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与治理探究

2024-01-20 23:37刘元见彭关升
传承 2023年3期
关键词:受害人个人信息诈骗

□ 刘元见,彭关升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室,广西 南宁 530022;2.广西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岑溪 543200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频发,自2016年9月以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文件、司法解释,采取了一系列专项行动,特别是自2020年10月10日起,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在全国开展了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银行卡的“断卡”行动。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1]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含义与常见类型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现代电信、通讯、互联网技术为手段,向社会公众或个人发布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行为相对人支付财物的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刑事犯罪不同,其主要行为、环节发生在互联网或电子通信渠道上,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常见的类型

根据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时使用的方式及虚构的事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

1.网上兼职刷单型诈骗。诈骗分子通过发布网络兼职信息,声称通过“网络刷单”可以返利,一旦有人上钩,就会要求其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在受害人下载安装刷单软件后,诈骗分子在前期会给受害人兑现一部分返利,让受害人深信不疑,之后就会以网络故障等种种理由拒绝兑现,并让受害人继续交纳保证金、解冻金等,从而骗取受害人钱财。

2.冒充网购客服诈骗。此类诈骗犯罪,是诈骗分子冒充网购平台的工作人员,虚构购物退款的事实,取得受害人信任后,以交纳各种费用为由骗取受害人财物。

3.冒充领导、熟人诈骗。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受害人信息后,冒充特定人物与被害人联系,因其事先获取了受害人的信息,更能有的放矢,获得被害人信任,之后便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

4.网络交友诈骗。诈骗分子先通过婚恋、交友等平台与受害人进行接触,抓住对方急于成家的心理,通过交往骗取受害人信任,之后便向受害人推荐投资、赌博项目,使受害人下载安装相关应用软件后被骗取钱财。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

(一)技术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行为人主要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网络、电信对受害人实施诈骗而具有鲜明的技术性特点。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电信诈骗已从依靠人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进行诈骗的传统方式,发展到利用伪基站、“钓鱼网站”、群呼群发设备、携带病毒的链接等科技含量较高、不易被发现的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这种“广撒网”的方式,面对的行为对象范围更广、诈骗成功概率更高、危害后果更严重。

(二)犯罪呈链条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到现阶段,各个环节的分工更加明确,产业化、链条化运营方式更加明显。围绕电信诈骗形成的地下黑灰产业规模庞大,相互之间密切配合, 分工合作实施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利益链条,既有人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也有转移资金、洗白资金的“跑分”者,更有为犯罪团伙收集个人信息、提供技术工具的“技术人员”。只要拥有精准的个人信息,诈骗分子就能有针对性地实施犯罪。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网络犯罪黑灰产业的关键环节[2]。

(三)跨域性

这里的跨域性,不仅指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还包括诈骗分子在链条化、产业化的犯罪模式下,跨区域甚至跨境呈集团化组合在一起,分工合作,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这类犯罪案件呈现出纵横交织、环环相扣的特点,涉及环节众多且人员分散,确定受害人、缉拿诈骗分子,往往需要多地警力协同作战。

除了上述受害人、犯罪分子的跨域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还表现出资金跨域性的特点。在受害人被骗向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资金后,为逃避侦查,这些资金会被诈骗分子在最短时间内进行转移。一笔涉案款项在短时间内被分拆进行五六个层级账户转移是常事,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资金的混堆,给侦查取证、追赃挽损带来极大困难。

(四)案件数量呈高发态势

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7—2021年,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共计28.2万余件,其中诈骗罪案件数量占比最高为36.53%,其次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量占比为23.76%[3]。其中,2018年增加的网络犯罪案件量最为明显,同比上升71.69%,共同犯罪案件量逐年增加,被告人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多以办理贷款、冒充他人身份、发布虚假招聘等方式来欺骗受害人。网络犯罪中,以电信网络为工具的诈骗变得越来越严重。当前,传统犯罪正不断向网络空间蔓延,其中网络化传统犯罪案件数量占网络犯罪案件总数的70.24%(2022年)[4]。在网络犯罪案件中既有随机诈骗,也有精准诈骗。截至2022年11月底,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1万起,同比上升5.7%,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同比上升64.4%[5]。

(五)涉案金额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一般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分子一旦得逞,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件》中,其中黄国良等9人诈骗案中,全国数十个省份近百万人次被黄国良等人以虚构的“民族资产解冻”事实欺骗,以交纳会费的方式向黄国良等人转款6300余万元;童敬侠等7人诈骗案中,童敬侠等人以参与“民族大业”活动为由,发展的“民族大业”组织遍布全国10多个省市,共骗取他人财物合计9500余万元[6]。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境外赌博集团在中国境内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并向他人收购银行账户用于赌博网络资金支付结算,两年间,涉案金额高达90多亿元[7]。

(六)罪名高度集中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一个特点就是罪名高度集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为例,截至2021年底,“帮信罪”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到2022年,全年检察机关以“帮信罪”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已达到12.9万余人[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涉及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跑分提现等各个环节,而其中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等案件尤为突出,这些案件,又主要与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使用相关。此外,为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等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组织人员到国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偷越国(边)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增长较快,2022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起诉人数达到了9300余人[8]。

三、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对策

(一)增强公众辨别能力与防范意识

在冒充特定身份类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对特定身份的人的信任与服从心理。在这种骗局当中,犯罪分子往往会提及被害人较可能相信的细节信息,比如相关姓名或联系电话等,以获取被害人信任。对此,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主动关注类似诈骗案件,学习防诈知识,碰到此种情形应不怕麻烦,尽量电话联系熟人核实相关情况,也可向身边的法律人士咨询。

在传播虚假信息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利用人的侥幸心理或贪图便宜的心理,以利益引诱被害人,通常采取的方式有网购退款、理财投资、兼职刷单等。针对这样的案件,公众应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做到不听、不看、不信,增强自身防范意识。

在“杀猪盘”式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以婚恋交友为幌子,先在各大社交平台或婚恋网站寻找目标,获取受害人信任后,把受害人诱骗到境外博彩网站、炒股网站进行所谓的赌博或投资,在电信网络诈骗行话中,被骗的受害人被称为“猪仔”,而骗取受害人感情的过程叫作“养猪”,到最后进行诈骗即为“杀猪”。在此类诈骗中,甚至有固定的被称为“猪饲料”的聊天剧本、话术。针对此类骗局,公众在网络交友中,聊天话题涉及借钱、带领投资、炒股,应谨慎对待,如确有必要,应选择通过亲自核实对方真实身份,或向他人咨询鉴别对方家庭背景,从而切断犯罪嫌疑人的诈骗链条,防止财产受损。

在招嫖、裸聊类诈骗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色情引诱受害人,当受害人上钩后,再利用受害人害怕隐私被暴露的心理诱骗受害人交出财物,迫使受害人就范。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教育,使其自觉抵制诱惑。同时,公众应该积极参与司法机关的法治宣讲、公开听证会,接受警示教育、学习法治知识,防止自己成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二)电信运营商加强电话卡、通信管理

实施电信诈骗的重要依托是电信网络通信技术,诈骗分子通过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管道发送虚假信息、与受害人建立联系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诈骗活动,受害人即使足不出户也会遭受财产损失。电信运营商对其通信管道的监管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诈骗活动能否得逞。因此,电信运营商应有的放矢,加强电话卡、通信管理。

应严格落实手机卡实名制规定。尽管我国已采取电话实名制措施,但现实中还存在“实卡不实人”现象,增加了对诈骗分子跟踪溯源的难度。电话卡实名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原因之一是开卡团伙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手机卡申办,或直接购买他人手机卡实施电信诈骗。这就要求电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证人是否相符,不能只凭借身份证就开卡;另一个原因是电信运营商疏于对已开电话卡的管理,对一些存在通信异常的电话卡缺乏监管,其应严格筛选和甄别信息传递的异常行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落实手机卡实名制管理制度。

应加强具有群呼群发功能的通信管道监管。根据信息传递行为本身进行监管,是电信运营商对传递信息的用户异常行为进行筛选的渠道之一。首先是针对语音专线业务,语音专线因其具有群呼功能,如专线客户端被人利用,就有可能被人利用该功能进行通信诈骗。运营商应加强语音专线业务接入审查,同时对现存的语音专线再次审核排查,关闭异常的语音专线,从而实现拦截可疑信息。其次,网络电话能够利用互联网拨打被叫方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网络电话,资费便宜,加之带有隐藏、改号功能应用软件的泛滥,诈骗分子对号码进行伪装实施诈骗。电信运营商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网络电话业务接入方式严格审核、控制,加大清理改号软件力度,斩断隐号、改号软件的兜售渠道,从根本上杜绝诈骗信息的发布。

(三)金融机构加强账户开立、使用管理

无论涉案款项经过多少级的账户流转,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实现犯罪目的,始终要将诈骗款项从涉案账户中取出。在这一环节,有专门从事办理或收购银行卡、将赃款转移、取现的人员,持他人身份证、银行卡在不同银行网点甚至跨地区进行取款操作。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行卡的规范管理,形成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最后一道防线”。

央行公布的202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20年末,中国共开立个人银行账户124.61亿户,同比增长10.43%,增速同比下降1.64个百分点,人均拥有银行账户数达8.9户[9]。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先应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规定,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如认真审核开卡人身份信息,杜绝代开卡现象,限制开卡数量以及代理开卡业务;针对对公账户容易开立、查控困难问题,应严格对公账户申办程序,加强对开户证件的审查,对已有对公账户,应进行常态化排查、梳理,关闭人、企不符的可疑对公账户。

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完善资金流转安全保障。第三方电子支付属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因其具有使用限制低、转账支付快捷的优势,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进行资金流动的首要选择。但是第三方支付账户全部在互联网上运行,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由于系统建设原因,难以提供资金流向查询,这为诈骗分子的销赃和提现提供了便利,给案件侦办和追赃挽损带来了极大困难。个人在使用银行卡进行ATM机转账时,有延时24小时到账的功能,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而电子支付平台虽有快捷的优点,但因其即时到账,受害人一旦受骗,资金很难追回。因此,可以考虑在电子支付平台上设置类似ATM 机转账延迟或大额、多次转账安全提醒功能,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加大对违规用户的惩戒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存在可疑交易的账户加强监管,并与公安机关共享监管数据,对出租、出售、出借或购买银行卡的,除暂停其已开立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及限制开立新账户外,应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违反此类银行卡管理规定的处罚提供依据。同时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提供依据,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打击跨境、跨国电信网络诈骗

在境内严厉打击的高压下,大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已经从境内向境外特别是东南亚国家转移,限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面临取证难、跨境协作难、确定管辖难等问题。面对一些涉案人员多、链条长、受害者众、案值大的案件,仅靠某一个县或某一地的公安机关均难以实现全链条打击,只能对在境内实施的下游犯罪、关联犯罪进行惩治,治标不治本。加强境内司法协作、相关境外国外司法协作,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措施。

(五)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

要坚持全面、系统惩处的方针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公民身份证件罪等一些上下游关联犯罪,要突出打击重点,持续深挖,有力斩断犯罪利益链条。

首先,要厘清相关行为的性质,以实现精准打击。如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可认定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电信部门、医疗部门等在从事相关服务活动中,获取了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将这些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达到一定数量或获利一定金额,可认定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账、套现、取现的,可认定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等。其次,电信诈骗具有团伙犯罪的特点,在打击中,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效果,对集团犯罪或团伙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坚决从重处罚。现阶段,在电信诈骗关联犯罪中,涉及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现象较为突出,对于这类人员,需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10]。最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揭示电信诈骗犯罪的行为模式与危害本质,提醒警示社会公众,通过斩断犯罪利益链条,压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

(六)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诈骗分子实施精准诈骗的基础是获得精确的公民个人信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

在大数据时代,各种刷脸、扫码、认证,需要公民使用个人信息的场景越来越多,电话卡、银行卡办理需要实名,支付宝、微信支付、电商、购物平台需要使用人登记注册真实姓名、银行卡号、详细住址,各种互联网应用App均需使用人登记注册个人详细信息,每个人都在“裸奔”,个人身份信息处于更大的暴露风险之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在网民遭遇的各类网络安全问题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网民比例最高,达到了21.8%[11]。当这些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汇集到相关企业后,就变成了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解读后,就能够分析出用户的潜在信息及未暴露信息,甚至为用户贴上标签,为相关企业商业活动服务。而当这些被深度挖掘的信息通过买卖或秘密窃取方式为诈骗犯罪分子获得之后,就有可能被冒用于注册手机卡、银行卡,成为实施诈骗犯罪的工具,或利用掌握的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对被害人而言,因对自身信息隐秘性的确信,面对此类针对性的诈骗,往往防不胜防。

因此,打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全链条作战,也是防治电信网络诈骗不可或缺的一环。首先,互联网企业不得让用户提供超过使用目的范围的个人信息,对用户使用该企业产品产生的关联信息不得擅自进行搜集,更不得向第三方非法提供或出售用户信息,同时为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互联网企业应建立防止入侵攻击的应急机制;其次,相关机构要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员工保密管理教育,对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信息要妥善保管,不得超服务范围使用,更不得提供给他人;最后,作为用户,对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资料才能登记注册的互联网应用软件,应谨慎下载使用,不点击不明链接,确需下载的,应从正规应用商店下载应用软件,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另外,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法网已经更加严密,办案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理解把握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并正确进行适用,以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准确、严厉打击,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

结语

电信网络诈骗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只有进行深入综合治理,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现状、特点,加强司法协作、加强各部门的齐抓共管,精确施政,准确适用法律,才能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全面防治,遏制电信诈骗蔓延势头。可喜的是,进入2022年,与电信网络诈骗高度相关的“帮信案”虽然整体仍在高位运行,但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起诉人数呈环比逐季下降趋势,“断卡”行动已初见成效,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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