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西南地区土司纳赋制度刍议

2024-01-12 00:00:00党会先何娜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6期
关键词:元代国家治理西南地区

【主持人语】土司制度是联系西南少数民族社会与元明清王朝政府的纽带和桥梁,边远民族对于古代中国的国家认同,以及边远人群在加强与内地民众互动的过程中逐渐被纳入一个多元而统一的政治―文化凝聚体之中,正是经过土司制度的推行才得以实现。土司制度是由一系列具体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所构成。本期栏目推荐的两篇文章,从不同角度研究土司制度下西南民族地区的国家认同。党会先、何娜《元代西南地区土司纳赋制度刍议》以考察元代西南土司纳赋活动为基础,借以探讨元代的纳赋制度的起因、特点以及纳赋制度对西南民族地区的重要影响。《明史·土司列传》曰:土司“必假我爵禄,宠之以名号,乃易为统摄。”说明了明朝设立土司的目的和做法。汪益民、陈诗雅《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阈下明代土司在苗疆治理中的角色扮演》考察了土司治理苗疆的招抚、联防、助剿和教化等具体实践活动,说明了如果没有土司对朝廷奔走唯命的协助,很难对苗疆实施有效的管理,从而推动了苗疆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进程。

摘 要:出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王朝在西南地区治理的考虑,元王朝统治者在西南地区的治理思想产生了较大变化,创建了土司纳赋制度。从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土司纳赋制度仍在初建时期,尚比较粗糙,呈现出特有的时代特点。但必须承认,这一时期关于土司纳赋的一些规定和要求,推动了土司制度的不断发展,表明元王朝国家权力对西南民族地区的管控和治理正在逐渐趋于制度化,并对西南地区政治、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元代;西南地区;土司纳赋制度;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K247" " " " " " " "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583(2024)-0014-05

A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the Taxation System of Tusi in Southwest China during the Yuan Dynasty

DANG Hui-xiana, HE nab

(a.School of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ourism; b.Affiliated Experimental School, Zunyi Normal University, Zunyi 563006, 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governance of the central dynasty in the southwest region, the rulers of the Yuan Dynasty underwent significant changes in their governance ideas and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chieftain taxation. From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situation, the Tusi tax system is still in its early stages and is relatively crude, showing uniqu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However, it must be acknowledged that some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regarding the taxation of chieftains during this period promote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chieftain system, indicating that the control and governance of the southwestern ethnic regions by the Yuan Dynasty’s state power was gradually becoming institutionalized, and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western region.

Keywords: Yuan Dynasty; southwest region; Tusi tax system; national governance

自秦汉始,即有民族地区向中央王朝交纳赋税,这就为元代土司纳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借鉴。元王朝建立后,对西南地区土司的纳赋极为重视,将其视为是否认同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此种认知无疑会对土司纳赋起到一种积极的引导作用。国家权力的干预在土司的纳赋时间、物品以及奖惩等方面形成惯例,意味着元代土司纳赋制度得以初步创建,并对西南地区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元代土司纳赋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元王朝在平定西南民族地区,实施土司之始,即开始参照内地,依据土司所辖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立赋法,征收赋税。《元史》称:大理段氏在元王朝平定大理后,主动请“条奏治民立赋之法”[1]P3910;云南金齿诸部被征服后,元王朝也在其地“定其租赋”[1]3012。待至云南行省建立以后,全面开展征收租赋工作,赛典赤至云南后“立州县,均赋役”[2]P83。

有别于前代,元王朝在西南民族地区征收赋税虽一方面具有政治象征意义,但另一方面亦是开始进行实质性征收。至元二十二年(1285),有云南省臣上奏,谈及事项10余条,其中就有“免逋赋、征侵隐、赋豪户、除重税”一事,元世祖“命中书省议其可者行之”[1]P277;至治三年(1323),“免八番、思、播、两广洞寨差税一年……四川、云南、甘肃秋粮三分”[1]P642。两则材料虽是谈“免赋税”情况,但也从侧面证明元王朝已开始在云南地区实施户籍管理,进行了实质性的赋税征收。至此,缴纳赋税成为土司对元王朝所尽义务的主要内容,相应地中央政府对此进行了制度规定。

(一)“阅户籍民”

唐宋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地区实行松散的羁縻统治,对该地区户数和田数并无确切统计,因此元政府平定西南后即开始在土司设置区进行了大规模“阅户籍民”工作,清查民产、民田,作为征收赋税的凭据:至元十九年(1282),“籍云南新附民。自兀良合台镇云南,凡八籍民户,四籍民田,民以为病,至是,令已籍者勿动,新附者籍之”[1]P246;《元史》还称:云南行省建立前后,赛典赤又命部将爱鲁阅查中庆百姓户籍,“得隐户万余”[1]P3012;至元二十二年(1285),时任临安广西道宣抚使的张立道“又籍两江浓士贵、岑从毅、李维屏所部户二十五万有奇”[1]P3917;至元二十八年(1291),播州土官杨赛因不花奏言:“洞民近因籍户,怀疑窜匿,乞降诏招集。”诏曰:“爰自前宋归附,十五余年,阅实户数,乃有司当知之事,诸郡皆然,非独尔播。自今已往,咸奠厥居,流移失所者,招谕复业,有司常加存恤,毋致烦扰,重困吾民。”[1]P1551通过这些材料,可以看出元代曾在土司地区实施了“阅户籍民”,并且还引起当地土司的激烈反抗,以至有“窜匿”“流移失所”等现象发生。但无论如何,“阅户籍民”工作的开展,增强了元王朝对西南地区的控制,为在该地区推行赋税制度提供了条件。

(二)税额

元初对西南民族地区土司在缴纳赋税数量上尚无明确规定,但有一点比较明确,那就是实施薄赋政策。至元十四年(1277),云南威楚、丽江、大理等十五路所纳赋税税额才为“金课一百五定”[3]P343;至元二十六年(1289),梁天翔任云南行御史台侍御史,在任期间,曾上书元世祖,在土司地区应“条汰冗员,薄税敛……世祖嘉纳焉”[3]626;这说明薄赋成为土司地区赋税征收原则之一,也为后世明清所仿效。明代张洪在《南夷书》中曾记载了时任云南行省平章的赛典赤与夷民的一段对话:“赛典赤曰:‘吾欲分尔耕,贷尔牛种、耒耜、蓑笠之具,度亩收若干?’夷曰:‘可得稻二石。'公曰:‘输官几何?’夷曰:‘半之。’公曰:‘太重,后将不堪,其牛种、耒耜之具,不复再给,牛死买牛,具弊修具,一家衣食所需,半岂能给?’夷曰:‘然则三分之一。’公曰:‘尔虽克供,惧尔子孙弗继也。后之代我者,必欲盈其数,则上下相恶矣。吾与尔约,毋我违!亩输米二斗,其勿逋。’夷大悦”。这则材料也说明元代土司地区“租甚轻”。税额较低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元代土司纳赋制度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象征。当然,也正因为纳赋是一种政治象征,标志着土司是否臣服于中央王朝,所以,一旦土司拒绝纳赋,中央王朝必定会出兵征讨。

(三)种类

元代,赋税有常赋和增赋。所谓常赋,就是按照惯例要缴纳的赋税,增赋即常赋之外额外增加的赋税。在西南民族地区,土司缴纳的赋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布匹。布匹作为西南土司缴纳赋税的一类虽不占主流,但也存在。如云南土官岑世忠缴纳的就是三千匹布:“云南安隆寨土官岑世忠与其兄世兴相攻,籍其民三万二千户来附,岁输布三千匹”[1]P685;贵州八番洞蛮也曾缴纳布匹二千五百匹:“癸丑,八番岩霞洞蛮来降,愿岁输布二千五百匹,设蛮夷官镇抚之”[1]P668;至元二十四年(1287),金齿蒲人首领阿礼,“承差发铁锄六百,雄黑布三百匹”[3]P950,以接受行省的招降。

(2)粮食。粮食是土司赋税缴纳的主要形式和常见种类。“输粮”原本是蒙古族旧制,西南地区实施土司制度后也被广泛用于该地区,成为该地区元军行军的重要保障。因此以粮纳税成为元王朝和土司的共同最佳选择。播州杨氏多次以“输军粮”作为赋税交纳的主要形式,即元中央政府鼓励的结果。如至元十九年(1282),“闽叛”元世祖下诏命令诸道出兵武力征讨,“师道播而邦宪给馈饷”[4]P1129;大德五年(1301),南诏有乱,元政府取道播州进行征讨,杨氏即“大卒辇运以济军食”[5]P349。从播州土司纳赋情况来看,杨氏土司对元王朝还是有比较高的国家认同感。

(3)金银。除了布匹和粮食之外,西南部分土司还曾以金银作为赋税上交。特别是云南土司所缴纳租赋中金银所占比例较大。《元史》言:“云南民岁输金银”“近二百万。”[1]P4107至顺二年(1331),云南土司猛吾入京朝贡时,主动提出“愿入银为岁赋”[1]P785;云南景甸蛮官乞升甸为景东军民府,也是主动请求在常赋之外再纳“金五千两、银七百两”[1]P778。这些材料说明金银钞也是土司纳赋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整体而言,粮食仍是赋税缴纳的主要形式。以云南省为例,《元史》记载全国岁纳粮数,云南行省所纳数额相较于其他行省如甘肃、辽阳、四川都要高,达到277719石,甚至比陕西行省还要多50000石[6]。

(四)征收和蠲免

元初,对西南土司地区赋税的征收往往采取“发兵强索”方式。刘正任云南行中书省左丞时,就曾派兵前往甸寨征收赋税,“甸寨远者,季秋例遣官领兵往征”[1]P4107,即使是耗费大量物资也在所不惜;大德年间,对乌蛮等地区赋税的征收也是“岁发军征索乃集”[1]P3069。土司地区这种“遣官领兵往征”的强征方式往往会滋生贪污腐败,从而造成对民族地区的层层盘剥,致使土司地区反抗现象屡屡发生。如刘深在大德五年征讨八百媳妇国之时,其间趁机中饱私囊,途经水西地区时,利用武力强行向水西土司勒索黄金三千两、马三千匹,最终导致“土官宋隆济、蛇节等拒命作乱”[7]P9。有鉴于此,此后元王朝开始采用“榜谕”方式,由土司主动“身诣官输纳”,成效明显,“不遣一卒,而租赋咸足”[1]P3069。

当土司地区遇到天灾或战乱导致无法按时纳赋时,元王朝也会酌情减免其赋税,这就是赋税蠲免制度。至治三年(1323)十二月,“免八番、思、播、两广洞寨差税一年,四川、云南、甘肃秋粮三分”[1]P642;大德七年(1303)十二月,“免思、播二州等路税粮一年”[1]P456。《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也曾载赋税蠲免情况:大德元年(1297)十月,“遇到灾难、水旱等天灾,损害了庄稼,家中有病死的或者老幼的,则免去三年赋役。”[8]P78。元王朝对土司的赋税蠲免虽然没有详细规定,但却为明清时期赋税蠲免开了范式。

(五)惩处

因为纳赋象征着中央政府与土司地区隶属关系的确定,所以元王朝对土司是否纳赋非常重视。不在于纳赋数量多少,在乎的是纳赋这种形式。所以针对降服地区土司在降服之后拒缴赋税的情况,元王朝会武力征讨。大德五年(1301)八月,八百媳妇诸蛮,因为相互仿效拒纳赋税,“故皆征之”[1]436-437;大德三年(1299),“除饶州路总管,兼府尹,改广东道宣慰使、都元帅。初,峒蛮占夺民田,不纳租税。璧召其酋至,以祸福谕之,相率奉版籍听命”[3]P743。由此可见,元王朝对土司缴纳赋税的重视程度。

二、元代西南地区实施土司纳赋制度原因

土司纳赋制度是元王朝土司制度的重要内容,旨在以此加强对西南民族地区的控制,彰显中央王朝实力。而地方土司为了自己的统治利益,也大都能够积极贡纳,纳赋制度因而得以在西南民族地区顺利推行。

(一)元代西南地区治理思想变化的产物

“中国传统观念中的华夷观,主张区别‘诸夏’与‘夷狄’,实质是尊崇中原地区的民族,轻视边疆地区的民族。秦汉以后,这种主张逐渐形成‘明华夷之辨’‘严华夷之防’的理论,而且为历代统治者所继承”[9]。在该思想指导下出台的民族政策必然会或多或少带有民族偏见,从而影响对民族地区的治理。元王朝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虽接受了“用夏变夷”思想理念,希望以推行汉法来巩固王朝的统治。然而传统封建思想对元朝统治者的影响毕竟有限,“华夷有别”的观念没有那么浓厚,所以元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通常不会存在歧视和偏见,将其视为夷狄。兀良合台曾提出要“依汉故事,以西南夷悉为郡县”[1]P2980;元赵世延也认为“蛮夷事在羁縻”[1]P4164。由此可以看出元王朝在西南地区治理思想的变化,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土官制度”[10],并通过土司贡赋制度把西南地区纳入中央王朝的行政体系和版图之中。具体实施过程中,亦是仿照内地方式,进行赋税征收:“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1]P1346。这是对西南地区真正进行赋税征收之肇始,意味着中原王朝对西南地区统治进入实质性层面。

据此可知,元王朝在西南地区经营治理思想较前代迈进了一大步,土司纳赋制度的创建和实施正是这一积极治理理念的产物和反映。在元王朝进步的治理思想和积极经营下,西南地区进入历史发展最快时期。

(二)元中央王朝强化统治的需要

1.从政治上看,土司纳赋制度是元王朝建构统一国家政治共同体、稳定元王朝在西南地区统治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其一,元初,西南民族地区甫定,政局不稳,通过纳赋制度的实施,可有效利用土司统治力稳定地方秩序,不失为管理和统治土司地区的有效手段。至治三年(1323),英宗诏令:“朕非欲其土地人民,但吾民不罹边患,军士免于劳役,斯幸矣。今既来降,当厚赐以安之。”[3]P496说明元王朝希望通过安抚地方势力来稳定西南地区。其二,西南各民族地区土司林立,各有其势力,如播州杨氏曾“领安抚司二……所领长官民事六”[3]P264。可见其势力之大。此种形势下,规定土司按期纳赋,不仅可以借此对土司进行监管,而且也可以展示王权的至高无上,对各土司起到告诫作用。甚至,元王朝还可以利用土司纳赋,实现军需的增加。因为元代规定,一旦有战事需要,土司须提供金银、粮草、牛马、民丁等以供给军队需要[11]P42,从而有助于尽快实现地区的稳定。概言之,土司纳赋制度在西南地区的创建及实施,有助于元王朝对各地土司进行约束和利用,进而达到稳定地方、稳固自身统治的目的。同时,土司纳赋的实施也进一步紧密了元王朝与西南民族地区土司的政治联系,土司得以取得中央政府对其地方统治权力的认可,元王朝得以加强在该地区的干预和影响,建构和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

2.从经济上看,土司纳赋制度是满足元王朝物质需求的举措之一

虽然元代在西南地区实施的是薄赋政策,但土司所纳之赋税,无论是粮食,抑或马匹、金银,最终都进入国库,对元王朝来讲也是一笔财政收入。如前所述,如云南土官岑世忠一次性交纳的布匹就有三千匹布,贵州八番洞蛮也曾一次性交纳布匹二千五百匹,云南更是岁输金银“近二百万”[1]P4107。粮食作为土司赋税缴纳主要形式也为元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增添了一份力量。如前所述,云南行省所纳数额最高可达到岁输277719石。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土司所纳赋税在元王朝收入中占比较小,但毕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丰盈国库。这样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元王朝自是对土司纳赋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所以,土司纳赋制度是满足元王朝物质需求的举措之一。

(三)土司维护其自身在地方统治的需要

通过纳赋,土司在地方上的统治才能得到元王朝的认可而合法化。西南民族地区首领在元王朝强大的政治军事压力下,欲想保持自身统治地位,以及自身民族传统,就必须借助贡赋,表示其对元王朝的忠顺和政治归附。正如龚荫先生所言,朝贡是土司臣服于中央王朝的象征,纳赋则是土司地区版籍于中央王朝的标志。由此民族地区首领才能稳固与国家、与中央的良好关系,取得中央王朝的信任,获得王朝认可的土官职衔,自己在地方上的统治权力也才具有合法性。如前所述,八番岩霞洞蛮来降后,为获得元中央政府的信任和认可,愿岁“输布二千五百匹”[1]P668。无独有偶,云南威楚路的蛮酋猛吾来到朝廷,也是“愿入银为岁赋”[1]P785,以获得中央王朝的认可。土司能够按照规定纳赋,无论是摄于国家权威或者是提高自身威望,都是希望通过这一行为,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以此维护自己在地方上的统治权益,进一步增强对地方的控制。

三、元代西南地区土司纳赋制度实施特点

(一)政治象征意义明显

如前所述,土司纳赋是元政府规定的土司必须履行之义务,它体现的是一种隶属关系,象征着土司地区是否真正纳入中央政府版图,因此不容拒绝,否则会遭到元政府的强征,甚至是武力征讨。为此,元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应规定,即在西南民族地区每征服或纳降一个地方,就会在该地区招定租赋,以示统治权。如云南大理、鄯阐、察罕章、金齿等地在奉诏归附后,元王朝即派遣忽哥赤前往“抚谕大理、金齿等处吏民,编户籍,俾出赋役,置达鲁花赤统治之”[3]P518;云南都元帅爱鲁、纳速剌丁在招降西南诸国后,“招忙木、巨木秃等寨三百,籍户十一万二百,诏定赋租”[1]P213;云南土官撒加布来降后,元政府立即在其地,“置州一以撒加布知州事,隶罗罗宣慰司,征其租赋”[1]P686。从此可以看出,元代土司贡赋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象征。

(二)因地制宜性突出

土司纳赋制度在西南地区推行过程中,较为灵活,体现了因地制宜性。如赋税征收,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赋税征收数额相对较大,而在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征收数额相对较少。如播州地区,自古被称为蛮荒之地,距离京城又颇为遥远,所以对于该地区土司赋税缴纳数额,并没有明确要求。针对土司纳赋物品,一些地区如果粮食产量较低,但金银矿藏丰富,就可以金银来冲抵贡赋和科差,如“云南民岁输金银”“近二百万”[1]P4107;金齿六路一甸“岁赋金银各有差”[1]P1483。而在农业地区则以粮食为主,如播州杨氏土司纳赋最集中的体现便是“输军粮”,曾多次“输粮”:至元十九年(1282),“闽叛,诏发诸道兵进讨。师道播而入,邦宪给馈饷”[4]P965。这些体现了元王朝在土司贡赋实施过程中因地制宜性和灵活性,既有助于土司赋税交纳的顺利实现,也有助于稳定元中央王朝和西南地方土司的关系。

(三)主动纳赋者较多

元代,西南民族地区首领在归附后,大多会主动提出缴纳赋税,以示臣服。如贵州八番岩霞洞蛮归降后,就“愿岁输布二千五百匹”[1]P668;云南土官岑世忠亦是如此,致和元年(1328)三月,“籍其民三万二千户来附,岁输布三千匹”[1]P685。云南兴智与季父信苴福在归附后,更是主动将所辖地区的地图奉上,“条奏治民立赋之法”[1]P3910;中统二十七年(1290),播州杨氏也是“即括户口租税籍以进”[3]P863。这些土司之所以会主动贡纳,其原因如前所述,一方面是慑于元王朝所向披靡的威力,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主动贡纳获取元王朝对其在地方上统治地位的认可,当然,后者以前者为前提。

(四)驿站作用明显

元代实施的驿站制度,尤其是其设立的站赤对土司纳赋制度的实施有重要推动作用。

成吉思汗西征后,为加强中西贸易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开始在沿线设立驿站。忽必烈建元之后,在全国范围内修建驿站,从地方到中央主要交通要道上都可见到馆驿和客馆,为元中央王朝与西南民族地区的贡赋往来提供了交通便利。甚至为方便土司贡赋,大德元年(1297),元政府将驿券作为回赐赏给贵州土司,“给葛蛮安抚司驿券一”[1]P411,由土司管理“站赤”。元王朝在八番设立站赤后,地方曾通过站赤向中央汇报其困难情况,从而得以免去其赋税。《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载:“云南、八番、田、杨地面,连年调度军马,供给繁劳,`各处差发免一年,积年通欠并与除免”[8]P94;《续文献通考》和《元史新编》也曾载:英宗至治三年(1323)五月,“云南、八番、田、杨地免差发一年,其积年通欠者蠲之,逃移复业者免三年”[12]P150;“云南、八番、诸甸差发全免,各军站、工匠、盐场、铁冶等户,合纳税粮概免三分”[13]P98。八番等地赋税差役的免除,正是由于驿站的信息传达,元政府才能及时了解该地区的困难,并给予解决,这无疑也加强了元中央政府同八番地区的联系,增强了八番地区对中央王朝的认同。

四、元代西南地区土司实施纳赋制度影响

(一)加强了元中央王朝对西南地区的政治控制

宋元交替之际,面对西南民族地区实际状况,元统治者采取任用土人为官治理西南地方事务的统治策略,以此建构统一多民族国家。土司随之开始向元中央王朝进行纳赋,这一行为是“土司是否认同国家统治、顺服国家权力和归附王朝社稷的基本条件”[14]之一。而元统治者对土司贡赋行为的认可,也表明元王朝对西南民族地区政治控制的开始。随后,元王朝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使得土司纳赋逐渐形成惯例,标志着元代土司纳赋制度化的完成。虽然这一时期,土司纳赋制度仅为草创,但也是元王朝建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提升的体现,表明对西南地区土司政治统治的逐渐深入。如元王朝曾在滇东北进行的户籍清查、赋税征收工作,以及采取的屯田、矿产开发等措施,一方面有利于当地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稳定滇东北的政局,为元王朝在西南地区统治的深入奠定基础。

(二)加强了元中央王朝与土司之间的联系

土司纳赋制度的实施,表明土司地区在行政上已经纳入中原王朝的版图。因此,对于土司来讲,向中央政府纳赋是作为一个臣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中央王朝来讲,则以此来判断土司是否真正服从中央统治,并由此实现对土司地区的有效掌控。正是这种体现臣属关系的贡赋,成为保持双方良好关系,进行政治沟通的主要途径。如至元十一年(1274),元王朝在大理置郡县,署守令,行赋役,施政化,进一步密切了元王朝与大理的关系。播州杨氏在元代与中央王朝关系良好,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杨氏能够按照规定纳赋,在元政府有需要时能够及时“输粮”。如至元十九年(1282),“闽叛”,杨邦宪即“给馈饷”,以资助政府的武力征讨;大德五年(1301),杨氏再次资助政府出兵征讨南诏。所以,土司的纳赋行为,无疑加强了土司与元中央王朝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推动了西南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土司纳赋制度的推行,有助于促进西南地区整体经济的发展。如粮食作为土司赋税交纳的主要物品,一定程度上会刺激土司地区粮食作物的扩大种植。元代,中央王朝对云南地区诸族广泛征收赋税,但就全省而言,“田租”(税粮)缴纳仍占据主导地位。《元史》谓:云南行省岁输粮食最高可达277719石,远远高于邻近行省,甚至比陕西行省还要多50000石[1]P2360。为应对这些税粮,云南地区有以金银相抵的,有以土布相抵的,更多的是扩大粮食生产,这就促进了云南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金齿林场蒲人每年缴纳的‘差发’中有‘铁锄六百’”[6],反映出当地耕种已有了长足进步。

此外,为方便西南土司赋税的交纳,交通道路的发展被纳入元政府的视野,从而促进了西南地区交通的发展。由于西南地区地形地貌的特殊性,其交通发展一直以来相对比较落后,极大地限制了与其他地区的联系。而土司纳赋需要土司或其派遣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往返于土司所在治所与赋税交纳地之间,那么道路畅通与否就极为关键。为此,修建、维护各地土司入京交通道路就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之一,并要在沿途设置众多驿站,以为土司赋税交纳后勤服务。元代,广建驿站、邮传:“云南诸路行中书省所辖站赤七十八处: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只;水站四处,船二十四只”[1]P2593,并重视修路:“谕乌蒙路总管阿牟,置立站驿,修治道路”[1]P201,西南地区交通条件由此大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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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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