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阈下法治乡村建设的现实境遇与提升策略

2024-01-12 00:00:00司尚乐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6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村规民约乡村振兴

摘 要: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同时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又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当前,在乡村振兴战略贯彻实施的过程中,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存在冲突、乡村社会法治资源相对不足、许多村民不愿意或无力负担诉讼成本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法治乡村建设的进程。为此,相关部门需采取措施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良性互动、完善乡村社会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培育广大村民的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只有如此,才能补齐法治乡村建设的短板与不足,为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实施提供法律支持和有力保证。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建设;村规民约

中图分类号:D422.6 " "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583(2024)-0045-04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Improvement Strategies of

Legal Governance in Rural Constru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I SHANG-le

(School of Law,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lso relies on strong legal guarantees. Currently,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conflicts between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national laws, relatively insufficient legal resources in rural society, and many villagers unwilling or unable to afford litigation costs have seriously constrained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rule of law countryside. For this, relevant departments need to take measures to achieve a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national laws,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rural society, and continuously cultivate the rights awareness and legal concept of the majority of villagers.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fill the gaps and deficienci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areas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provide legal support and strong guarante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Key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农村地区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以及深厚的群众基础,其发展状况关乎整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乡村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越来越明显,尤其是法治建设方面,乡村地区的法治发展现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乡村法治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通过对目前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从而找到化解之策,最终为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一、价值旨归:法治乡村建设的时代意义

(一)三治融合:以法治纠正德治与自治的偏差

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以法治、德治、自治三项举措为重要抓手,这三项举措相互协调、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三治融合”的有机整体。法治能够对自治或德治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偏差进行及时纠正,也能够对自治过程中出现的漏洞进行及时填补,在防止权力滥用的同时使得整个乡村治理体系的运行过程不断趋于平稳,法治对德治与自治的纠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弥补其他治理方式强制力不足的缺陷。没有强制力或强制力不足的治理方式犹如一条不带电的高压线,对僭越法律的行为主体难以进行惩戒。与德治、自治不同的是,法治可以通过设置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对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并对一切违法行为毫无例外地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凭借法律自身的强制力与约束力对广大村民的行为方式进行调整,来维护乡村治理的整体秩序。而其他治理方式如德治,由于没有强制力作为保障,很难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第二,扩大治理的适用范围。除了对广大村民的约束外,法治也能够对村干部、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等其他治理主体的行为方式进行有效调整,这是德治与自治所不具备的优势。与法治相比,德治与自治这两种治理方式存在一定弊端,如受治理主体的个人好恶影响较大、容易滋生腐败等,这就有可能导致乡村治理的领导者脱离治理的效力范围。而法治凭借着自身的规范性可以弥补德治与自治的不足,将乡村治理的领导者也纳入其中,从而起到预防不法行为的良好效果。

(二)文化增能:以法治形塑乡村社会的文化氛围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和谐、安宁和稳定关系着国家的发展、进步与繁荣。[1]农村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实施,从本质上看,乡村振兴战略贯彻实施的过程就是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必经之路和应有之义,同时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又助力于法治乡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开展。

法治乡村建设能够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可以说缺少法治文化涵养的乡村振兴是不健全的,是没有灵魂和底蕴的乡村振兴。由于中国古代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广大乡村地区缺少培植法治文化的土壤。而且,在儒家文化的深远影响下,基于血缘亲疏关系建立起来的宗法观念在广大村民的心中根深蒂固,一时之间难以撼动。除了受宗法观念的影响,地缘观念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的一大阻碍,这种观念将地理位置的远近作为判断亲疏的标准,中国人情社会的形成就与之密切相关。在这两种观念的影响下,“无讼”文化在农村十分盛行,但这种文化与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南辕北辙。为了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实施,必须在广大乡村不断培植和孕育法治文化,使法治文化渗透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而法治乡村建设能够在广大乡村地区营造一种法治氛围,在这种氛围的浸润下,法治文化自然得到创设,同时乡村振兴战略也能够得到顺利实施。

(三)稳定有序:以法治消解乡村社会的治安风险

稳定是农村发展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农村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它关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成果,更关乎亿万人民群众的幸福。但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既会带来机遇,也有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和挑战,这就需要法治建设来提供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2]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有利于打击黑恶势力。加强法治建设是维护乡村地区和谐稳定的关键一招,与城市相比,农村的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法律制度相对不健全,这就为黑恶势力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一些素质低下的闲散人员以黑社会的形式欺压人民群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闲散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肆意违法妄为,黑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法治乡村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法治乡村建设可以帮助广大村民增强法律意识,使其勇于表达自己的诉求,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斗争。同时,法治乡村建设也可以借助法律的强制力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威慑力,继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净化乡村社会生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作用。此外,国家公权力也能够通过法律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和严惩,并逐渐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对黑势力所依靠的关系网连根拔起,真正还乡村一个稳定和谐、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二、现实之困:法治乡村建设与乡村差序格局的二元结构

(一)村规民约与正式规范的样态冲突

国家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国家明文规定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总称。村规民约则是广大村民按照国家法律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一种“公约”。从本质上看,村规民约是广大村民乡村治理经验的累积,是村民根据本村具体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它承载着维护本村公共秩序和社会风俗的重要任务,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能对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作出及时、正确的反应。作为两种不同的规则形式,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二者在具体内容上可能存在冲突。与国家法律不同的是,村规民约既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意志,加上村规民约制定主体自身的法律素质也相对较低,这就很难避免一些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与法律的明文规定存在冲突之处,甚至部分内容僭越了法律的底线,违背了法治精神。比如,一些村规民约掺杂了传统的宗法等级观念,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明文规定严重脱节。

第二,村规民约会对国家法律的执行产生干扰。当遇到纠纷时,许多村民会优先选择“私了”或用村规民约进行解决。他们认为,如果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虽然自己的权利能得到合理的救济与保障,但是,也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因为乡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人情社会”,广大村民在日常生活中“低头不见抬头见”,因为维权所引发的诉讼可能会伤害村民间的感情,这部分村民甚至可能受到其他村民的非议和排挤,进而影响日后在村内的生产生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被搁置不用,村规民约反而成为村民解决邻里纠纷的优选之策。

(二)乡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资源错配

乡村地区是国家建设的重点领域,同时也是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只有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得到了强化,全面依法治国才能顺利推进。[3]乡村地区法治资源不足的现况不仅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实施,也阻碍了法治乡村建设的进程。具体而言,导致乡村地区法治资源相对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乡村地区法律资源的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相较于城镇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生产能力等原因,农村地区不具备法治化建设的优良环境。[4]而且,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立法者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对城市的关注上,法律资源不断向城市倾斜,乡村地区法律资源的供需严重失衡。目前,乡村地区的法律法规较为笼统,而且一些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对一些问题的规定较为宏观,不够明确、具体。在遇到一些重大疑难纠纷时,这些法律法规往往“束手无策”。从当前乡村治理现实情况来看,在行政管理、权益保障及民主监督等方面仍旧缺乏法律法规的科学引导。[5]

第二,乡村社会现有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决定了乡村社会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实施在提高村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拉动了整个乡村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乡村地区法律法规的更迭相对较慢,一些陈旧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乡村社会生活。因此,有法可依成了乡村治理与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瓶颈,乡村社会亟须丰富的法律服务资源来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三)人情社会与依法治理的逻辑背离

当纠纷难以通过调解、“私了”等手段完美解决时,诉讼便成为广大村民为解决纠纷所不得不面对的选项。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村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大部分村民有能力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一系列费用,但一些村民生活节俭朴素,宁可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也不愿意选择诉讼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勤俭节约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理应被发扬光大,但过度节俭并不可取。过度节俭是一种畸形的消费观,在这种消费观的支配下,村民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同时违法者也得不到相应的制裁。对于村民而言,这可能仅仅是权利的损害与利益的损失,但对于违法者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放纵,放纵违法的危害不亚于违法本身,违法者可能因此心存侥幸而对他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这无疑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和实施。

尽管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广大村民的财产性收入也得到了增加,但仍然存在一些村民生活水平较为低下,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的情况。除种地外,进城务工成了他们获得收入的主要方式。但医疗、教育等日常的开支占据了村民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他们不愿意被卷入到烦琐的诉讼程序之中,因为,这不仅会浪费他们的时间与精力,也势必会消耗他们有限的收入。

三、路径突破:法治乡村建设路径建构的理性共识

(一)上下联动:规范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解决矛盾最好的办法就是减少矛盾直至消除矛盾,所以在解决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上,最好的办法就是减少二者之间的对立。[6]要想减少或避免二者的冲突和对立,需在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以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

从性质上看,村规民约是公约的一种,其效力远不及法律法规。根据法律的效力冲突及其处理原则,村规民约应严守法律的底线,不仅要与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相符合,更应与法律法规背后所隐藏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相一致。这就要求,村规民约的制定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不能随意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也不能任意加重他人所要承担的义务。因此有必要邀请具备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员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之中,从源头减少和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村规民约的制定者是村委会,然而,由于其自身能力的有限性,村委会很难制定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而且一些思想作风不端正的人会通过贿选的手段进入到村委会班子,这就导致所制定的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只代表某些人的利益,而无法反映广大村民群众的真正呼声。因此,有必要在乡镇政府设置专门的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办公室,这不仅能够增强村规民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能起到监督村委会的良好作用。

(二)资源整合:城乡法治的协同与并进

法治乡村建设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当前乡村法治领域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主要渊源的法律体系,但乡村社会法律供给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为此,仍需加强立法工作来满足乡村社会对法治资源的需求。立法工作应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并针对乡村社会出现的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乡村振兴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工程,立法者应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乡村立法工作之中,而不能出现“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对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要做好优化、调整工作,及时修改、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使乡村立法紧跟时代的步伐,这样才能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三)价值认同:法治精神的涵育与强化

首先,我们有必要通过普法宣传帮助广大村民了解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不断激发村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渴望,这是帮助村民培育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必由之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村社会流动日益频繁,传统的社会纽带不断松懈,农民之间的关联度不断下降,导致传统的村规民约趋于解体。[7]村规民约是保障广大村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托,传统村规民约的不断解体也就意味着广大村民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关注程度不断降低,与此同时,其自身所具有的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正逐渐趋于弱化。因此,应对广大村民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引导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8]如果村民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一无所知,不但无法实现帮助村民培育权利意识的目的,更谈不上法治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同时普法宣传还可以逐渐消除传统“无讼”思想的影响,为破除传统思想的桎梏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其次,引导广大村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鼓励村民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诉讼会有诉讼费用的产生,但诉讼费用的产生可以带来更大的效益和价值,不仅可以维护村民自身的合法权利,也会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对法治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针对部分村民收入较少,难以负担诉讼费用的问题,我们需要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增加就业岗位,从而不断增加村民的财产性收入,这是化解该问题的治本之策。乡村地区可以发展与本地区特点相适应的特色产业,这不仅能够带动本区域的经济发展,也能帮助村民逐步走向富裕。此外,相关部门也应适当降低诉讼费用,强化对无劳动能力村民的救济和保障,并且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9]只有如此,才能为村民法治观念的培育与回归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为法治乡村建设贡献更强有力的物质力量。

参考文献:

[1]袁礼辉.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J].遵义 师范学院学报,2021,23(2):52-55.

[2]杨文文.新时代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D].西安:西 安科技大学,2021.

[3]孟俊涛,朱振辉.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乡村振兴法治保 障[J].西藏发展论坛,2022(1):59-64.

[4]徐婧.“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法治”进路[J].华中农业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53-63.

[5]方真.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对策[J].乡村 科技,2021,12(25):14-16.

[6]吴帅帅,刘锦.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问题探讨[J].河北科 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2):52-56.

[7]刘小华.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社会责任培育的现实境遇及 提升策略[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21,23(4):37-41.

[8]孟俊涛,朱振辉.安徽省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1(6):41-45.

[9]潘长胜,季开云,郑红霞.加强法治乡村建设 夯实乡村治理根 基€梹椊帐》ㄖ蜗绱褰ㄉ杪肪短轿鯷J].江苏农村经济, 2022(1):19-22.

(责任编辑:徐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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