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侗芷
老人去世3 年后,他的前妻突然拿出一份遗嘱,要求继承他留下的房产全部份额……
周玉芳家住江苏江阴农村,和丈夫育有两儿一女。因为家里负担重,周玉芳46 岁时到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做了保姆。
不幸的是,周玉芳的丈夫2004 年因病去世。2005 年过罢春节,周玉芳返回南京找活干,被62岁的单德安聘为住家保姆。
单德安是一名退休工人,老伴儿早年去世,他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常见病。3 个儿子本想轮流赡养他,但他觉得跟儿子住在一起不方便,坚持独居。
刚到单德安家时,周玉芳发现他脾气不好,做事小心翼翼,为了照顾他花了不少心思。渐渐地,单德安对周玉芳有了依赖,对她的态度也有了变化。
2006 年国庆节期间,周玉芳回老家收庄稼,单德安度日如年,第三天便给周玉芳打电话,让她赶紧回来。周玉芳回来后,单德安向她表白:“我越来越离不开你了,你别做我的保姆了,我想让你做我的老伴!”考虑到单德安有房子,如果跟他结婚,自己的日子也算有了着落,周玉芳就答应了。就这样,两人领了结婚证。
怕3 个儿子阻拦,单德安过后才向儿子们宣布他结婚了。面对既成事实,3 个儿子无奈地接受了。
2011 年2 月,单德安生病住院,出院前医院打电话通知单德安的大儿子单志强去交住院费。单志强这才发现,父亲存折里只有300 多元钱。他非常生气,质问周玉芳他爸的钱都去哪儿了。周玉芳说平时花销大,加上他父亲住院,都花掉了。单志强尽管不相信,但还是补交了住院费。
回到家,单志强越想越气,认为周玉芳对父亲并非真心,就和两个弟弟一起劝父亲和周玉芳离婚。
单德安经不住儿子们轮番劝说,对周玉芳渐生嫌隙,两人矛盾增多。2011 年4 月,单德安到法院起诉离婚,和周玉芳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周玉芳回了老家。可她没走几天,单德安就打电话叫她回来,说自己还是离不开她。周玉芳对单德安有了感情,便又回来了,两人于9 月复婚。
这次闹离婚,单德安觉得周玉芳受了不少委屈。为了补偿,他于2012 年在房本上加了周玉芳的名字。
单家三兄弟听说父亲复婚了,还在房本上加了周玉芳的名字,都很吃惊,更加认定周玉芳居心不良,对父亲的怨气越来越大。但考虑到父亲年事已高,三兄弟没有计较。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父亲复婚后不到3 年,又要离婚,说周玉芳虐待他,他要去住养老院。
单志强就把父亲送进了养老院。之后,单德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周玉芳离婚,理由是周玉芳骗了他的存款,还在他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哄骗他在房本上加了她的名字。房子和存款到手后,周玉芳对他态度恶劣,导致他病情加重。
法院立案后,鉴于当事人年事已高,又曾多次结婚、离婚,慎重起见,法官先到社区走访了解情况。
根据社区的反映,法官判断,单德安与周玉芳还是有感情的。至于房本加名的事,周玉芳说是单德安提出的。为了证明所说属实,她提供了一份夫妻约定。约定载明,房本加名系双方自愿,且有两人的签字。周玉芳表示,如果单德安不同意在房本上加她的名字,房管局也不可能把她的名字加上去。按照法律规定,房本上加了她的名字,即使现在离婚她也可以要求分割单德安的部分财产,但她并没有那么做。
2014 年2 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周玉芳明确表示不想离婚,说她理解单德安因病情绪反复无常,并愿意继续照顾他。案件审理后,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单德安和周玉芳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存在所谓欺骗情形,不准予离婚。
2015 年,单德安再次起诉周玉芳要求离婚,这次他还提出另外两项诉求:把房本上周玉芳的名字去掉、对10 万元存款进行分割。
连续两年被起诉离婚,周玉芳彻底寒了心,表示同意离婚,但房子要一人一半。单德安认为房子本就是自己的,不同意分给对方。根据法律规定,加名后女方一般可以获得房产50%或以下的份额。双方为了分房的事僵持不下。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单德安享有房屋产权的60%,周玉芳享有40%;三、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单德安从养老院搬回了家,但周玉芳并没有离开,仍作为保姆照顾单德安,每月由单德安支付工资。当时,单德安的3 个儿子都同意了这个决定。
2019 年,单德安因病去世,因周玉芳拥有房产40%的份额,可以继续居住,单家三兄弟也没着急来分房。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2022 年的一天,周玉芳拿着一份单德安的遗嘱,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单德安遗留的全部房产份额。
单家三兄弟这才知道,父亲生前留有一份遗嘱,内容大致是:为感谢周玉芳的照顾,同意将房产赠与她。
单家三兄弟向法官表示,房子是他们家的,不可能过户给周玉芳。法院立案后,单家人针对这份遗嘱提出三点异议:第一,遗嘱存在多处瑕疵,落款处签名少了一个“安”字;第二,他们提交了单德安生前的病历,意在说明他是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下书写的遗嘱;第三,他们提供了两张字条的复印件,称字条是单德安生前所写,大致就是周玉芳对他不好,胁迫他。
案件的焦点集中在“遗嘱上的书写错误,是否影响遗嘱最终效力”。法官认为,第一,书写错误属于自书遗嘱的瑕疵,但能够确认这个遗嘱是立遗嘱人所写,能够通过上下文以及文意推断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法院是可以采信的;第二,关于被告提交的病历,法官认为只能反映单德安生前患有糖尿病等老年基础疾病,不能证明其神志不清;第三,关于被告提交的那两张字条的复印件,因为被告并没有提供字条原件,字条也没写明书写日期,法院最终没有采信。
单家三兄弟又提出新的抗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24 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 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他们的父亲2019 年去世,时过3 年,周玉芳才拿出遗嘱,已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应视为无效。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曾在单德安去世后不久跟邻居提起过遗嘱的事,表达过接受赠与的意愿,可以视作原告接受赠与。法官休庭后找到周玉芳的邻居了解情况,证实了律师的说法。另外,周玉芳妥善保存了这份遗嘱,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也证明她接受了房产遗赠。
据此,2022 年11 月,法院作出判决:单德安享有的房屋60%的产权份额归周玉芳所有,三被告应配合周玉芳办理过户手续。
单家三兄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3 月5 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