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

2024-01-03 15:40张倬铭简小烜
关键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张倬铭,简小烜

(1.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2.长沙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22)

一、引言

数字智能时代,网络空间的发展给人类社会生存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习近平指出:“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是其他科技成果所难以比拟的。”[1]41网络空间对人类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现实社会的制度规范、道德观念及交往模式等都延伸到网络空间中,并发生巨大的“数字化转型”,造就了人类社会独特的“数字化生存”方式。这种影响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且随着网络空间与人们交织越深,形成了基于网络空间的“命运共同体”。数字平台企业作为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数字智能技术——这种推动人类社会迈入新阶段的核心载体的把握和运用,成为人类从现实社会迈入数字社会的重要组织者和引导者。但正是这种“特殊身份”,在为其发展提供天然的便利条件的同时,也使其产生了一系列伦理问题,深刻影响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学界普遍认可数字平台企业的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认为在数字化的经济和社会中,数字平台企业的巨大潜力是一把双刃剑[2]。一方面,数字平台企业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理性对话的潜能,为民主参与提供了新机会;另一方面,放大了人与人之间的偏见、冷漠、愤怒与仇恨,亦传播了大量的虚假信息,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3]。从主体责任而言,数字平台企业应当具有平台伦理责任担当[4],但一些数字平台不仅没有履行防止或减轻恶劣言论的责任[5],反而通过采用提高准入门槛、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6]。

随着数字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也随着AI伦理问题探讨的深入,数字平台企业对数据、算法的使用与处理等方面的伦理问题亦受到广泛的关注。数字平台对数据的不当利用[7]严重侵犯个人数据安全与隐私[8];算法歧视与偏见[9]、倾斜定价[10]等问题是数字平台对个体权益的侵犯[11];平台操纵用户[12]、数据监管不到位[13]、社交媒体对个体身份的不公平塑造[14]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如何防止平台侵犯用户权益、确保数字经济市场的竞争秩序[15]便成为研究热点。有学者主张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的立体化算法透明机制,来最小化平台企业导致的算法伦理风险[16];有学者提出要重视价值机制的重要作用,以加强数字平台的道德合法性建设[17];还有学者基于平台的伦理困境提出系统性治理方案[3]。

自从习近平总书记于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价值意蕴、宗旨目的、现实困境、实践路径与措施等的研究成果便日益丰硕。从价值层面来说,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能实现人的普遍自由交往的价值追求,这体现了马克思交往理论的最终指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18]。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需要打造网络空间权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治理共同体[19],但当前面临网络空间价值冲突、网络空间安全受到威胁、网络空间利益博弈三大主要现实问题[20]。构建更加紧密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主张为: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稳定;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促进数据安全治理和开发利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体系,等等[21]。

综上可见,学界基于“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分别展开研究的成果丰富,但将两者进行结合的研究成果却非常少见,系统、深入的研究成果几乎没有。总体来看,第一,关于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价值探讨不够。有学者指出“平台”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能够得以运转的中枢[22],但未对两者关系作进一步探讨,前者对于后者的重要价值有待进一步挖掘。第二,缺乏数字平台企业伦理问题如何影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研究。现有研究主要探讨数字平台企业伦理问题如何影响用户的权益,忽略了数字平台伦理问题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公平原则、伦理正义和伦理秩序等方面的重要影响。第三,缺乏研究如何以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来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研究成果。学界关于如何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学术成果颇多,但尚未见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视角的研究成果。

在数字平台企业对网络空间影响逐步加深的发展趋势下,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开始从人类社会治理边缘走向治理主场,而数字平台企业的伦理失范已经成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现实桎梏,因此,把握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对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价值、分析其伦理失范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带来的主要问题,并思考相应解决措施,既是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之所需,也是实现人类社会在数字智能时代更好前行之要义。

二、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发展。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鲜明指出在数字革命的时代浪潮下,各国人民、各类数字企业应当摒弃隔阂、破除成见,合作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使网络空间惠及全人类,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习近平强调:“各国应该加强沟通交流,完善网络空间对话协商机制,研究制定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则,使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1]158这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为当前网络空间治理与发展指明了前进道路,擘画了发展蓝图。

数字平台企业是网络空间运维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平台是指“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结构基础,以信息、资本、数字、流量作为核心要素,以运用数字与技术实现价值增长和功能优化为动力,通过吸附大量行为主体交互作用,为各类主体提供差异性商品或服务,实现资源、信息及价值共享,获得期望效用的网络化空间”[23]。由于数字平台企业本质上与网络空间的范畴相似,都是给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使用户通过信息满足自身“数字化需求”,因此,数字平台企业拥有影响网络空间有序或乱序发展的天然权力,使“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24]15。因此,网络空间中的一系列伦理乱象都可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数字平台企业的发展乱象。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平建构、发展正义和伦理秩序,其重要着力点之一便在于对数字平台企业的伦理治理。概而言之,以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具有以下几方面价值。

其一,保障网络安全,推动尊重各国网络主权。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尊重网络主权便是尊重各国主权。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数字平台企业来满足自身的不当需求,产生了“数字利维坦”现象,其“棱镜计划”(PRISM)就是数字平台企业被政治权力运用的鲜明例子。微软、雅虎、谷歌、苹果等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中心服务器数据被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和联邦调查局(FBI)用以收集情报,用户在网络平台中的聊天记录、身份信息、邮件往来、社交圈子等受到严密监控。由于牵涉的数字平台企业大多开展了全球性业务,各国网民实际上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美国的网络监控。这种网络间谍行为,不仅使用户各类信息被监控,还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各国发展情况,实质上是利用“网络霸权”实现自身的“政治霸权”,侵犯了他国的网络主权与国家安全,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发展的公平正义。在这之中,数字平台企业扮演了信息收集、归纳和分析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国维护自身的网络主权。而加强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能有效防止各国政治势力的渗透与参与,从网络空间主体层面维护各国网络主权。

其二,增强伦理与法律效用,促进网络空间规范化运维。当前,我国非常重视对数字平台企业的伦理与法律监管,比如目前已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全球数字平台企业治理方面,西方也形成了一系列的条例制度,如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据治理法》、《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等。这类法律从多个角度督促和监管数字平台企业的安全合规运维,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发展。但数字平台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模式优势,不断僭越现有伦理与法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对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带来威胁。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推动数字平台企业遵守相关法令法规,使网络空间进一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运维。

其三,增进各国数字化合作,推动构建和谐友好网络关系。“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25]4在网络空间中,主权国家、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各具自身发展需求和目标,并以多种形式展开自身的数字化运营,其中,由数字平台企业主导的数据收集与处理、算法研发与使用等内容成为网络空间重点依赖的发展承载物。数字平台企业的存在如同“双刃剑”,它既能通过自身技术优势成为助推各国合作共赢、共商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者,又能通过“数字壁垒”“数据垄断”等成为各国信息共享、贸易合作的阻碍者。“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就是构建新型大国关系这一理念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26]173,合作开展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有助于推动各国关系在网络空间进一步向前发展,并携手促进人类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与发展。

其四,抑制网络空间乱象,保障网络空间伦理秩序。一方面,数字平台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所导致的数据盗取、算法滥用,以及数字平台企业中的龙头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的垄断、打压等乱象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的正常发展,损害人们在网络空间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空间对人的意识形态影响深刻,导致“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1]50,“网络已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1]54,其中,数字平台企业自身所具备的价值理念和隐藏在数字平台企业背后的各种势力不断对人们进行思想渗透,使人成为其“数字工具”。这些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伦理秩序,而加强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有助于发挥平台的良性价值,推动网络空间的有序发展。

总而言之,数字平台企业作为网络空间运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其伦理治理对于维护网络主权和国家安全、促进网络空间规范化运维、构建和谐友好网络关系,以及保障网络空间伦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此基础上,需要意识到当前数字平台企业还存在一系列伦理失范现象,阻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和谐有序构建。

三、数字平台企业伦理失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现实桎梏

伴随人类社会数字化转型,经济数字化、文化数字化、教育数字化、社交数字化和娱乐数字化等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网络空间的态度已由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期的警惕、审慎,转变为接纳、吸收,网络空间成为涉及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等多个方面的虚拟空间,以及人类社会的镜像映射。数字平台企业在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的交织中扮演着核心“中介”角色,它是网络空间的主要搭建者,定义着网络空间的一系列准则和模式,是人们从现实社会进入到虚拟世界的重要引导者。数字平台企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如何从现实社会步入虚拟社会,并在网络空间中构建怎样的“数字身份”。这种“天然”的权力属性,导致数字平台企业自身的伦理失范,对人类数字化生活具有重要影响,也给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带来现实桎梏。

(一)数据攫取与垄断破坏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公平原则

数据是网络空间信息流转的基础和前提,主要由用户在网络行为中汇入的数据和网络空间自我产出的数据组成,这两类原始数据都需要通过数字智能技术对其进行加工,使之成为可供使用的成品数据。作为数字智能技术研发和使用的主体,数字平台企业自然成为数据使用、处理与加工的重要组织。拥有大量数据意味着数字平台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数字流量,进而能为用户提供更为丰富的数字服务,而且,各类数字平台企业获取并维持高额利润的秘诀就在于,独享数据所有权并不断加强自身在行业内部的垄断地位[27]。

“数据是对于网络使用者网络行走的记录,当其成为数据时,也必然伴随着一定的伦理风险。”[28]某些数字平台企业为提升自身竞争力、获取更高的平台收益,想方设法获取更多数据并实现对数据的垄断。“平台数据垄断本质上是通过数据调用量差、数字技术代差谋求竞争优势。”[29]为实现数据垄断地位,个别数字平台企业甚至对同行进行网络攻击,破坏其正常数字化运营,导致网络空间中不当竞争现象频发。部分企业还将用户网络数据进行直接篡改和买卖,使用户数据成为一种数字交易物品,甚至成为数字平台企业之间斗争的牺牲品。

网络用户是数据的产出方,应当享有数据的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户自身并不具备对这些数据进行支配和使用的途径与方法,相关数据被数字平台企业整理和储存后便成为平台方的私有数据。同时,平台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后所产生的“直接收益”和“衍生收益”也不归用户所有,而是成为平台的数据收益。这些行为都侵犯了用户的利益和数据所有权。“数据获取正当”“数据权益分配公平”等本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所要求的,而数据所有权的丧失不仅使得数字劳工与其所创造的产品相异化,也为算法褫夺人的主体性提供了可能[27],最终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公平原则。

(二)算法歧视和滥用破坏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伦理正义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旨在打造一个自由、公平、正义的公共空间,使人类共同享有数字智能革命带来的福祉。网络空间以算法技术作为基础搭建方式,数字平台企业在算法使用上是否符合伦理规范深刻影响着网络空间的发展。算法设计者在研发前端对算法进行定义,使其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和逻辑,但算法本身具有“黑箱”特性,加之数据可能隐含歧视、偏见,以及平台在终端应用算法时会受到利益导向等的影响,最终产生了“算法歧视”和“算法滥用”等伦理问题。

“算法歧视(Algorithmic Bias)指的是人工智能算法在收集、分类、生产和处理数据时产生的与人类相同的偏见与歧视,主要表现为年龄歧视、性别歧视、消费歧视、就业歧视、种族歧视、弱势群体歧视等。”[30]主要体现为算法通过数据“矩阵式”和“垂直性”的分类方式,使得现实社会中的不同身份用户成为具有标签化的“数字群体”。一方面,算法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导致用户认为在算法黑箱下,可能会受到算法的非公正对待,这消解了“算法中立”[31]的基本原则,带来了算法信任度问题。另一方面,算法歧视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数据隐含了歧视或偏见,但人们最终将歧视归结为算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甚至将算法当作数字平台企业的“道德代理”[32]222,这为数字平台企业逃避相关责任提供了条件。算法歧视在本质上属于技术的不正当应用,违背了算法设计的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并深刻影响了科技向善价值观的实现,进一步影响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伦理正义。

算法滥用方面:一些数字平台企业依托用户对自身的依赖性和忠诚度,根据不同用户的消费水平和经济实力进行“算法追踪”和“算法定制”,进而向其收取相比其他平台更为昂贵的费用,获取不当差额收益。算法滥用本质上是对“算法权力”的滥用,一方面,数字平台企业掌握、决定着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方式、种类的权力;另一方面,数字平台企业能够从技术层面,通过算法设定、弹性应用、消除记录等方式使得自身数字行为难以被追踪和记录。这种利用自身权力和用户信任心理来牟利的不当行为,严重影响人们对算法和平台的信任,破坏了网络空间的发展正义。

算法歧视和滥用问题的产生,还源于数字平台企业对待在算法技术使用过程中所呈现的“理念矛盾”,即数字平台企业是选择为社会发展之公义,还是将自身发展之私利作为出发点。正如工业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内在矛盾一般:“这些矛盾和对抗不是从机器本身产生的,而是从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产生的!”[33]508如何引导数字平台企业面对“公私”作出正确抉择,也是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的重要内容。

(三)信息不当推送与引导阻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伦理秩序

网络空间中的信息内容对个体的道德观念、情感表达等具有重要影响。在网络空间中,数字平台企业自身形象与文化等信息对个体认知具有影响,通过各种信息推送还会影响人的信息选择和价值观念,并可能对用户群体形成大范围的信息引导。数字平台企业对信息的不当推送与引导,以及对不良不实信息的传播,严重影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伦理秩序。

人在自身所关注的信息领域中,会习惯性地受到自身兴趣所影响,“只听我们选择和愉悦我们的东西”[34]8。数字平台企业利用人的这种特性,一方面,以自媒体组织形式建立网络社群,将具有同类爱好的人群进行兴趣捆绑,使人的思维形态不断形成同质化模式,进而推广自身价值观,形成“垂直领域”的意识灌输;另一方面,通过记录用户网络行为的偏好与习惯,不断给用户推送其乐于接纳并沉醉其中的各类信息,使用户成为该平台的忠实拥趸。更有甚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向用户推送不良不实信息,操纵用户的认知和选择。在数字平台企业的“规训”下,人的网络信息自主权和选择权被剥夺,网络空间成了数字平台企业塑造人的道德认知和影响其价值观念的“自由场域”。而人,虽处在广阔的网络空间中,自身思想意识却被束缚在单一信息圈子,个人“信息茧房”由此形成。

“信息茧房”对人的影响不仅在于使其思想受限,还使人沉浸于虚拟世界,并可能形成错误认知,被错误价值观念所诱导。人在网络空间中是被一个个符号、头像、昵称等信息所象征的人,被称为“数字人”[35]157-160。在网络空间中,“数字人”通过使用数字平台企业提供的照片编辑、视频剪辑等手段,来美化自身给他人带来的“数字印象”。这种“数字美化”使人在网络空间中沉迷于虚假的数字信息使用,以满足自身心理诉求,并令人在网络空间迷失自我,在财富、学历、外表等方面形成超越社会现实层面的理念认知。同时,数字平台企业在信息监管、技术引导、道德主张等方面的不足,也助长了这类行为的出现。“数字人”沉醉在虚幻的数字信息体验中,一旦被有意操纵者诱导,便可能引发网络空间群体性的道德危机与伦理秩序失控。

综上所述,数字平台企业利用自身独特权力,带来了数据攫取与垄断、算法歧视与滥用、信息不当推送与引导等伦理问题,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公平原则、伦理正义和伦理秩序等带来损害。但由于数字平台企业对人类社会数字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不能简单地剥夺其“生存权利”[36]8,而是要通过相应的伦理责任引导与伦理规制,使数字平台企业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价值。

四、多维推进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

命运共同体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族国家的集体认同,其基于相互信任、尊重和责任的理念,旨在创造一个安全、有序和可持续的人类发展环境。“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1]155在网络空间中,所有相关主体都具有共同命运、责任和愿景,其发展是相互依存的,其成果是共同享有的,因此“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26]171。各国应加强合作,把握数字平台企业具有业务模式复杂、涉及领域广泛、迭代更新频繁,以及目标用户庞大等特点,携手以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

(一)加大数字平台企业数据责任建设力度,维护网络空间命运共同构建的公平原则

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需要多维推进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首先表现为应积极引导数字平台企业承担相关责任。习近平指出:“一个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37]208“数字平台企业因自身的组织架构、模式特征等而具有经济组织属性,但由于它是贯通人类从现实社会到网络空间的组织主体,因此,它还具备鲜明的公共道德属性,即数字平台企业不仅是一类用于获取经济收益的商业单位,还承载着引导用户在网络空间中进行合法合规行为的内在责任,以及维护网络空间道德发展等责任,并以此作为自身责任伦理和实践伦理的向度。

其一,树立维护数据安全的责任意识。习近平强调,“企业要重视数据安全”[1]95,“数据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决不能掉以轻心”[38]101,“一些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数据,很多掌握在互联网企业手里,企业要保证这些数据安全”[38]207。数字平台企业作为数据重要的收集方和统筹方,需要牢牢树立数据安全责任意识,对数据盗取、篡改和垄断等行为进行严格防范。同时还要在自身管理中不断提升员工数据安全认知,确保企业内部做到对数据的严格管控。在规则制度方面,企业要加大对违规泄露数据和非法买卖数据员工的处置强度,提升对相关人员的督查力度;在相关岗位人员的选拔任用方面,要严格核实其工作履历,考核其道德水准,使其明确数据合法合规的使用流程。

其二,履行数字平台企业维护用户数据利益的责任。“企业发展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更好承担起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38]303数字平台企业作为用户数据的收集者和数据价值的开发者,需要做好数据所有权归属工作,分配好数据收益、保护好用户的数据权益。应通过技术援助、数据帮扶等机制,不断增强数字平台企业的数据溯源能力,保障数据所有者的数据收益。数字平台企业还应围绕社会需求驱动自身发展,围绕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切实需要建设协同数据生态系统。

(二)规范数字平台企业算法技术使用,保障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伦理正义

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在围绕“平台用户—数字平台企业—网络空间”的单链式逻辑基础上,不仅要关注如何对算法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还需要考虑数字技术特别是算法技术的迭代差异,实现监管制度与技术的兼容,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39]114-121,确保技术研发与使用符合相关伦理要求与规范。

其一,数字平台企业应摒弃将“牟利”作为自身运维的唯一价值理念,同时加强伦理培训,大力提升员工的科技伦理意识。在研发新产品或服务时,应基于公共利益价值观,充分考虑法律法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等因素,避免新技术的应用对用户、合作伙伴与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在定价、合同签订和营销策略等方面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避免滥用市场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消费者权益,尊重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帮助其员工理解和掌握技术研发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提供伦理培训支持,提升员工的科技伦理意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技术研发方面的道德决策,鼓励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解决企业面临的伦理困境;培育公平、公正的企业文化,建立开放、包容的工作环境,着力打造道德优良、作风够硬,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和崇高职业道德的工作队伍,共同构建健康向上的网上精神家园。

其二,应不断提升算法技术研发和运用水平,完善算法伦理审查、评估和责任制度。一是加大算法矫正和消除偏差技术研发力度,完善算法伦理审查和评估制度,并且对外公开伦理评估结果。通过加强算法审查、测试和评估,着力提升算法技术使用的正义性。二是尽力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对算法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内审外督再加第三方制约的监督制度。三是完善算法研发者的责任主体制度,尽可能确保算法决策的公正、公平、透明原则。四是加强用户对算法歧视和算法滥用的认知,积极举办公益和宣传活动,提高其数字素养和技能,以预防和应对算法伦理问题。五是设立便捷的用户反馈渠道,鼓励用户举报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强化数字平台企业信息推送审核,保障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伦理秩序

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遵守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1]66网络空间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和涉及领域多等特征,数字平台企业作为网络信息推送与传播的主要运营体,如何通过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来规范自身信息的输出和用户信息的传播,是保障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伦理秩序的重要内容。

其一,加强信息推送及其审核的规范性建设。数字平台企业“要压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1]5,要严把信息传播关,加强用户信息传播审核;加大自身信息核实力度,确保自身信息传播做到意识形态正确、客观消息准确,同时加强对违规内容进行处理和删除的精准性与时效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查和内容审核力度,强化数字平台企业信息推送审核,防止平台企业传送违法、低俗、暴力、歧视等不道德信息;要求平台企业建立多元化信息推送与接收渠道,增强用户信息接收的广度与深度;加大相关内容宣传力度,提升用户筛选信息的能力,使其避免“信息茧房”带来的局限性;重视数字平台企业对促进网络空间舆论发展的重要推动价值,督促其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其二,数字平台企业应提升用户对信息传播的正确认知,积极引导用户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督促用户遵守网络空间信息传播公约,促进网络空间和谐健康发展。习近平指出:“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1]155一方面,要加大在网络空间中有关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的推介,使网络文明与人类文明加深关联,使网络空间成为引导用户积极向善、和谐友爱的重要阵地;另一方面,加大大数据监测技术的运用,通过提醒、警示、封号等方式,对违背伦理规范的网络账户予以惩戒,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良好的网络生态和伦理秩序。

(四)各国共同促进全球数字平台企业治理体系变革,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

“互联网发展是无国界、无边界的,利用好、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必须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携手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1]160-161从全球视野来看,由于数字平台企业涉及各国不同的制度模式、治理体系和文化背景,因此,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各国协调发力,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加强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

其一,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商议制定数字平台企业治理的国际规则。建立健全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司法协助机制,对数字平台企业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协调治理;商议制定数字平台企业治理的国际规则,加强规则制定的科学性、长期性,同时保障其灵活性。加强对数字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新注册和新开发的数字平台企业相关资质,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门槛;对影响公众基本权利和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要加大督查和惩处力度。数字平台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应积极与各国政府沟通交流,以更好地了解和适应当地的政策环境,确保业务运营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

其二,明确多元治理主体职责,推动构建全球数字平台企业协同治理体系。习近平强调:“互联网是一张网,网信工作应该是一盘棋。”[1]1各国政府应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参与联合国网络空间治理进程和全球性互联网组织事务,贡献数字平台企业治理力量。各国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构、各类行业社会组织及用户等各类治理主体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拓展相关主体协作交流方式,推动构建政府、企业、用户等多主体协同的数字平台治理体系。其中,管理部门在面对自身对接、管理的数字平台企业时要做到严格监督和管控,不得通过数字平台企业来满足自身不正当发展需求;应坚持发展和治理相统一、网上和网下相融合,广泛汇聚向上向善力量,促使数字平台企业坚持“数字中立”。我国各治理主体应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全球协同治理体系的构建。

其三,尊重文化和价值观差异,建构普适性网络伦理准则。各国政府和企业需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以及用户对网络空间文化交流的适应程度,围绕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核心价值,建构跨文化、跨地域的网络空间道德共识和伦理准则。各国应积极引导数字平台企业打造网络文化交流共享平台,加强对网民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网络伦理和数字伦理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各国文明、文化的交流互鉴。我国应大力推动数字平台企业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传播,提升各国网民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认识,同时推动网络伦理准则的落地实施。

其四,各国要大力推动全球数字平台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促进数字平台企业和整体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习近平指出:“要明确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建设行业自律机制。”[38]208行业自律具有规范行业行为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等价值,因此,应成立数字平台企业从业者协会、明确行业技术规范与伦理规范,并不断完善全球性数字平台企业和行业的自律机制。应加快构建数字平台企业自治标准和行业自律公约,以标准化的数据采集模式和数字智能技术使用规范促进企业、行业有序发展。应建立行业监督机制,实施监督与被监督轮岗模式,并拓宽群众举报渠道。行业自律标准要以促进网络空间和谐长期发展为目标,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数字平台企业力量。

五、结语

随着数字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的交际愈深,人类社会逐渐形成一种“数字文明”,即一种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数字化的文明样式,并逐步延伸到网络空间中,构成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方式。在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方式中,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方式中,数字平台企业作为网络空间的核心搭建方,其功能与作用亦日趋重要。但数字平台企业具备的天然权力和特性使得自身受到多方力量影响,其伦理失范问题阻碍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因此必须加强数字平台企业的伦理治理。各国需要摒弃隔阂、通力合作,共同以数字平台企业伦理治理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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