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 林,余为青
□法学、管理学研究
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势分析与效能转化
桂 林1,余为青2
(1.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徽 安庆 246005;2.阜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因具备呼应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基源优势、契合检察权力治理的监督运行优势、符合追求公正司法的决策保障优势等多重优势,而步入转型发展的黄金时期。检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发现其仍存在理念误区、定位不清和程序缺憾等运行困境。在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效能转化的进程中,宜回归参与式监督的逻辑起点,厘清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利形势,优化监督实质化的程序设置,完善高品质监督的保障机制。
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势;参与式监督;治理效能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监督缺位的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于2003年创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引入外部力量以强化检察侦查权运行的社会性监督。伴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全面铺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大部分转移至监察委员会,人民监督员制度曾一度徘徊于存与废的十字路口。
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但没有废除,反而进入快速发展与转型升级的黄金时期。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从立法的层面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而将该制度引向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2019年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人民监督员监督规定”),丰富和发展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畴、途径和方式,有力保障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转型发展。为了适应制度发展的时代需要、因应制度建设的体系要求,2022年最高检、司法部印发实施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可见,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新时代迎来了“凤凰涅槃”,其监督范围的扩展、监督方式的丰富,以及监督程序的完善等均是有力佐证。检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该制度在新时代步入发展的“快车道”,与其具备的制度优势息息相关。
制度的优势价值,简言之,即该项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势价值,主要是指该制度在设计、建构、运行等层面所展现出的价值追求和有利形势。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追求发现,其具有呼应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基源优势、契合检察权力治理的监督运行优势、符合维护公正司法的决策保障优势等三重优势。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民主的主要内容[2],司法民主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具有公民意识的民众参与司法的运作和结果的形成过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强调司法活动的公民参与,既是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象征,更是国家权力要受到公民权利限制和监督的体现[3]。人民监督员制度系在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4]理念指引下设计的,旨在检察办案中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创新性制度安排。较之于强化检察权的外部监督这一表层逻辑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设计或生成中所展现的司法民主理念是该项制度的最大价值。应当认为,主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司法民主追求是该制度的基础性和根源性优势,与司法民主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宪法基础[5]的观点不谋而合。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包括司法民主在内的民主有了新的更高要求、更多内涵的需求。如何通过制度的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全方位、全链条地参与监督司法,既是新时代司法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6],也是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可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群众的司法参与度,既与新时代参与司法的群众需求相吻合,又与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要求相契合,也与当前司法改革的新动向相一致[7]。
基于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属性,健康的权力运行模式必然伴随着有效的权力监控机制。应该说,在确保权力高效运行的同时实现有力管控,以实现权力运行发展与监督制约之间的生态平衡,是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无论是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初衷来看,还是从新时代背景下该制度的效能升级而言,强化检察权运行管控均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不可忽视的价值追求或有利形势。进入新时代,源于国家治理任务的调整和检察机关角色的转变,检察权的外延在动态调整中处于总体平衡状态[8]。在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发生较大幅度调整的同时,权力管控机制亟待跟进完善。尤其是在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催动下,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司法办案活动,是遏制司法专横、强化司法监督的主要手段[9],具有重大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由此,我们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所体现的检察机关被监督制约的元素[10],契合了新时代强化检察权管束的治理需求。
司法公正,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基本标志[11]。客观而言,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可能导致办案结果偏离公正要求的因素较多,而包括司法认识偏差在内的司法主观因素,无疑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怀疑是公正的朋友[12],听取不同声音、超越认识偏差,是克服司法偏见、形成司法理性的关键因素。基于此,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与反驳诘问基础上的对抗式诉讼,被认为是为查明事实真相而设置的最佳法律装置[13]。较之于司法审判活动,检察办案中的诉讼化程度和对抗性文化相对较低,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较少听到不同的声音,更容易陷入司法认识的误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吸纳检察体系外和诉讼程序外的第三方意见,承办检察官在听取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以实现“兼听则明”,从而保障检察办案的客观公正。实际上,为检察决策的合理化提供规则和参考,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宪法基础的重要体现[14]。
自人民监督员监督规定印发实施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力持续增强,监督成效更深更实。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累计达19万余件次[15]。应该说,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已经实现常态化转变。然而,检视该项制度的运行情况发现,其仍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虽然,制度的顺畅运转与有效落实需要外在力量的支撑和护航,但发自内心的价值认同和追求则是主导制度运行的源动力。从实证的层面来看,部分检察干警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认同不够、社会各界对人民监督员的制度优势认识不深、人民监督员参与的主体意识不强等理念层面的偏差和误区,成为制约该项制度健康运行的突出“短板”。有的干警认为,在办案中邀请诉讼外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存在泄露办案秘密的风险,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作负担、降低了办案效率,邀请监督的主观意愿不强。有的干警则认为,检察办案是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工作,邀请检察体系外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对于保障决策的科学公正助益有限,更多的是挑选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完成考核任务的需要。有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担任人民监督员更多的是身份荣誉,对其应尽的法律责任认识不够,对于如何做好监督履职工作思考不深、关注不足。
推动制度的体系化和协调化,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基本要件之一。站在新的起点上,如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实现制度体系的“和弦共振”,是最大限度释放人民监督员制度效能的应然要求。虽然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存废之争”后迎来了转型发展,但该项制度如何走出十字路口,各种意见争持不下,尚未形成统一成熟的结论。有学者主张,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转向监察机关,并保持原有监督规定[16]。有论者认为,为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作用,应构建起以监督检察机关不起诉为核心的人民监督员制度[17]。还有学者主张,应将人民监督员及其组织体系纳入人大系统,以行使对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权[18]。事实上,不仅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方向上存在诸多争议,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方式、监督对象及范围的确定、监督结果的刚性规定等具体完善路径方面均存在不尽相同的观点。
人民监督员监督规定的出台,极大推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然而从程序理性的层面来看,该项制度的程序设计仍存在可臻完善的地方:一是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启动审查机制不健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不够具体明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督“走过场”现象的发生。监督启动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监督审查程序的规定不够清晰完善,成为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发挥的重要程序性障碍。二是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刚性约束机制不健全。没有救济、缺乏刚性的监督设计往往没有生命力,难逃流于形式的宿命。当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未被检察机关采纳的,监督者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缺乏程序上的救济规定。三是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如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不够科学,难以保障其有效履职;再如对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程序关照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从而实现从“有形监督”向“有效监督”的效能升级;又如对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办理答复不规范化,难以激发人民监督员的参与热情。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没有建立专门的收集、办理、答复机制,对监督意见采纳情况也没有及时反馈和解释说明。
将我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19],是党中央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新时代实现转型发展,是其具备的制度优势的真实写照。而将人民监督员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该项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根本遵循和方向指引。
与检察权运行的其他外部监督不同,人民监督员是通过参与办案活动的方式,对检察办案提出监督意见。因此,在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时,不宜仅以外部监督形式对其进行定位,而必须明确该项制度的参与性属性,以建立起公民与司法之间良性联系。在认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之后,还需明晰其与人民陪审制度的区分,即人民监督员制度系通过公民参与司法的形式,以取得监督检察办案、促进司法公正的多重效果,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审判参与权,以实现司法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认知相融合[20]的制度设计。基于此,我们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逻辑起点是参与式监督,其既区别于纯粹意义的外部监督方式,又有异于具有准检察权性质的司法参与形式。
立足此种逻辑定位,着眼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应确立起通过推动监督的实质化进程,以实现高品质监督目标要求。在该项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同时兼顾两个方面的考量因素:一方面,要围绕实质意义上的“参与”做文章。培育检察干警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的能动意识、完善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的程序设计、增强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的监督自觉等,将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实质参与检察办案的主要努力方向。另一方面,要围绕有效有力的“监督”想办法。监督主体的选任管理、监督对象的具体明确、监督范围的合理划定、监督手段的形式确定、监督效力的明确保障等制度性设计,则是强化人民监督员有效监督检察办案的重要考量因素。具体的完善方向大致可分为三个维度:第一,要深入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各项有利形势,激发检察干警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主观动能,让人民监督员切实感受到职责使命,促使其积极参与监督活动、增强监督能力、提升监督质量。第二,要全面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各项程序规定,通过严密细致的程序设计,推动人民监督员监督从“有形监督”走向“有效监督”。第三,要逐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各项配套规定,从而为实现高品质监督的目标要求提供有力保障。
观念更新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中,处于先导性、基础性、决定性位次。再美好的制度设计,如果欠缺理念层面的跟进,其所带来的制度效应将是极其有限的。在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深入研究、全面总结该项制度的有利形势,以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真诚认同,具有不可估量的基础性意义。为充分发挥理念更新的引领性作用,应扎实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总结实践经验。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至今,历经20载的实践运行,形成了大量的、值得学习借鉴的经验做法。各地检察机关要立足具体实践、结合履职成效,全面总结可资借鉴的工作经验,尤其要注重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监督实践中发挥的积极效应和应当避免的负面做法。通过实践经验的挖掘和提炼,切实让检察干警认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意义和有利形势。同时,要让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看到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取得的丰硕成果,以激发参与动力、匡正认识偏差。
二是深入开展理论研究。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法学界和实务界均对该项制度展现出较为浓厚的研究趣味,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但客观地讲,就该制度的研究现状而言,仍未达到“水到渠成”的程度。实际上,不仅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基础、发展定位等基础理论未形成共识性意见,该项制度的监督对象、范围、形式等具体安排也未达成一致性想法。可见,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深入解析该制度的有利形势和弱项环节,是统一思想认识、护航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是积极推介典型案例。宣传发动不够、氛围营造不浓,是社会各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清、不全、不深的重要原因。推动全体检察干警的观念更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保障人民监督员更好履职,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宣传质效。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新媒体的沟通协作,全面展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深化改革中取得的系列成果。为了让人民群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可感、可触,应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典型案例的推介、示范效应,尤其要突出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建议被采纳典型案例的宣传,以营造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人民监督员有序参与的宣传氛围。
人民监督员制度面临执法合法化“装饰”的质疑和“看起来很美”的感叹,理由在于,人民监督员陷入监督形式化的窠臼。推进人民监督员监督实质化,则是将人民监督员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必经之路。
第一,完善监督启动程序。监督启动程序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中处于源头和发端位置,与整个监督程序的效果密切相关。从人民监督员监督规定来看,目前确立的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也即对于哪些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处于主动、积极的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对于监督程序的启动权无可厚非,这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理念的制度化体现。然而,检察机关在启动监督程序方面处于主导地位的制度设计,使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主动性未能得到释放,这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诚意受质疑的重要原因。从程序启动的一般原理来看,依申请启动往往与依职权启动相伴而行。此外,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在邀请监督过程中避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也应当确立起依申请启动监督程序。当前的申请主体宜明确为人民监督员,这样不仅可以激发人民监督员的参与热情,还能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当然,随着该项制度的逐步深化,申请主体可适当扩充至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案件相关人。
关于监督程序启动事由的设定,可依据监督启动方式的不同进行相应配置。对于依职权启动监督而言,除依法不公开审查的案件之外,原则上均应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考虑到办案的经济性和监督的必要性,可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启动事由进行阶梯式设计,在作出具有终局效力或事关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检察决定时,监督的必要性最强,宜作为应当启动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伴随监督必要性的逐层下降,可确定相应情形,作为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对于依申请启动监督而言,可实行“全面受理+形式审查”的启动模式。为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实效,对于依法提出监督申请的,只要符合有明确的监督内容、具体的监督理由等形式要件,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均应依法受理,并及时组织协调具体的监督工作。
第二,完善监督审查程序。监督审查程序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中位于中心地带,其主要包括监督模式和审查方式两个方面。关于监督模式的选取问题,一度成为争议的焦点,主要分为事后监督模式和以事前监督为主的模式两种观点[21]。考虑到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提出可采取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或事中监督)并行的监督模式。对于人民监督员参加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案件等公开审查程序,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公开听证程序,以及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时,监督意见的提出应采取事前监督(或事中监督)模式;对于人民监督员出席法庭审理案件,参加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司法规范化检查等活动时,应采取事后监督模式。
当前的人民监督员审查方式带有较强的单向度和书面化色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决议的客观公正。着眼于程序公正和诉讼规律的应然要求,在人民监督员审查程序中引入听审和对抗因素,是提升监督决议质效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基于此,我们认为,可对人民监督员审查方式进行适度的诉讼化改造,要求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检察机关和案涉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监督意见,从而确保监督结果更加全面、更为客观。考虑到当前的监督意见中既包含依赖朴素认知的事实认定部分,也含括凭借专业判断的证据认定和定性处理内容,引入专业力量辅助和评议结果公开设计以保障监督评议质量,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依据。借鉴日本的审查辅助员制度[22],可在人民监督员审查过程中引入律师作为专业辅助,以提升审查判断能力、保障监督意见质量。评议结果的公开,既能倒逼监督意见的质量提升,又能增强监督意见的刚性。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评议人员构成、案件基本情况、审查评议过程、评议结果等信息,公开的形式可按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完善监督救济程序。探索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刚性制约,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绕不开的重要议题。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的刚性化设计,诸多学者均将目光投向了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主张应当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决议的强制性约束力[23-24]。我们认为,当前不宜直接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决议的实体性约束力,应当明确监督意见的程序性约束力,即赋予人民监督员启动重新审查的程序性权利。申言之,无论是从确保司法公正的理论立场思忖,还是从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的实务角度考量,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决议实体性约束力的观点,均存在不合时宜的地方。具体而言,在检察机关未采纳人民监督员多数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明确人民监督员的复议权。基于诉讼经济和办案期限等因素的考虑,对于人民监督员提起复议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原办案检察官或办案组办理。复议结果仍未采纳多数意见的,应当明确人民监督员的复核权。可尝试规定,对于人民监督员多数意见未被采纳的,人民监督员对于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从制度优势转化的视角来看,既需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体建构,又离不开配套机制的协作推动。基于人民监督员高品质监督的目标要求,我们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的运行保障机制:
其一,完善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制度。2022年修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更加凸显了拟任人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该办法明确规定,根据办案需要,可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应该说,该办法的出台既满足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大众化”要求,又契合了具体办案活动的“精英化”需求,但对于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的高质量履职着墨不多。相应地,强化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保障以激发参与热情、规范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考核以提升履职自觉,应当成为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质效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可通过强化学习培训、重视反馈意见处理等途径,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其参与监督活动的实质意义,产生真正的内心认同,以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此外,要积极为人民监督员履职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物质保障、畅通知情渠道,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监督履职带来不利影响和额外负担。关于履职考核方面,应探索建立包括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的次数、提出监督意见的质量等内容的履职考核制度。为切实发挥考核制度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可将履职补助经费的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可考虑给予10%至20%的补助奖励。同时,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人民监督员,应依法予以更换。
其二,探索推行人民监督员阅卷制度。人民监督员不直接接触案件材料、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是人民监督员制度面临的诸多困境之一[25]。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阅卷权,是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提升监督品质的关键举措。对于人民监督员的阅卷规定,可尝试“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即明确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时,除案件因涉密等因素不宜公开外,原则上应当安排人民监督员阅卷。而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由人民监督员选择是否进行阅卷。对于阅卷的形式,既可以借助现行的律师互联网阅卷平台进行网上阅卷、也可以自行到检察机关阅读检察卷宗。检察机关拟邀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合理安排办案时间,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充足的阅卷时间,防止“临时邀请、临时评议”的现象发生。在公开审查等听证活动中,应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争议情况合理安排审查时间,确保人民监督员有足够的时间开展监督评议,坚决避免听证“走过场”和“流水式”监督。
其三,健全细化监督意见的反馈制度。应当明确专人在检察办案决定作出前,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采纳与否进行及时反馈,严厉杜绝监督意见“石沉大海”的现象发生,尤其要注重对未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解释说明。对于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实质性监督事项实行“案件化”办理,按照受理审查、立案编号、调查核实、依法处理、立卷归档等办案流程予以处理。监督意见的反馈期限,可根据案情复杂程度进行灵活处理,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在案件办结期满三日前反馈,一般案件原则上应在监督意见提出后当场予以反馈。具体的制度设计,宜遵循“谁邀请、谁反馈”的原则,采取“口头+书面”的形式予以反馈。
将我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的治理效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环节。作为检察机关主导的、极具本土色彩的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权运行机制发生大幅调整的背景下,具有难以替代、极具潜力的制度优势。该制度在新时代迎来了转型发展,正是其自身优势的内在支撑和外在呈现。深入挖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利形势,并将其全面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立足参与式监督的逻辑定位,推进实质性监督的程序建设,健全完善配套保障机制,是当前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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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dvantages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People’s Supervisor System in the New Era
GUI Lin1, YU Weiqing2
(1.Anqing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Anhui Province, Anqing 246005, Anhui; 2.School of Law,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 Fuyang 236037, Anhui)
In the context of the new era, the system of people’s supervisors has entered a golden period of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due to its multiple advantages such as the democratic foundation that echoes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masses in the judiciary, the supervision and operation advantages that align with the governance of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the decision-making guarantee advantages that pursue fair justice. Upon examining the current operation status of the system of people’s supervisors, it was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operational difficulties such as misconceptions, unclear positioning, and procedural deficiencies.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efficiency transformation of the people’s supervisor system, it is advisable to return to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participatory supervision, clarify the favorable situation of the people’s supervisor system, optimize the procedural settings for substantive supervision, and improve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for high-quality supervision.
people’s supervisors; institutional advantages; participatory supervision; governance effectiveness
10.14096/j.cnki.cn34-1333/c.2023.06.16
D926.3
A
2096-9333(2023)06-0105-07
2023-08-06
2023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项目“轻罪治理与刑事检察制度完善研究”(WJ202306);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项目“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研究”(2020CX035)。
桂林(1990- ),男,安徽潜山人,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法律硕士,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检察理论与实务;余为青(1970- ),男,安徽潜山人,法学博士,教授,阜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