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舵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农户的农业生产仍然具有一定的自然经济成分,除了进行市场交换也具有自给自足属性,这就决定了农户兼具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作为生产者,农户势必会争取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消费者,农户要确保自身的食品安全。如此一来,导致了农户生产行为的差别化,为了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他们存在着过度使用农药、化肥(甚至包括禁用农药和抗生素等)的动机。同时,以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另起炉灶”,生产供自己、家人和朋友等食用的农产品。人类生存的基本前提是食物的摄取,即使消费者意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最终也只能选择被动消费,许多化学投入品无法轻易发现也不易彻底清洗,最终在不知不觉之中被消费者内化,引发农产品交易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柠檬市场效应。
(一)生产者的“多元理性”。在现有的食品交换体系中,农户的生产行为对食品质量的高低具有先导性影响。由于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农户缺乏议价能力,只能依靠产量增加来获取经济收益,兼之食品交换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户大多会依据经济理性原则,倾向于选择以资本替代劳动力的工业化农业,而对这种生产模式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则考虑甚少,大量施用化肥造成农作物中硝酸盐含量的严重超标、土壤中的有益菌大量死亡,造成了食品污染和环境退化等,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如此一来,农户形成了事实上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加剧了食品安全领域“飞去来器”效应。面对食品安全威胁,在生存理性主导下大多数农户首先考虑的是为家庭成员提供安全的食物,根据家计原则以及亲缘互惠原则,选择小部分农田用于家庭内部生产,并在种子选择、田间管理和采摘存储等诸多环节,以远高于经济理性的标准进行投入。同时,农户在乡村熟人社会中也体现出一定的社会理性,如果自家生产的安全农产品有富余,则会在邻里之间相互馈赠。
(二)消费者的观念失当。在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一味追求“物美价廉”会存在一定的误区。任正非曾经说过,物美价廉的东西靠不住。产品质量与生产成本是相辅相成的,“便宜”和“优质”类似于鱼和熊掌之间的关系不可兼得。而很多消费者是以农产品的“卖相”作为决策依据,这就向农户传递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导致农户使用相应的化学投入品以确保“卖相好”,近些年来在海产品、蔬菜和菌类中检测出甲醛(俗称“福尔马林”)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在于经甲醛浸泡过的农产品外观漂亮、色泽艳丽,而甲醛作为一种无色的强刺激性气体,早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致癌和致畸性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和强致突变物。
(一)提升农户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化学投入品使用量的零增长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长期国策,而目标的达成关键在于提升农户进行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诚然,在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完全对称的大背景下,差别化生产是农户权衡经济收益和人际关系之后的一种“理性”选择,不过这种农业生产机制并不能保证所有家庭成员的食品安全,无法实现“集体共保”,因为有很多家庭成员外出务工、远嫁他乡或异地就学等,他们消费的大多是市场上销售的而非自家出产的农产品。此外,受资源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农户不可能对其所需的蔬菜、水果、肉、禽、蛋和奶等均进行差别化生产,有些生活必需品需要进行市场采购,这也意味着农户自身也面临着食品安全威胁。因此,农户向市场提供安全农产品责无旁贷,片面追求自我保护只能使全社会陷入更加严峻的食品安全危机。同时,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非农就业数量的不断增多,意味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刘易斯拐点”,更多农户追求的是家庭收益的最大化而非农业收入的最大化,如此一来采取粗放式的农业经营策略也就变得顺理成章,因而政府应为农户的安全生产提供补贴资金和生物农药等,以充分发挥政策规制在低采用概率新技术上的促进作用,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降低消费者逆向选择行为出现的概率。消费者也需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应将消费者责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从法律层面规范其消费行为,促其成为有道德的、负责任的消费者,使其清楚一味追求“质优价廉”不利于“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的解决。因此,政府应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为优质农产品支付与其价值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以激发农户从事生态种养的积极性,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模式的社会化。同时,在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中,消费者对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及加工环节等缺乏深入的了解,即使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了产地信息并附有检测机构的相关证明,但陷入“塔西佗陷阱”的消费者仍然会对其心存疑虑,这是消费者逆向选择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而构建替代性食物体系可以有效化解横亘在农户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危机。目前,替代性食物体系以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短链农业为主,且在供应渠道上有所创新,如社区支持农业、农夫市集、共同购买、巢状市场、社区菜园、“从农场到校园”项目等新型渠道的拓展,有助于解决农户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产消对接过程中消弭误解,供需之间由基于算计的博弈走向基于信任的合作,且压缩了参与利益分配的其他环节,使利益回归小农户,进而由个体自保走向社会共保,消费者也实现了从“外人”到“自家人”的转变。
(三)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看似涵盖了从生产到销售等诸多环节,但实际上存在一定的盲区,如运输和存储这两个环节就难以细分。同时,监管针对的主要是不合格农产品,监管措施以查处市场上的不合格农产品为主,这种监管手段的被动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明显,而预见性、预防性则有所欠缺,事中的管控和事后的危机处理诚然重要,不过事前预防更为关键,“亡羊补牢”模式不适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长期的、有效的监管。因此,要构建长效的、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并将其贯穿于农产品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基层检测队伍建设。录用检测人员时应严格把关,并不定期地开展业务培训与技能测试,以优化检测人员的知识结构,保证检测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且制订科学的奖惩机制,依据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渎职失职的检测人员依法问责;二是统筹整合职能部门。从生产到销售涉及多个政府管理部门,这种环节化管理模式很容易出现职权交叉问题并造成“权威碎片化”,因而应对这些职能部门进行统筹整合,以实现农产品安全检测的一体化,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有些学者将农户的自留地(包括庭院种植在内)也纳入差别化农业生产的研究范畴,本文认为这不太符合自留地的功能定位,因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而言,绝大多数农户只是认为这既方便又划算,并未在潜意识里将其与食品安全相关联。因此,将没有或较少使用化学投入品的自留地作为判断农户进行差别化农业生产的关键依据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因为这种研究模式的前提,是将农户满足“自给自足”需要的自留地纳入统一的市场环境当中进行审视。当前,自留地仍是农户获取必需农产品的生产资料,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自留地的存在不应定位为农户的“个体自保”,也就是说自留地主要是为了满足农副产品特别是蔬菜的供应,基于种养结合的传统农作方式,人畜粪便等可以为自留地供给足够的肥料,且自留地靠近村庄的空间布局便于农户的高频次采摘,也使得农户能够发现病虫害并及时予以清除。因此,以自留地来保障食品安全只是一种“意外”,而非农户的主动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