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青
(肇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肇庆 526061)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和对外话语体系建设。[1]而且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要求,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创新对外话语表达方式,提升国际话语权。[2]所谓“话语”是统战工作的概念推理体系,提升国际话语权是统战国际社会协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作为一部创新史,强调人的创新。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就要主动谋取对“创新”的话语权,增强话语力,致力于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创新”的话事权、决策权。然而,在西方软实力、话语力的渗透当中,创新常常被限定在西方创新理论的技术——经济领域,造成“创新”常常局限于发明加开发或市场化,被商品拜物教所扭曲。实践中,“创新”被异化为获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得到超额的边际利润,从而造成技术理性“经济人”普遍轻视中小企业以及广大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与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更为紧迫的是,我国正处于“创新沼泽的中间地带”,炒作概念会造成虚假信息泛滥,社会资源严重浪费,误导方针政策、价值取向和实践取向。[3]有鉴于此,加强“创新”话语体系建设,亟待从哲学高度界定“创新”范畴。
现有的“创新”话语多种多样,从不同视角看,有“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系统创新”和“颠覆式创新”等;从不同领域看,有“市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教育创新”“产品创新”“企业创新”和“国家创新”等。可见,在不同的研究领域或学科视野,存在对创新的不同认识,形成不同的创新概念。哲学领域系统研究了创新的本质、模式以及创新的价值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等。但是,仍然有研究认为,马克思“未提出过创新概念”。[4]与此同时,马克思创新思想被限定在技术领域或者是经济领域,只包括劳动节约型的创新、资本节约型的创新。这样就把经济效益当做是创新的唯一目标。在马克思看来,机器之所以取代工人的技艺成为主导性异化力量,就在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技术创新并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界定“创新”,还有待深入经典探析“创新”的本质、特征及内涵。
“创新”让人类具备了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独特性,可以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创新的重要性体现为“民族进步的灵魂”“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经济和科技竞争的决定性因素[5]”“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牛鼻子”等,而且“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魄”[6]。如果说具体学科所定义的是各自研究领域的“创新”概念,那么,与之相区别,哲学上所要界定的就是涵盖了各类“创新”概念之共性的“创新”范畴,即统摄各类创新实践的最基本的“创新”概念。研究发现,“创新”是一个贯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性范畴,“创新”是哲学实践观的最新发展成果。[7]创新不单纯是一个经济学范畴,建构“创新实践唯物主义”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8]可以说,“创新”和“实践”一样,都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国内外研究显示,不同的哲学派别对“创新”一词有不同的界定:建构主义(Constructionism)认为,应当研究“创新实际上是如何做的”,侧重于描述“创新”的实然;重构主义(Reconstructionism)注重研究“创新”的应然,认为创新哲学研究的对象是“应当如何创新”。这种从“实然”到“应然”的发展趋势,体现了“创新”话语权的重要性,反映出学派之间的话语争夺已经上升到哲学高度。要谋求“创新”话语权,马克思主义作为“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的新派别”,应当联系“劳动”和“发展”等概念来界定“创新”,增强话语力,把“创新”作为核心哲学范畴,联系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来界定。本文主要使用关键词搜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对共有的论述优先选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越是经典的论述,其原创性就越强,所要表达的思想越不容易找到现成概念来表达,因而只能用已有的话语来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对“创新”的原创性论述,所要表达的思想在当时并不容易找到合适的概念来表达,而借用了大量相关概念来说明创新。只有考证“创新”与其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才能全面具体地界定和构建“创新”话语。
有研究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创造”是人类学概念,是一种以人为中心,把人的创造活动理解成人类世界的自我构成原则的人学世界观;“创造”是人的特性,认为马克思相关论述确认:只有人才是世界上唯一能够从事自主的、独立的、全面的创造性活动的存在物,只有人的活动才称得上真正的创造。[9]在这里,创造被认为是“人类学概念”,虽然没有联系创新来理解“创造”,也还没有从哲学高度把“创造”看作是“实践”的下级概念,但是看到了马克思主张人是创造的主体、以创造为特性,揭示了“创新”与“创造”的联系在于以人为主体。事实上,非人主体也可以“创造”,例如马克思认为“人创造了宗教”,反对“宗教创造人[10]35”。从“这个国家政权是资产阶级创造的[10]93”可以看出,阶级也可以是创造的主体。再联系“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以及“决不应低估《科伦日报》在创新方面的功劳[11]”来看,同属于“实践”的“创造”和“创新”的联系在于主体都是人,区别在于“创新”主体的范围较小,不像“创造”主体可以是“环境”“阶级”和“宗教”等非人或属人的事物,而只能是人及其社会组织。更重要的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由于认知和社会条件对创新日显重要,人的组织程度越来越重要,“创新”主体主要是组织起来的人。如果把“真正的创造”理解为“创新”,那么人特别是组织起来的人就是“创新”的唯一主体,与“创造”在主体要素上存在本质区别。在客体要素上,则反过来,“创造”的客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非人或者属人的,而“创新”的客体只能是属人的。因此,“创造”和“创新”虽然同属于“实践”话语体系,但是对主体和客体有着不同要求,应该严格区别使用。
马克思指出,“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10]40-41于此可见,“创造”是劳动的核心,资本主义条件下“创造”的成果与劳动者是相对立的,也即异化劳动。可以说,“创造”就是创造性的劳动,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与重复性的劳动对立统一,构成了“劳动”。“创新”作为创造性劳动,就是“劳动”的主要方面,从而与“创造”的区别在于,不再“同劳动相对立”而实现了对异化劳动的扬弃。“创新”以“创造”为基础,但要求有利于创造者。只有在创造价值并让创造者得到相应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创造”向“创新”的转化。可见,“创新”与“创造”的区别还在于,“创造”不一定有利于主体,是介于“劳动”与“创新”之间的过渡概念。而“创新”相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来说,意味着扬弃异化“劳动”,作为“真正的创造”,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创造性劳动,而不包括生产过程中转移价值的重复性“劳动”。因此,联系“劳动”来看,“创新”与“创造”也存在本质区别,“创新”一定是“劳动”,并且扬弃异化“劳动”;“创造”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异化“劳动”,还不一定是“劳动”,而有可能是创造性的破坏,造成“人的世界的贬值”。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创立”用来指对机关、制度等社会事物的创新,例如共产国际本身“创立的全世界无产者永久的联合依然存在”[10]264-265说明“创立”的主体和“创新”一样是人及其组织,“创立”的客体也可以是某种社会功能,例如把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创立”的客体还可以是社会机关,如“让市民社会和舆论界创立本身的、不依靠政府权力的机关[10]624”。在创立制度方面,例如说“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生产力和由它创立的财富分配制度[12]500”。在这里,机关、财富分配制度,都属于社会事物。又如“马歇尔和阿克罗伊德所创立的移民区也差不多有这样久[12]179”中所说的移民区,也属于社会事物。可以说,“创立”主要用于社会事物创新。
“创立”的客体除了社会事物,还可以是人的认知,如“艺术和科学的创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12]525”。这里所说的“艺术和科学”,都属于人的认知。此外,人的认知还包括理论、思想或假说等,都可以成为“创立”的客体。例如对于“创立”新理论,马克思曾明确说,“如果没有德国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那么“唯一科学的社会主义,就决不可能创立。”[13]635又如恩格斯在论述马克思主义时所说的:“我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地参加了这一理论的创立,特别是对这一理论的阐发。”[14]242综合起来说,“创立”用于社会制度、组织等社会事物,同时也可以用于科学、理论等认知事物,因此可以说,“创立”虽然不像“创造”可以用来指工具或机器等实物的创新,但是普遍适用于非实物的客体,是创新的一种强调能动性的具体表达形式。
由此可见,“创立”在本质上是创新,但用来指非实物方面的创新,要创造新的认知或社会事物,突破“度”的限制并立得住,能发挥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创立”还与“发展”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相互对照,分别从质变角度和量变角度对“创新”进行说明。例如“在发展进程中,以前一切现实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自己的必然性、自己存在的权利、自己的合理性;一种新的、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东西就会代替正在衰亡的现实的东西”[14]216阐明了量的积累必然带来质的飞跃的发展观,而质的飞跃产生“新的、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东西”所表达的就是创新的思想。“发展”注重的是量变的完善,巩固创新成果,进而为下一次“创新”的质变准备条件。当然,这种有益的量变也包括总的质变之前的阶段性质变,表明“发展”与“创新”的区别除了主要强调客观性之外,还在于没有突破一定层面的“度”的限制。所以,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创新话语,为了表述更加准确,在强调主观能动性和总的质变时,可用“创立”,强调客观规律性和量变特别是阶段性质变时,可用“发展”。
卡特赖特博士发明了动力织机,这种机器又经过多次改进,到1801年才可以实际应用[10]28,“牛顿由于发明了万有引力定律而创立了科学的天文学”[10]18。可见,“发明”用于科技创新,关涉科学的“创立”,是需要“多次改进”才能应用的。联系恩格斯所说专利局的大量档案废纸证明,在许多情况下,发明和发现不见得提高了劳动生产力[12]566。这意味着,“发明”虽然是科技创新,但是不一定就能提高生产力。同时“科学就是靠这些发明来驱使自然力为劳动服务,劳动的社会性质或协作性质也由于这些发明而得以发展。[14]365”这里的论述已说明,“发明”强调的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用于社会事物如机器,也可以用于认知如客观定律等;当用于学科建设如发明定律时,就相当于“发现”。而且相对于“发明”来说,“发现”则更强调客观性,更为基础,注重把握客观规律性,要求必须揭示属人或非人的客观事物或规律。增加了正确认识的“发现”,在本质上就是科学创新。但是,“发明”只有在“实际应用”增加了某种利益如提高了生产力时,才转化为技术创新。在“1780 年发明了搅炼,即用高温和抽出碳素的办法把生铁变成锻铁”[13]71当中所说的“发明”就是技术创新。由此可见,“发明”就如同“创造”一样,孕育创新,通常合称为发明创造。可以说,“发明”“发现”与“创新”的联系在于,都致力于“新的、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东西”。“发明”“发现”都内在地包含于“创新”,构成“创新”的部分内容:“发明”在满足了能够“实际应用”的条件时就是技术创新,“发现”是科学创新,共同构成了科技创新。区别主要在于,“发明”“发现”的适用范围较小,而“创新”的范围较大,还包括了科技创新之外的内容。
“创新”还与其他概念存在联系和区别。在上述主要概念之外,马克思恩格斯还用了其他相关概念来说明“创新”。例如,在需要强调创新的效果的时候用了“进步”概念:“蒸汽织机得到了实际应用,给予工业进步以新的推动”。[10]33同时,还有“理论进步”[10]29和“人类的进步”[14]365等提法。“进步”强调了“创新”是一个过程,需要量的积累。与“进步”一样,经典中还有其他值得从创新视角考察的概念,如“资产阶级摧毁了封建制度,并且在它的废墟上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10]773所说的“建立”就注重“创新”的过程。2023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教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阐述“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时,不但是考虑到量变必然产生质变,而且是把“发展”的实质归因于“创新”,这是借用“发展”概念表达了在能动性作用下产生“新事物”的创新思想。又因为“新事物”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是因为符合了客观规律,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事物,代表历史的前进方向,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所谓“新事物”是对“创新”结果的静态描述,描述的是“创新”的阶段性成果。
概括起来说,“创造”“劳动”“创立”“发展”“发明”“发现”“进步”和“新事物”等构成了“创新”话语体系。只有把握客观规律性,同时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创新”。“发展”从动态角度来说明创新,“新事物”从静态角度描述创新。“创立”强调了发挥能动作用,与“进步”一样都着眼于“创新”的效果。“发现”则着重于认知,是把握了规律、真相的科学创新。而“发明”是以能够应用为目标的技术创新,与“创造”统一称为发明创造,都孕育着创新。“发明创造”只有在能够“实际应用”增加某种利益的条件下,才转化为“创新”。
马克思“是通过建立起的科学实践观,道出了创新本质,即主体展开变革的实践活动[12]618”。虽然所谓“变革的实践活动”还没有明确揭示“创新”何以区别于“创造”的本质,但是确实可以把“创新”界定为是一种科学实践。发明创造在增加生产力时就转化为“创新”,是因为生产力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就是,人通过生产实践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力量。这种生产实践,离不开一定的科学技术,也是一种科技实践。人们只要在实践中还有需要或需求,就要求进行相应的创新以解决妨碍人们在满足自身需要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如资本主义工业取代封建主义的经营方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就在于:市场总是在扩大,需求总是在增加。甚至工场手工业也不再能满足需要了。于是,蒸汽和机器引起了工业生产的革命。这时,手工机器如纺纱机不断改进,水力机器、蒸汽机方面的技术不断创新以满足强大的社会需求。[10]273由此可见,“创新”总是和需求、需要密切相关的,必须服务于满足需要这一目标。
如果用“利益”一词概括人们满足需要或需求的机会、条件或资源等,那么创新就是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创造性实践。马克思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5]“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16]这就意味着,不重视利益的“创新”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只有明确了人的主体利益,按照人作为主体的要求进行创新,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创新”不但是以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且以增加了利益的事实,区别于“创造”。“利益”一词,应该标示着各类创新的统一性,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是内在于创新实践的。因此,各种“创新”满足的需求虽有不同,但其共同本质可以抽象为:增加了社会财富总量的创造性实践。在科学实践观的基础上可以说,只有满足“创造性”和“增加了社会财富总量”这两个条件的实践,才属于“创新”。
马克思在使用“创新”一词评述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时,说亚当·斯密“创新了财政学[10]35”,以及在评论文学作品时写道“如果撇开某些新的韵律不谈,那么,就是想创新这么一点愿望也终成泡影了[17]28。”可见,“创新”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其价值在于是最应该满足的愿望,是人作为主体的最基本的要求,属于不可或缺的实践。这说明,“创新”能够提供满足感,在主观维度有着重大价值。而且,马克思指出,如果一个人想用剧本为自己铺设一条通向舞台的道路,那么“他应当把自己的剧本建筑在创新的基础上[17]100-101”。这里就又可以看出,“创新”被认为是成功的基础,在客观的维度也有着重大价值。正如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所强调的:干革命、搞建设,都要有一批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闯将。可以说“创新”是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共同要求。显然,创新是最有价值的实践,既是“最应该满足的愿望”,也是“成功的基础”。因而可以说,创新的价值性在主观和客观维度都有体现,正是这种各类创新实践的共性要求,而使得价值性成为“创新”区别于其他实践的本质特征。有没有价值,决定了一种创造性实践是不是创新;价值大小,则决定这种实践的创新程度。
表1 实践观基础上的“创新”话语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创新”并不是一般所认为的“创造新东西”,而是创造“新事物”。“新事物”是符合了客观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历史前进方向的事物,而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意味着要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科学实践观的基础上可以说,创新的本质是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创造性实践,“创新”与主要相关概念的区别可以概括为如下表所示。其中,实践客体一栏的“社会事物或认知”都是属人事物,“客观事物或规律”可以是非人的,也可以是属人的。“创新”本质特征体现在价值上就在于,依托“发现”揭示的客观事物或规律,通过“发明”或“创立”成果,满足人的需要,从而把人或非人的事物变成属人的“新事物”。当前,在西方学术话语霸权影响下,创新已被一部分认知异化为是以技术创新为手段的经济范畴,进而片面强调市场化和盈利,屈从于“商品拜物教”。这有损于马克思主义对创新的话语权、话语力和话事权,不利于国家创新体系升级。可以把阐明创新的理论体系和学术边界作为中心工作,深入经典论述研究相关概念,致力于从“物质”这一标志客观实在的逻辑起点开始,经由“实践”到“劳动”“创造”,再到“革命”“建设”“改革”等,构建“创新”的学术话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