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21年10月底起,长沙尚水银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租赁的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某村53.45亩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29.29亩)上挖掘鱼塘、拓宽道路、平整林地,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2021年12月,宁乡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测绘院测量,破坏农用地53.4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9.29亩。经宁乡市农业农村局鑒定,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毁损特别严重。同月,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宁乡市森林公安局。2022年3月,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移交至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周某某对被毁坏耕地、林地进行恢复。2022年6月,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现场勘察耕地生态修复情况,经取样检测并经充分讨论一致认为,该片耕地基本达成水稻生产要求。2022年7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警示意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
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因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