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记者 岁正阳
购买车险对于广大车主来说,是驾车出行的定心丸、安全伞,找熟人购买车险更是为了靠谱、省心。可如果遇到别有用心之人,利用他人的信任进行诈骗,将会损害车主的权益。以为是给爱车续保,结果最后却发现续的是套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车险”到底藏了什么暗雷?
“等交完钱以后,才知道自己是被骗了。”
日前,车主小张向相关媒体吐槽了前不久为机动车“退保”的一段亲身经历。
花费约4000元买下的“车险”,比之前便宜一半,还送各种福利。然而合同到手后,小张却傻了眼!发现合同中居然带有“××××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条款”的字样,甚至首页就注明了“不适用于《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诧异的小张既气愤又疑惑,讲述起自己这段蹊跷的经历。
“您好,我这边是人保财险的,看到您这边的车险马上到期了,想为您提供续保服务。”车主小张的车险即将到期,由于要续保,其微信和电话上有不少各种推销业务员的联系方式。
当看到自称“人保业务员”这个人发来的微信后,小张觉得是大公司肯定靠谱,于是就跟自称人保业务员的这个人聊了起来。
让他没想到的是,“人保财险”不仅是“大公司”,车险的价格居然还给出了“地板价”: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三险”价格加起来,居然才5000多元。最后,调整完保额和各种折扣,小张仅花了差不多4000元就搞定了这份“车险”。不只如此,小张还能享受一次免费拖车、市区内免费送油以及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没想到保险公司优惠这么大,这可比我之前投保的车险便宜不少呢。”小张对比了之前的车险价格,发现这次的车险价格基本便宜了一半。虽然小张的车是小轿车,但由于主要用来营运使用,所以车险保费通常高于家庭乘用车。因此,当业务员报出低价时,小张觉得自己占了便宜,赶紧趁着有优惠把车险办了。
然而,钱一交、“保单”一出,小张就觉得不对味儿了。业务员给他的居然不是一张真正意义上的保单,而是一个标着“××××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条款”名字的合同。合同首页写着服务合同是具有显著行业互助性质的合同,不适用于《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业务员给我出保单的时候,我并没有发现有什么不妥,但是我交了钱之后才发现这个跟保险不是一回事儿。”小张交完保费才发现自己买的这个“车险”跟保险产品不太一样,它的名字叫——安全互助统筹金。
发现自己上当受骗的小张通过拨打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等方式,获得了全额退款。为了不让更多的人被蒙蔽,小张在社交平台上将自己的经历分享了出来,没想到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纷纷留言,讲述自己相似的遭遇——
“切身体会过了,大家千万别买!”
“最近刚退,太不容易了……”
除了有过与小张一样经历的人外,许多人更好奇的是——
这种产品究竟是什么?为何有这么多车主大呼“上当受骗”,甚至不惜一切代价要求退款呢?
记者搜集资料了解到,小张投保的这类产品一般被称为“统筹车险”,在车主拿到报价合同上,通常会被冠以“统筹服务报价单”的名称。在“统筹”模式下,车主与统筹服务平台常常以一纸合同约定保障内容,在相似的保障权益下,投保价格却比正规保险公司的价格低了不少。
记者也以小张投保的车辆为例,咨询了某财险机构的业务员。该业务员表示:“我们对营运车辆的报价基本都在7000~8000元,就从价格来看,其实小张的这个报价(统筹车险的报价)还是挺合适的。”
那么,“统筹”是什么意思?其统筹的又是什么呢?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是通过向车主或公司集资的方式由车主或运输(服务)公司缴纳相应统筹费用,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机动车提供保障,在出现交通事故后,由相关企业提供互助补偿的一种产品,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
“车辆统筹不是新东西,早在2015年前后就出现了。”业内人士表示,统筹服务主要针对营运车辆,比如大货车、挂车、出租车等,运营模式就是通过向车主集资,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从而形成统筹资金,以此为参与统筹的大型货车提供保障,“与其最为相似的模式就是互助或自保,这就像是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
记者了解到,从缴费,到出单,再到理赔,“车辆统筹”背后通常有着专门的公司在运作此类业务。对外宣传时,这些公司多以“机动车安全服务统筹公司”等名称示人,有时甚至会特意与正规保险公司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一家机动车安全服务统筹公司在公众号发布的文章里,记者看到该公司在主动介绍统筹与保险的区别——
“我们做的不是保险,是统筹,虽然做着同一件事,但完全是两个团体。”
“保险公司可以卖交强险,统筹不卖交强险,只做货车商业统筹。”
“统筹不要实名缴费,可以净费出单,解决很多挂靠问题,可以公户个人投保,也可以开专票,真实可信。”
“统筹的价格总体比保险低一点,费用比保险高一点,性价比很高。”
在理赔流程上,这家机动车安全服务统筹公司设计了客户报案、案件受理、查勘定损、赔付理算、核算赔付、支付赔款等程序,与正规保险公司十分相似。
据记者了解,车辆统筹的操作一般会被分为两单,涉及交强险的部分会找保险公司来承保,其余的保障服务则会归到统筹服务里。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意味着,购买统筹车险的车辆很多时候仅仅是挂了交强险就上路了,如果车主发生事故,那么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的理赔会比较少,更多的是需要去找提供车辆统筹服务的机构来进行赔付。而车辆统筹公司一旦无法承担高额赔偿金,不能保证后续赔付服务,那么车主在发生事故后,极可能会由自己承担事故损失,甚至面临高额的赔偿风险。
“缴费容易赔付难。”有业内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安全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受《保险法》保护,消费者购买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统筹险”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车主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普通合同纠纷另案起诉统筹公司,程序会大幅度延长,大大增加了车主的负担和风险。”
如上述人士所言,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因车辆统筹公司拒赔、跑路等闹上法庭的合同纠纷案并不鲜见。
据一份案号为“(2022)辽0381民初983号”的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21年5月,鞍山市晟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鑫公司”)所有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维修花费6950元。此车辆曾于2020年7月在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秦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统筹,统筹金额92100元,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晟鑫公司将统筹保险权益全部转让给第三人金某,金某多次要求安秦公司给付机动车损失理赔款,但该公司未予以理赔。
另一份案号为“(2021)豫1325民初4145号”的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刘某某在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公司)参加第三者责任统筹,支付统筹费6043.78元,统筹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2021年6月,刘某某在倒车时撞坏了一辆车,经过民事调解达成协议,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外赔偿对方车损4760元。因为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限内,刘某某向中实公司申请赔付,却没想到碰了壁。
“在我申请商业险赔付时,发现中实公司无法联系到,我此时才发现,卖给我的保险是机动车辆电子统筹单,不属于车辆保险单,而且这家注册的公司根本无法联系。后经我多方打听,该车辆统筹公司就是一家空壳公司,早就人去楼空。由此看来,我的这份保单就是无法保证权利的保单。”在庭审中,刘某某向法院陈述了自己因听信代理人的承诺误将车辆统筹当成了车辆商业保险的遭遇。
那么,车辆统筹公司与车主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高峰律师看来,我国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对“车辆安全统筹”并无禁止性规定,所以车辆统筹公司与车主之间的统筹合同受法律保护。
记者注意到,从司法实践看,合法的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上述金某起诉安秦公司给付机动车损失理赔款一案中,法院认定,车辆统筹不属于保险范畴,但依照合同约定缴纳交通安全统筹费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受损方有权向车辆统筹公司按照机动车辆统筹单的约定主张事故理赔款。
在刘某某向中实公司申请赔付一案中,法院认为,两者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统筹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人民大学保险法研究所研究员王德明律师表示,统筹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系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系车主与统筹公司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民法上的一般合同来对待。”王德明表示,总体来看,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因为一方面统筹也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并非非法行为;另一方面,如果认定为无效合同,参加统筹人员的权利更难以得到保护。
虽然从某种意义而言,统筹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与保险合同相比,统筹合同无论是在约束度还是保障度上,都有着较大差异,且存在潜在风险。
2022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对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作出风险提示,明确指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统筹”“××互助”“××联盟”为名与广大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其公众号文章中指出,“车辆统筹”其本质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对互助事项及互助金额不具有刚性兑付承诺。国家对保险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决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会进行刚性赔付承诺。
“车辆统筹单不能被视为是保险合同。”王德明律师指出,车辆统筹业务属于民间的一种互助形式,和保险业务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是开办保险业务的主体只能是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第六条、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统筹公司没有经过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因此不能经营保险业务。
二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经营规则有严格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取准备金,维持充裕的偿付能力,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而统筹公司则没有准备金、偿付能力等监管规定,日常经营也缺乏监管,其赔付能力普遍较弱,参加统筹人的权益通常难以得到保障。
王德明律师还认为,因为经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除了蕴含赔付风险外,也会增加车主的处理程序难度。
首先,近年来统筹公司野蛮生长,经营中乱象频发,由于没有准备金计提,其赔付能力大有疑问,实践中车主得不到赔付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因此,购买“统筹险”不能获得赔付的风险很高。
其次,“统筹险”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车主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普通合同纠纷另案起诉统筹公司,程序会大幅度延长,大大增加了车主的负担和风险。
“如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判决车辆统筹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也可能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律师高峰表示,如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将安全统筹合同一并审理,根据合同约定,车辆统筹公司直接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如果统筹限额足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则车主或运输公司无需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统筹公司的资金管理并没有相应部门予以监管,因此公司可能只是个“空壳”,账面并无足额资金支付被侵权人高额赔偿,而生效判决又已经认定车主或运输公司无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则被侵权人可能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从更多的层面看,车辆统筹的风险还不仅仅存在于理赔方面。某车险从业者就对记者表示,买统筹车险的机动车可能还会面临断保的风险。购买统筹车险后,很多车主不会再去购买商业保险,这就意味着断保,等车主想要再次投保车险时,不仅面临着保费增加的风险,还需要重新验车,非常麻烦。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也提醒,未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而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机动车辆,以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既然风险重重,车辆统筹这一模式为何存在多年?既然已经有了车辆保险,为什么又会出现车辆统筹呢?其滋长的土壤又是什么?
“一方面由于营运车辆赔付率高、赔付金额高,加之车险综改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国内多地出现了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商业车险现象;另一方面,车辆统筹通常比商业车险便宜很多。在此情形之下,催生出了车辆统筹这一模式。”业内相关人士如是分析。
这位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在国内一些地方,存在着营运车辆赔付率高、赔付金额高问题,加上车险改革不断对保险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就出现了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营运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车辆统筹模式应运而生。相比较传统的保险,车辆统筹在保费价格方面有优势,因此也更能被车主所接受。
在我国,商用车市场体量巨大。来自中汽数据的保有量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商用车保有量为3328.6万辆。其中,轻型货车1921.1万辆、重型货车839.0万辆、轻型客车302.4万辆,数量位居前三。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23年上半年,商用车产销量分别完成196.7万辆和197.1万辆,分别同比增长16.9%、15.8%,增速高于汽车行业整体。
但从业内发声来看,在商用车领域,保险供给仍存诸多短板。今年5月6日,2023中国商用车金融保险大会在金华召开。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商用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钟渭平在大会上表示,保险业务是推进商用车行业发展的重要一环,保险产品及保险供给能力将对商用车行业及运输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钟渭平指出,虽然2022年各保险机构的商用车业态基本上呈现交强险盈利、大部分商业险盈利的状态,但商用车保险业态并没有质的改变。根据中汽协商用车专业委员会的调研,目前保险机构在承保商用车业务时普遍存在关停险种、拒保、部分车型拒保、阶段性承保、加价、捆绑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保险产品、风控、费率与商用车市场需求相脱节所导致的,并进一步导致商用车行业用户对保险服务满意度评价持续走低,因此推动保险机构在承保商用车领域业务的改革与创新十分迫切。
在政策层面,监管新规的亮相也为整治车险乱象提供一剂“猛药”。
今年9月19日,是车险综合改革实施年满3周年之际。综合3年来的情况,车险综合改革“降价、增保、提质”的阶段性目标已全面达成,“巩固、优化、创新”工作目标正持续推进,消费者在享受到实实在在改革红利的同时,车险市场也正在稳步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为巩固车险综合改革成果,提高车险服务质效,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车险费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450号文”),要求全面加强车险费用内部管理、全面加强商业车险费用监督管理、持续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具体来看,“450号文”从全面加强车险费用内部管理、持续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全面加强商业车险费用监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保障落实四个方面,对加强车险费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全面加强车险费用内部管理,要求严格车险费用管理、强化手续费核算管控、及时做好费用入账、据实做好费用分摊以及加强中介业务管控。具体要求包括要“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提前将费用核算入账”“不得通过中介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等。
二是持续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要求引导附加费用率合理下调,科学设定商业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450号文”要求财险公司商业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继续保持在25%,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报批报备附加费率上限低于25%的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启动以来,车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从35%下降至25%,手续费水平明显压缩。
三是全面加强商业车险费用监督管理,要求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持续强化商业车险手续费监管。“450号文”要求,对实际执行费率与报批报备偏离较大的、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同时,持续强化商业车险手续费监管,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规范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
四是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保障落实,要求压实主体责任、持续强化监管以及做好配套支持,做好车险费用、手续费监测,及时预警,加强新能源车险业务费用管控。
有相关负责人表示,“450号文”的印发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车险行业的关心,也体现出监管部门规范市场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的决心。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4.26亿辆,位居全球第一。车险业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服务国家交通强国战略的重要一环,持续提高车险服务质效,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为巩固车险综合改革成果,监管部门在费用监管领域一直都保持着高压态势。今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关于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要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包括严禁险企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等,并提出持续保持车险监管高压态势,对带头投费用、抢市场的机构,要迅速采取有力监管措施,打早打小,防止个别机构行为影响整个辖区车险市场稳定。
车险藏“猫腻” 当心四大陷阱
陷阱一:保单以假乱真。一些“假代理”使用的保单和发票乍看起来,与正规保险公司无异。因此,在拿到保险单证时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应拒绝签字。
陷阱二:误导车主投保。乘客险、玻璃破碎险、车辆损失险事关车主切身利益,车主愿意购买,但新车的自燃险、私家车的货物险、营运停驶损失险则可以不买。但有的车险代理人要么不给车主解释清楚,要么误导车主入保,使一些没有经验的车主买了不该买或可以不买的保险。
陷阱三:代理人员“扣单”。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一些保险代理人或“假代理”在拉到保单后,并不直接交给保险公司,而是“伺机而动”。
陷阱四:强行搭售险种。在目前的车险种类中,“第三者责任险”是车主必须买的,车损险和防盗险等险种是可供选择的险种,但很多汽车交易市场把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销售。
(来源:太平洋汽车网)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监管整治对市场从来都起到扼住“喉咙”的关键作用,但仅依靠监管机构对市场、险企进行的监督管理,车险市场也无法真正形成良性发展。
因此,除了政策层面的加强监管外,中国金融智库特邀研究员余丰慧建议,一是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立健全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险企之间竞争的底线;二是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理财知识,培养消费者理性选择保险产品的能力,减少盲目追求低价折扣的现象;三是通过引入更多的竞争机制,鼓励险企在服务质量、理赔速度等方面进行竞争,减少对费用的过度依赖,以促进良性竞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保险公司要守牢底线,严禁盲目拼规模、抢份额,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同时也要求险企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等。相关部门要合理规范保险费用,要求险企严格费用预算、审批、核算、审计等内控管理,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强化手续费核算管控。地方监管部门要加强车险监管,严厉打击抬高费用、抢占市场的违法机构,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维护车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拒绝“免费”车险陷阱 这些小tips要牢记
近年来,各大保险机构在对欺诈行为实施打击时,发现部分汽车修理单位(4S店或汽修厂)将保险消费者的车辆当作非法牟利工具,通过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扩大出险车辆损失等方式骗取保险金,提高修理收入。
在此,给予消费者风险提示。
一、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应当及时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登录保险公司App或小程序等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在报案时,应说明车辆事故发生经过和损失情况,主动留存与事故发生经过、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明资料,以便保险公司及时查勘定损、通知损失核定结果。
二、选择正规的汽车维修单位:消费者在维修车辆时应当选择正规备案且社会口碑良好的修理单位,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勿被“免费修车”“免费喷漆”等幌子蒙蔽,勿将车辆交由不正规的汽车维修单位进行修理,防范自身权益受损。
三、谨慎授权他人代办索赔:消费者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处理理赔事宜,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应提供亲笔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人员、授权范围及授权时间,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