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娟,刘 深
广西社会科学院 宏观经济研究所,广西 南宁 530022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亚太15 个国家的共同选择,也是区域众多双边经贸协定的整合,构成了产业链供应链重构的新支撑。RCEP 是全球人口规模较大、产业体系较完备、兼具包容性的新型自贸区,RCEP成员国均能从区域贸易网络发展中受益[1]。区域内的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文莱均为全球化工产品主要生产国,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半壁江山”[2]15。RCEP规则的核心突破,正在大幅增强区域制造业整体贸易联系强度,加速区域产业一体化进程,赋能区域化工新材料产业链供应链优化重构,并同步倒逼相关企业的创新发展。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是广西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肩负着建设承接东部化工新材料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和联动东南亚的重要化工产品制造与进出口基地的功能。该合作区中的广西临港产业园的钦州港片区与北海片区已形成超千亿元规模的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产业链覆盖基础化工、烯烃、芳烃、绿色化纤纺织、精细化工、新能源材料制造和能源化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了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华谊、恒逸、桐昆、中伟等一批链主企业,并吸聚了志诚化工、南海化工、泰兴石油、新鑫能源、格派电池、和源石化、中航化、川化天禾钾肥、中德化学等一批上下游配套企业;其中,钦州石化产业园已进入中国化工园区20强,是西部地区首个国家绿色化工园区[3]。因而,文章主要以广西临港产业园化工新材料企业的产贸融合为研究对象。
RCEP统一了区域5个“10+1”及区域国别间诸多双边经贸规则[4],通过降低关税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互联互通水平及投资[5],加速亚太地区化工的贸易融合、中间品生产合作、相互投资提速和创新要素流聚的进程,开创区域化工新材料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新格局。
关税减让力度大、种类多、范围广,是RCEP的一大亮点。而RCEP关税减让将显著提升区域内产业链企业的国际贸易链与全球价值链(GVC)的参与度,且关税减让力度越大,企业参与度越高,贸易融合增量越多。RCEP 框架下,化工新材料产业的降税商品税目高达1000 多个[6]。大量的新增关税红利驱动亚太化工新材料产业经贸融合,直接催生区域化工产品的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增量[2]15。
贸易创造增量聚焦在区域新增的供给替代贸易。RCEP 成员国将各自国内生产的高成本化工产品改为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新增贸易替代,其中日本、韩国和东盟国家是化工新材料产品贸易替代增加的主要地。对比RCEP 与区域其他自贸协定的关税减让表,可以判断:RCEP 项下化工新材料产业的贸易创造增量集中在基于“立即零关税”的供给替代型贸易。以中国、日本为例,RCEP 框架下中国从日本进口的石化产品关税直接降到零的有400多种,其中原基准税率5%以上的产品占比82%[7]。
贸易转移增量集中于外部转入贸易。在RCEP 成员国因内部关税优惠,将原本从第三国进口的化工新材料产品份额转为从伙伴国进口,进而催生“贸易转移”增量(见表1)。比如,在RCEP框架下,日本对中国的合成氨、尿素、电石免征进口关税;韩国将进口自中国的聚氯乙烯(PVC)、电石、合成氨的关税也降为零;菲律宾、泰国等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卡客车胎关税税率在未来15年将逐渐降低等。这将促使中国从欧美采购的化工产品订单向RCEP其他成员国转移。
表1 RCEP 项下区域化工新材料产业合作的增量
RCEP框架下“成员国间的中间品贸易联系越来越密切”[9]。“原产地规则+关税减让”组合,提升中间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议价能力,并加速链接最优成本最优品质的中间品产贸型新生态伙伴。其中,RCEP 统一的原产地规则“规定了产品‘经济国籍’的认定标准”,“降低商贸交易的制度性成本,优化区域内资源配置,产生正向贸易创造效应”[10]。特别是RCEP 原产地累积规则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主性,纵深推进区域产业链中间品的再精细再分工,具有将其变现成多重“产业价值”的功能。原产地累积规则将大幅降低成员国供应链企业跨国享受关税优惠的门槛,增加可选择可享惠的国家,促进生产环节的“降本增效增利”,推动区域中间品生产与流通显著增加,加速“贸转产”进程。而RCEP 原产地“累积规则+背对背+自主声明”规则组合,则更进一步降低进口原料和制造成本,驱动东亚化工新材料产业走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高标准的中间品产贸融合。比如,日用化工产业链上的中间品生产,可围绕现有的原料、设计、品牌等,扩展出多类型的短纤、智能设备、个性化定制等中间半成品与成品生产。原产地规则与海关信息化通关、AOE协同合作、快速通关、装运前查验等规则组合应用,则可深度密切成员国间的产业关联,放大原产地证书在产品跨国流通与产业跨境配套中的“商贸价值”。化工新材料产业企业将根据最低综合成本指南,获得深度参与区域化工新材料产业链供应链动态调整的“机会集”,将中间品生产基地布局到最具优势的区域,促进分工更加精细,中间品生产制造与贸易流通量倍增。
RCEP 推行“负面清单+”的组合规则,以可确定、可预期的投资回报吸引全球投资向RCEP 成员国转移。其中,中国对RCEP 东盟成员国的直接投资增量主要集中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两国,越南、马来西亚紧随其后;即使在全球经济需求萎缩、投资趋于谨慎的RCEP 实施“元年”(2022 年),中国对东盟国家的直接投资依然保持在2021年的高位(见表2)。
表2 2020—2022 年中国对部分东盟国家直接投资流量
首先,RCEP 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增强了全球投资吸引能力。15 个成员国对采矿业(包括油气行业)均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11],并给予外资法律上和实质上的同等待遇。其次,RCEP 采用“负面清单+棘轮规则”①棘轮规则,是指成员方在协定对其生效后,对现存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只能比修改前减少对外资的限制,而不能降低修改前外资已享受的待遇。[12]方式,大幅提高成员国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延续性。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15个成员国均作出了“棘轮”承诺,确保缔约方对外资和外国服务商的自由化政策待遇不因政局等因素变化而下降或倒退,对个别国家政策朝令夕改的现象也将形成约束,为海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7]。再次,RCEP选择“负面清单+间接征收、禁止业绩要求”等规则组合,降低运营成本与减轻相关负担。促进外商投资在本区域“轻装上阵”,实现间接增值。根据RCEP 附件三中的投资承诺,在油气资源较为丰富的成员国中,只有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和越南对外资油气勘探开发保留了干预权;泰国要求外国公司不能控股,但也与其现行政策一致[7]。最后,RCEP对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进行了规定,吸引了成员国之间加速相互投资。RCEP集成了传统投资协定内容与国际投资缔约新实践,主张通过联合投资促进、商业配对、一站式投资服务等活动,实现对投资协定的突破与增值。
RCEP 实施催生的不仅仅是简单的贸易转移和创造增量,更深层次的功能是挖潜“东亚—东南亚—大洋洲”产业优势互补效应,优化化工新材料企业资源要素跨国配置,促进产业链“串补延”协同、供应链“稳布控”重组、价值链“融数共”再构,赋能产业链现代化与产业结构高级化。一方面,RCEP中有关自然人移动、技术贸易壁垒(TBT)、经济技术合作等规则,加速化工新材料企业在区域研发、成果转化环节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要素向灵敏创新型企业流动与集聚。RCEP框架下,区域内化工新材料产业链上企业间的技术转移合作、研发服务外包合作、人才开发合作、协同攻关合作等将更加便利,大大减少新兴服务供应链“布链”障碍。另一方面,RCEP 鼓励化工行业协会及会员企业在标准和技术法规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加速化工新材料产品科技含量的提升、创新伙伴关系的构建。诸如,企业到RCEP 创新型国家设立研发中心、创新“飞地”、营销中心,共建产业创新联盟,转化并产业化创新成果等举措,都将提高区域内化工企业新产品和行业标准的相互认可度,促进新兴化工材料产业落地、优质企业聚集、传统产业“出新”。同时,化工新材料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合作带来化工新材料产业升级,如引入“互联网+”、数字孪生、区块链、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化工新材料产业实体的深度融合,最大限度地创造区域化工新材料产业数字化产贸融合创新的价值。
RCEP 构建了亚太区域内新型的产贸融合关系,多维赋能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企业的产贸融合创新发展。
按照RCEP 各缔约国关税承诺表,15 个成员国均对化工产品进出口放低了门槛、降低了关税,化工新材料产品迎来了进军国际市场的历史性机遇。根据RCEP 协定,中国—东盟化工新材料企业产品出口RCEP 区域的刚性成本将有所降低,企业开拓海外新市场的动能将得以激活。以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货源出口货值排名前1000位商品为分析对象,从商品端看,在排除中国—东盟“10+1”FTA已有商品零关税的基础上,RCEP生效将使得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18 类265 种商品出口部分缔约国的关税立即降至零,其中化工新材料产业享受立即零关税优惠的商品税目达89种,居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所有产业之最。此外,化工新材料产品享受最终零关税的优势商品税目亦有272种,降低部分关税的商品税目2种①根据RCEP 关税承诺表与区域其他自贸协定、最惠国待遇筛查比对整理得出。(见表3)。
表3 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优势产业享受RCEP 货物贸易关税减让优惠情况表(单位:种)
同时,日本、韩国市场迎来突破性开拓之机。从贸易规模和新增降税商品情况综合来看,日本、韩国将是RCEP项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产品最大的海外货物贸易增量市场。从出口来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产品对日本、韩国出口涉及RCEP 新增出口零关税商品总数较多,其中立即零关税商品分别为30 种、35 种,对东盟市场出口新增零关税化工产品关税税目主要集中在菲律宾(7 种)、印度尼西亚(6种)、泰国(5种),大洋洲只有澳大利亚新增1种;从进口来看,24种立即零关税商品均集中在日本②同①。。可见,日本是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产品最大的海外潜力市场。
RCEP 中的“关税减让+原产地累积规则+”组合,降低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促进企业优化产业链布局近岸化、区域化。RCEP 成员国一直是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企业的关键市场和关键原材料来源国。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优势石油化工产品原材料(柴油)均是从钦州、防城港口岸出关,通过海运销往澳大利亚、新加坡、菲律宾、越南、莫桑比克、利比里亚、巴拿马等国市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亦是通过钦州口岸,销往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RCEP的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等将优化供应链安排,畅通高效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澳大利亚等主要市场的物流、商流和信息流,巩固提升关键市场份额。与此同时,日本、韩国、新加坡、文莱为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的主要来源国,特别是高端精细化工产品及新材料大多依赖日本、韩国进口。在RCEP 框架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从日本进口的石化产品关税直接降到零的有24 种,均为高端炼化产品、高性能化工产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原料采购及销售成本(见表4),也减少了对美国此类原材料的依赖,促进了关键上游原材料供应链的区域化。与此同时,RCEP 关税减让还有利于实现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基础原材料供应的近岸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关键基础原材料的区域内供应。
表4 RCEP 项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关键原材料降本保供情况表
RCEP 在技术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扶持与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均作出了高于WTO、原有FTA的高水平规则要求,TBT呈现紧密化、非特例化、透明化特点,知识产权呈现全面化、具体化特征。中小企业支持、经济技术合作及自然人移动规则赋能信息、人才、技术等要素自由流通,为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构建反应灵敏的产贸创新循环创造了机遇。RCEP框架下,化工新材料中间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将以数以万计的“微型跨国企业”的身份,开展“串链”式卡位布局与“镶嵌式”生产合作,快速植入区域产业链,形成敏捷化产销协同新体系,进而激发企业“内源式创新”。RCEP 采用预裁定、抵达前处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通关更加智慧、更加便捷、更加高效,对于跨境化工新材料供应链的“稳链”与“活链”起到了基础支撑作用,并服务于智慧灵敏供应链的“布链”。换言之,RCEP通过“强化对外贸易纽带”“搭建衔接内外循环的桥梁”[13],为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双循环市场经营主体“在亚太甚至全球范围内优化供应链布局提供更多可能性和选择”[14],引入更多的备选供应商,促进供应链多元化发展,增强供应的灵活性。RCEP 多数成员国将利用RCEP“零关税”,开展产业链关键环节的跨国合作,提升企业“在RCEP 国际产业链中的地位”,进而“提高企业产能利用率”[15]。比如,中国对进口日韩的化工设备进行关税减让,推动日韩向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出口相关高端设备,开展适应性创新合作与技术交流,提高产贸融合供应链灵敏度。
RCEP拥抱产业融合与数字化变革,在“融合化+数字化”中推动区域价值链共同体建设,实现成员国链式同频共生。融合化、数字化、共生化,是RCEP经贸规则的价值追求。一是RCEP原产地规则赋能化工新材料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三链融合”。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价值累积、增加间接材料与生产材料等,将打破化工新材料产业与其他产业及行业间的壁垒,进行融合式配套,甚至重构出新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二是RCEP 相关规则赋能化工新材料价值链数字化。电信、电子商务、跨境数据的相关规则的核心功能,就是要将数字化贯穿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所有外贸商品产业链与供应链全环节,并跨界融合不同产业链供应链,提升端到端、端入链、链融链的“韧性”。在这个过程中,化工新材料龙头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RCEP”,建设“黑灯工厂”、协同制造,实现从生产端ERP 软件管理到流通端智慧物流、再到市场端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新进路,推动制造与服务融合,赋能区域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生共进。三是RCEP 赋能产业链不同价值端环节的共生发展。RCEP 兼顾化工新材料产业链上游和下游、高端与低端、传统与新兴经济体不同利益诉求,允许部分传统、低端的产业链环节在服务贸易和投资中使用“正面+负面清单”混合模式,鼓励处于低端环节的企业尽可能达到相关标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与经济技术合作,搭建起不同成员国包容性增长的“高速公路”,最大限度地赋能“共生共富”。
RCEP 关税减让和差异化给化工新材料产业带来难得机遇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RCEP 也在同步放大中国—东盟化工新材料产业链弱点,并将其置于双重冲击之中。
RCEP将加剧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企业化工新材料上下游两端对进口的依赖,技术创新与高端产品研发之路将受到考验。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缺油少气、缺研少技,化工新材料产业上游原油和下游高端化学品均高度依赖进口。据不完全调查,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企业上游原料对中东、澳大利亚等石油高度依赖,对日本、韩国、新加坡、文莱的芳烃类产品依赖度超过40%,对东盟国家的橡胶依赖度超过90%①根据海关数据大致测算。;下游高端化学品主要是从韩国进口的高端乙烯、从日本进口的半导体材料、面板显示材料等,且高度依赖。RCEP框架下中国对东盟的PX税率逐年下降0.1个百分点,对橡胶的关税也在下降;对日韩的烯烃则分别在协定生效的第21年和第10年关税降至零,对从日本进口的邻苯二甲酸二壬酯及邻苯二甲酸二癸酯等24种税目化工商品则在首年关税立即为零②根据RCEP 关税承诺表与区域其他自贸协定、最惠国待遇筛查比对整理得出。。RCEP 的关税减让,较大程度降低了原料成本,但这也将提高短期内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企业原材料的对外依赖程度。技术创新与高端产品研发之路被置于较低成本及时进口获得与高成本漫长研发之间,部分企业将可能以进口购买替代自主研发,化工新材料产业自主创新之路将任重道远。
RCEP 实施后,中国与东盟跨境节点地区的化工新材料产业将会受到来自日韩、中国东南沿海地区高端环节与东盟中低端环节的“夹压”。高端受日韩和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石化新材料产业冲击,如上游原材料(短纤等)、半成品及配套部件,以及下游日化消费品的设计与品牌。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产业起步晚于沿海地区,产业布局基本处于传统与低端加工制造环节,存在高端创新水平不足、产业配套缺位的现象。尽管近年来从长三角等地区引进华谊、恒逸、桐昆等龙头企业,初步形成“油、煤、气、盐”齐头并进的多元化石化产业体系,但外引链条基本是“先进产业中的落后环节”,仍是高端产业的“代工厂”所在地,中低端的竞争力不及东盟。东盟国家劳动力成本较低,化工基础产品市场容量也大,且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四国已实施了更高水平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七国也是印太经济框架成员国。换言之,化工新材料产业选择东盟落户,既可获得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又可获得CPTPP更大力度关税优惠与更高标准国际化服务,还可优先获得美国及盟友的国际订单。
用足用精RCEP 规则,精准施策、精准服务、精准跟踪,打造联动东盟、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区域性国际化工新材料产贸融合基地。
精晓RCEP框架下化工新材料产品关税减让规则,编制RCEP项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零(低)关税商品国别清单。引导企业精准做好企业享惠规划及原产地规则运用指导,释放化工新材料跨境“贸易重组”能量[2]16。一方面,优先开拓日韩零(低)关税产品增量市场。筛选和整理RCEP 项下的中国和日本、中国和韩国化工新材料立即零关税与部分降税进出口商品名录。强化培育与RCEP 成员国来往紧密的AEO 企业成为经核准出口商,优化进出口综合服务。实施日韩化工产品市场开拓行动,鼓励企业从日本进口化工新材料零关税商品。聚焦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优势化工新材料商品出口日本、韩国市场的受阻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用好“海关+协会+智库”联动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及时快速解决问题,畅通产品“出海”之路。另一方面,建立“日韩—中国广西临港—东盟”化工新材料供应链中间品贸易重组大市场。组合RCEP 关税减让、原产规则、海关便利化等系列新突破,鼓励企业深度参与RCEP 区域化工新材料供应链重建与优化,开展“日韩—中国—东盟”化工中间品转口贸易、分销贸易、边境仓等贸易重组行动。重点建立日韩与东盟工业化工新材料中间品跨境分拨中心、双向中转贸易基地,提升化工新材料相关中间件进出口通关效率,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布局,释放“日韩—中国—东盟”供应链贸易重组的潜力。
聚焦跨境产业链全链条重点环节,用足规则,全力推动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优势产业深度融入RCEP区域跨境化工新材料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实施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面向东盟的标志性跨境产业链串链、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布链的“六链”行动,加强RCEP 框架下化工新材料产业链融合趋势研究,确定重点打造化工新材料跨境产业链关键环节。可根据RCEP 新增零(低)关税覆盖范围及在进出口额中的比重,选定芳烃、烯烃两条细分产业链,锁定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文莱五个重点国家,全力打造绿色新型跨境产业链关键节点。重点依托中马“两国双园”、文莱—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经济走廊、中泰“两国多园”等跨境平台机制,围绕防城港—马来西亚关丹产业园、恒逸钦州—恒逸文莱等跨境产业链,建设RCEP 国别合作特别试验区,引聚一批“补链”“延链”型产业环节,与东盟国家共建“一滴油、两根丝”上下游产业链“共同体”。
用活规则,分类组建产业链上下游创新共同体,构建RCEP 国际产能合作创新共同体,驱动化工新材料“三链”融合。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可充分利用RCEP 人员、数据流动等规则,积极与RCEP 成员国,尤其是东盟十国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和高端人才交流,推进创新资源有序对接合作,引聚产业创新人才、关键技术与创新项目。利用RCEP 原产地规则,促进产业链从纵向单轨序列向纵横交错的双轨演进,并以去中心化结构和去中间商渠道的嵌入,引发化工新材料跨境产业融合“长尾效应”。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利用RCEP 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数字流动等规则,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出供应链技术需求与创新采购清单,开放产业链供应链创新订单,以购破除产业链供应链围墙,促进不同产业链供应链之间的融合。支持有条件的化工新材料园区推进“平台+产融结合”,推动平台型产贸融合,形成面向RCEP 东盟成员国的国际产能合作创新示范;亦可支持企业搭建海外协同创新平台,贸易新加坡、日本、韩国等RCEP 创新型国家设立化工新材料产业研发中心、创新“飞地”等,构建阶梯型孵化贸易体系,打造“产学研贸”一体化链条。同时,利用RCEP 非关税措施,引入和建设一批产品研发设计、检测、检验、认定、鉴定、标准等专业机构,参与标准规范制定,提升自主生产产品的科技含量,打造对接国际标准的名品名牌,重构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
瞄准RCEP 增量市场与领域,探索差别化产贸融合创新路径,高标准拓展化工新材料产业对外开放新空间。瞄准RCEP 的“边境后”非关税措施,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落实RCEP“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棘轮规则”投资规则,及时清理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新材料产业政策与RCEP 外商投资领域不符的规定。对标CPTPP更高标准,开展投资领域适应性改革,构建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营商生态,增强全球投资吸引能力,打造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双轮驱动”的标杆。稳步推进对东盟国家的梯队投资合作。深入了解东盟国家在油气开采、中间品制造等领域对中国投资开放的前置条件,联合行业力量,编制RCEP 框架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企业投资东盟的国别指南,稳步扩大在东盟国家的投资布局。分类组建产业链上下游共同体。依托龙头企业,分类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产贸创共同体,用较低费用和较短时间,促进与东盟的优势产能合作结构优化、供需对称。用好RCEP 的投资促进措施,加快在相关成员国建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境外投资促进中心与投资促进顾问团,开展国别供需对接活动,提升外资引进效率。利用RCEP 服务贸易正负面清单,推动化工新材料制造业与服务业边界软化、场景重塑,树立更高水平开放合作典范。
RCEP 的全面生效实施,促进了区域经贸合作规则协同,极大地提升了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速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融合进程,为RCEP 成员国化工新材料产业开放合作与创新发展开创了新图景。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毗邻东盟国家,目前已经建成广西临港产业园钦州港片区与北海片区超千亿元规模的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同时具备较好的区位优势与产业基础。面对RCEP 框架下区域内化工新材料产贸融合关系重塑所形成的新机遇与新挑战,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需要及时把握RCEP 生效的“窗口期”,借力RCEP经贸规则补齐自身短板,突破产贸融合发展障碍,提升国际核心竞争力,推动化工新材料优势产业集群深度嵌入全球价值链,加快打造形成区域性国际化工新材料产贸融合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