中生态因素有所交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尚未系统化。因此,可以借鉴民法典的编写经验和思路,编纂环境保护领域法典,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条理性、系统性和整体性。最后,应当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坚决处置,震慑违法犯罪者,减少违法行为,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形成与落实。首先,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进生态文明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其次,应当增强生态文明制度的覆盖性和衔接性。拓宽生态文明制度覆盖范围,规划生态文明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实现生态文明治理主体的多元衔接。在已有生态文明建设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基础上填充“血肉”,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最后,应当健全全过程监督和追责体系,以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思路,不断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领导干部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关键少数,应当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发展过程中的权责属性,提高党政机关干部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同时,将资源、环境等生态文明因素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价中,对只顾发展不顾生态的领导干部予以追责,促进生态文明制度落地生根。

(二)倡导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奠定物质基础

党的二十大将“绿色”写入党章,明确了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发展底色。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既是着力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约束重大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好愿望的现实途径,更是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2]282“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3]因此,应当通过调结构、转方式等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奠定坚实物质基础。

一是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调整和优化,促进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在产业结构方面,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绿色”为前提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对传统产业实施生态化、循环化、低碳化转型升级,鼓励发展新兴绿色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及其在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促进制造服务化和服务知识化,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造新的发力点。在能源结构方面,受我国长期“富煤贫油少气资源禀赋条件的影响”[7],煤炭消耗对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为此,应当对我国的能源结构进行低碳化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结构。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使用,降低化石能源的消耗,争取尽快进入以非化石能源为主的绿色能源发展新阶段。在交通运输结构方面,调整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式结构占比,推动“公转铁、公转水”。加快“云巴”“智轨”等新型交通工具的研发、使用和推广,推动全民绿色出行。

二是调整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在生产方式上,以“脱碳”为目标,持续推动生产方式调整,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科技革命,发挥信息技术和绿色生产技术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全过程中的作用,发挥知识型、技能型人才的积极作用,通过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活方式上,“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拒绝奢华和浪费,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风尚”[2]231。在日常生活中引导人们合理用电、用水;选择节能家具、环保产品,时刻践行垃圾分类理念;并形成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理性消费理念,养成绿色消费习惯;拒绝过度包装。通过公民生活方式的绿色低碳化,促进生产方式的绿色转型。

(三)培养公民生态文明意识,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奠定思想基础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其发展与公民生态文明意识提升相互促进。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包含着公民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体现了公民对生态文明的理性自觉,是公民生态文明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社会中存在部分公民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晓度和认同度较高但践行度较低的现实问题,我国应积极探索有效途径,以一体化思路构建公民生态文明意识培育体系,实现公民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互惠共赢,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奠定思想基础。

一是加强公民生态文明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对于生态文明的认知程度。公民对于生态文明知识的了解程度、生态文明理念的认同程度,都需要引导性教育来实现,这是较为直接和系统的动力保障。对于学校教育来说,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较高的生态文明意识。开设生态文明教育课程,实现大中小学一体化,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国传统生态智慧梯度式、渐进式融入学生课堂,培养学生牢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高的生态审美情趣,促使学生养成自觉的生态文明行为。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教育评价体系,对于学生生态文明知识的学习、绿色生活方式的践行加以客观评价,提升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效果。对于社会教育来讲,离开学校,公民较少有机会能够完整、系统地学习生态文明知识。因此,借助多样化的教育渠道对公民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借助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官方媒体的公信力、号召力,宣传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增加公民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和意义的了解。同时借助新媒体平台扩大传播效能。因新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等特点,故而可以通过大数据精准推送,使公民了解生态环境保护人物事迹、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提高公民对生态话题的参与度和讨论度。社区、企业作为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单元,应当定期组织公益讲座、观影、送书、志愿服务等活动,有意识地向公民传授生态文明知识、绿色生活小窍门,使公民自觉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意识。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普法工作,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宣传和讲解,使公民明确自身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具备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让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走入千家万户。

二是拓宽途径,激发公民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热情。首先,应当重视生态旅游产业的开发与利用,通过生态旅游项目,增加公民与美好自然环境接触的机会。一方面,加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自然公园等生态保护与教育基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和开发力度,设计富有特色的基地活动,为公民提供生态旅游好去处。另一方面,依托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绿色旅游产业发展。以优美的自然环境、丰富的生态文化为着力点发展绿色生态旅游,建立完整的绿色生态旅游产业,形成富有影响力的生态旅游IP。利用好生态旅游这一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在实践中激发公民的生态文明情感,促使公民自觉完成他律向自律的转变。其次,鼓励公民参与城乡社区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公益活动,扩大公民参与生态实践活动的范围,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保护的实践行动中,提升公民生态实践能力。当然,亦可以让公民通过旁听生态法律诉讼案件、参与环保听证会等方式,拓宽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渠道与途径,在实践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提升生态文明素养。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是在生态文明建设面临诸多挑战的现实状况下,从唯物论角度出发对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作出的重要回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精髓要义,深入理解这一理念是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把钥匙,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同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我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融合。未来,应当进一步梳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生成逻辑、挖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涵要义、分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意蕴,剖析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关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国内与国外实践。从理念、制度、生态方式、治理主体等方面着手构筑其运行系统,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现铺设实践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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