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专门人才的创新培养:专业教育与执业教育的衔接模式

2024-01-09 14:37张鹏辉
中国司法鉴定 2023年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执业专业

张鹏辉,王 炜

(甘肃政法大学 司法警察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司法鉴定”一词在我国发展的语源历史相对较晚。 20 世纪50 年代,苏联专家的培训讲义冠以“司法鉴定”名称是近现代司法鉴定教育史的开端[1]。 随后,我国司法部于1955 年将“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法医研究所”更名为“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的同时,成立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承担法医学和刑事技术的检验鉴定工作。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 部分高等政法院校和科研院所逐步研究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但是司法鉴定学科仍然还是归于诉讼法学或侦查学之下的附属学科。 1997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亦未将“司法鉴定”列入,仅作为诉讼法学下的一个专门研究方向[2]。 200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学科确立自身独立位置具有重要意义,从此拉开了司法鉴定学作为二级学科的序幕。

司法鉴定学是一门法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经济学相互交叉的综合性新兴学科,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厅字〔2015〕25 号)以及2019 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21 年,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司规〔2021〕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思想引领、行业发展和培养目标作出了明确要求。 2022 年2 月28 日,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完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先行者,更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依据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司法鉴定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以及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现实困境,以“专业教育+执业教育”为视角,创新司法鉴定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提升司法鉴定专门人才的专业化培养质量,是全面提升我国司法鉴定活动质量、保障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众所周知,传统的教学模式所培养出的司法鉴定从业者往往存在鉴定实践能力薄弱、创新能力不足以及个人综合素养不高等缺点和不足。 因此,可考虑以医学、建筑学和财会学等相关专业的执业能力教育为参照,归纳、拓展、总结出司法鉴定执业教育的基本概念与模式。 即在培养司法鉴定活动主体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过程中,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教育教学部门依据培养方案,认真组织专业教育,贴近鉴定实务,在实务情景化教学过程中提升被培养人员的执业能力。 司法鉴定执业教育是从业者开展鉴定业务、有效履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重要基础,是执业能力形成的前提条件,更是执业水平逐步提高的必要保障环节;开展专业教育是促成执业教育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石,是执业者形成对今后拟从事司法鉴定行业的基本认识[4]。 为此,帮助从业者、高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的学生具备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是当前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的紧迫任务。 应以《管理办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建立实施《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对院校与科研院所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大胆革新,针对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在积极实施专业素质教育的同时,融入“执业教育”的培养理念,形成“专业教育+执业教育”人才培养新范式,为培养高质量、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鉴定专门人才队伍提供人才储备路径,有效应对未来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困境。

1 我国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现状

1.1 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制度更新迭代滞后

以时间为序分析我国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制度发展史,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制度建立时间跨度之久,统领发展效果不明显,影响范围不大。 纵观司法鉴定相关制度发展沿革,2007 年前以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主,2007 年11 月1 日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司发通〔2007〕72号),司法鉴定迈入教育培训时代。 2021 年的《管理办法》面向司法鉴定新视角,以加强司法鉴定专门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主旨。 此间,为适应本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个别省份也牵头制定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文件。 例如,江苏省司法厅2017 年印发《江苏省司法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司办〔2017〕5 号)、2018 年青海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出台《青海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青司鉴协〔2018〕13 号)。 可见个别省份的文件是基于2007 年《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而制定,并不能适应司法鉴定行业的时代发展,各省对司法部制定的教育培训文件关注度不够,未能形成广泛的热点效应。 时隔14 年,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再次提上日程,我们必须以《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各省制定适用于本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形成以《管理办法》为统领,充分调动各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处和司法鉴定协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体系完善、契合发展、有效监管的教育培训制度格局。

1.2 行业专门人才结构专业化、正规化水准尚待提升

2005 年实施的《决定》对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布局、管理具有标志性意义。 在《决定》出台之前,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设立、登记和管理都比较混乱;《决定》实施之后,对各级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制度和管理体制作出了调整。 至此,司法鉴定机构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一员, 是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的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技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活动。

高等院校是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的摇篮,但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与社会法律服务性部门的衔接机制不顺畅,是致使司法鉴定专门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纵观各社会服务性司法鉴定机构从业者的专业背景,多由化学、生物和医学等非专业人才组成,加剧了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与专门人才结构专业化、正规化之间的鸿沟。 因此,推动创新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机制,引领行业发展,从根源上逐步消除司法鉴定领域从业者的非专业化、非正规化构成因素。

1.3 对“专业+执业”的认知不足或存在偏差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多以“帮+带+悟” 的形式引导就业者快速融入司法鉴定行业,司法鉴定从业者以自己的观察为学习基础,存在领悟不透彻、实践误差大的缺陷。 当然,就司法鉴定从业机构而言,未能形成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哲学教育培训理论, 应建立常规性知识培训制度,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鉴定制度等,并以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下简称“四大类”)司法鉴定为出发点,对从业者的行业背景、教育基础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强培训的综合性、高效性。

高等院校司法鉴定专业课程容量大、分类多、时间紧,教师认为学好专业知识是执业教育的关键,然而充分掌握“四大类”鉴定学科知识与技能并不现实,多以构建学科知识体系为基础,没有真正融入执业教育的相关知识。 学生认为从业尚早,执业意识淡薄;课程繁杂、互相渗透,技术性难度高,普遍认为短时间内学懂学透有障碍。 致使教师专业课讲授与执业教育相融合不够,学生学习参与度不高,从思想上割裂了专业教育与执业教育的有机融合,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专业教育”单一培养模式[5]。巴西戈亚斯联邦大学医学院针对本科医学生的专业教育和实践开展的一项调查研究数据表明,84%的学生想成为专家,96%的学生希望参加实习,学生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他们都希望成为专家,参加执业培训[6]。 因此,从思想认识上彻底转变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对于“专业教育与执业教育”相融合的意识,转变教育者的“教”、受教育者的“学”,从根本上创新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体系。

1.4 专业课程设计与考核方式相对落后

近年来,司法鉴定作为法律公共服务体系成员之一,总结13 年来教育培训制度发展实施的经验和问题,对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至关重要。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给鉴定人传统的思想观念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当然,打造一支崇尚法治、尊重科学、严谨规范、诚信敬业的鉴定人队伍是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前提条件[7]。 探讨当前的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开设司法鉴定专业的高等院校的考核方式仍以卷面考试为主、实验设计为辅,只注重考查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忽略了对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这样会禁锢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阻碍了学生执业能力的形成[8]。 龚心如世纪遗产案①https://upimg.baike.so.com/doc/24413930-25243232.html.中从侧面深刻反映了笔迹鉴定因鉴定人接受的文化熏陶不同而作出符合固有思维的鉴定意见。 参照2015 年修正的《决定》,“四大类”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分级分类培养关乎着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

查阅2022 年全国两会调查结果发现:“十四五”时期,“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社会保障”最受人民群众关注;网友表示最期待“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援助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9]。 因而,打造业务能力精湛、崇尚法治、诚信执业的司法鉴定专门人才队伍,践行“人民鉴定为人民”的公益理念,努力实现新时代对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的工作目标。

2 “专业教育+执业教育”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2.1 树立正确的“专业+执业”司法鉴定专门人才教育观

在司法鉴定领域中,各级各类从业者树立以“专业教育+执业教育”为导向的司法鉴定教育观是培养司法鉴定专门人才、保障司法鉴定行业永续发展的基础。 “教育”一词来源于《孟子·尽心上》,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在《教育独立权》一文中指出:“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不是把被教育的人造成一种特别器具。” 因此,亟待转变管理者、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思维方式,增强其“专业教育+执业教育”意识,从而促进司法鉴定专业教育与执业教育理念融会贯通。

设立司法鉴定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鉴定机构,应当立足以培养司法鉴定专门人才为导向,思考“何为教育,怎样教育,达到什么样的教育目的”,重视学生职业道德与人文情怀培养。 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转变、提升管理者、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教育理念,定期邀请本领域专家学者组织培训,不断提升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切实做好入学教育、专业教育+执业教育、课程教育和实习教育等工作,从根本上转变学生“为什么学习司法鉴定专业”的学习理念,普遍形成各具特色的法律人文情怀,进而促使学校、教师和学生“三位一体”的司法鉴定“专业+执业”教育观的形成,不断增强业内人士的“专业教育+执业教育”意识。

2.2 以“德”为统领,构建德、法、技、质“四位一体”的课程体系

19 世纪法国文学家罗曼·罗兰认为:“没有伟大的品格,就没有伟大的人,甚至也没有伟大的艺术家,伟大的行动者。” “以德为先”是培养司法鉴定专门人才的必要前提,“德才兼备”是司法鉴定行业永续发展的源泉。 职业道德、伦理规则的养成是作为司法鉴定人最低的资格要求,把“德育”放在司法鉴定课程培养体系的首要位置,以“德”统领司法鉴定课程体系建设;开设司法鉴定执业、学术道德规范课程,教学过程采用“情景+案例驱动”的教学方法,以社会现象反映职业道德、伦理规则的重要性,寓教于乐,寓学于乐,教学协同发展,能帮助学习者在正确的价值观、善恶观的指引下践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在生活和执业领域中规范个人行为、遵守职业道德、恪守伦理规则、提升个人品德,形成司法鉴定行业崇德向善的公共法律服务风气。

“法”在本文中特指法学知识、法律程序。 “技”是指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专门技术。 “法”与“技”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互为前提,相辅相成。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0]。 司法鉴定人作为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为诉讼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决定》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决定》对司法鉴定人依法履行职责和违法后果作了法律规定,将鉴定行为与不当后果上升到法律层面,有效避免了司法鉴定人只学习技术不钻研法律的情况,使司法鉴定活动能够更加科学、规范、公正。 鉴定人参与司法鉴定活动是诉讼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充分必要条件。 因此,在课程体系中全面性、综合性的融入应用法学课程,设立与培养司法鉴定专业复合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基础课程和主干课程,如《法理学专题研究》《民法学原理》《司法鉴定概论》《诉讼法学专题研究》,始终贯彻《证据法》教学,培养学生科学证据意识[10];把法学知识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阶段,时刻谨记遵守法律规程并开展实务操作是保证鉴定结果科学准确的基础。

根据管理学上的过程控制原理,通过过程控制实现质量控制,这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使资源在最少阻碍和最小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满足某种要求[11]。 “质”特指司法鉴定活动质量,“质量”是基于价值判断标准的可测变量函数。 过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结果质量三个阶段性质量是司法鉴定质量的综合体。 司法鉴定课程培养体系应当建立日常质量控制体系,始终贯穿质量监督与控制模式,坚持“过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结果质量”的原则,构建内容全面、标准统一、方式多样的“执业教育+专业教育”动态化质量监控体系,有效把控“专业教育+执业教育”过程中的质量。

如何合理科学的设置“专业教育+执业教育”课程体系,是培养专门性司法鉴定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关键。 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以“德”为思想培养、以“法、技”为手段培养和以“质”为全过程监督的不同课程体系地位,形成“德、法、质、技”持续性、贯穿式课程培养体系。

2.3 借鉴执业学科创新司法鉴定专业的教育教学体制

自2005 年《决定》实施以来,部分政法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司法鉴定高等教育专业,由于地域分布、资金支持和思想观念的差异,培养的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参差不齐。 为此,通过专家咨询、教师访谈和以自身关于本专业的学习作为切身体会,挖掘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模式的不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究其原因:第一,《决定》颁布以前,司法鉴定专业处于附属学科的地位。 此后,司法鉴定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初步形成,与法学、自然学科、经济学和人文社科等内容息息相关,教育者知识技能不足,受教育者缺乏多学科渗透性学习动力。 第二,教育体系不完善、培养模式单一。 第三,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同地区资金、政策、资源分布不均衡,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作为发展支撑。 第四,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社会经济地位、就业前景制约着学生的价值选择,影响着司法鉴定专门人才的可持续性培养。为此,以尝试探索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创新培养模式为契机,推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保障诉讼活动公平公正实现和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

2.3.1 转变“专业教育”单一教学模式,融入“执业教育”理念

打破以“专业教育”为主的单一教育教学模式是创新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的必经之路。 在全国各省司法鉴定协会的引领下,建立“四大类”领域的专家教学团队,采取定期讲座、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术会议和教学研讨等多种形式[12]。课程管理者必须确定目标学员,评估学员实际需求,识别知识与能力缺口,并评估鉴定活动,从而正确定义司法鉴定教育认证差距。 教育者、培训者在司法鉴定专业课程教学和实务操作过程中融入执业教育理念,以2015 年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32 号,以下简称《通则》)为根本贯穿式教学,受教育者掌握与从业相关的执业知识,从而在潜移默化的学习过程中提高司法鉴定执业能力。 有效化解司法鉴定专业教育单一模式的缺陷,打破学科互融壁垒,建立以“专业教育+执业教育”为中心的司法鉴定教育教学体制。

2.3.2 以执业学科为范式,创新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新模式

一是借鉴建筑学、注册会计师和执业律师执业资格培养模式,逐步探索建立以培养执业能力为核心的“2+1+X”司法鉴定人才培养模式,即“2+1”作为本科起点的普通学制,“X”为弹性学制,学生需要进行鉴定业务轮转和科研训练,不拘泥于时间,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13]。 建立理论课程+实践课程相结合的学分制,规范学生学分考核机制,转变结课模式;借鉴医学执业医师培养模式,增加学习年限,扩大专业实习时长,从原来专业实习3 个月扩展到1 年。 二是构建基于目标问题度量方法专业培训方案的度量模型。 不同培训组织以培养目标为导向,确定总体细化的培养目标,同时兼顾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培养目标为基础,通过目标细化和定量分析调整优化专业培训方案[14]。 三是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建立司法鉴定中心、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培训基地和社会服务性司法鉴定机构 “四位一体”综合实训平台,为各级各类受培训者的实务操作和专业实习提供便利条件。 学校专业教育和技能实践相结合,学生毕业后可直接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工作,这不仅节省了继续培养成本,也提高了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效率,从根本上解决了学生专业实习与培养执业能力之间的矛盾。

2.3.3 交叉学科融合发展、资源共享

司法鉴定活动是诉讼活动之一,同时司法鉴定人又是诉讼参与人,鉴定活动离不开法律指导,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程序规则是鉴定活动推动诉讼进程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专门人才课程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必须融入三大诉讼法,贯穿与实施鉴定活动、履行鉴定职责相关的法律。 同时,课程设计融入具体案例教学,使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懂法、在诉讼纠纷中学会用法。借助模拟法庭与法学人才培养建立联系,通过法庭审理活动,模拟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质证、认证流程,参与法庭辩论,达到“专业教育+执业教育”相衔接的培养目标。

2.3.4 尝试探索“互联网+3+X”司法鉴定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资格和执业能力是司法鉴定人迈入工作岗位的必备条件之一,而执业资格和执业能力的获取必须以司法鉴定理论知识为前提。 目前,国内对于从业者获取资格证的时间规定比较长,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司法鉴定行业5 年以上、本专业硕士毕业从事司法鉴定行业3 年以上才有参加鉴定人考试的资格。 纵观近几年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模式,人才流失、学生毕业无用武之地等问题致使教育教学主体急剧减弱和受教育者学习动力不强,因此,借鉴律师、会计注册时执业考试制度,在以现有的司法部规定的条件为基础,探究“互联网+3+X”司法鉴定资格证书考试制度是有必要的[15]。 应参考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的建议,有效利用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和实习就业一体化探索“互联网+3+X”司法鉴定资格证书雏形,形成育训结合、课证融通的考试制度[16]。“互联网+”与“3+X”在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隐含的标准、质量、融合的价值取向和耦合逻辑,其中“3”指学位证、毕业证和获得本研究领域内的任何一项证书,“X”指不同执业方向的资格证书,同时融入“互联网+”的教育理念,“3+X”体现了“3”和“X”两类不同的证书间,不同层次间互融互通、有机叠加,充分互构了课堂、考试、实习和职场的有机联系[17]。 建立互联网教学资源库,网络教学与课堂教学一体化,建立司法鉴定等级证书标准体系, 在校学生二年级以上即可参与等级考试,与用人单位有机衔接,提升受教育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信心。

2.3.5 建立分层分类分级的案例教学体系

司法鉴定学是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强调受教育者是学习主体,从“被动接受知识”到“主动创造知识”转变知识获取策略。 因此,非常有必要实施以“案例”为教学辅助性工具的教学方式,以“比赛”促进受教育者学习的动力,提高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质量。 第一,在课程设置上,遵循“专业教育模块+执业教育模块+应用实践模块”的主线,构建课程体系,明确学习目标。 第二,在教学过程上,围绕“专业教育+执业教育”培养模式,转变思维方式,形成批判性思维,始终贯彻问题思想,利用实际案例情景,达到“执业教育”和“专业教育”有机融合;发挥“阈值性”的重要作用,以阈值支持学生反思,有利于学生进行反思性学习。 在职业或专业教育环境中,阈值被认为是学术和工作的交叉点,阈值状态可能带来问题导向的推理和不确定性,以及同时发生的变化和调节。 换句话说,阈值性可能提供一种“松散结构”的形式,这可能有利于反思性学习,因为高度的正规化可能会使真正的学生反思转化为“情感表现”和循规中矩的表现[18]。 第三,在教学内容上,突出理论知识与应用实践相统一,重视案例教学的专业性、时代性和价值性,在确保信息不泄露的原则下,打破教材束缚、思维定式,利用司法鉴定中心、培训基地建立司法鉴定案例库,体现案例教学的专业价值。 如2006 年浙江大学组建人体博物馆,包含正常人体解剖标本、胚胎学标本以及各个系统常见或典型疾病的病理标本、法医学损伤、中毒标本共上千种,不仅为学生提供了直观生动的素材,也增强了教学的趣味性和实践性[19]。 教学中穿插司法部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司法行政行业标准,以提高学生的执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意识。 第四,在教学方式上,积极推动教学方式改革:翻转课堂、W2H2 思维网络教学法[20]以及虚拟教学和网站建设[21]提供充足的教学素材,学生相互评价,教师因材施教、差异化总结。 利用司法鉴定实践案例,加深司法鉴定专业学生对科学概念的理解;通过司法鉴定实践案例反思以往的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学习,促进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的联系,并作为学习的跳板[22]。 第五,在结果呈现上,用案例教学,开发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和合作探究学习方式,将案例具体化为一个个实际场景,结合司法鉴定中心的操作规程要求撰写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在实践应用上,以司法鉴定协会为引领,各大司法鉴定机构牵头组织“技能比武”大赛、“学术交流”论坛,开拓学生的视野,增强鉴定人的技术应用和协作创新能力[23]。

2.4 将“分类培养,分级管理”的理念融入“专业+执业”的人才培养模式

据2018 年12 月5 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 号),禁止“四大类”之外鉴定准入登记, 明确司法鉴定人培养方向、细化专门人才培养目标体系是从业者申请鉴定人考试的有利条件。 一是构建基于目标问题度量方法的专业培训方案的度量模型。 不同高校以培养目标为导向,确定总体细化的培养目标,同时兼顾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培养目标为基础,通过目标细化和定量分析调整优化专业培训方案[24]。 二是课程管理者必须确定目标学员,评估学员实际需求,识别知识与能力缺口,并评估鉴定活动,从而正确定义司法鉴定教育认证差距[25]。 三是依据《通则》规定,适当调整方向培养,比如文书检验可细化为防伪技术、书写材料、文件检验和印文印章等研究方向,细化管理,明确范围,精准培养。 四是以省为单位,建立省级司法鉴定教学管理中心,分级管理,精准施策。为此,强调出台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分类培养制度,建立司法鉴定教育属地管理为主和司法鉴定协会引领教育发展、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范围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2.5 以司法鉴定协会为引领构建“产学结合”的培养体系

2022 年的《指导意见》为不断推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 年)的建设迈出历史性步伐,是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制度逐步完善的助推剂。 为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前培训制度是专门性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保障。

根据《决定》和《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范围为“四大类”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可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并负责管理本省内的分支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会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开设司法鉴定专业的高等院校的主管者,认真贯彻实行《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从师资库建设、教材编写、培养方案、人员管理、学习模式和考核方式等方面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人培训制度[25],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制定、人才引进、资金支持、企校合作和就业扶持等政策的出台。 因此,依托学校教育立体化平台,吸收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是构建“专业教育+执业教育”培养体系的重要环节。

各省司法鉴定行政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全省统一、综合的与本省服务能力、鉴定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司法鉴定培训基地;以大见小,逐步推进设立省、市、县三级培训基地,满足鉴定人的需求。 统一培训计划,建立“年度培训课时+考核+专家测评”与“年度鉴定案件正确率”的两位一体培训考核体系, 鉴定人未达到司法部规定的40 学时和拒绝参加培训的则视为不合格。 当然,建议在培训结束后将实践考核、专家测评和个人受案鉴定正误率纳入本年度司法鉴定人的评价比例之中,有效防止高分低能、监管不严、考核不严的现象发生,充分认识到培养司法鉴定专门人才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法律公共服务行业内形成科学公正、崇尚法治、为民服务的行业精神,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铸造坚实条件。 各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发挥引领作用,聘请全国知名专家、省内优秀鉴定专家组成司法鉴定培训协会、吸收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社会力量、派员进驻开设司法鉴定专业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授课,定期为学生讲授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使学生提前对执业生涯有所了解,形成“传、帮、带”的教育教学模式。 建立健全危机意识教学制度,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带头组建司法鉴定远程教育实训平台,引进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的虚拟仿真系统为学生实训提供真实场景。 站在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的角度,发挥司法鉴定协会引领作用,鉴定机构发展引领学生发展,这对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具有重大意义。

创新研究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模式是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人才结构转型的重要支柱,是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推动司法鉴定专门人才专业教育与执业教育的衔接是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司法鉴定专门人才的重要模式,是司法鉴定专门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连接学科知识与执业能力的纽带。 通过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史进行评述,分析司法鉴定人培养现状,为以“专业教育与执业教育的衔接模式”创新培养司法鉴定专门人才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实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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