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文龙 晏宇翔 唐 湘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当中明确指出: “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习近平同志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摘登[N].人民日报,2022-10-17(002).而“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习近平同志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摘登[N].人民日报,2022-10-17(002).,因此需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3)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N].人民日报,2022-10-17(003).。实际上,现阶段如何有效促进收入分配格局的优化与平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财富积累机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成为目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阶段最重要的目标。
围绕着收入分配已展开的研究是较为充分的,但绝大部分的现有文献主要还是以三个研究方向为重心,分别是收入分配差距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如何有效调节不平衡的收入分配差距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最终目标。
关于收入分配差距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现有研究多从经济总体结构切入,围绕着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和经济开放程度两个角度展开。部分学者针对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分析指出,现有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还是由城乡、地区和行业间的发展不平衡导致的。(4)刘伟,王灿,赵晓军,张辉.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现状、原因和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05):25—43.经济发展程度更好的城市能够提供更高水平收入的就业机会与公共服务。(5)李实,朱梦冰.中国经济转型40年中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J].管理世界,2018(12):19—28.区域经济开放程度也会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平衡,更加开放公平的投资环境会吸引资本投资,从而提高区域内经济增长速度与相应的劳动报酬。(6)韩军,刘润娟,张俊森.对外开放对中国收入分配的影响——“南方谈话”和“入世”后效果的实证检验[J].中国社会科学,2015(02):24—40+202—203.除此以外,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必要的有效财产税体系,财产性收入不平等与因此导致的代际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也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之一。(7)徐舒,李江.代际收入流动:异质性及对收入公平的影响[J].财政研究,2015(11):23—33.
如何调节收入分配的研究主要是从政府和市场两个角度展开的。针对收入分配调节的问题,认为政府应当承担主导作用的文献处于主流位置。例如针对城乡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少学者就呼吁政府应当大力建设现代化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更为普惠的公共服务,并且提供扶持性的财税政策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8)陈斌开,李银银.再分配政策对农村收入分配的影响——基于税费体制改革的经验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20(02):70—92+205—206.,从而在总体上优化城乡发展差距的同时提高农民收入(9)张勋,万广华.中国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了包容性增长吗?[J].经济研究,2016(10):82—96.。另外也有一部分学者强调政府税收政策的对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效应,这主要包括财产税对居民财富和储蓄的调节作用(10)胡怡建,范桠楠.我国房地产税功能应如何定位[J].财政研究,2016(01):46—53.和包括“营改增”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其他税收制度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再平衡(11)田志伟,胡怡建,宫映华.免征额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17(10):113—127.。而关于如何通过市场来调节收入分配,研究者们更加关注的是如何通过针对宏观经济中的结构性矛盾进行改革(12)刘伟,蔡志洲.完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经济研究,2017(08):4—16.,推动更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格局与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利用好社会资本的普惠性并实现包容性经济增长(13)张宇.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J].经济研究,2016(06):4—16.,最终改善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并得以实现更高水平的收入分配格局(14)张勋,万广华,张佳佳,何宗樾.数字经济、普惠金融与包容性增长[J].经济研究,2019(08):71—86.。
收入分配的最终目标是共同富裕,而关于共同富裕的内涵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面。其一即共同富裕是高水平的共同富裕。(15)李海舰,杜爽.推进共同富裕若干问题探析[J].改革,2021(12):1—15.现阶段的共同富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上的共同富裕(16)高帆.新型政府—市场关系与中国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机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06):5—17.,意味着共同富裕不是低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充分说明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17)蒋永穆,谢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逻辑理路与实现路径[J].经济纵横,2021(04):15—24+2.。其二即共同富裕是多维度的共同富裕。(18)刘培林,钱滔,黄先海,董雪兵.共同富裕的内涵、实现路径与测度方法[J].管理世界,2021(08):117—129.共同富裕不仅仅要保证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上的富裕,同时也要保证其精神生活上的富裕,让人民过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生活。(19)吴文新,程恩富.新时代的共同富裕:实现的前提与四维逻辑[J].上海经济研究,2021(11):5—19.最后是共同富裕实现过程是多阶段的。(20)韩文龙,祝顺莲.新时代共同富裕的理论发展与实现路径[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05):31—37.这意味着共同富裕不是一刀切,更不能脱离社会发展规律和我国现有经济特点,促进现阶段的共同富裕的手段和举措必须符合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21)刘灿.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8(01):20—22.,需要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分阶段协同推进共同富裕(22)逄锦聚.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协同推进共同富裕[J].政治经济学评论,2022(01):3—13.。总而言之,共同富裕是要实现总体的、共享的和全面的共同富裕。(23)洪银兴.以包容效率与公平的改革促进共同富裕[J].经济学家,2022(02):5—15.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虽然以三个不同方向讨论了收入分配研究领域的重要命题,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现阶段的研究切入点仍然有着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分析框架的宏微观之间联系相对欠缺、缺乏统一性的逻辑切入点,对于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这一视角关注较为薄弱以及忽视了社会因素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尝试从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理论内涵入手,讨论其分析范式从二维逻辑向三维逻辑的转变,研究政府、市场与社会在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中的协同作用,进而研究阐释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机理等。
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从而体现所属社会的根本属性和在此基础上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分配制度也作为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与所有制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互联系、相互协同和相互支撑。由于分配制度的实质是分配关系的制度外化,而分配关系则是生产关系的另一面,其内生于所有制关系,决定于生产力水平,进而反映社会本身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提到的,“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一定时期内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这一时期内的分配成果和分配手段,而同时社会主要的所有制关系则决定了其所对应的分配关系。从这样的角度展开,不难发现分配制度作为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有机整体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确保经济社会长治久安、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分配制度体现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体现所属社会的性质。分配制度将直接决定全体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的总产品所占有的对应份额,调节着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自然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毫无疑问是按劳分配,即按照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量来决定其所能够获得的消费资料量,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8.。这一基本分配原则是根据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另外,由于我国基本国情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也必须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从而将对应的多种分配方式也纳入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原则中来,进而允许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生产过程中的贡献来参与分配。以上这两大分配原则的协调并存也构成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收入分配制度,即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是分配制度得以实现的现实环节。要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的分配制度,实现其所规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就必须落脚在具体的分配环节之中,通过实际的现实制度体系来完成。比如分配制度中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原则如何协调发挥作用,便要落脚在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的具体实践环节中。比如按照生产要素参与生产贡献的这一分配原则主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初次分配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如此一来便有可能使按劳分配这一基本原则难以切实落实,形成不平衡和不和谐的分配结果,因此便要重视建设健全和发挥好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利用好三次分配环节的优势,补充、完善和协调收入分配格局,以确保基本分配制度的具体实现。
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分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的社会总产品需要进行初次分配以形成具有差异性的初次分配格局。初次分配格局是以反映参与生产贡献的效率为分配导向,由于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劳动能力和要素禀赋具有天然的差别,因此各社会主体分配得到的社会总产品份额之间也有着差异性。但是正是因为有差异性的分配结果,反过来将充分激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实现“多劳多得”,从而使社会主义中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得到充分涌流。其次,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中的再分配通过对初次分配格局中不合理的问题进行调节,形成了较为平衡的基本分配格局。初次分配格局客观上存在相对不公平之处,因此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分配格局更为平衡。再分配并不是为了实现绝对平均主义,其核心是在于令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能够尽可能地惠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主体,保障其能够共享经济发展的福利。完善的再分配不仅能够形成更公平合理的基本分配格局,同时还能促进社会主义健康持续成长。最后,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依靠三次分配实现更为完善、健全和美好的分配格局。三次分配是对已经经过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之后的基本分配格局进行更进一步的梳理和调节。经过前面两次分配以后,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已经实现了总体上的公平和效率,但这样的收入分配基本格局并不完善和全面,仍然有着许多不足和可以进一步补充的薄弱环节。三次分配则可以利用社会上的相对过剩资源弥补和改善前两个环节中的遗留问题,在此基础上协调实现更美好的收入分配结果和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在现有的主流经济学理论框架中,自亚当·斯密“市场是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起,就将经济主体进行了市场和政府主体的二元对立和分割,并且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清晰的边界且具有截然不同的作用。这构成了通常的市场经济学分析范式,即从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待经济社会的运行过程。而作为经济运行基础性制度的收入分配制度自然也受到这一经济分析范式的影响。
这一分析范式主要基于以下的观点展开:即认为从制度演进逻辑上来说,市场呈现由下而上的、自然演进式的特征,政府则是呈现由上而下的、主动干预的特征。这样不同的制度特征也似乎说明了政府指令性分配资源的方式相较于市场而言存在着滞后性和非必要信息损失,而缺乏政府监督下的市场则会陷入盲目扩展和无序混乱之中。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思维,主流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中认为在一国经济结构中应当由市场占据主导,政府只在必要环节提供补充以避免市场机制的失灵。而与之对应的计划主义经济学则认为应该充分发挥政府调控经济的作用,而市场只用作为政府能力之外的补充和调剂成分。
毫无疑问的是,这样的认识不仅将政府和市场割裂和对立起来,认为其两者的权力大小是一种零和博弈状态。从现有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发展经验与历史来看,上述理论似乎得到了印证。但是基于这一分析范式所提出的休克理论指导下的东欧经济发展与计划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则是不尽如人意的,因此可以认为主流经济学中的市场和政府这一分析范式有着一定程度上的缺陷。而在其指导下建设的收入分配制度也自然有着相对应的理论缺陷,因此需要探讨如何对分析范式进行完善。
政府与市场这一二维的分析范式也有着部分缺陷。其一是其分析范式本身即二元对立的。由于这一分析范式将经济社会简单的二分化,因此出现了一个理论怪圈:经济中的任何主体都必然选择其属于市场属性还是政府属性,从而就会认为同时拥有两者属性的经济主体必然自相矛盾从而不应存在于市场之中,但是现实经济中却有着不少的经济主体都同时具有两者属性。最为经典的代表就是国有企业,一方面其具备政府属性,而另一方面他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从该角度来看,也不难理解要求国有企业完全去市场化或者去行政化的思维来源了。其二是这一分析范式缺少统一的视角与立场。由于任何分析范式都需要从一个视角进行展开,如果将经济社会划分为政府和市场两者,就会出现另外一个理论认知:即如果赞同某一属性的经济主体具有优势,必然承认相反的经济主体在相对应的层面有着不足,这意味着赞同即反对。必须承认的是,经济社会中的基本个体仍然是每个自然人,因此这样的理论逻辑本身是忽视社会个体这一立场的。换言之,这一分析范式忽视了人民群众作为经济社会的真正主体的重要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发展。最后是政府与市场二维分析范式割裂了经济社会和人类社会之间的联系。经济社会不是人类社会的全部内容,只是人类社会的组成部分。我们一方面必须承认经济基础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其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的是,经济生产并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在此之外有着许多其他的行为和相对应的逻辑,而这些内容也会反过来影响经济的运行方式。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在分析社会中的经济部分时也需要看到其他社会生活的影响。从这一角度而言,沿着政府与市场这一二元分析范式研究经济自然并不完善,需要从更为全面的视角来分析。
针对政府和市场这一二维分析范式的理论缺陷,可以增加社会这一主体,从而发展为三维的分析范式,实现分析逻辑的维度提升与超越。将社会纳入经济理论的分析范式中,将能够补充现有经济理论的不足,这自然也包括收入分配制度理论逻辑的完善和发展。实现政府、市场与社会关系的三维分析方式有着以下三个主要的理论意义:
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三维分析范式尊重了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体性地位。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创造了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主要力量也是人民。将社会纳入经济分析范式中,认识到了经济的主体其本质上仍然是由人民群众构成的,这也在客观上尊重了人民群众在经济生活中的主体性地位。肯定了这一点,在分析经济社会相关的表层现象与背后的理论逻辑时,才能够深刻地认识到经济的财富创造、发展目的和制度原则的核心,即经济发展是谁来推动的,经济增长的目的是为谁而发展的,以及经济相关制度的构建是为了谁而制定的。社会财富并不是由市场或者政府凭空地生产的,相反是由人民在劳动中生产和创造的。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构建更高水平的市场经济或者更高治理能力的国家政府,而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高人民群众满意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解放。将社会纳入到分析范式中,将令我们认识到收入分配制度是为了谁而制定,是基于怎样的社会生产生活实践而形成的,从而意识到收入分配制度的制定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体性要求。
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三维分析范式认识到了经济社会与人类社会的统一性。经济社会嵌合在人类社会之中,其形成了人类社会关系依赖的物质基础,且同时受到人类社会的反向影响。政府与市场的确是经济社会中的主要构成部分,但是经济社会并不独立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外。从社会层面思考经济问题,将能够有助于我们清晰而准确地认识到经济社会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思考经济社会是如何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探究其背后的理论路径与传导机制,并且更加深刻地意识到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影响和作用方式。正是由于经济发展中的变化会使社会对于这些变化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转变,从而又反作用于经济发展其本身,才会让我们理解到经济高速稳定增长与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背后的深刻联系,从而明白完善而健全的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在经济社会与整个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进而思考如何构建相关的收入分配制度能够更为有效。
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三维分析范式遵循社会实践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必须指出的是这一三维分析范式和政府与市场的二维分析范式还有着一个重要的理论差异,就在于对遵循社会实践发展的客观规律重要性的认识。诚然需要承认的是我们需要对社会发展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改善,但是这必须建立在尊重现有客观规律的前提之下。二维分析方式对于经济主体属性有着非黑即白的判断标准,对其在经济中的作用也有着相互对立统一的界定,因此就会出现彼此之间的攻讦与对立,这一理论上的分裂有时竟会演变成无视客观规律的意见分歧。而将社会纳入进这一分析范式,则能够扩张其价值内涵的外延,形成更高维度的理论视野,从而更为全面和多元地认识经济社会中的现象,避免出现为了证明理论合理性而无视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悖论。认识到构成经济主体社会成员的存在特点、发展方向和行为逻辑,才能够意识到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在理论推演的过程中都需要尊重社会实践客观规律,并以此为前提进行相关的分析与探究。这一点也将指导构建符合社会历史特点的现实收入分配制度,而非超越时代背景的虚空假设。
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的构建需要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环节承担主要的职能。通常认为,收入分配中的主体应当是市场和政府,分别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起到相对应的功能。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壮大,构建完善以社会为主体的三次分配环节也逐渐成为需要进一步探索的现实命题。那么应当如何理解构建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呢?
讨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是为了在不完善事物中进行不完全选择。(26)郁建兴,高翔.农业农村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社会: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9(06):89—103+206—207.在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构建中,首先要实现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其次要发挥政府在再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同时也要实现社会主体在三次分配中的主导性。在三者的协同作用中,市场和社会主体都强调自发性和客观性,正是由于无数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在初次分配和三次分配过程中的行为,支撑起了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框架。其中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创造出了可供分配的社会经济成果和初次分配格局,才有在此之上的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环节。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健康和良性的市场所能够发挥的重要主导作用。同时社会主体也具有自发性,因此可以通过调节剩余资源尽可能地补充收入分配格局的薄弱环节,提高社会幸福感和人民获得感。
但事实上,由于市场和社会在缺乏制度基础上无法有序正常运行,因此政府不仅需要承担在再分配领域的主导调节作用,更需要为市场和社会的运行制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协调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关系和矛盾,从而培育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健康发展,推动其在初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阶段性和渐进性的特点,也要求政府在市场与社会尚未能发挥其功能的领域中起到必要的作用,填补不可或缺的功能空白,防止市场和社会的失灵。而随着市场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则可以调整职能和转变治理导向,从而为市场主体发挥决定作用和社会起到必要的补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从而推动收入分配环节更好地建设和完善。
1.初次分配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即市场通过价格机制来决定要素配置。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能够客观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其对生产的贡献程度,以便有效调节要素在各个生产部门中的最优比例与分配量,从而也通过要素的市场价格决定了劳动者和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水平。共同富裕核心在于初次分配要尊重市场的一般规律,使价格机制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中的竞争规律、供求规律、信用规律和风险规律,从而才能在实现生产要素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最优化的基础上形成最优的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也就是各要素参与生产所获得的对应报酬。这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原则。
在初次分配环节也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意味着必须坚持劳动者按照劳动生产中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同时也需要通过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比重,促进劳动收入和劳动生产率同向增长,以此来贯彻和完善按劳分配。需要明确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和马克思构想的按劳分配有所不同,劳动者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会由于市场规律的影响而波动,从而令个别劳动无法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可能会导致市场价格和劳动价值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但是按劳分配的本质是反对剥削、承认劳动能力和劳动贡献具有的差别以及其带来的收入分配上的影响,实际上得到完善和贯彻的市场型按劳分配是有利于按劳分配原则更好的落实、巩固和发展的。
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的良好物质基础是共同富裕实现的必要前提。在这一分配环节中强调市场对收入分配的决定性作用,其根本目的是要保证市场经济优化要素配置和激励财富创造的两大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通过实现高质量发展来创造出可供分配的更高水平经济物质基础。根据中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年龄结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人口的共同富裕是需要在初次分配的市场经济领域得以解决的。没有足够实现人口大国合理分配的经济产出,就没有共同富裕的必要前提。因此,在初次分配环节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还是保障生产力发展的激励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形成更高水平的共同富裕物质基础。良好的初次分配应当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市场经济分配特点的需求。运用市场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这正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所必需的经济基础。这就要坚持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不断推进构建新发展格局,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现代化。
政府在初次分配的过程中要坚决维护市场公平。市场经济下初次收入分配格局必然存在差距,但如何维持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其关键就是维护好市场公平正义,保障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需要维护的市场公平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要公平。需要明确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确立起清晰健全平等的产权保护制度,对部分垄断企业破坏市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打击,在市场准入、融资机制、税收制度等方面都应当保障各所有制主体的平等性。另一类是劳资公平问题,资方由于掌握着生产资料使得劳动者人身依附于其,从而使得资方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侵害,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政府能否在初次分配的过程中维护好市场的公平正义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的重大区别,只有避免市场公平正义性不因为市场主体的无序扩张而被破坏,才能够不落入到贫富分化和收入两极化的陷阱中,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其健康持续长久的发展。
2.再分配中政府应起到主导作用。政府要建立起更为精准灵活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并改进现有税制的缺点。我国所得税在收入调节作用上功能有限,在此情况下税收负担变得容易转嫁,进而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政府应当在以下三个重点方面完善所得税体系:首先需要依据各人群收入特点设立更具有差异化的起征点与税率,针对各地区生活成本和各行业收入特点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和方式,更为准确地衡量人民承担的实际税负。其次在所得税征收时应重视家庭总收入这一概念,对不同家庭之间的收入境况和税收负担进行更好的调整。最后是我国所得税征收范畴要进一步扩大,征收方式要更加灵活精准,防止高收入人群通过转移收入来源性质来逃税漏税,同时也要鼓励人民主动自愿自觉参与纳税申报工作,增强社会各主体纳税的荣誉感和参与感。
政府要建立起征收遗产税和房地产税的税收基础,稳步推进两大税种的试点工作。目前财产税的缺位,使得政府对富裕家庭的财富难以进行必要的调节,导致贫富悬殊的财富差距难以平衡。遗产税通过对个人财富代际传承征收税收,有利于削弱收入分配差距的代际传承,起到抑制贫富分化趋势的作用。不动产作为我国目前财富分配差距的最大来源,对其进行的税收调节无疑将显著影响收入分配差距。房产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应当是占有大量不动产的少数高收入人群,通过税收调节其财富实现平衡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和充实财政收入来源两大功能。同时也需要设定免征面积从而避免其成为低收入人群过重的税收负担。通过建立起全国联网的统一财产申报制度掌握居民财富现状,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强税收治理能力,将成为开展两大税种征收的基础。
政府要加强转移支付的力度,平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由于地理区位条件和改革开放前期的政策优势,我国东部沿海板块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较于其他区域而言更高,在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上也是如此。除此之外,城市与农村地区的发展和收入差距也十分显著,如不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影响农业现代化的最终达成,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起地区间转移支付机制,利用先进地区的资金优势帮扶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尽快建设必要的现代化公共服务项目与基础设施,便成为减小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重要举措。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直接对口帮扶的转移支付资金或者是中央统筹的统一转移支付资金,都需要建立起专项账户以实现专款专用,避免转移支付资金被不必要的挪用。
政府要建立起平等、可持续和更灵活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重要的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在整个社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保险网作用,能够避免社会中的公民因为各种意外而丧失基本生活保障陷入“贫困陷阱”。政府需要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也要通过建立起良好机制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目前有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着一定的缺口,严重制约着社保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此可以划转国有企业利润填补社保基金、拓展社保基金投资渠道、扩大社保基金社会捐赠来源比例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池。还需要实现转移支出的精准化和灵活化,需要建立起符合经济新特点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灵活就业劳动者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
政府需要提供更均衡、高质量和普遍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质量。基本公共服务是人民的生命权、教育权和生存权的最基础保障。从生命权出发,基本公共服务应当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公平优质的医疗服务,从而做到有病可医。而从教育权出发,人民群众应该享有必要的义务教育和就业培训,做到有学可上。生存权则要求基本公共服务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最需要的基本养老和必要救助,保证弱势群体有所依。必须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有属性不动摇,虽有引进非公有制资本进行补充的必要,但是在基本公共服务事业中绝不能丧失了公有属性。引进非公有制资本可以扩大公共服务产业的服务范围与规模,但是基本公共服务重点在基本,即必须通过政府保障所有人民群众通过较低的成本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如果基本公共服务丧失了公有属性,那么收入分配与社会的平等基础就不复存在了。
3.社会在三次分配中应发挥主体作用。通过鼓励高收入个体将自己过剩的社会资源和物质财富在自愿基础上主动捐赠给社会需要的群体,以实现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就是三次分配。三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分配环节,其地位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方面相当重要。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主要主体分别为市场与政府,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中的高收入个体,这些个体可以是企业、个人、家族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必须指出的是,鼓励三次分配并不是要“杀富济贫”,三次分配一定是完全建立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这一环节是具备自发性的。
社会需要积极培育慈善文化环境,促进三次分配环节的良好发展。这就要求社会应当建立有利于捐赠慈善的社会价值理念,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构筑起积极向善和互帮互助的社会价值理念,能够使社会中的每个组织和个体对社会慈善事业有更主动的心态和更高程度的参与感和荣誉感,并使接收者能够真正敞开自己的心扉接受来自社会的善意。而这可以通过评选年度社会公益慈善大使和设立三次分配相关社会荣誉奖项,从身份和荣誉上对积极主动参与者给予认可和尊重,表达社会对公益慈善的关注和鼓励。同时也要发挥现代传媒技术对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引导公众舆论对三次分配过程的关注和重视,进而扩大三次分配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社会组织需要积极参与三次分配的组织过程,在非营利的基础上主动为三次分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资源,以便补充和完善所需的社会功能。三次分配实际是将现阶段社会某些领域中多余的资源调动和分配到紧缺的领域,这样大规模的资源征集和分配需要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参与提供协调和服务。相较于政府或者市场来承担这一过程,前者存在着时滞性和行政成本,而后者的经济成本会使得三次分配的效果减弱,因此形成专业化和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就成为必要之选。公开透明的专业社会公益组织能够承担起相应的平台功能,使社会组织或个体在参与三次分配中时有能够对接和信任的渠道,从而促进三次分配的有效实现。当然,与三次分配有关的社会组织也应当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防止公众权力被滥用、误用。
社会独立第三方监督机构需要对三次分配中的资金来源、流动过程和最终去向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政府提供的三次分配过程中监管制度和机构不同,社会独立监督机构对于三次分配的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社会独立监督机构能够与政府独立监督机构和个体自发性监管形成三方监管,这将显著提高监督质量,做到公开透明无死角。其次,社会独立监督机构其自身的公益属性,是与政府机构的行政性和个体监管的自发性相区别的,公益属性使得监管有着更高的内在动机和激励,也能有效提高的监督质量。最后,社会独立监督机构作为社会公信力和相关公共权力的代表,其实行的监管和披露的监察报告具有很高社会认可度,这一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完善和健全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是通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通过市场经济下主导的初次分配会实现基础性的初次分配格局,同时也能通过实现更高水平的经济增长保障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而由政府进行的再次分配环节则能有效调节初次收入分配格局的差距,进而构建起共同富裕的主体格局。最后由社会主导的三次分配能有效补充剩余的不足,完善共同富裕的发展要求。
初次分配不仅是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中的第一环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第一环节。初次分配的分配原则、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都会直接对共同富裕的实现产生最为重要和基础性的作用。初次分配形成了基础性的初次分配格局,而后的再分配或者三次分配都是在这一分配格局基础上进行的调节和补充。如果初次分配得不到必要的完善,想要通过其他机制彻底扭转初次分配环节中的重大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要实质性促进共同富裕的落实,就必须重视初次分配环节的基础性作用。
初次分配环节中坚持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是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分配原则。必须坚持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创造必要的条件。这就包括巩固公有制经济主体性地位不动摇,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促进劳动收入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正向增长关系,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收入差距,坚持多劳多得并鼓励勤劳致富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照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客观上能够对价值创造过程产生正向激励,鼓励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因此在初次分配中,市场按照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也符合共同富裕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必须牢牢坚持和贯彻现有的分配制度,从而使这一分配制度成为共同富裕过程中实现的基础性分配原则。
初次分配环节产生的初次分配格局是共同富裕的基础性收入分配格局。由于初次分配对全社会的总体收入形成了基础性的收入分配格局,这也将会直接决定社会个体的最初收入分配情况,因此在这一环节尤其强调收入分配过程中坚持公平正义的必要性。在初次分配中,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着天然的禀赋优势和在此基础上的资源集聚效应,这将会导致各个主体之间在分配过程中权力和分配结果上的不对等性,从而制约了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因此必须针对其建立起维护社会收入正义的必要机制,保障初次分配的分配过程中的公平性。建立起完善的分配制度,进而使各收入分配主体在初次分配中的应得权利有法可依、行为方式有规可守,这也是初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在分配过程中的公平正义性,才能使初次分配产生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进而形成共同富裕的基本分配格局。
初次分配创造出的良好物质基础是共同富裕实现的基础性经济基础。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市场经济使得人类得以能够创造出巨大的财富,而这正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和经济现代化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因此确立初次分配中市场机制得到运行是重要前提,其中自然包括市场经济对生产要素的分配、交换与流通领域的自由性以及按照市场经济基本规律进行的收入分配。只有建立起完备的市场经济体系,才能使市场经济的各制度功能顺利运转,加快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运用市场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这正是实现共同富裕所必需的经济基础。
再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调节环节。与初次分配按照市场规律为主的自主性分配方式不同,再分配是政府主导下的有自觉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分配过程。换言之,初次分配没有既定的分配目标,除了保障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外,对分配结果的客观差异性理应不做过多的调整与改变。但是再分配环节的实质是建立起一个合理的分配目标,并围绕此目标进行收入分配的再次调整,最终实现分配目标和原则指导下的分配结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下,这一分配目标是调整初次收入分配格局,缩小人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政府主导下的再分配环节有力地调节了初次分配格局的差距,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必要环节。初次分配形成的初次收入分配格局是有着较为显著的差异的,这样的收入分配格局是与共同富裕的要求不符合的,会导致社会贫富悬殊的加剧和分裂。因此政府就需要针对这一分配差距进行必要的调节和干预,充分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这主要是包括“提低、扩中、调高”三个目标,以推动形成更为健康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对初次分配格局的调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能否充分实现这一目的则反映了政府的行政能力的高低和行政目标的实现情况。除此之外,再分配环节也能集中社会资源,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的基础公共服务,降低人民的公共服务成本,从而从整体上协调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
完善的再分配环节将通过调节来促进共同富裕的更好发展。由于初次分配过程是自发的、不平衡和不协调的,因此会部分制约经济正常发展。因此,再分配环节能够从宏观调控的全局出发,调节原有的收入份额,加强重点建设与发展薄弱环节,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更好发展。另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许多新特征与新趋势,分配制度自然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特点。最后,完善的再分配环节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提供了社会稳定性的最重要来源,这也将促进共同富裕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次分配是共同富裕的补充环节,能够发展和落实更高水平的共同富裕。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不同,三次分配在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中更多的是承担补充和完善的功能,这是由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三次分配的优势在于运用社会道德与规范机制的软性约束,能够使社会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主动承担自身应有的责任,从而有效平抑市场机制运行中竞争的无序性与盲目性弊端。同时,三次分配也能够促进政府职能更为清晰化,在政府财政支出覆盖不到位的领域进行补充和改善。从总体上来说,三次分配强调的是自愿、自觉和主动的分配原则,分配目标是为了实现更高程度的社会和经济和谐,分配要求是内在的道德激励和约束。
三次分配从实质激励和社会治理两个层面形成合力,更快更好地推动共同富裕的充分实现。一方面,在三次分配中要通过建立起完善的税收减免制度对参加三次分配的群体予以适度的税收优惠,通过物质激励促进社会主体参加三次分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有设立必要的公益慈善重大荣誉奖项,从道德追求层面实现人民群众的精神激励,鼓舞公众自愿参与三次分配的进取心和荣誉感。另一方面,要通过必要的政府支持协助构建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公益组织,由政府提供组织形式上的指导、组织经费上的税收减免和组织成员的必要培训,实现社会公益组织的社会监督治理作用最大化,使三次分配真正意义上实现全公开、全透明和高效率。从而从内部动力和外部助力两个方面形成合力,推动社会大众积极主动参加三次分配,扩大社会公益慈善的规模和影响,从而更为充分地实现共同富裕。
三次分配有助于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慈善方式和人才队伍体系,从而补充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新机制和新模式。由于三次分配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形式上呈现多样性,因此三次分配的实现机制也是多种多样并不统一的,从而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特征。事实上,现阶段社区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与通过数字平台进行的公益慈善行为就能很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的社区治理化和经济信息化的特征,进而具有更广阔的前景与活力。除此以外,部分农业集体经济主体自觉自发地成立多层次互助互帮组织,也能更好地助推当地农业实现现代化的同时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探索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新型道路。
三次分配通过塑造社会的和谐风气与主流文化,补充了共同富裕在文化道德领域的需要。通过扩大三次分配的体量和主体,让全社会都能参与其中,积极营造公益、慈善、互助、分享的文化氛围与道德追求,加快社会意识共同体的凝聚与形成,进一步使共同富裕在全社会层面更好更快地形成共识,让全社会意识到共享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同时,三次分配也能通过推动公益文化艺术的不断发展,提供更多高质量、多样化的文化艺术产品与服务,使人民群众不仅在物质层面能够实现共同富裕,同时也能在精神文化层面实现富裕。从而补充了在文化道德领域上的社会需要,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更好地推动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则是分配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由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三个层次构成。关于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的传统政府和市场的二维分析范式有着其自身的理论缺陷和不足,因此需要引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的分析范式,以便更好地指导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的设计与构建。具体而言,政府、市场和社会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不同环节发挥不同的作用。其中,市场在初次分配环节中充分发挥其决定性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实现要素最优配置和激励财富创造的方面。政府需要在初次分配中保证市场公平正义,避免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主要通过在再分配环节中的税收调节、转移支付、社会保障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这四个方面发挥主体作用。社会作为三次分配的主体,需要激励社会成员各类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三次分配,包括营造良好的社会慈善文化环境、提供必要的组织化服务以及实现第三方独立监督等。如果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协同效应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将有利于构建和完善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体系,进而更好地促进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