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琳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省直分校)
乡村治理,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在持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治理主体能否充分发挥自身治理优势、多元治理主体能否形成通力合作的治理关系是关键。近年来,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新乡贤在乡村发展中兴起,并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各个方面。作为乡村治理的新兴力量,新乡贤是相对于传统乡贤而言的,是新的历史时期的产物。他们大多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有德行、有才华。他们参与乡村治理,作为一种“软治理”和兼具乡土性与现代性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为进一步丰富乡村治理主体、优化乡村治理结构、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般而言,新乡贤都有着较高的文化素养、较丰富的社会经验、较广阔的人脉资源,使得他们在村干部和村民中有着较高的声誉,一定程度上在村民与村干部之间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缓冲了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当村干部传达上级指示或动员村民参与政治活动遇到困难时,可以发挥新乡贤在协商共治中重要的示范、动员、协调作用,拓宽新乡贤参与民主协商的交流渠道,有效助力乡村治理。
新乡贤中包含了一些企业家、退休干部等,他们在长期的市场化经营下,具备一定的财力、人脉、技术等优势,可以充分运用自己的学识、阅历、经验等同村里的群众进行分享,带动新人。通过前人携带的经济圈资源,网罗社会资本,把村内、村外等多方面的资源再整合或重组,进一步发展经济。与此同时,带动引导其他周边村民共同跟进,提高农村经济的集约化程度。一方面,可以把生产成本压低;另一方面,也可以助力当地经济的发展。
新乡贤作为成功的典范,成长于乡村,通过自己的努力走出乡村,与外界联系较多。这种经历让他们具备内嵌性与外生性两种特性。一方面,他们对乡土文化和习俗较为熟悉,深得村民信任,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可以发挥自身导向作用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他们对现代文明较为熟悉,能够赋予传统文化新的内涵,把自己在外所见所感以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传播,开阔村民视野的同时,还能转变村民思想观念,提高其文化素质,调动其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引导其树立正确价值观,有利于涵养文明乡风。
一方面,新乡贤自身具有较高的能力和水平,能够为村务的解决贡献良策,在化解矛盾的同时解决村民的困难,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作为相对独立的群体,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村务活动作出评价判断,不仅对乡村治理起到监督纠正的作用,还能弥补政府治理能力的短板和村民自治能力的不足。
一是力量不足。部分农村缺乏相应的资源,不容易对一些青年人群形成吸引力,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农村人口的外流,逐渐出现“农村空心化”问题。大量原本属于乡村的人员,利用上学、就业等途径逐渐在城市中稳定下来,不愿意再回到农村,更不愿意参与乡村治理。这样就会导致乡村的凝聚力、归属感弱化,导致本应属于农村的内生性人才流失。二是能力不足。一方面,由于新乡贤是新生事物,导致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受自身能力和水平所限,部分新乡贤在发展小家族时表现出较强的能力,但在面对复杂村级事务治理的过程中,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三是自身角色定位不清。就当前实际情况看,虽然已有不少政府部门认识到新乡贤的作用,并积极推进新乡贤广泛参与治理,但在实际运用中,却没有相对规范性的文件作支撑,也没有对其职责、权利等内容作出充分说明与规定。新乡贤在参与治理时需考虑其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一是回归政策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新乡贤的评选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参与载体缺失、运行机制不规范、权力约束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导致治理效率降低。二是基础配套支撑不够完善。乡贤回归后的医疗、住房、教育、交通等问题有待解决。三是与其他多元乡村治理主体协调配合体制机制不畅。
一是村民对新乡贤权威认可度有待提高。对于普通村民来说,由于其思想水平不够高,需求还大多停留在自身物质利益与权利需求上。因此,当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决策建议与其实际需求较为匹配时,新乡贤工作完成度和村民满意度就偏高,配合性也较强;但在实际工作中,当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新乡贤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紧张,新乡贤参与目的容易遭受不同程度的质疑。二是新乡贤培育制度的缺失。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要想使其个人潜能最大化发挥,一方面,依赖于其自身良好的道德修养;另一方面,依赖于相应的基层保障制度,为乡贤们发挥作用保驾护航。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培养、发展新乡贤的实际工作中,相关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乡贤效能最大化发挥。调研发现,部分地区的培育制度还不够健全,培养体系还不够完善。从对一些政策的分析中发现,尚未对其具体的培育制度进行详细的分离梳理。三是乡村治理体系不够完善。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诸如基层组织建设、村民资质管理、乡村公共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现代化的治理方法也逐渐走向成熟。但与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相比,个别层面仍然无法达标。比如乡村人居环境方面,脏乱差问题仍需下功夫解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乡村民生保障方面存在不到位、不全面的突出问题;基层应急处置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农村居民的政治参与程度还需加强引导。
第一,全面挖掘新乡贤资源。凡是有意愿、有能力、有奉献精神,愿意为乡村的发展贡献力量的优秀人才,都可以将其纳入新乡贤群体。一是要多角度、多领域挖掘新乡贤资源,不仅要立足于村内,更要把目光放至村外。既要把村内的优秀人才纳入新乡贤群体,更要用求贤若渴的热情,把村外对故乡满怀依恋的优秀人才资源吸引回来,投身家乡建设。二是要利用大数据手段,大范围建立新乡贤人才库,对人才库的人员信息、个人动态等内容有效及时地进行更新,从而最大限度地整合运用新乡贤资源和力量。
第二,加大对新乡贤的培养力度。一是对现有新乡贤的培养,应尽快制定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并组织政策讲座、技能培训,帮助新乡贤较快较好地熟悉相关方针政策,提升其政治素养和个人能力。二是对新乡贤后备力量的培养。注意挑选一批有知识水平并致力于为家乡建设作出贡献的年轻力量,作为后备新乡贤进行培养,引导其参与乡村各项公共事务,用新思想、新技能带动群众致富。
第三,增强村民对新乡贤的认同感。一是要站在广大村民的立场上,在村民关注的问题及与村民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上,与大家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取得村民的信赖与拥护。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搭建多渠道平台,广泛深入宣传报道新乡贤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造福乡里的先进事迹,树立其模范典型的榜样地位,引导村民学习、宣传,自觉自发支持新乡贤。三是进一步发挥新乡贤带动经济发展的带头作用,以村民的共同物质利益为基础,使村民共享利益,以实实在在的成绩真正得到村民认可。
第一,探索出台更为全面的扶持政策。出台各类扶持政策以解除新乡贤后顾之忧,如资金扶持政策、审批服务政策、宣传支持政策、平台建设政策等,激发新乡贤返乡创业热情。
第二,完善待遇激励机制。一是满足新乡贤的合理需求,在医疗、教育、住房、交通等方面给予良好的待遇。二是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于成绩突出的新乡贤,既要在物质层面上给予奖励,更要在精神层面上予以表彰,增强其荣誉感、获得感,使其更有劲头、更有动力助力乡村建设。三是组织层面要经常性地开展对新乡贤的走访慰问,传递人文关怀。
第三,加强新乡贤创业平台建设。一是搭建交流平台,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广泛沟通交流,集思广益寻求最大程度的共享与合作。二是有针对性地搭建符合当地实际的有特色的创业兴村发展平台,发挥新乡贤致富引领作用。
第一,完善评选机制。分级分类制定相应评选标准,在评选中注重突出候选人在推进乡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所作的突出贡献,由组织部门组建专门评选机构进行人选审核、人员名单及其情况公示等,广泛接受大众监督,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新乡贤工作的考核机制,定期对相应级别的新乡贤进行考核评估,在新乡贤自我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其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给予评价鉴定。如个别新乡贤考核中出现连续多年不合格情况,则由组织考核部门依规依据制定有关清退机制,确保新乡贤在其位谋其政,切实将精力投入到乡村振兴当中。
第三,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抓好抓实新乡贤与乡贤组织的日常管理,完善新乡贤组织机构及其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多种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村民利益不受损害。
第一,将党的领导贯穿新乡贤文化建设全过程。党的全面领导是乡村振兴的关键。这就决定了要想发挥好新乡贤推动乡村治理效能的作用,必须与基层党组织形成合力,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互相监督,确保在党组织领导下培育发展、深入推进。
第二,让新乡贤文化在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不是用硬性规定来约束村民,更多的是发挥辅助作用,通过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村民思想及行为。村民自治是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自治效能的发挥取决于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新乡贤的带动作用,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一是要发挥新乡贤了解民情的优势,将村民真实想法与利益诉求如实反映出来。二是要发挥新乡贤政策宣传的作用,依靠其自身影响力与权威,大力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让村民了解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其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三是要引领村民建设农村社会组织,通过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整合资源、解决多方难题,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第三,推进村规民约与法治建设相融合。将新乡贤文化内化为村民认可的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言行,发挥德治作用,促进治理有效。同时,要注重将硬性的法律法规与软性的村规民约相融合,相辅相成,共同发展。一是要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引导村民制定合法合规的村规民约,将其限定在合理的法治轨道中。三是注重软硬兼施,不能以村规民约的惩处代替法律制裁。
第四,推动新乡贤文化涵养文明乡风。充分调动新乡贤文化中蕴含的道德力量,发挥新乡贤的榜样作用,引导村民崇德向善、文明守礼,将乡贤精神、乡贤故事、乡贤文化广泛流传,为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汇聚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