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善治目标下自治、德治与法治的差异化选择与组合

2024-01-08 07:19陈思颖
乡村科技 2023年20期
关键词:德治关联度村民

陈思颖

西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0 引言

2017 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七条路径”,以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乡村治理有效。其中一条就是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因此,自治、德治与法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必将是影响未来乡村治理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乡村类型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各地区乡村在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实际情况也较为复杂,“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对于各地区乡村治理的适用性有待考量。最佳的治理方式并不等于最适宜的治理方式。对此,笔者基于村庄社会关联度和经济实力两个维度,对我国乡村类型进行划分,并根据不同类型乡村的实际情况,选择和组合自治、德治与法治3 种治理方式,以期实现治理方式因地制宜,促进乡村治理有效。

1 自治、德治与法治的概念界定

自治是人们在自觉基础上的自我认知、自我制约及自我发展[1],自治是乡村不同个体为了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为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参与、协商、管理和监督乡村公共事务的活动。自治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还可以使农民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和乡村的共同利益诉求综合考量,作出符合乡村治理实际的理性决策,以保障乡村的稳定有序。我国传统乡村历来遵循“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的治理理念[2]。而在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中,乡村往往通过自治载体和自治平台开展自治活动,如四川省成都市的“村民议事会”、广东省浮云市的“三级理事会”、浙江省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等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自治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乡村自治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稳定、基层稳定的重要基础。

德治是通过将伦理道德、约定俗成的规则规范视作一种自我管理标准,以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活动。在乡村治理中的德治是指依托乡村传统优秀文化资源和乡村现代先进文化资源,形成村规民约以加强道德约束,从而塑造村民的公共意识,使其养成良好风气和行为习惯。由此可见,德治是一种“软治理”,是一种处于非正式制度约束下的治理方式。在科学扬弃传统“德治”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德治榜样,引导村民崇德向善,并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优秀传统道德观,进而形成符合新时代特征的社会道德规范。将新的社会道德规范嵌入村民的日常行为活动中,发挥道德引领、道德约束的内生作用,以提升村民的道德水平与文明素养,从而更好地为乡村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治是基于民主的理念所构建的社会控制机制,为民主的实践提供基本框架[3]。法治是“规则之治”,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硬治理”的角色。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就是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运用法律和村规民约规范、约束村民的行为,并构建乡村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乡村治理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在乡村治理中,绝大部分事务治理可以通过道德伦理、传统惯例等社会规范进行调整。一旦社会规范调整无效,法治就必须强制介入。法治通过条文化、制度化和固定化的规则条文来弥补乡村治理中德治无法触及的范围,其始终贯穿于乡村治理体系中。良好的法治可以满足基层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调节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提高基层法治能力,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2 自治、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2.1 自治、德治与法治的差异辨析

通过探讨自治、法治、德治的概念可知,自治和德治是以公民个体、自由为前提,以柔性治理为要求,以自我控制为手段,而法治强调的是一套统一、强制的约束体系,这说明自治、德治和法治之间具有一定差异。

2.1.1 自治与法治

首先,在约束性质上,自治是公众对于自身政治权力、个人自由的积极约束;而法治是外部监督体系对公民政治权力、个人自由的消极约束[4]。其次,在治理手段上,我国乡村自治一般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内容,主要以村规民约、道德伦理和榜样力量等柔性手段作为约束力量;而法治主要是以法律法规的硬性手段作为约束力量。再次,在决策过程和形式上,对于自治,公民在决策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并允许多数人共同参与决策,其决策较为公开透明,且具有一定的民主性,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手段;而法治主要是依据固定化、条文化的法律文本和精神做出决策,公民在治理中由主动变为被动。最后,在包容性上,自治包容性较强,它在治理的过程中具有多元性,代表着公民不同意见的表达,其中不同意见包括一些积极的、理性的,也包括一些消极的、非理性的;而法治是一元的,它具有固定性、强制性及制度性,对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法治本身也不允许太多非制度化的意见和意志进入决策议程[5]。

2.1.2 法治与德治

首先,在对人性的假设上,法治是以人性本恶为前提,而德治是以人性本善为前提。法治认为人生来是恶的,需要用强制、惩罚和监督的方式进行基层治理;而德治认为人生来是善的,人可以通过自省、反思和道德约束等手段进行基层治理。其次,在约束力度上,法治拥有鲜明的底线,一旦有人越过法治底线就会受到法律强有力的制裁,且法治所约束的范围主要针对法律所能触及的范围;而德治对于公民自身要求较高,如果有人逾越了道德的底线,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舆论谴责,但没有人有权力对其进行强有力的惩罚和制裁,且德治所触及的范围主要是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再次,在约束性质上,法治通过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的条文去约束公民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消极约束;而德治通过道德力量促使公民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属于积极约束。最后,在实施成本上,法治的实施运行需要一套完善、科学的制度体系,这必须以高额成本作为代价;而德治的实施运行更多的是依靠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监督,其花费的成本相对较低。

2.1.3 自治与德治

首先,在治理方式上,自治是通过公民共同参与决策,以自治组织作为治理载体,通过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而德治则是通过道德伦理、个人内省等自我控制的方式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其次,在治理来源上,自治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乡绅治理,如今的基层自治作为国家政治制度,以一种外部的刚性力量嵌入基层治理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而德治是一种自发调整社会秩序的行为,是一种自发的内生性力量。最后,在治理依据上,自治是一种公民多数人参与决策、协商而获得结果的治理方式,决策依据为协商、交涉的结果,其结果代表公民利益的体现和公民自由的追求;而德治依据的是约定俗成的道德伦理和潜移默化形成的处理问题的习惯。

2.2 自治、德治与法治的联系

自治具有常态化治理的特点,无论乡村社会何时何地发生任何问题,只要在其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内,就能够通过自治手段迅速处理问题。法治具有保障作用,法律依据自身的强制性、权威性,为自治、德治划定底线,为二者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德治具有预防作用,在问题尚未发生或问题处于萌芽状态时,其作为精神力量可以提前进行预防,补充和完善自治、法治所不能触及的范围。从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可知,自治必须以法治作为底线边界和权威保障,法治与德治又必须以自治为基础。由此可知,自治、德治与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只有充分发挥自治、德治与法治的行动合力,才能实现乡村治理有效。

3 我国乡村的类型划分

笔者在对我国乡村类型进行划分之前,梳理和分析了国内学者对于乡村类型划分的观点,作为此次划分的基础。王汉生等[6]根据乡村实际发展情况,基于农村工业化水平和集体化程度两个维度,将我国农村划分为高集体化低工业化、低集体化低工业化、高工业化低集体化、高工业化高集体化4 种类型。黄君录等[7]基于社会关联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两个维度,将我国乡村划分为经济发达的聚合型乡村、经济欠发达的聚合型乡村、经济发达的离散型乡村、经济欠发达的离散型乡村4 种类型。侯宏伟等[8]基于宗族力量和经济发展水平两个维度,将我国乡村划分为发达的团结型村庄、欠发达的团结型村庄、发达的分裂型村庄和欠发达的分裂型村庄4 种类型。孙崇庆[9]基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关系状况两个维度,将我国乡村划分为经济发达社会关联度高型乡村、经济发达社会关联度低型乡村、经济不发达社会关联度高型乡村、经济不发达社会关联度低型乡村4种类型。

从以上内容可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关联度两个因素对于乡村类型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乡村经济发展水平无论处于哪个时代、哪个发展阶段,都是影响乡村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都是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重要物质基础。村庄社会关联度的含义是指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程度和广泛性,它是村民在村庄社会内部结成的各种具体关系的总称[10]。乡村的社区记忆越深刻、宗族观念影响越强、村民联结关系越紧密,就证明其社会关联度越高。因此,笔者从村庄社会关联度和经济实力两个维度将我国乡村划分为4 种类型,分别为Ⅰ类传统型乡村、Ⅱ类理想型乡村、Ⅲ类现代型乡村、Ⅳ类匮乏型乡村(见图1)。

图1 基于“社会关联度-经济实力”分析框架对于我国乡村的类型划分

Ⅰ类传统型乡村,具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关联度较强的特点。这类乡村由于受物质基础薄弱、发展环境恶劣、劳动力资源较少等众多因素限制,经济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仍处于靠天吃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阶段。由于该类乡村较少受外来经济、外来文化的冲击,乡村社会结构较为稳定,内部依旧遵循传统“熟人社会”的惯例,村民联结较为紧密,集体行动能力、精神凝聚力较强,相应社会关联度也随之增加。

Ⅱ类理想型乡村,具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关联度较强的特点。这类乡村具有物质基础丰厚、资源禀赋丰富、交通运输便利、内部结构稳定、集体行动能力强等方面的优势。这些优势不仅能够吸引外流人才的回流以促进乡村发展,还能通过引进外来经济、外来文化促进乡村的现代化发展。传统社会关联型乡村是以宗族观念、村民共同生活记忆、乡村传统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内容为纽带,而理想型乡村是以现代经济发展和村民共同自治行为为纽带,通过乡村自身优势吸引外部人才、凝聚内部人才,共同促进乡村发展。

Ⅲ类现代型乡村,具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关联度较弱的特点。这一类型的乡村社会资源丰富,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但随着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利益冲突、资源占用等原因,村民的价值观逐渐发生了重大变化。村民之间的交往逐渐较少依靠血缘人情,更多依靠契约精神,理性准则已经成为村民交往的首要准则。乡村社会逐渐从“传统”走向“现代”,从“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11]。

Ⅳ类匮乏型乡村,具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关联度较弱的特点。这类乡村自身资源禀赋较差,物质基础薄弱,只能基本满足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完全跟不上现代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如果基本的生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其他的需求也就不会被追求。因此,这类乡村无法具备自治的经济基础,且传统宗族观念对其影响较弱,村民之间联结不紧密,村民之间的关系由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沦为“半熟人社会”甚至向“陌生人社会”发展。

4 自治、德治与法治的差异化选择与组合

我国乡村发展情况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的特点,难以有“大一统”的治理方式。因此,乡村治理只能根据乡村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治理,笔者针对以上4 种乡村类型特点提出自治、德治、法治的选择与组合方式,以促进乡村真正走向善治,实现乡村振兴,促进乡村现代化发展。

4.1 传统型乡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规范村民自治为根本

传统型乡村的突出特点为物质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然而物质资源是乡村日常运转的重要基础,因此物质基础薄弱、资源禀赋较差、发展环境恶劣的乡村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乡村经济。政府可通过财政拨款、资源下乡、项目下乡等方式,实现“以城带乡”“以工哺农”,让村民获得更多的发展性资源和工作岗位,以及经济发展的机会和公共福利,以此提升村民参与乡村自治的意愿和水平。随着乡村经济环境的不断好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公众参与度也随之提高,公共自治环境逐步优化。传统型乡村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宗族观念影响深远,这类乡村在日常管理中常以宗族观念和传统伦理道德为纽带。由于宗族观念及传统伦理道德对于乡村自治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宗族势力影响和作用的不断增强,常常出现“一权独大”“人治”现象。针对“人治”问题,村委会应该编制健全村民自治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责任边界,依法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坚持依法治村、以德治村。在传统型乡村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社会关联度强的内在优势,在乡村内部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社、村民议事会、民主恳谈会等联合组织,以此推动乡村联动发展、协调发展。

4.2 理想型乡村:德法并用,多元主体共治

理想型乡村的突出特点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关联紧密,内部社会结构较为稳定。根据“熟人社会”的特点,可知此类乡村凝聚力较强、村民力量也较为集中,自治化程度较高。满足理想型乡村要求的村落数量较少,但如果能够满足其要求,就足以成为“三治融合”治理的典型案例。这类乡村虽然具有异于其他村落的优势,但是也要注意村民道德风尚的引领及宗族势力对于村民自治的危害。在乡村实际发展中,当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村民易迷失于经济利益的追逐中,从而可能传播不良风气、扼杀良好风尚,甚至丧失伦理道德,因此,此类乡村要坚持德法并用。首先,定期召开村民思想教育大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思想道德建设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乡村民俗文化及传统伦理道德融入村民日常生活中,培育和形成良好价值观、良好乡风,通过吸引新乡民、乡绅和名人等各方主体,共同推进、完善德治工作。其次,加强乡村法治建设,通过建立法律普法团、法律援助团等形式,对法律、村规民约进行普及宣传,并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以拓展村民法律知识、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规范村民日常行为,使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参与乡村治理,从而促进乡村的有序稳定发展。再次,此类村落自治化程度较高,由于宗族势力自身的影响力和群众基础易影响、干扰,甚至操纵自治权力,因此要注意防范宗族势力的负面影响。最后,积极培育村民自治组织,如村民议事会、乡贤参事会和道德评议团,为自治筑牢基础,为法治增强力度,为德治激发活力,形成“三治融合”治理背景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共治局面[12]。

4.3 现代型乡村:重视乡村自治,推进法治建设

现代型乡村的主要特征是经济发展较为快速,经济水平较高,资源较为丰富,但宗族影响较弱,村民之间关联度较为松散,乡村社会逐渐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过渡、转变。由于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礼俗人情逐步让位于契约精神[13]。随着契约意识的增强,理性原则成为村民处理日常事务的主要原则之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村民的价值观也在潜移默化中发生改变,村民之间常因资源的使用、利益的争夺而产生摩擦,甚至冲突。基于乡村现实情况的转变,治理方式也要随之改变。一方面,提高村民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建设。把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制约体系,约束村民的不法行为,满足村民的法治需要。针对环境污染、土地资源、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合法权益,规范村民行为,维护乡村秩序。另一方面,重视乡村自治。村民应通过村民议事会、乡贤参事会、红白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维护自身权益。订立村规民约是实现自治的重要方法,将乡村基本秩序、调解邻里纠纷、资源条件分配等方面的内容写进村规民约之中,使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构建纠纷调解机制,发挥乡绅、乡贤的调节、引导作用,减轻基层干部的工作压力。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将重大事项及时地进行公示,并允许村民随时查阅、监督。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构建完善监督机制,使多元主体对基层干部本身、村级运作管理情况及村级财务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保证村民的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以促进村民当家作主。

4.4 匮乏型乡村:大力发展经济,“三治”共同发力

匮乏型乡村不仅物质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而且乡村社会关联还较为松散。村民自身基本生理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因此不愿意浪费时间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乡村集体认同感低,自治化程度低。此类乡村的首要任务是大力发展经济,通过产村融合、文旅融合、人才引进等多种手段发展自身经济。政府还应建立专项补贴制度,对此类乡村进行大力扶持和援助,以增强乡村的物质基础。同时,应构建硬性规则和柔性规则并存的规则体系,推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以更好地解决乡村事务。硬性规则即正式规则,具体是指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柔性规则即非正式规则,具体是指村规民约,具有自我约束性、可调节性。对于复杂的乡村生活来说,要坚持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并重,外部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具体的乡村治理,强行介入的话容易适得其反,内部规则相对来说较为柔性,正好能够弥补外部规则的不足之处。在构建规则体系的同时,坚持道德风尚引领,培育良好乡风、价值观,使村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此外,加强村民自治能力建设,建立乡村公共图书馆及文化讲堂等知识平台,定期开展自治知识培训会,定期对村民进行考核评估,以增强其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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