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20年12月起,毛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挖损莱州市某村17.79亩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养殖。同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巡查发现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6月,经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造成17.79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7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莱州市公安局。2021年12月,毛某某将涉案非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恢复并种植小麦。2022年4月,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警示意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因此,发展种植業、养殖业等现代设施农业必须密切关注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