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19年5月,鲁甸县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鲁甸县桃源乡6.03亩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停车场。12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7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8.04万元。经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鉴定意见,6.03亩耕地种植功能被破壞。2021年3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5月,鲁甸县公安局立案调查。10月,鲁甸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督促该公司缴纳罚款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县检察院组织现场查验后,决定不予起诉。
警示意义: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态度坚决,力度很大。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下,违法当事人最终缴纳罚款、拆除违法建(构)物、恢复土地原状,消除了违法状态。《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令和红线面前,都要打消企图侥幸过关的心理,早整改,早主动,进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摘编自《中国自然资源报》2023年11月22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