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秫”与“黍”
——兼谈秦汉简牍中的“秫米”

2024-01-19 09:19陈清乐蒋洪恩
中国科技史杂志 2023年4期
关键词:糯稻传世秦简

陈清乐 蒋洪恩

(1.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北京100044;2.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考古学与人类学系,北京100049)

1 引言

中国古代常见粮食作物名称中有“九谷”一词[1],但具体包含了哪些作物,历史上对此说法不一。 其中《周礼·天官·大宰》有“三农生九谷”。 东汉郑司农云:“九谷,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郑玄注:“三农,原、隰及平地,九谷无秫、大麦,而有粱、苽。”([2],页1392—1393)西汉《氾胜之书》则以“稻、禾、黍、麻、秫、大麦、小麦、大豆、小豆”为九谷([3],页100)。 西晋崔豹《古今注·草木》:“九谷者,黍、稷、稻、粱、三豆、二麦是也。”[4]当代学者夏纬瑛先生综合前人各家学说,认为九谷为“黍、稷、稻、麻、大豆、小豆、大麦、小麦、苽”[5]。

以上各家皆认为“九谷”应包含黍、稷、稻、麻、豆、小麦,但对“秫”是否也在九谷之列存在争议。 那么这其中的“秫”究竟为何物?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道:“秫,稷之黏者。”[6]许氏认为“秫”属于稷的一种。 那么此中的“稷”又指何物? 有关稷的争论已持续多年,主要存在稷与粟为一物两名[7—10]或稷与穄均为糜,即不粘的黍[11—13]两种说法。 游修龄先生[14]和李根蟠先生[15]对相关争论已做过详细的统计和讨论,此处不作赘述。 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和研究,近年来多数学者的观点已趋为一致,认为稷与粟为一种,即谷子(Setariaitalica),前者多用于庙堂,而后者多用于民生[9]。 就此看来“秫”应为黏性的粟。 但近期有学者发文称秦汉简牍中的“秫”为“黍”[16]。 若确如其说,意味着将重启多年来稷的“粟”“黍”之争。 为了厘清古时的“秫”到底为何物,本文将结合传世典籍和出土文献,重新梳理及探讨“秫”与“黍”的关系。

2 传世典籍中各家关于“秫”的看法

传世典籍中“秫”的记载出现在不同类型的著作中:医学专著如《本草纲目》《本草图经》等,农学著作如《氾胜之书》《齐民要术》《农书》等,辞书语言类书籍则有《尔雅》《说文解字》等。 除此之外,历代训诂学家对“秫”也多有讨论。 然而,各家学科背景及考证方式存在差异,不同派别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 下文我们将对各家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历代对“秫”问题的看法,探究传世典籍中“秫”与“黍”的关系。

2.1 “秫”即“黏粟”

《礼记·内则》中记载:“饘、酏、酒、醴、芼、羹、菽、麦、蕡、稻、黍、粱、秫。”孙希旦集解:“秫,黏粟也;然凡黍稻之黏者,皆谓之秫,不独粟也。”([17],页107)孙氏认为此处的“秫”为黏粟,但具有黏性的黍和稻也可被称为“秫”。 《尔雅·释草》有“众,秫”,晋郭璞注曰:“秫,黏粟也。”[18]西汉史游《急就篇》有“稻黍秫稷粟麻秔”[19],其中“秫”与“黍”并列,应为不同作物。 可见此时文献已明确指出“秫”是一种具有黏性的粟类作物,与“黍”存在区别。

《齐民要术·粱秫第五》中,贾思勰参照《尔雅》《广志》《说文》中的说法,认为“秫”应当是“黏粟”([20],页107)。 南朝陶弘景《本草经集注》“黍米”条下注:“粟而多是秫。”[21]唐苏敬《新修本草》:“今大都呼粟糯为秫,稻秫为糯。”[22]元代王祯《农书·百谷谱》将“秫”与“粱”合为“粱秫”进行阐述,可见“秫”与“粱”性质相似[23]。 《本草纲目》中李时珍综合前人对“秫”的定义,认同苏敬及《尔雅》孙炎注解的看法,认为“秫”即“黏粟”([24],页946)。

清代《本草从新》[25]与《本草便读》[26]分别探讨了秫的名实问题,结论皆从李时珍之言。 吴其濬《植物名实图考》中有:“秫为粱、粟之黏者……按:糯为稻之黏者,而他谷之黏者亦多曰糯,即药草亦然,则秫似亦可通称也。”[27]吴氏认为,秫虽可指其他糯性谷物,但主要指具有黏性的“粱”和“粟”。

2.2 “秫”为糯稻

“秫”也存在糯稻一说。 例如,西晋崔豹在《古今注·草木》认为:“稻之黏者为秫。”[4]但是,这种叫法又因地域差别而有所不同。 《尔雅》郭注本引孙炎释文道:“江东人皆呼稻米为秫米,此即晋人所谓公田种秫也,以稻之糯者为秫,至今俗语尤然,要皆假借于名耳。”同时释文又说:“北间自有秫谷,全与粟相似,米黏,北人用之酿酒,其茎秆似禾而粗大也。”[28]《晋书》中有“陶潜,字元亮……为彭泽令,在县公田悉令种秫谷,曰:‘令吾常醉于酒,足矣!’妻子固请种秔,乃请一顷五十亩种秫,五十亩种秔”[29]。

孙炎的释文认为江东人有呼稻为秫的习惯,而北人多以似粟谷物称“秫”,可见魏晋时期不同地域人群对“秫”有不同认识。 魏晋南北朝时期“江东”的地理概念与三国时期孙吴政权的统治范围接近,包括丹阳、吴、会稽、临海、建安、鄱阳、庐陵等郡及九江、庐江、江夏诸郡东部地区[30]。 《晋书》中所记彭泽县位于今江西省九江境内,东晋时期应属于“江东”的一部分。 因此陶潜所谓“秫谷”很可能与江东人所谓“秫”为一物,即“糯稻”。由此看来,“秫”在北地多被认为是“黏粟”;至魏晋时期,“江东”一带已经开始出现“秫”为“糯稻”的认识。

2.3 关于“秫”的其他看法

除将“秫”认为是黏粟和糯稻外,也有将“秫”认为是“黍”的情况。 早在南北朝时期,陶弘景在《本草经集注》中曾记录“今人又呼秫粟为黍”[21]。 但是,陶氏似乎并不同意上述观点。 颜师古与陶弘景观点一致,认为“秫”并非“黍”。 其在《匡谬正俗》中说道:“按本草所谓秫米者,即今之似黍米而粒小者耳,其米亦堪作酒而不及黍。”[31]然而,颜氏并未指明秫的本体植物。 北宋苏颂认为具有黏性的黍类作物“丹黍米”可被称为“秫”,其所著《本草图经》中记载:“丹黍米黏者谓秫。”[32]同时期寇宗奭《本草衍义》中有“秫米,初捣出淡黄白色,经久色如糯”([33],页233)。 可见寇氏认为“秫米”与“糯”为两物,但也未指明秫米的归属。 清代程瑶田《九谷考》则反驳前代各家之言,认为:“天下之人呼高粱为秫秫,呼其秸为秫秸者。”他根据民间说法认为“秫”应是高粱的一种[34]。

综上来看,“秫”在西晋前被认为是“黏粟”且未见有不同说法;魏晋时期,孙炎认为“秫”与“粟”相似但不同地区对“秫”的认识有区别,江东一带居民通常认为“秫”是“糯稻”。 《晋书》所记“秫”在江东一带同时可被用来酿酒;南朝《本草经集注》及北宋《本草图经》中则出现“秫”为“黍”的解释。 随着年代的推进,说法愈发多样。 宋代以后的学者众说纷纭,还出现了“黏高粱”的新说法。 尽管如此,“黏粟”的观点始终为主流,“秫”是“黍”的观点则更为稀见。

以上论著类型丰富,其中经典的农学和医学专著在古代常被用来指导现实生产,内容贴近实际情况。 这些专著中的植物名实问题通常已经过严谨的考证。 因此,“秫”的名实问题参考此类著作也相对可靠。 农史学家缪启愉先生综合了古代农、医学家观点,认为“秫”在单称时指“黏粟”,而当与其他作物如“秫稻”“秫黍”等联用时则仅有“黏性”之意([20],页108)。 由此可见,古代农、医领域专家也较为认可“秫”为“黏粟”的观点。

3 出土文献中“秫”与“黍”的辨析

除传世典籍外,考古出土的帛书、简牍、题字陶仓等忠实地记录了先民对农作物的命名、栽培及利用等情况。 这些有字器物长期埋藏于地下,从未受过后世的篡改与加工,是研究古代历史的第一手资料。 出土物品上的“秫”字涉及物品的记录、药用价值包括农事安排等,为我们探寻“秫”为何物提供丰富的研究资料。

如上文所述,传世典籍中的主流说法认为“秫”当为“黏粟”,并非“黍”。 然而,近来有学者发文称秦汉简牍中的“秫米”应为“黍米”[16]。 那么秦汉简牍中“秫米”到底是“黍米”还是与传世典籍主流观点一致? 笔者将对出土文献中的“秫”进一步探讨。

3.1 《五十二病方》中的“秫米”

马王堆三号汉墓中出土了大量有关医药方技的帛书,其中《五十二病方》有关于“秫米”的记载。 在《蛭蚀第一方》里有“并黍、叔(菽)、秫(术)三炊之,烝□□□病”,但原文并未对其中的“秫”做出详细解释。 对于此处“秫”为何物的问题,多位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马王堆汉墓帛书》(以下简称“《帛书》”)及《马王堆汉墓医书校释》(以下简称“《校释》”)作者均认为此处之“秫”为“术”,即后世的“苍术”“白术”([35],页30、37;[36],页68—69);《马王堆医书考注》(以下简称“《考注》”)作者则认为此“秫”与黍、菽(大豆)并列,且下文有“炊”“蒸”等行为,应认为是一种谷物,即黏性的粟米([37],页91)。 另有学者认同《本草纲目》中对“秫”的看法,即“秫”为糯粟[38]。 由此可见,不同学者对此处“秫”的解释可分为药用植物“苍术/白术”和粮食作物“黏粟”两种。

另一方《□烂者第四方》则有:“煮秫米期足,才熟。 浚而熬之,令为灰,傅之,数日。干,以汁弁之。”有关此处“秫米”的解释,《帛书》与《考注》的作者均认为是“黄米”([35],页60;[37],页178),但未进一步阐述其本意。 不过“黄米”一般只有两种解释:一是黍米,为我国现今西北地区居民广泛食用;二是黏粟,如《本草纲目》中明确指出“秫米”有“黄米”的别称,为“黏粟”([24],页946)。 由此看来,“黄米”虽未被明确具体含义,但应是一种谷物。 除此之外,《校释》的作者认为“秫米”是“糯粟”([36],页123)。结合《蛭蚀第一方》记载,可见后世学者多认为《五十二病方》中的“秫”是一种谷物且以“黏粟”的观点为主,这也与传世典籍中“秫”的主流看法一致。

3.2 秦汉简牍中“秫”“黍”与其他谷物的共记现象

谷物共记现象通常出现于题字陶器、遣册、简牍或文书中,用以列举随葬物品或是记录买卖、交换等事务明细。 因此,分析谷物共记情况可以看出古人对“秫”的认知。

洛阳金谷园汉墓陶仓和陶壶上书有“稻米万石”“麻万石”;“黍米万石”“大豆万石”“小豆万石”“術万石”[39]。 陈直先生认为此处的“術”为“秫”的假借字[40],可见“秫”“黍”共记。 同样,甘肃天水放马滩墓地秦简《日书》甲种中的五种忌分别为[41]:子麦、丑黍、寅稷、卯菽、辰□、巳□、未秫、亥稻。 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仓律》中,有“程禾、黍□□□□以书言年,别其数,以禀人。 仓”“计禾,别黄、白、青。 秫勿以禀人。 仓”([17],页106—107)。

综上来看,睡虎地秦简、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金谷园汉墓、《五十二病方》以及前文提到的《氾胜之书》《礼记·内则》《急就篇》中均有“秫”“黍”并存的现象,说明二者不应为同一谷物。 更为重要的是,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和《氾胜之书》中明确指出“黍”和“秫”的忌日不同([3],页100),进一步证明先民对两种谷物有着严格的区分。

3.3 《日书》中的“秫”与“黍”

《日书》是古代用以选择时日,趋吉避凶的数术书籍。 有关各种作物播种、收获的吉日和忌日等居于《日书》的开始部分,在先民的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秫”忌日的记录在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42],页43)与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均有体现,但不同版本的《日书》存在一定差别。 刘乐贤先生注意到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和乙种出现“黍”和“秫”忌日相同的情况,并提出“秫”“黍”相通的可能性。 但是,刘先生认为该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42],页44—45)。

通过对比不同《日书》中关于谷物忌日的记载,可看出古人对不同作物的认知。 吴荣曾先生曾比较不同《日书》中同一忌日下的谷物记录以及不同忌日下所列谷物种类,得出“稷”“禾”为一物的结论[10]。 笔者对不同版本的《日书》进行比较(表1),发现《日书》记载的各种谷物忌日基本一致。 有所不同的是,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中“丑日”忌“秫”,但其它版本的“丑日”均忌“黍”。 这是刘乐贤先生提出“秫”“黍”相通的可能性,也是刘国胜先生认为“秫”即“黍”的重要依据。 《氾胜之书》中“秫”的忌日并非“丑日”而为“寅日”,且在各版本《日书》中“寅日”所忌谷物均为“稷”与“禾”。 学界一般认为,秦汉之“稷”与“禾”均为粟(Setariaitalica)。 综上所述,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中“丑日”忌“秫”的记载应是一个特例。 若据此推断“秫”与“黍”相通,证据并不充分。

表1 谷物忌日在《日书》等中的记载

3.4 居延汉简中的“秫稻”

居延汉简中曾出土有关酿酒的木简“ □╱□掌酒者,秫稻必齐,麹蘖必时,湛饎必洁,水泉香,火齐必得,兼六物,大酋”[44]。 上述文字出于《礼记·月令》“(仲冬之月)乃命大酋,秫稻必齐,麹蘖必时,湛炽必洁,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监之,无有差忒([2],页2994)”。 汉简对传世文献的引用,说明后代先民从前代习得了相关知识,具有相似的认知体系。 因此,不同时代的先民对“秫”的看法也极有可能相同。 对《礼记·月令》中“秫”的探讨,可以反映出居延汉简时代相关先民对此问题的看法。

“秫”是否为六物之一? 已有不少学者进行过相关讨论。 孔颖达认为六物分别是“秫稻、麴糵、湛炽、水泉、陶器、火齐”([2],页2994)。 高诱认为六物应指“秫、稻、麴、糵、水、火”[45]。 当代有学者提出:如果高诱的说法正确,则此处的“秫”有可能指“黍”[16]。

众所周知,酿酒时的原料、器皿、工艺等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6]。 如若水、火各为一物,那么至关重要的酿酒所用的陶器为何未能列入“六物”之一? 如前所示,秦汉简牍及传世文献中具有糯性的稻米通常被称为“秫稻”“糯稻”“稻米白秫”“稻白秫”[47]等。同样,在居延汉简中有“伤寒四物:乌喙十分,细辛六分,术十分,桂四分。 以温汤饮,一刀刲日,三日再行,解不出汗”[48]。 此四物十分明显,与上述“六物”的行文方式大体相同。由此可知,“六物”中的“秫稻”并非秫和稻,而应为糯稻。

酿造过程中,手工业者更偏向使用糯性的谷物为原料。 《初学记·五谷第十》记:“孔子曰:‘黍可以为酒。’”[49]北宋寇宗奭曰:“秫米……亦不堪为饭,最黏,故宜酒。”([33],页233)与黍、秫类似,秫稻(黏稻/糯稻)也是酿酒的绝佳原料。 在《齐民要术·造神麹并酒》中,常酿的三种酒也为秫酒①此处指黏粟,不是糯米。 见缪启愉《齐民要术校释》,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年版, 第485 页。、黍酒和糯米酒([20],页479—480)。 在满城西汉墓出土陶器中,部分书有“黍上尊酒十五石”“黍酒十一石”“稻酒十一石”等[50]。 此处之“稻酒”更似为黏稻(即秫稻)酿成。

与陶器并非“陶”与“器”一样,麴糵往往作为酒曲的泛指,并非分指麴、糵两物。 《尚书》卷十中有“若作酒醴而惟麴糵”([2],页372)。 同样,《齐民要术·货殖第六十二》颜师古注曰:“麴糵以斤石称之轻重。”[51]可见麴糵共生,应视作一物。 由此看来,孔颖达对此六物的解释更为合理,即“秫稻”应指糯稻,是酿酒的重要原料;“秫”在此仅具有“黏性”之意。

4 结论

自汉代起,传世文献中的“秫”首先被解释为“黏粟”;晋代出现“黏稻”“糯稻”一说,并且不同地域叫法存在区别,至南朝梁时民间有称“秫”为“黍”的叫法;宋代以后各家结合前人观点涌现出多种解释,包括“黍”“黏粟”“黏高粱”“糯稻”。 但具有实践经验的农学家及医学家则多认为“秫”为“黏粟”,使上述观点成为历代主流。 针对学者提出的“秫”“黍”相通的问题,本文结合传世典籍和出土文献的记载,认为秦汉时期的“秫”为“黏粟”,与“黍”明显为两物,进而消除了潜在的新一轮有关稷的“粟”“黍”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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