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红,穆光远
(1.山西仁安救援技术研究院,山西 太原 030001;2.山西省科技情报与战略研究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1)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1]。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集中国家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彰显了新型研发机构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近年来,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一支重要的科研创新力量,逐步登上国家创新体系的舞台,成为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角色,将极大地提升我国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首次提出“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任务目标。随后国家出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做出指导和规范。在此基础上,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通过,将新型研发机构明确定位为“新型创新主体”,提出了“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建设要求,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入快车道[2]。截至2021年底,全国累计认定新型研发机构2412 家,从法人性质看,企业法人1736 家,占比72.0%,事业单位法人498 家,占比20.6%,社会服务机构法人178 家,占比7.4%。从管理机制创新看,截至2020年底,已建立理事会(董事会) 制度的新型研发机构为1894 家,占总量的88.51%;有37.21%的新型研发机构投入主体涉及两种类型的机构,9.09%的新型研发机构投入主体涉及三种及以上类型的机构。从产业领域看,排名前三的分别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占比33.2%,高端装备制造,占比25.62%,和新材料产业,占比25.37%。
当前,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提供了政策体系支撑。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并就支持政策和评价体系建设提出要求。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从体制机制层面为促进科研机构发展提供了机构编制政策保障。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出台《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评审细则》,规范了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评审和管理流程。山西省科技厅、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总体包括山西省政府与省外知名高校合作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经山西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两类。截至目前,山西省共有清华大学山西清洁能源研究院、北京大学山西碳基薄膜电子研究院、山西浙大新材料与化工研究院和山西省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等4 家省校合作新型研发机构。有经山西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33 家,从法人性质看,包括企业法人20 家,占比60.6%,事业单位法人12 家,占比36.4%,民办非企业1 家,占比3%;从产业领域看,包括生物医药16 家、信创领域9 家、能源环保8 家。此外,山西省还认定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104 家。计划到2025年,山西省拟建设新型研发机构500 家,其中省级200 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200 名(个),集聚科研人员10000 名,培育国家级创新载体5 家以上,打造一批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高水平创新平台,成为一流创新生态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山西省以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作为“先手棋”和“突破口”,通过出政策、设项目、聚人才等方式,在合作、管理、运行和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总体而言,当前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依然处于起步阶段,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1) 顶层布局有待完善。一是在省级层面尚未形成统筹布局和协同推进机制。当前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评价主要由山西省科技厅牵头,而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需要多部门资源的整合,导致不同部门及其政策支持无法形成合力。二是在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上与山西省重点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连接不够紧密,并且在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谋划、建设和支持上有所欠缺。三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度滞后,山西省《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 拟定目标为,到2023年将体制内存量研发机构逐步改造为新型研发机构,到2025年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200 家。但目前仅认定33 家,与既定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2) 机制创新有待提高。一是功能定位不明确,科技部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界定主要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领域,但对于山西省许多机构,很难很好的同时实现这些功能,实践中更多以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为主,导致市场化能力不足。二是管理制度传统,山西省仍有许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未建立理事会(董事会) 制度,在股权架构上无人才团队持股激励措施,无法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且因许多机构未建立平台运营公司,在多元投入和融资方面存在阻碍。
3) 政策体系有待健全。一是财政支持方式单一。山西省在引入省校合作新型研发机构时,财政资金支持主要采取补贴方式,没有配套相应的科技金融政策,无股权激励和退出机制。此外,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也缺乏稳定的科技项目支持政策。二是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虽然山西省已出台《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但由于新型研发机构分类定位复杂,相对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无法及时客观的了解机构的运作情况。三是跨体制引才和柔性引才政策支持不足。为避免新型研发机构与传统高校院所之间因人才竞争形成“零和博弈”,科研人员多以“兼职兼薪”或“双聘制”方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科研人员原单位态度不明朗[3]。此外,由于各地新型研发机构存在“恶性竞争”情形,还存在核心人才团队流失风险。
针对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标先进省份建设和管理经验,结合山西省实际,提出推动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策建议。
1) 完善顶层设计,统筹产业布局。一是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作为重点任务统筹谋划,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新型研发机构顶层决策和议事协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在政策支持上形成合力,高标准有序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二是持续做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整体规划,形成各类研发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聚焦国家和山西省重点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加快布局和建设一批以用为导向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为争创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做好储备。三是优化认定流程,探索备案试点。对承担战略性任务的研发机构,可直接纳入备案名单。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研发机构,达到一定标准的,经科技部门审核后纳入备案。同时,要按照《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尽快摸清体制内存量研发机构底数,按照“四化”要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改造工作。
2) 明确功能定位,避免功能泛化。在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过程中,新型研发机构有着多种不同的作用,明确功能定位,既有助于机构打造核心竞争力、发挥优势作用,也有助于政府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和开展分类评价[4]。一是要按照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界定,支持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二是要根据山西省实际情况,探索和细化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明确聚焦于创新的第二阶段,即“从有到用”的应用创新阶段,核心在于培育科技企业和创新集群,而不以研究基础技术、生产销售产品为重心。
3) 创新发展机制,激发要素活力。不断创新发展机制是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激发创新要素活力的关键所在[5]。一是持续推进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理事会(董事会) 制度,在股权架构设计上,引入人才团队持股激励措施,形成“人才团队+地方国资+社会资本”多元化出资模式,有效解决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高,建设初期启动资金不足等问题,并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二是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平台公司,开展“科研院+平台公司”商业运作模式试点,科研成果通过平台公司进行转化,平台公司通过股权吸纳社会投资反哺科学研究,实现社会资本的良性运转,确保形成可持续的“自我造血”生命力。
4) 优化政策体系,突出绩效导向。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政策措施加以支撑。一是在财政支持方面,发挥科技金融作用,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通过市场机制给予新型研发机构资金支持,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二是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允许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需求,以“机构式”“合同式”“滚动式”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长期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三是制定和落实柔性引才政策,采取多形式培养引进高端人才,以市场化为导向,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观念,健全科研人员容错机制,推进各类优质创新创业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汇聚扎根。突出人才关键作用,明确“人才团队持大股”,让人才掌握发展主动权,最大限度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成果转化能力。四是加快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效果开展分类评价分析。不断调整完善绩效考核指标,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规范的新型研发机构统计体系,持续进行跟踪监测,并纳入山西省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在条件成熟时探索淘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