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子法术势思想的学术渊源与基本理论

2024-01-17 13:35黎千驹
怀化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法者法术权势

蒋 瑜, 黎千驹

(1.成都文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401; 2.湖北师范大学,湖北 黄石 435002)

韩非子政治思想的核心是法术势思想,其法术势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性恶论是其理论基础,老子、墨子、荀子及以往的法家学说是其学术渊源,韩非子对法术势的界说、功用及其关系的阐释构成了其基本理论,刑名之学是其御臣之道,君主专制和极权是其政治内容,重农耕而除五蠹是其经济内容,实现帝王之业是其终极目标。限于篇幅,本文仅探讨韩非子法术势思想的学术渊源和基本理论,而另撰文探讨韩非子法术势思想的政治、经济内容与终极目标等。

一、韩非子法术势思想的学术渊源

韩非子继承并改造了老子的道家学说以及墨子主张统一的思想和主张权威的学说,抛弃了荀子的隆礼思想而继承和发展了其重法思想,同时又吸取了以往的法家学说,特别是商鞅的法治思想、申不害的术治思想和慎子的势治思想,成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

(一)继承并改造老子的道家学说

韩非子大量继承并改造了老子的道家学说,其《解老》与《喻老》两篇,首次对老子思想进行了集中的阐释,并且在其他许多文章中,也对老子思想进行了阐释。例如:老子哲学思想的核心是“道”,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韩非子则认为,制定法律应当“因道全法,君子乐而大奸止;澹然闲静,因天命,持大体。故使人无离法之罪,鱼无失水之祸。”[2]这无疑继承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老子认为“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3]。韩非子解释道:“势重者,人君之渊也。君人者失势重于人臣之间,失则不可复得也。简公失之于田成,晋公失之于六卿,而邦亡身死。故曰:‘鱼不可脱于渊’。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君见赏,臣则损之以为德;君见罚,臣则益之以为威。人君见赏而人臣用其势,人君见罚而人臣乘其威。故曰:‘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4]这无疑继承了老子的辩证法思想,并将其改造为重“势”的理论依据。老子倡导“无为而治”,曰:“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5]韩非子则倡导“明主治吏不治民”[6],应如“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自己;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7]。这无疑继承了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并将其改造为以法术势和赏罚为中心的“无为而治”。因此,司马迁曰:韩非子“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8],“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皆原于道德之意”[9]。

(二)继承并改造墨子主张统一的思想和主张权威的学说

墨子认为,治理国家最重要的一种方法是“尚同”。所谓尚同,就是人们的思想应当统一于上级,进而统一于诸侯,诸侯统一于天子,天子统一于上天。“尚同为政之本而治要也。”[10]尚同的宗旨是主张统一思想和主张权威。然而墨子认为,尚同是具有前提条件的,这就是“尊天”与“事鬼”和“贤人政治与好人政府”。尚同不能以天子为止境,因为天子之上还有上天和鬼神存在,只有上天和鬼神是最公正无私而可以效法,因此墨子认为尚同的最高境界是要尚同于天。天子并非可以为所欲为,他上面还有上天和鬼神管着。尚同的政治基础是贤人政治与好人政府。实施尚同就必须实施“尚贤”,因为只有选拔出贤人,才能形成贤人政治,从而组成好人政府。韩非子部分采用了墨子尚同的政治主张,他赞同墨子的“下同乎上”,但墨子所说的“上”,是以上天和鬼神为最高价值评判标准,“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11]韩非子则抛弃了墨子尚同的前提“尊天”与“事鬼”,而以君主为最高价值评判标准。韩非子抛弃“尊天”与“事鬼”的宗教外衣之后,则由墨子的权威主义政治主张而走向君主专制和极权的政治主张,君主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不受上天与鬼神的约束,完全以君权取代了神权;也抛弃了墨子尚同的前提“贤人政治与好人政府”,而只倡导权术势。

(三)继承荀子儒家思想中的重法思想

荀子主张“隆礼”与“重法”并用来治理天下。荀子曰:“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12]“法者,治之端也。”[13]“其耕者乐田,其战士安难,其百吏好法,其朝廷隆礼,其卿相调议,是治国已。”[14]“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15]韩非子作为荀子的弟子,抛弃了荀子的“隆礼”主张而继承了荀子的重法思想。

(四)吸取以往的法家学说

韩非子法术势思想除了继承并改造老子的道家学说、墨子主张统一的思想和主张权威的学说,以及继承荀子儒家思想中的重法思想之外,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来源是以往的法家学说,诸如商鞅的法治、申不害的术治和慎到的势治。

商鞅主张废除礼治,实行法治,认为法治是治国之本、强国之路。商鞅曰:“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16]“而必行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17]“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18]商鞅于公元前356 年被秦孝公任命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并获得极大的成功。公元前352 年,商鞅升迁为大良造。公元前350年,商鞅开始第二次变法。两次变法为秦国富国强兵乃至今后的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元前351 年,韩昭侯破格拜申不害为相,于是申不害开始变法改革。他推行法治,限制贵族特权,加强君主专制,从而稳定了政局,使国力逐渐强盛;他又实行术治,对官吏加强考核监督,最终使韩国成为战国七雄之一。司马迁云:“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19]

司马迁云:“慎到,赵人。田骈、接子,齐人。环渊,楚人。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因发明序其指意。故慎到著十二论,环渊著上下篇,而田骈、接子皆有所论焉。”[20]慎子在齐国稷下学宫讲学多年,司马迁云:“宣王喜文学游说之士,自如邹衍、淳于髡、田骈、接予、慎到、环渊之徒七十六人,皆赐列第,为上大夫,不治而议论。是以齐稷下学士复盛,且数百千人。”[21]慎到重“势”。慎到曰:“故腾蛇游雾,飞龙乘云,云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乘也。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22]慎到认为,君主和权势就像飞龙和云雾,飞龙凭借云雾而高飞,如果云雾散去,飞龙则不能腾飞,与地上的蚯蚓相同。即使是尧那样圣明的人,他为匹夫时,不能使唤其邻家;他南面称王时,则可令行禁止。由此可见,对于君主来说,权势是最为重要的。

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所获得的巨大成功,申不害在韩国实行术治所获得的巨大成功,以及慎到的势治学说在齐国稷下学宫所拥有的巨大声望,这些无疑对韩非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韩非子博采众家之长,尤其是将法、术、势融为一炉而最终成为先秦法家之集大成者。

二、韩非子法术势思想的基本理论

韩非子法术势思想的基本理论主要包含对法术势的界说、功用及其关系的阐释等方面的内容。

(一)法、术、势的界说及其功用

韩非子分别对法、术、势作了界说,并分别阐述了其功用。

第一,关于法的界说及其功用。韩非子曰: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23]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24]

韩非子认为,法就是编著成书而放置在公府里,并且向百姓公布的法令。法是治国的依据和纲领性文献。因此,法制定之后,就应该“布之于百姓”,教民学法懂法,“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25],并用法来规范百姓的言行,“一民之轨,莫如法”[26],从而让人们都学法、知法与守法;法制定之后,就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而不能屡次改变法令,“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27]“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28]从而避免朝令夕改而民无所措手足的局面;法制定之后,就必须“以法为本”[29]。“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30]“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1]从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防止有法不依的局面。法的重要内容是“赏罚”,应实行厚赏重罚,“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32];应实行“信赏必罚”[33]。如此,就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治体系。

韩非子认为,法具有巨大的功用,国家是否强大,关键在于是否奉法。韩非子曰: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34]

明法者强,慢法者弱。[35]

君主是否尊贵,关键在于是否任法。韩非子曰:

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36]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37]

即使是平庸的君主,只要实施法治,就能维持其统治。韩非子曰:

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反)是(非)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38]

韩非子认为,像尧舜和桀纣这样的圣王和暴君,千世才出现一次;绝大多数的君主是上不及尧舜的圣明而下不及桀纣的残暴。尽管如此,只要“抱法处势则治”,否则“背法去势则乱”。

第二,关于术的界说及其功用。韩非子曰: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39]

故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40]

韩非子认为,术是根据能力而授予官职,根据臣下所说的能够承当某事而责求其实效,掌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能力的策略。术是君主任免、考核、赏罚官吏和驾驭群臣的深藏不露的策略,也是推行法治的手段。如果君主有势而无术,即使身体劳累,也难免遭受乱;如果有术来驾驭群臣,则既可使身体处于逸乐的境地,又可以获得帝王之功业。由此可见,术之功用大矣!韩非子认为,术与法的运用方式恰好相反。韩非子曰:

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而管子犹曰“言于室,满室;言于堂,满堂。”非法术之言也。[41]

凡治之极,下不能得。[42]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43]

明主,其务在周密。是以喜见则德偿,怒见则威分。故明主之言隔塞而不通,周密而不见。[44]

韩非子认为,法律要显明而使群臣吏民皆知之,术则深藏于胸中而不能外露,以参验各种现象,暗地里驾驭群臣;即使是所亲爱的人和近臣都不能闻知。君主治理群臣的最高手段,就在于使臣子不能测知其心意。因此,明主的要务在于周密。君主现其喜于某人,则臣下以君此喜而施德于其人,其人则感此臣之恩德。君主现其怒于某人,则臣下以君此怒而逞威于其人,其人则畏惧此臣之威。因此,明主之言应该阻塞于胸,并周密而不外露,应该“去好去恶,群臣见素。群臣见素,则大君不蔽矣”[45]。

第三,关于势的界说及其功用。韩非子曰:

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46]

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则临千仞之谿,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47]

夫势者,便治而利乱者也。故《周书》曰:“毋为虎傅翼,飞入邑,择人而食之。”夫乘不肖人于势,是为虎傅翼也。桀、纣为高台深池以尽民力,为炮烙以伤民性,桀、纣得成肆行者,南面之威为之翼也。使桀、纣为匹夫,未始行一而身在刑戮矣。势者,养虎狼之心,而成暴乱之事者也。此天下之大患也。势之于治乱,本末有位也,而语专言势之足以治天下者,则其智之所至者浅矣[48]。……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桀、纣亦生而在上位,虽有十尧、舜而亦不能治者,则势乱也。故曰:“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此自然之势也,非人之所得设也。[49]

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鲁哀公,下主也,南面君国,境内之民莫敢不臣。民者固服于势,诚易以服人,故仲尼反为臣,而哀公顾为君。仲尼非怀其义,服其势也。故以义则仲尼不服于哀公,乘势则哀公臣仲尼。[50]

韩非子认为,势就是君主的权势,就是政权。君主具有权势,掌握政权,就能令行禁止,就掌握了对其臣民杀戮与庆赏的权力,势是凌驾于众人之上的凭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这并非他具有才能,而是其权势重;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这并非他没有才能,而是其地位卑贱。如果桀纣掌握了权势,即使有十位尧舜这样的贤才也不能治理好天下;如果桀纣丧失了权势而成为匹夫,即使有十个桀纣这样的残暴之人也不能乱天下;不但不能乱天下,他们还没有开始实施暴乱就已遭受刑戮了。孔子之贤远甚于鲁哀公,然而鲁哀公掌握了君主的权势,因此境内之民莫敢不臣服于鲁哀公,孔子也不能不臣服于鲁哀公。鲁国之民与孔子都是臣服于鲁哀公的权势。由此可见,无论是暴君还是明君,有了权势,就能制服其臣民;而臣民就不得不臣服于其君主。因此,韩非子强调:“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势不可害,则虽强天下无奈何也。”[51]“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52]

(二)法、术、势之间的关系

韩非子分别对法与术、法与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释。

第一,关于法与术的关系。韩非子曰: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虽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53]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对曰:“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54]

韩非子认为,“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55]。然而申不害“徒术而无法”,“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56]。公孙鞅则“徒法而无术”,“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57]。由此可见,“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58]。韩非子认为,法必须公之于众,术则应深藏不露。术与法可谓“一显一藏”而形成治国之道。

第二,关于法与势的关系。韩非子曰:

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59]

夫国之所以强者,政也;主之所以尊者,权也。故明君有权有政,乱君亦有权有政,积而不同,其所以立异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国治。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60]

韩非子认为,像尧舜那样的圣君和桀纣那样的暴君,千世才出现一次,绝大多数的君主则是“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的中等之君,这就需要凭借法和势来治理天下。国家之所以强大,是凭借对政事的治理。这种治理主要体现在法治方面,即韩非子所谓“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61]。人君之所以尊贵,是凭借权势。无论是明君还是乱君,皆有权有政,然而明君聚权势于己身,乱君则散权势于臣下。这是明君与乱君的区别所在,即“积而不同”。明君治政以法治,乱君治政以心治。这是明君与乱君的区别所在,即“其所以立异也”。因此,明君掌握权势则贵重,统一法令则国治。因此说,法是王者之本,而刑是爱人之始。

综上所述,虽然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对韩非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是韩非子认为他们的思想皆有偏颇之处: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皆偏执于一端,而没有将法、术、势三者密切结合起来。韩非子认为,法是治国的纲领,是强国之本;术是君主任免、考核、赏罚官吏和驾驭群臣的深藏不露的策略,是推行法治的手段;“势”是君主的权势和政权,是推行法治和术治的凭借。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就形成了韩非子将法、术、势融为一炉的法家理论,从而使得法家理论臻于完善,并且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法术势”就成了韩非子的政治思想,即他所主张的一种治国之道:君主依据法令、使用权术、凭借权势来治理国家。

韩非子提出法术势思想,是想为君主治理国家提供一种御臣之道,为君王统一天下提供理论指导。事实也是如此:韩非子法术势思想为秦王嬴政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指导。历史的发展进程,最终没有选择儒家所倡导的以仁义治天下的王道,而是选择了法家韩非子所倡导的凭借武力、法术势等进行统治的霸道,秦王嬴政完成了统一天下的大业。当然,韩非子法术势思想亦有其巨大的弊端,这就是不施仁义而专任严刑峻法。这既是秦王嬴政得天下的重要原因,也是秦王朝失天下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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