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蕾 杨昀青
如今,越来越多的老人去养老机构安度晚年。一旦老人在养老院跌倒摔伤,甚至导致死亡,养老院该担责几何?这是老人、家属和养老机构都关心的问题,也往往成为各方的矛盾所在。
80 多岁的耿老太,住在北京朝阳区一家养老院。因身体疾病,入住前经过养老院综合测评,耿老太被确定为“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合同约定养老院提供照护一级服务。
入住不到半年,一天,耿老太在房间内独自站立穿衣时摔倒受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老人子女表示,养老机构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级别进行护理,护理人员离开时也未对老人采取约束措施,这才导致老人摔倒受伤。但养老院认为,事发时护理人员让耿老太坐下后,去给她洗衣服,是老人擅自走动才摔伤的。
基于合同中写明的照护一级服务内容,法院认为养老院未尽到义务,导致耿老太摔倒,构成侵权。此外,耿老太明知自己行动不便,在未通知工作人员及采用相应辅助器具的情况下,独自进行超出其行动能力的动作,也应承担责任。法院综合判断后,酌定养老机构承担70%的责任,耿老太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以“养老机构”和“摔伤”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可以查询到相关裁判文书1100 余篇。
从裁判结果看,养老机构被判承担责任的不在少数。法院认为养老院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是判决养老院担责的主要原因。当老人摔倒受伤后,养老院处置不当,如未及时告知家属或未及时转诊等也会被判担责。但从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的责任比例看,大量案件在30%以下。部分案件因为养老院在老人摔倒受伤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且事后处置得当,无需担责。“我们在审判过程中发现,部分老年人及其近亲属会简单认为,只要老年人在养老机构致伤或致死,过错和责任便都在养老机构一方。事实上,老人和家属往往胜诉预期过高,与法院认定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北京朝阳法院副院长齐晓丹说。
为了规避责任,很多养老机构会在合同中加上“免责条款”,如约定:“老人在入住期间,因病或者因行走不稳跌倒等导致伤残、死亡的,养老机构对死亡的后果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样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一位从事养老服务的业内人士表示,跌倒对于老年群体来说几乎不可避免,如何减少跌倒给老年人造成的伤害,对于养老机构以及家属来说都尤为重要。养老机构需要通过空间上的适老设计,减少老人摔倒的可能性,并通过一些软包处理,避免二次磕碰给老人带来的伤害;可以通过一些智能化设备监测老人是否发生跌倒,以便第一时间发现意外情况并为老人提供及时的救助。
老人及其近亲属也要改变观念,不能将老人送入养老院后就不管不顾,认为出了问题都是养老院的责任。要多了解老人的情况,有问题及时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