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024-01-11 21:25
现代农业研究 2023年3期
关键词:标志知识产权农产品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近年来,我国极为重视乡村振兴问题,因此大力发展农产品的产销。农产品出口占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产品总出口额的90%以上。在不断提升的经济水平发展之下,提升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更加应当关注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以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是对农产品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手段,进而提升经济产值和农业竞争力,最终有益于乡村振兴的伟大事业。对此,从法律制度构建层面需要完善立法保护规定和规范体系。不仅可以使地理标志的权利所有者维权有法可依,还可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权责分明,分工合作。进而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日益正规化和系统化,成为一项受到重视和关注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1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多重价值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是指:标识农产品来源于的特定地域,具有特定的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所取决于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标志。地理标志受到保护,且形成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指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因具有某些特定品质、信誉及文化历史渊源的特征,所以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TRIPS协议)[1]”。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具有一般农产品的一切特征,但同时又与其他农产品存在明显的区别,而具有的区别即是其受到保护的原因。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与一般农产品的区别主要在于:该产品作为地理标志通过保护登记,由国家许可和认定;其具有品牌影响力,对消费者而言更加有质量保证。因此,具有地理标志认证的农产品相对而言,更加富有市场竞争力,可以提高农民收益,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从而带动农业效益提高[2]。

1.1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商品市场经济价值是其最直接和最主要的价值。农产品地理标志得到正式认证后,往往意味着该农产品能够成功走向更为广阔的市场,盖因其因被认证而具有商誉。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吸引投资者创造出丰厚或可观的贸易收益,成为我国另外又一种带有较明显的人文色彩商誉色彩农产品标识的官方识别方法,农产品名称也是将是能直接有效的直接影响到中国农产品未来在主要经济市场环境水平上形成的国际市场潜在竞争和价值水平,可以通过间接途径为我国在该认证的地区投资者来为相关国家和地区创造可观的收入。这是由于相比其它市场同类产品而言,地理标志农产品通常更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即当地的土壤、水文、自然气候地貌植被等其他自然资源要素环境优势等直接作用于该农产品,并且加之人文因素,最终呈现的农产品品质更好、商誉更佳,当然也可能价格更高,进而创收更多。与此同时,此类农产品往往达到了自然垄断的实际效果。如何运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获益,发挥其最大价值,又不会形成恶性后果,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1.2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战略价值

除了经济价值外,中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最大价值的体现则是它有助于显著提高我国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从法律层面建设更好的法律体系用来保护农产品,其目的在于:一方面能全面的发挥出我国现代化农业机械化生产体系优势,充分有效的参与农产品国际价值链和分工;另一方面也在于能通过农业进出口贸易调节国内农产品供需矛盾。从现代农业知识产权角度上来考虑,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已经俨然成为了农业经济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伴随着现代经济日益全球化发展的社会进程,国家产业之间激烈的技术竞争与知识产权战略竞争是国际竞争中重要的一部分。当前,世界各国均重视全球知识产权贸易保护的发展情况,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均相继步入国际知识产权战略谋划之路。与此同时,我国涉知识产权的行业领域之发展模式受到更为严峻的挑战,其中,传统农业领域尤其明显。

当下,农业现代化技术正逐步完善,已基本摆脱掉了以前传统农业手工劳动作业的生产方式。在工业科技化趋势与工业规模化发展趋势的交互影响下,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的智力转化起到了突出的驱动作用,与之密切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问题因而需要得到重视。我国属于传统农业大国,社会生产的科学、有序、持续发展始终离不开先进的农业生产力。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尽早将发展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应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优先范畴体系之中。

1.3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文化价值

某类特殊优质特色农产品标志的背后往往被赋予上深厚悠久的农业历史文化底蕴,因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文化价值。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基于某一农产品区域范畴内自然地理与文化人文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最终结果。当我国某一民族传统生产知识文化经过一段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后,加之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条件,即具有了综合优越性,该地区产品本身的社会质量信誉与商品品牌价值便会得以彰显,进而反作用于当地地区文化的传播与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地区的农产品品牌建设会对该地区文化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农产品基于一定人文因素产生。而建设和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最终也能助推相应软文化实力的提升。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历史发展

2.1 国际发展情况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生过程及其历史发展、演化历程都可以在国际公约关于地理标志体系的构建中找到例证。地理标志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公元前古埃及时代,工人在制造金字塔使用的砖及排版等过程中就已普遍使用了地理标志体系,以明确地标示出金字塔建筑工程结构中所用到的各种砖石建筑材料之地理来源性特征[3]。在中世纪时期,法国葡萄酒、意大利奶酪等产品结合当地人特有的饮食习惯和文化进行的地理标志加快了地理标志的发展进程。19世纪初期发生的世界工业革命及其工业革命带来的其他一系列重要推动措施都已经使得全球商品进出口贸易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与全球化协调发展一体化进程也又是得到了进一步地发展与加快,各国工商间以及贸易企业成员之间的频繁交往的国际商贸经济来往亦日趋频繁。因此,只可以说各国依照现行国内涉外知识产权法规定来进行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这种做法,已经不能使各原产国的商业名称标识发挥其真正效用。因此,在公平互惠合作基础上进一步在其他国际领域进行合作探索,以法律确保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等传统商业标识依法在国际及其他有关国家间乃至是全球范围内切实得到合法保护将显得更为十分必要。此后,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施的保护地域范围被逐渐地扩展。后经过数十年的不断发展壮大,一些强势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为维护自己国家的特殊地理标志的利益,又推动缔结了一部专门法《里斯本协定》,或通过完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国家内部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但是《里斯本协议》终归是保护地理标志强势利益国家的利益,虽然使葡萄酒等个别品种得到了强有力的保护,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多样性农产品却不在此协议的明确保护范围,因此在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情况下,里斯本协定基础上《日内瓦文本》应运而生,日内瓦文本借鉴了新旧世界对于地理标志的多种保护理念,对于地理标识的保护是不区分产品类别,而是根据类似商标侵权的保护模式区别细化不同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路径。

19 世纪中后期,在法国、瑞士等国的积极号召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这不仅代表着两个正式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全球性多边行政条约的形成,也拉起了国际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全球化战略序幕。此后,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地域范围被各国逐渐扩展。后经过数十年的不断发展,形成了专门性协约《里斯本协定》。但是《里斯本协议》终归是保护地理标志强势利益国家的利益,根本满足不了发展中国家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需要。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日内瓦文本》应运而生,《日内瓦文本》借鉴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众多理念,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不区分产品类别,而根据类似商标侵权的保护模式细化不同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路径[3]。除此之外,美国、缅甸、日本等不支持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国家也积极通过国内《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保护地理标志。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贸往来日趋频繁。依照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来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跨国业务的需求。因此,在公平互惠合作基础上,各国应当重视谋求合作,更多地去探索多边协议的保护模式。

2.2 国内发展情况

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含义是对TRIPS 协定中地理标志法律含义的复刻,同时也是受到多边条约签署的影响。2001年,我国将地理标志法纳入了《商标法》中,虽未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做出具体而特殊的规定,但其已被涵盖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中。实际上,国内最早的相关立法早在1999 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一规定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地理标志统一保护与监督管理制度的正式构建。后该规定废止,此后,陆续出台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特别是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用于实践。其中,农业部的相关规范对推动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建设极为意义。其中包括《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若干问题的说明》《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规定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的通知》等,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规制起到重要作用。

3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及完善方向

3.1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对于乡村建设的重视及相关政策的号召,农业现代化已经飞速发展,国内外各地域也都开始重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建设。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内的注册量据统计指数倍增长,一些。这客观上对农产品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关于农产品种类众多、数量较大,较为繁杂问题至今仍然未能很快解决。目前,我国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中采取的是双规制、三部门合作的行政法律体制。所谓双轨制,是指《商标法》和具有专门性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行政规定同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规制。而三部门合作方式,则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以各自的行政管理权进行管理[4]。分别为质检总局授权的地理标志PGI、工商总局授权的地理标志商标GI、农业部授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体系AGI。然而,这种双轨制、三部门的行政法律体制容易造成保护方式冲突,制度衔接不畅的现象,进而引发地理标志法律申请认证程序的困难,侵权得不到有效救济等问题。这就难免会造成地理标志法律申请认证程序的困难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出现侵权事件时难以判断,司法救济没有统一标准等难题。而且由于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注册过程是作为一项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比较繁琐的过程很难使一般人达到如此标准,以上问题均需要从法律制度构建上进行解决。

总结来看,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具体不足包括:第一,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意义重视不足,缺乏科学认识。现阶段,地理标志的政府管理者、地理标志的使用企业以及消费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缺乏认识和重视。这正是由于当地政府缺少与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支持,而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同样忽视对地理标志品牌的保护与宣传所导致的。农产品所在区域政府和企业应该利用互联网经济,提升对当地农产品的宣传、增强保护力度,才能根本形成良性循环。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优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品质量与其品牌影响力、品牌知名度严重不符。第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三个管理部门,都有权利和责任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和认证进行行政管理,并且认证的流程与标准并不统一,各个部门法律之间没有协调和配合机制,难免会出现职权交叉重叠的情况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和权属争议。第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手段有所缺失。我国目前涉及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政策和法规只有农业部出具的办法、通知,其保护范围有限,且政策性法规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均较弱,进而导致了对农民利益、农产品品牌保护的力度不足。对此问题,唯有推动专门立法得以解决。第四,地理标志农产的品牌塑造影响力不强。第五,国际化程度较低。优质农产品进军国际市场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相对一些地理标志发展较早的国家,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比如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方面,我国存在诸多不规范和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将导致我国进出口贸易受到限制,进而使我国农产品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产生障碍[5]。

3.2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路径探析

如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进行构建,很多学者都提出了保护路径的建议,比如有的学者从分析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及营销力及消费者购买等角度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还有一部分学者从经济法、行政法角度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乡村振兴的重要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先后建立了《商标法》、《专利法》两个比较健全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农产品种类众多、数量较大,较为繁杂,在以上两部法律中难以受到明确规制和保护。因此,构建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业化保护法律制度成为最优路径。我国应当充分吸纳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经验与操作模式,结合自身国内知识产权的情况和优势来尽快修补其法律漏洞,提高和完善本国法律。同时,主动与国际社会建立关系,通过多边或双边协议,实现国际法层面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政府机关及各级相关市场管理行政部门也应积极制定工作细则,完善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注册、审核认定和备案制度;应当重视加强宣传、提高权利人法律意识,建立完善奖励政策,鼓励地理标志的使用,避免地理标志慢慢流失变为通用名称。各地行政综合执法与监督管理部门等也同样要继续履行并优化职能。尤其是在行政过错补救程序方面,行政管理部门首先要重视现有法律制度所赋予受害人的行政救济权利,及时有效地停止违法者的一切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各级政府与各级部门的共同工作下,积极推动农产品贸易的生产、物流以及营销渠道的畅通,引导社会资金流入,整合区域资源,力求将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变成区域名片、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猜你喜欢
标志知识产权农产品
农产品网店遭“打假”敲诈 价值19.9元农产品竟被敲诈千元
多功能标志杆的使用
打通农产品出村“最先一公里”
认标志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医改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