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碳”目标下工程共同体的伦理责任问题

2024-01-18 19:13李炼吴文丽
关键词:双碳共同体伦理

李炼 吴文丽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2020年9月22日,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随即,《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等一系列文件相继发布。“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作为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绿色发展的重大战略之一,在全社会引起广泛讨论。

工程中的能源消耗是我国碳排放的主要源头。《中国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研究报告(2022)》显示,仅2020年全国建筑全过程碳排放量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50.9%。工程活动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因其高额碳排放给“双碳”目标的实现造成巨大压力。“双碳”目标下的工程活动面临能源结构低碳化的困境、低碳工程设计开发的复杂性、低碳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工程外部环境的不稳定性等挑战,工程活动的主体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忽视道德和伦理的要求,做出损害环境、社会或工程本身的利益的行为,使得低碳工程建设伴随着各种伦理风险。因此,控制工程碳排放,降低和防范工程伦理风险,实现“双碳”目标,关键在于工程实践的主体承担起工程伦理责任,即面对低碳工程建设的伦理困境时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选择。而现代的工程伦理责任的承担者不仅限于工程师个人,而是涉及工程共同体,即为特定的工程活动集结而成的多个角色、多重层次、多元利益组合的群体组织,“不仅包含了设计师、工程师,还有投资者、决策者、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他们都会在工程活动中努力实现自己的目的和需要”[1]。分析新目标、新要求下工程共同体的伦理责任问题,剖析其中的原因并指出工程共同体伦理责任培养的路径,不仅有利于解决当下“双碳”工程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还有利于降低和防范工程伦理风险,使工程活动向善向好发展,充分发挥工程共同体的积极作用和正向价值,以达成“双碳”目标,实现工程造福人类的目的。

1 “双碳”目标下工程共同体面临的伦理责任问题

“双碳”目标下,工程共同体成员各自的利益和诉求不同,伦理立场和道德选择也有所不同,导致工程实践中处理与自然、社会的矛盾关系时伦理责任问题频发。因此,必须对工程共同体面临的伦理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预防工程风险,化解伦理问题,实现“双碳”目标。具体来讲,“双碳”目标下工程共同体面临的主要伦理责任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1 政府制定与实施“双碳”政策的伦理责任问题

政府作为工程共同体中工程规划、设计的决策主体,在工程活动的开展中把握着整体的方向和进程,政府政策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工程活动发展的动向。以科学的眼光进行工程决策,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双碳”目标的顶层设计和长期战略,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伦理责任。然而,在实际的工程活动中,政府承担伦理责任时存在各种问题。

国际方面,围绕碳排放治理的议题,国家之间利益冲突、明争暗斗无处不在。与中国展现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不同,部分发达国家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利用国际公权力推行霸权主义,试图主导国际碳排放格局。以美国为例,在国内,碳排放治理成为美国两党政治博弈的工具,两党轮流坐庄,反复加入和退出《巴黎气候协定》,绿色气候基金的投入不稳定,钢铁、石油、煤炭等传统高碳工程项目的建设并未完全取缔,清洁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任重道远。在国际上,碳排放治理是美国固化现有国际分工,加强其主导地位的战略工具。美国以承担降碳减排的责任为由,对发展中国家略有优势的制造业工程项目进行打压和制裁,对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低碳工程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的承诺置若罔闻。如此种种摒弃国家道义、违背国际社会公正的做法无疑是对全球“双碳”目标达成的巨大挑战。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怎样的伦理责任?发展中国家如何在政策制定和路径选择上做出调整,运用正义的理论为自己的合理诉求进行道德辩护?这都是各国政府实现“双碳”目标、建设低碳工程的过程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国内方面,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产业结构、资源储备以及碳排放基数差异较大。在“双碳”目标的推进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决策者为完成低碳减排任务,要么实行“碳冲锋”的政策,空喊口号、毫无行动,只做表面文章,对上级的政策安排和指令敷衍搪塞;要么采取运动式降碳的行动,未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能源安全风险,以强制的命令简单粗暴地实行“一刀切”政策,限制煤电、化工等多个高碳工程项目的发展。这种做法导致传统能源工程过快地退出,而可再生能源以及核电工程又因地域限制、技术瓶颈等多方原因不能够在短时间内填补地区能源短缺的空白,这对区域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了巨大冲击[2]。政府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从上至下的“异化”,使其协调各方利益、兼顾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伦理责任得不到切实的实践与执行,在社会公众面前所展现的是敷衍塞责的负面形象,这也埋下社会矛盾的隐患。

1.2 高碳工程企业实现低碳转型的伦理责任问题

高碳工程企业作为工程共同体的成员之一,是工程项目的管理者、经营者,承担了工程降碳的大部分任务。受我国“富油、贫煤、少气”能源结构的影响,单纯的控碳减排远远不够,必须加快实现低碳转型和产业升级,处理好自身生存发展与环境、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双向良好互动。在“双碳”工程实践活动中,高碳工程企业伦理责任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环境伦理责任问题。当前,仍有部分企业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追求近期经济效益,使得工程项目违背生态原则,给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与传统的垃圾填埋方式比较而言,垃圾焚烧发电能在较短时间内将垃圾转变为二氧化碳和热能,可控性更好,既能避免填埋过程的甲烷排放,又能通过热能回收发电而代替化石燃料,具有“控制甲烷排放+代替发电”的双重碳减排效果。多年来,在利益驱使下,部分企业在实行垃圾焚烧项目时,躲避政府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例中,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炉温不达标、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规避环境问题、忽视环境道德要求的行为屡见不鲜。在经济效益与环境责任的冲突中,工程企业管理者忽视环境伦理责任,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眼前利益的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其二,社会伦理责任问题。在“双碳”目标下,企业在投资工程项目时,对低碳发展有很多的纠结与矛盾。以建筑企业为例,一方面,企业需要降低成本,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受能耗“双控”政策的影响,2021年中国建材产品全线涨价,高成本、高投入难以使企业达到预期收益。这样一来,一些企业便对节能减排的号召阳奉阴违、弄虚作假。例如,2021年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报了“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这是全国首例公开披露的碳排放报告造假案件。随后,河南、山西等地又陆续披露了采用相似手段伪造、篡改数据的案件。再如,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了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和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机构的碳排放报告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另外,很多工程企业认为安全生产数据、碳排放数据属于敏感数据,不愿对公众公开。这种沉默与暧昧不仅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邻避效应,而且可能进一步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导致公共安全风险。

1.3 工程师开发与应用低碳技术的伦理责任问题

目前,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主要路线有两条:一是通过技术创新调整能源结构,在关键领域进行减碳;二是使用碳捕集、利用、封存技术(CCUS)增加碳汇。因此,低碳工程也是技术活动的过程。工程共同体中工程师作为技术的主要开发者和应用者,在低碳工程管理实践中应该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承担起使技术符合工程发展需要和伦理道德规范的责任。现实中,工程师在开发和利用新的低碳技术时,也存在一些伦理责任问题。

其一,工程专业知识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不够,难以抵御工程技术风险。在工程技术开发方面,一些工程师仅从技术可能性的角度来认识,而缺乏从经济可行性角度的考量,没有认识到相关技术开发、产业化的投资必然要挤占“提高碳效率”的技术开发和产业低碳化资金,这对于促成低碳工程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在技术的应用方面,目前,我国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的发展尚不成熟,各类技术系统集成难,环节构成复杂,低碳技术体系涉及可再生能源、负排放技术等领域,不同低碳技术的技术特性、应用领域差异很大[3]。而我国大部分工程的现场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都不是很高甚至很低,工程师本身对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用和操作不够熟悉,对其所能产生的负面作用了解不够,对影响的掌控力度不足,无法完全掌控工程技术的风险,无法完全预测和控制低碳技术的最终用途。

其二,工程环境伦理责任未切实履行。“双碳”目标下,为实现工程建设的低碳转型,一些工程师在绿色技术应用不成熟的前提下,忽视地区环境的特殊性,以保护环境的名义进行着不利于环境安全的工程活动。以石油工程为例,页岩气是一种富含甲烷气体的新型绿色清洁能源,大力开发页岩气对于我国实现能源结构转型、减少碳排放、达成“双碳”目标有重要意义。页岩气开采的工程项目主要集中在川渝地区,钻井风险大、成本高,在使用水力压裂技术时,产生的废水中有毒元素释放会造成地下水污染,严重时将引发地震。某些工程师没有采取技术选择的多标准权衡的综合评估方法,没有对工程实践中的设计和技术可能带来的各种正负面环境效应进行充分权衡、综合评估,摒弃环境伦理意识和责任,由此造成了一系列不利于生态环境稳定、增加工程环境风险的问题。

2 “双碳”目标下工程共同体伦理责任问题形成的原因

工程共同体在“双碳”目标下的工程实践中出现伦理责任缺失的现象和问题,既有共同体自身伦理责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伦理规范、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的叠加效应。探索工程共同体伦理责任问题形成背后的深刻原因,只有进行深入剖析,才能够为共同体成员在“双碳”目标下的工程伦理责任实践中走出困境提供有效路径。

2.1 “双碳”工程共同体的伦理责任意识不强

伦理责任意识的缺失是工程共同体伦理责任问题出现的根源。“双碳”目标要求工程共同体成员在工程实践中明确、清醒地认识到自身低碳减排的伦理责任,在处理发展与碳排放、开发与保护、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等复杂多变的矛盾问题时,能够拥有正确的价值取向,做出合理的道德选择。首先,从政府层面来说,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过程中存在大局意识不强、系统性和协同性思维欠缺的问题,缺乏基本的道德自律和伦理责任意识,决策意识和决策能力不足,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所做出的道德选择与工程共同体伦理责任要求相差较大。其次,从企业层面来说,虽然部分企业有低碳发展的观念,意识到工程能源资源的紧缺、碳排放量大对企业的消极影响,但是他们仅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行动,或者是受政策和管理机制的束缚,没有在企业内部形成低碳管理的企业伦理文化和价值观,没有以长远的可持续的眼光推进企业低碳转型发展,徘徊在低碳减排任务的边缘,踌躇不前。再次,从工程师的层面来说,在面对“双碳”目标时,某些工程师缺乏基本的专业知识素养、良好道德品质和职业良心,没有接受系统的伦理责任意识培养和道德情感教育,伦理责任意识模糊,这也导致他们难以将国家制定的“双碳”目标与自身的社会角色和职业行为结合起来,积极性与主动性不强,抱着“吃瓜群众”的心态对待工程活动中的低碳技术创新和运用,忽视了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

2.2 低碳工程建设的伦理规范不完善

工程伦理规范是工程共同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遵循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双碳”目标下的工程实践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的特点,低碳工程建设的伦理规范不完善是工程共同体伦理责任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我国已经成文的工程伦理规范大部分都聚焦在本行业的伦理责任问题上,在低碳工程伦理方面的规定只有只言片语。例如,2021年2月发布的《中国化工学会工程伦理守则》仅在第一条提到“把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积极推进绿色化工,推进生态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这种一般性的陈述和概括性的表达难以为全行业工程共同体的实践活动提供指导。另一方面,“双碳”目标的提出给工程伦理规范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我国针对“双碳”目标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重点关注工程碳排放计量标准、碳交易市场规范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2022年7月,中国工程师联合体第一届理事会文化与伦理委员会才正式启动《中国工程师伦理规范》的研制工作。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工程伦理规范的制定和完善难免会相对滞后,难以及时为工程共同体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则,未能起到伦理预警的作用,进而使得共同体伦理责任范围难以界定,共同体内部和外部的矛盾问题和利益冲突不断。

2.3 共同体伦理责任约束体系不健全

工程共同体承担伦理责任虽然是一种道德自律的行为,但伦理约束体系作为一种外在的力量,能够对工程共同体成员的实践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从而保证工程共同体切实履行伦理责任。工程共同体伦理责任约束体系不健全,这也是“双碳”目标下工程共同体伦理责任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一方面,在工程共同体内部,伦理监督的权力和责任不明确,政府对低碳工程建设的伦理监督政策不完善。现有的政策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仅对“双碳”目标下工程科技创新与应用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对其他方面的伦理失范行为没有详细的处理办法。工程监理公司往往侧重于低碳工程技术和质量的监督,道德评价和伦理审查的标准没有统一,影响了对高碳企业碳排放伦理责任监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在工程共同体外部,没有建立专门针对工程共同体控碳减排责任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由于信息不对称,社会公众和媒体难以获取工程共同体伦理责任缺失的事实案例,难以对其进行评价和约束。在法律层面,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双碳”中工程共同体的责任内容较为分散,缺乏对“双碳”愿景的统筹考虑。“双碳”涉及众多工程主体和个人的利益,相关责任如何定性、权利如何保障、工程实践行为是否合情合理合道德,尚无统一标准;且缺乏相应的解决机制和法律依据,法律针对性、内容完整性和制度精准性有待提升。刚性约束不到位,柔性规范不顶用,导致了实际工程实践中价值混乱、责任不清、惩罚不明等一系列伦理问题。

3 “双碳”目标下工程共同体伦理责任培育的路径

研究如何培育工程共同体的伦理责任,有利于工程活动的顺利开展,对推动“双碳”目标的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3.1 加强“双碳”工程共同体的伦理责任意识

工程共同体的伦理意识支配和引导共同体成员在工程活动中承担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自觉地将伦理规范中的“应当”转变为积极、自愿的正确行动。加强绿色低碳的伦理责任意识,在工程实践中自觉地以伦理的思维、态度和眼光行事,是工程共同体成员伦理责任培育的重要途径。

政府要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伦理责任意识,转变思维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宏观把控,做好工程实践活动中的引导、服务、监督角色。首先,应树立大工程观,即把“双碳”工程当作一个整体性的活动,运用系统思维对“双碳”工程活动的开展做出统筹安排。碳减排的政策制定不仅要包含对科学技术、利益等因素的考量,更要包含对生态环境、社会公正负责的伦理道德考量,不仅包含低碳发展的普惠政策,更要包含针对煤炭、化工等低碳转型困难的重点行业的帮扶支持政策。其次,应该构建公共伦理人格,树立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观念,掌握好对工程碳责任账户、碳排放交易、工程碳税、低碳技术等公共资源的分配。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引起较多争议的领域,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协调和平衡好工程共同体中的多方矛盾冲突[4]。最后,将“双碳”目标的价值理念在全社会进行传播和宣传,树立低碳减排工程的正面典型,启迪工程共同体的伦理责任认知,激发工程共同体承担伦理责任的情感,形成低碳绿色发展的伦理责任共识。

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树立低碳发展观和绿色工程环境价值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国家的发展要求、保护生态环境目标与企业的行为实践相结合。一方面,应化被动为主动,厘清发展与碳排放的关系、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的联系,自觉调整企业发展模式,以最高的效率完成工程的碳管理,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脱碳目标,提高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形成绿色认知和低碳伦理文化,对参与低碳工程的工程人员进行低碳伦理责任意识教育,将低碳发展的理念内化到工程建设的实践过程中。

工程师应注重伦理理论的学习和伦理意识的培养,主动参与道德情感教育和人格教育,以生态价值优先的伦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双碳”目标的工程实践中人与自然、人与技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双碳”工程实践中,工程师有责任主动学习和掌握新型低碳技术,并将道德价值、职业良心纳入行动的指南之中,思考、评估、预测应用和开发低碳技术所带来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应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发挥人类的智慧和道德精神。在“双碳”工程建设中,运用整体性的思维将环境安全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使自身从“经济人”转变为“生态人”,承担起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伦理责任。

3.2 完善低碳工程建设的伦理原则

伦理原则是工程共同体评价和判断自身行为是非善恶的依据和标准,是解决工程共同体实践中道德困境和伦理责任问题的方法论。完善低碳工程建设的伦理原则,是规范工程共同体在“双碳”工程实践中的行为,明确主体责任的重要路径之一。“双碳”目标下工程共同体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尊重原则。尊重原则指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和谐作为最大的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是我们在低碳工程建设中对待自然的根本态度和绿色工程建设的首要原则。一方面,尊重自然的客观规律,工程共同体在进行“双碳”政策制定、技术创新和工程项目开发时,应将自然生态环境的整体状况考虑进去,开发与保护并重,整体与局部协调。另一方面,尊重自然的生态规律。生态规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发展新型技术和低碳工程建设时,应以长远的眼光综合判断其伦理可行性。例如,新能源电动汽车电池回收、垃圾填埋场的建造等工程项目不仅要考虑当下减碳效果,还要考虑其未来对土壤、水文环境破坏的可能性。

二是公正原则。公正原则用于协调“双碳”目标下工程共同体之间、工程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对抗和冲突,是一种建立在社会正义基础上的人道主义。一方面,公正原则是分配公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该进行平等的交往和对话,将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相统一,在低碳工程实践中要将碳排放成本、碳技术风险、减碳效益进行合理的分配,保障各方利益。另一方面,公正原则还包含补偿公正,对为保证低碳工程建设承担风险的受损方,尤其是社会公众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特殊照顾。如在关停或搬迁高碳排放的化工工程项目时,应有计划、有组织、有保障地对受损方以补偿和安置。

三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双碳”工程共同体各成员应根据自身能力共同承担有区别的伦理责任。在国际上,国际碳排放治理的共同责任本质是多重主体对气候变化损失损害的责任分担[5]。各国发展状况和工业化进程不同,工程长期碳排放所积累的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以及碳排放治理能力不同,应根据国情和环境治理能力确定“国家自主贡献”,秉持合作互助、携手共进的理念参与到碳排放治理中来,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内,各地区面对低碳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同,所承担的伦理责任和面对的问题也有所不同,杭州、广东等东南沿海地区享受了“碳宽松”时期的红利,经济发展对碳排放依赖程度不高,应该承担更多的伦理责任来帮助山西、河南等中西部地区进行低碳技术的升级和低碳工程建设的转型。

3.3 建立伦理责任监督评价体系

培养工程共同体的伦理责任离不开系统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有效的监督、适当的奖惩贯穿于工程共同体低碳实践的全过程。这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评价体系可以起到事前预警、事中规范和事后问责的作用,有利于规范“双碳”目标下工程共同体成员的行为,使其承担伦理责任,从而规避工程风险,解决伦理问题。

首先,建立工程共同体内部的自我评估和监督机制。共同体成员在开始一项低碳工程时,应建立一套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方式协同、程序正当公开的伦理治理机制,从政治、经济、环境、伦理等多方面对“双碳”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科学性与成效、低碳技术开发与利用的合理性与风险以及企业低碳转型的机遇与挑战进行预估和评价;同时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共同体成员之间工作的流畅性和透明度;在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对工程是否符合伦理道德、是否有利于“双碳”目标的达成进行评估和监督。其次,加强“双碳”工程共同体的外部监督体系建设。针对“双碳”工程的建设与发展,建立起由工程、管理、经济、哲学等多个专业的专家构成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工程共同体的道德行动进行综合的考量;同时加强公众监督平台的构建,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公众对低碳工程建设的参与度,通过舆论的压力倒逼工程共同体承担和履行伦理责任。最后,健全工程共同体低碳伦理责任奖惩体系。打造企业道德档案,构建工程领域信誉评价体系,树立正面典型,对积极承担伦理责任的工程主体给予奖励,对“双碳”工程中主体伦理失范的行为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处罚,保障工程向善向好发展,确保“双碳”目标如期达成。

4 结语

“双碳”目标体现了我国的大国责任和担当,必须坚定不移、科学有序地推进。正视和关注“双碳”目标下工程共同体面临的政策制定、低碳转型、技术创新等各方面的伦理责任问题,通过加强工程共同体的伦理责任意识、完善低碳工程建设的伦理原则、健全伦理责任监督评价体系来培养“双碳”工程共同体的伦理责任,是我国“双碳”目标下工程实践顺应自然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之举。“双碳”工程伦理责任不应仅限于工程共同体中的政府、企业及工程师,所有工程活动的参与主体,其伦理责任都需进一步分解细化,因此“双碳”目标下的工程伦理责任问题和路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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