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慧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随着21世纪初一些学者对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代表性著作译介到国内,法律与文学之间关系的探讨成为一种新的学术研究视角。虽然这一领域的探讨在中国古代文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得到更多关注,但将法律与文学放置于延安文艺的范围内来探究也获得了一些成果。有学者认为,只要文学展现了真实世界中的“可能”,对法学研究便存启发意义,(1)参见刘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可能”的运行逻辑:法律与文学》,《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也可以从文学素材中分析法律制度的变迁,(2)参见胡霁光《法律与世俗——从〈伤逝〉到〈小二黑结婚〉中的婚姻自由问题谈起》,《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2期。但仍是将文学文本当作法律服务的载体。有学者关注到《刘巧儿》系列的文本变迁,但是更多的是以文化史写作的方式切入;(3)参见丛小平《自主: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法律与女性身份(1940-196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309-407页。还有学者关注到了作家是如何正视女性的能量并将其与作为国家话语的《婚姻法》结合在一起;(4)参见张莉《重读赵树理〈登记〉:旧故事如何长出新枝桠》,《小说评论》2021年第6期。此外有学位论文中探讨了延安时期婚姻法对文本中妇女形象的塑造产生的影响。(5)参见于仲慧《婚姻法视角下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然而法律与延安文艺的关系仍然有很多可以细化探讨的空间,方法上也可以有所突破。由于“法律应当被公布可能是合法性的最明显的要求”,[1]173中共在边区十分重视政策、法条的宣传和推动,延安时期的文艺作品与其密切相关。延安文艺包括诗歌、小说、戏剧、说书等多种文艺形式,但本文择取延安时期的典型的宣传婚姻法的文本《刘巧团圆》、《小二黑结婚》(可说性小说(6)赵树理“一开始写小说就是要它成为能说的”,要说给不识字的民众听。参见董大中《赵树理全集:诗歌·文艺批评》(4),北岳文艺出版社2019年版,第408页;此外白春香进一步说明了,“对可‘说’性文本的追求是赵树理小说创作自觉的理性意识”。参见白春香《赵树理小说叙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阐释不同的文艺形式与婚姻法之间的互动生成及其产生的社会治理效应。以此来探究延安时期婚姻法的推行在以习惯法为生活准则的前现代性的乡村何以可能、达成何种效果,以期为法律与文学、延安文艺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研究视角。
晚清以降,现代性话语下的西方思潮对我国传统观念带来冲击的同时,也为婚姻自由观念的推展提供了温床,但地理环境相对闭塞的陕北地区盛行的“童养婚、站年汉、入赘婚、转房婚等”[2]118多种婚姻制度及早婚传统仍未被撼动。由于女性在家庭婚姻关系中的特殊性,中共对家庭婚姻关系问题向来予以高度关注,婚姻和家庭成为妇女解放的重要议题。虽然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的一些婚姻自由的理论主张,也因政治原因,导致了改革成效微乎其微,未能形成可以对妇女形成直接影响的法律政策。但是,随着中央苏区建立,新的政策和法令得以确立,中共领导下的婚姻制度改革也带有其鲜明的特点:十分重视有关婚姻法规的宣传与贯彻。毛泽东认为苏维埃的婚姻制度“打碎了数千年束缚人类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建立了适合人性的新规律,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胜利之一”。[3]1937年初,妇女解放运动领导人之一蔡畅在庆阳地区担任抗日指导委员会主任,开展了一系列反对歧视压迫妇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的活动。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成立后,边区颁布的婚姻条例得以迅速推行。陕甘宁边区成立后的婚姻法是被称为“中国婚姻制度的大革命的开端”[4]33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基础上的继承与发展,(7)1934年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从而逐步将妇女从压迫和痛苦的婚姻之中解放出来。到了陕北,中共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进行改革,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颁行《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4年颁行《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对传统婚姻制度实行全面改革,具体表现在诸多方面。此外,晋西北行署1941年4月1日公布的《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1941年7月7日公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月公布的《晋冀鲁豫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2月4日公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5年3月16日施行的《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以及《晋绥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等。参见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835页。其批判的锋芒直指旧式婚姻制度,并赋予女性婚姻自主的权利。延安时期,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更是在法律与现实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中提出了新的司法改革——诉讼程序的简单化:
为着便利于人民的诉讼,在边区诉讼的手续非常简单。诉讼当事人不加以任何的限制,诉讼词状不规定任何的格式,只要诉讼的原因说得清楚,看得明白就够了。假如诉讼当事人自己不会写诉状,又找不到别人代写时,也可以不用诉状,直接到法院口头申诉,由法院书记员记录下来,法院同样受理。故一般穷苦的人民受到无辜的压迫欺凌时,都有机会向法院请求解决。边区受理一切案件,绝对不向诉讼当事人征收任何讼费,无论呈递词状,出差检验,处理财产,同样地不增加诉讼当事人经济上的负担。(8)参见侯欣一《雷经天与人民司法制度关系研究——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为中心》,《法学》2022年第4期。
取消诉状、口头申诉取消了上诉需要识字的门槛,更不需要生活本就穷困的民众花费大量金钱找诉讼师代写一纸诉状,甚至村公所也不再是那个神秘的禁忌之地:
小毛揭起帘子道:“你们就没有看见庙门上的虎头牌吗?‘公所重地,闲人免进。’你们乱什么?出去!”窗外的人们只能掩护二妞走出去。[5]231
旧式的法律,使民众深知“有理无钱莫进来”的道理。雷经天的这一主张为民众提供了诉讼上的便利。在这一司法改革的指引下,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更是成为边区审案的榜样。尤其是著名的“陇东妨害婚姻案”,作为典型被改编成了说书和剧本,起到了文学对法律宣传的作用,推动了婚姻法在各边区的实施。“司法的广场化是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更多地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6]12原案件中,马锡五正是运用了这样一种司法活动方式,解构了民众与法官、法律之间的隔膜,解决了看似棘手的婚姻案。
有意味的是,这一案件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并不尽如人意。(9)案件当事人封捧儿与张柏儿自幼指腹为婚,但随着封捧儿长大,边区新的婚姻政策开始推行,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的新观念开始输入农村。捧儿的父亲封彦贵假借包办婚姻不可取,以“婚姻自主”的名义钻空子悔了婚。但同时封父又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旧理多次进行“买卖婚姻”。当封捧儿偶然间与张柏儿相遇,二人情投意合。于是在封捧儿被迫嫁给财主朱寿昌前,张柏儿父亲张金财带着张家二十多人进行抢婚(事情发生在陇东,陇东地区本有“一女许多家,谁抢谁成亲”的旧俗)。不能得逞的封父将张家告上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并未调查事情原委,华池县司法处按律对张金财判以6个月有期徒刑,对其他参与抢婚的人科以劳役。新的婚姻政策支持下的封捧儿徒步走到县城找到马锡五,并亲口诉说自己的困境,马锡五于是深入基层进行调查。作为高等法院院长的马锡五显然是接受了封捧儿的口头上诉,尊重封捧儿这一具有相对女性主体性的诉求,民众的声音开始被聆听。尽管只是一桩婚姻案,历史的肌理往往错综复杂。由于婚姻变革是伴随着土地改革同时进行的,因此婚姻政策天然地携带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背景。土地改革中的受益成为民众认可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前提之一,成为马锡五顺利进入乡土社会并介入封捧儿婚姻案件的关键。马锡五下乡调查时,虽然是一个熟人社会的外来者,但他是带着封捧儿对“青天”的愿景出现的人(当然也是因为他的另一层身份——党员)。马锡五“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审判方式,让民众感受到平等和被尊重。大量的民众在马锡五的引导下,提出对涉案人员的“判决”意见。(10)法律案件没有细节描述,此处是根据被改编的文学作品《刘巧团圆》和《刘巧儿告状》。司法者马锡五反而成为一个倾听者倾听民众的声音。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与法官的失效,即使法官暂时退场,民众参与这个案件时,就已经使边区的婚姻法在审判过程中扮演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与“剧场式司法”中司法者与当事人的一问一答形式不同,民众不再是被“警戒线”隔离在场外的旁观者(最多作为证人出现),在这场审判“狂欢”之中,民众在说与听之间,对国家的制定法律了解得越多、越确定,他们就越可能运用这些法律知识来参与审判。
“诉状、上诉状、书面的证言等等,这些对于人口中95%以上的文盲会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7]177但是封捧儿的口头诉讼,不再是“第一步是写状,第二步是呈状,第三步是候批。要是批准了,第四步才是传人审讯,若是批不准,还得再写、再呈、再批”[8]500这般复杂。由于声音的直接性与在场性所具有的巨大感召力与动员效应,[9]19马锡五的广场化司法方式使婚姻案随着民众的参与得到解决。众人对审判的结果都很满意,“刘巧儿”的婚事也得到了完美结局,同时民众也建立了对法律、司法人员、新政权的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0]15通过案件审判结果来看,惩罚了违法者、打击了封建买卖婚姻、保护了正确的婚姻关系,又避免了法律的“形同虚设”。
孙晓忠曾谈及的“文牍主义”,是中国古代人们诉讼时必须奉行的形式。延安时期雷经天的司法改革“让法从那个高高在上的门内走出来”,让边区的民众“与法真正相遇”,[11]38成为延安时期司法改革的意义所在。上述婚姻案通过延安《解放日报》的社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人们所熟知。与此同时,改造民间文艺被提到前所未有之高度,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之后,说书、秧歌剧、戏剧等艺术形式通过改造重回民众视野。尤其1944年10月11日文教会之后,民间艺人纷纷受到关注。1946年2月新华书店晋察冀分店还将《解放日报》上刊出的介绍民间艺人的文章集合出版,书名为《民间艺术和艺人》。延安文艺整风后,延安的文学文艺类刊物基本停刊,文艺相关内容都发表在《解放日报》上。如此紧张的版面,民间艺人在中共中央机关报上被置于整版进行宣传,(11)1945年8月5日的《解放日报》,用第4版一个版面来宣传韩起祥。韩起祥在延安无疑是一个例外。整风运动时期毛泽东就已经意识到“必须要好好利用报纸”,[12]此时的报纸是作为舆论意见的纸币来流通的。[13]523韩起祥可以说是通过《解放日报》大力扶植,从而塑造出的文艺改造的典型,并由此确立了他在民间艺人中的地位。正如安波所言:“改造民间艺人的最好办法是:‘创造典型,推广出去’。”[14]5701944年10月30日,毛泽东在《文化工作中的统一战线》中指出:“我们的任务是联合一切可以利用的旧知识分子、旧艺人、旧医生,而帮助、感化和改造他们”。[15]111正处于现代性发展中的失语的韩起祥,(12)在文艺向新的形式迈步的进程中,韩起祥曾经经历过“三弦被没收了,卦签也被砸烂了”。参见胡孟祥《韩起祥评传》,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第66页。主动寻求解决这一困境的路径。党的政策和文艺家之间形成互动,韩起祥弃绝旧说书封建迷信内容的同时,经常通过在群众中演唱的方式反复打磨自己的说书剧本。
由于“书场里除过可以听故事、学历史,还可以听新闻”,[16]2甚至由于迷信通神,说书对民众具有天然的支配力。韩起祥的成名作之一《刘巧团圆》在1945年8月甫一面市到1946年2月间,就曾在延安周围的农村已说唱五六十次左右,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爱。[17]241聆听过程通常要求思维的高度卷入和注意力的高度集中,因为在没有录音设备的前提下,民众无法再次听到同一段音频。所以韩起祥在讲述故事的同时,民众作为法律知识的接受整体,必须聚精会神地聆听。由于所讲述的内容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韩起祥很容易通过声音的力量触动在场民众的情绪。“老一代的农民,虽说有好多人不识字,可是看戏、听说书都是他们习惯了的艺术生活,一听了那些声音,马上就进入艺术环境”,[18]547他们知晓“说书唱戏是劝人哩”。[18]563政策、法律在提出和制定后,需要被民众所知晓并接受。在延安时期特殊的历史环境下,较为便捷、合理的手段正是通过民间文艺的形式,将当时具有典型性的法律事件以说书、剧本等形式进行艺术改造,其目的正是便于让群众通过真实案例,更好地认识、理解边区的婚姻政策。
说书《刘巧团圆》正如老舍谈及通俗文艺标准那样,“人物的描写要黑白分明”、讲故事“必须把故事放在个老套子中间”,但“利用旧套子来装故事,也得利用旧思想把民心引到抗战上来”。[19]14仔细研读根据韩起祥口编说书整理出来的文本,韩起祥在说书一开篇就将刘彦贵塑造成好吃懒做的奸商的形象,更是以“一个恼来一个喜,一个奸来一个忠,一个劳动好人品,一个二流子哄骗人”[20]50对刘彦贵和张金财进行鲜明对比。加之财主王寿昌仗势欺人、胡嫖乱赌、抽大烟、调戏儿媳的品质加身,很容易让听众将反面人物置于敌对立场。因此,当赵父被退婚后误会解除且巧儿被卖给财主之后,赵父决定纠众抢亲似乎变得顺理成章。在旧社会,陇东地区有抢寡妇和一女许多家,谁抢谁成亲的习俗。这表明婚姻条例已经颁布的年代,在乡村还有着很多旧式习俗的遗留。如柯仲平回忆:“民众甚至把某些歌谣当作指导生产的口头经典,作为社会道德的标准,作为习惯上的法律。”[21]然而马锡五的广场化司法恰恰让民众在参与刘父卖女、赵家抢婚的一系列与现行法律冲突的行为的审判中,无意识地参与到了学习法律的过程。民众通过审判参与发现“民间法”的乖谬之处,“国家制定法所体现的那种价值,其所要求的那种行为模式就会渐渐地改造民间法所体现的价值,改变人们的习惯的行为模式和规范、实际上就是从根本上改变了民间法”。[22]49此时在场民众作为众数的一方便本能地将抢婚行为的根底归结为买卖婚姻的存在。也就有了赵家庄的小村长站出来批判:“今天也不怕得罪王财东,老哟老啦,做这算甚事?你不该凭你腰里有钱,就掏大价钱喔赶穷人!全跟你,跟刘货郎一样,我这娃也就不要问婆姨了!”[20]98延安时期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的前提下,男性娶妻本非易事,买卖婚姻给男性带来了更多的婚姻焦虑。这使得追求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的观念得以输出。
在民众具有主体性的选择听书的背后,所投射的是民众的感知。如果说延安《解放日报》上所宣扬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本身,那么韩起祥在《刘巧团圆》的编码过程中,当然不会对原有案件照本宣科,否则具有说教意味的内容将很难吸引听众。韩起祥有意识地把说书的重点置于民众喜闻乐见的自由恋爱故事之上,并且突出巧儿婚事大团圆的结局引起听众的快感。其目的在于,“不断打动或直击人们日常生活感受的认同情绪,以获得其支持”。[23]64因为听书的民众同样以一种参与者的身份去介入隐形的“诉讼战场”,通过参与审案行为进而获得思考,这往往比听讼更有利于教育民众的法律意识。他们按照现行的法律标准,对这场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审判,在这时就形成了现行法律对民间习惯法默认的行为所提出的隐形对抗。在日常生活经验的幽微细节里,去建构细节社会因素。民众将在不知不觉中接受说书人所完成的文化干预和介入使命,民众由此建构出一个公共想象空间,通过自己的脑文本拼凑出属于自己的主体性。因此《刘巧团圆》虽然存在一定的传奇色彩,以大团圆的旧套路丰富、改造既存的买卖婚姻案件,但为农村存在的一些习惯法以及买卖婚姻事实提供了反思载体。
但说书人与民众之间又不是单向度的传播与接受,《刘巧团圆》在韩起祥说与民众听的过程中才获得生命力。韩起祥的说书对事件的还原/讲述的过程,都是让民众在说与听之间进行对旧的否定和对新的接受。民众在听到的同时又给韩起祥做出反馈,去参与到对自己想听到的内容的形塑,因此与韩起祥之间的双向互动发挥着重要的推动文艺创作的作用:
编成说书,到农村说唱征求意见,初说唱后就受到欢迎。有的媳妇说:“你把区政府说得太简单了,要把刘巧到区政府离婚的一段经历说清楚。”我听取了这个意见,以后加上了到区政府离婚那一段。后来回到延安文艺学会,又给知识分子说了一场,听取了意见,再修改。修改后,再给农民说唱。原说唱到赵老汉回去后怎么样?没有交代。农民说:“刘巧退婚,赵老汉回去就不给儿子交代一下?”后来我又加了一段:赵老汉回去后给儿子说了一段的情节。柯老(即柯仲平)对这部书很重视,组织专场在延安保健乐社说书,就说《刘巧团圆》,让提意见。还派程士荣和我一块下乡,边走边念,逢村给群众说唱,广泛征求修改意见。[17]94
正如韩起祥所回忆:“群众会给你提意见,自己再斟酌修改,再到群众中去说……这样反复几次,自己也感到一次比一次完满。”[17]272通过对文艺工作者参与的“集体创作”的结晶的宣传,达到解放群众、使之真心实意地拥护党和边区政府的领导,进而参与革命之中的目的。
赵树理在写作时试图摆脱五四以来形成的作家与读者之间的“写与读”模式,执着于追求作家与民众“说与听”之间的互动。他的小说“与五四以来从西方引进的‘横截面’式的结构方式有所不同,大多为纵向型的故事体,整体上是一个有头有尾、首尾相顾的圆形结构”。[24]287从《盘龙峪》开始,赵树理的小说就呈现出其新评书体特征,融合了传统说唱艺术及章回体小说的特点。比如《小二黑结婚》开端一句“刘家峧有两个神仙”是典型的评书句式开端,1943年《小二黑结婚》由华北新华书店出版成册时赵树理更是在扉页定义其文体为“通俗故事”。在赵树理看来,“故事”“评书”“小说”间没有严格的界限。[25]425“评书是正经地道的小说”,他“一开始写小说就是要它成为能说的”。[18]408赵树理在作品中有明确的与民众对话的意识,且试图去解决识字者与不识字者的界限如何跨越的问题。自幼受到传统文艺形式熏染的赵树理深知说书、评书等对农民的吸引力,“写农民就得叫农民看得懂,不识字的也能听得懂”,[18]522让他们“听了五分钟以后就不想走”。[18]523因此,赵树理在写作小说之前已经预设到了小说如何方便识字的那一部分人去读,读过之后当故事讲给民众听。夏志清曾以文学性视角对赵树理的小说提出尖锐的批评:“除非把其中的滑稽语调(一般人认为是幽默)及口语(出声念时可以使故事动听些)算上,几乎找不出任何优点来。”[26]23甚至认为《小二黑结婚》及《李有才板话》这类明显带有评书形式的作品“虽然大家一窝蜂叫好,实在糟不堪言”。[26]23事实上,这反而是赵树理小说对不识字的民众进行启蒙的优势。
《小二黑结婚》是《刘巧团圆》同时期的宣传边区婚姻法的文学作品,追求婚姻自主、受到乡间阻碍、得到公家人的帮助、获取圆满爱情这几个要素,基本内化为诉诸口头文学的宣传婚姻自主的模式。并且与《刘巧团圆》一样,结尾处安置以传统话本中的大团圆结局。赵树理在《小二黑结婚》中保留了口头文学的痕迹,增强了其可“说”性。《小二黑结婚》每一部分前面都有一个非常明显地进行内容提炼的标题,类似于章回体小说的回目。甚至小说中没有过多的不合时宜的冗杂的景物、心理描写。其讲述方式也是“尽量照顾群众的习惯,群众爱听故事,咱就增强故事性”。[18]208赵树理了解案件并通过“讲故事”的形式,将《小二黑结婚》“说”给民众听。民众作为接受对象,有对作品进行褒贬的权利。《小二黑结婚》在1943年发表之后,立刻在群众中获得大量的读者,仅太行一个区就销行达三四万册。[27]169民众对作品做出的反馈,也会对文艺的发展产生推进作用。《小二黑结婚》的口语性、故事性的优势,不仅达成了赵树理想“叫农村读者当作故事说的意图”,[25]425使其在此后还被改编成秧歌剧、豫剧、评弹等多种艺术形式。
文本形式上的口语化之外,在文本中同样彰显了新政权下民众的声音。在《小二黑结婚》中,塑造的是青年男女追求自由恋爱、反抗传统婚姻观念的价值观,更包含着司法制度的变革为民众带来的发声权利。如前文所论及的,“文牍主义”的退场,给民众提供了“口诉”的机会,民众的这一自主行为正成为赵树理作品的现实来源。赵树理写于1941年的小说《抗日根据地打官司》中,就曾提及民众在旧社会打官司的情景:
断不清楚且莫说,光是买状纸、请代书、递状、候批、吃盘缠,就不知花了多少钱。后来差人出来了,麻烦越发大了:要差费、要“路保”,到了城里要“主家”,过堂时候要“到钱”,官来勘验要轿钱,判决来了要送达费……到头一算,官司花的钱比买二亩地还贵得多!老汉索性负了气,地也不争了,官司还没有下场。[5]97
然而1941年“打官司”的情景则与之大相径庭:
卫兵用手一指,说:“那个房里有人有笔砚,会写自己写,不会写请他给写一下,一张白纸就妥了。”……出差、过堂、查地界、下判决都容易。一星期完了案,地界断清,总共没有花够六角钱。[5]98
通过1941年前后几年民众上诉过程的对比,体现出革命根据地建立后的乡村司法改革的进展。1943年,在中共中央北方局党校的农村调研室工作的赵树理遇到了一位来“告状”的老人,通过老人的口述,作为党的工作人员赵树理得知了那桩促使他写成《小二黑结婚》的命案。在传统民间伦理之中,民众对于婚姻自主、自由恋爱的观点天然地排斥,在婚姻条例已经颁布过的根据地,民众对小二黑的原型岳冬至之死也认为“打几下教育教育不过分”,只是“不该打死”。(13)参见一丁《人命案与〈小二黑结婚〉》,《文史月刊》2002年第9期。传统的婚恋观赋予民众的社会无意识由此浮现。在赵树理看来,既然写反封建的东西,就应该给正面人物找下出路,原来的结局写出来不能指导青年和封建习惯作斗争的方向。[27]188《小二黑结婚》中一改原型岳冬至追求婚姻自主却被打死的命运,在赵树理看来,如果“正面人物被封建势力吃掉了,就不能起到指导青年人斗争的作用”。[28]183因此安排了以惩恶扬善为价值观的大团圆结局,强调了小二黑与小芹婚后成为乡间公认的“第一对好夫妻”。[5]162
在小二黑与小芹互生情愫之时,小二黑的父亲二诸葛为他买下了童养媳。小芹的母亲怕小芹与小二黑结婚以后,“想跟小二黑说句笑话都不可能了”,[5]155因此也反对二人的婚事。收了吴先生三千五百元及首饰布匹,就将小芹许配给了吴先生。这两桩买卖婚姻在根据地婚姻制度推行时期同时发生,解决的办法通常是政治权威的干涉。“区上”这一政治空间无形中成为宣传边区的法律政策、司法方式的场所。当交通员把三仙姑引到区长处后,她趴下就磕头,连声叫道:“区长老爷,你可要给我做主!”[5]159在三仙姑要求区长给做主后,尽管区长最后的决断并未让三仙姑达成目的,但仍然可以发现民众不通过递诉状的方式寻求司法帮助时,也不再会被拒于法的门外。公共空间的扩散和吸引力量,使不符合年龄装扮的三仙姑引来众人围观。当大家喧闹着嘲笑三仙姑“米烂了”的故事时,使其“会下神”的神秘性随之破灭。这令她在熟人社会中因事情的败露而难堪,甚至有了恨不得一头碰死的冲动。公共的流言改造了三仙姑,同时也通过区长宣讲婚姻自主的法令,三仙姑得到了教育不再干涉女儿的婚事。二诸葛受到区长的教育后,也因“不宜栽种”的丑事被其妻子在内的人讽刺,不再执着于算卜之术,也不再以“命数”不合为由阻止儿子自由恋爱。在“区上”这一政治空间内,民众是平等的。围观的民众被这一空间内所宣扬的价值观召唤,接受着政治权威——区长所提供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宣传。不仅使小芹和小二黑婚姻自主的愿望达成,还达到法律宣传和教育的双重目的。
在边区,现行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会轻易地改变以习惯法来维持秩序的社会,更无法作为新的行动准则对民众产生约束。在熟人社会里,双方利益都没有得到损害时,就会出现法律规避的行为。《小二黑结婚》中,除了双方父母外,阻碍小二黑和小芹爱情的另一方力量——金旺兴旺被开群众大会时,有几个胆子太小的人,还悄悄劝大家说:“忍事者安然。”[5]161“忍事者安然”这一乡村伦理价值所形成的习惯法,使金旺、兴旺这样的流氓混入革命队伍之中,在新的秩序下的乡村中为所欲为,绑票、强奸、霸占产业、逼死同乡、压榨民兵……民众的言说空间被挤压。但在新的法律制定、推行过程中,“需要新的人才,首先是从人民事业中——生产与抗战中,产生人民自己的干部:劳动英雄、杀敌英雄、合作英雄、卫生模范、模范工作者等等”。(14)参见侯欣一《谢觉哉司法思想新论》,《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这“新的人才”绝非金旺兴旺,随着“被他两人作践垮了的年轻人”类似于一场“诉苦大会”的演说。随之,处于同样境遇中的“许多受过害的人”,“也都抢着说起来”。[5]161区长通过法律程序解构了金旺、兴旺在乡间的权威,小芹和小二黑婚事的另一障碍被铲除,民众的法律意识在这一公共空间领域内逐渐被唤醒。所以便有柳青《喜事》笔下的结尾:“像旧社会的女人一样去寻短见,那是绝没有可能的了;现在连小脚婆姨也会找到说理的地方——政府办公的所在。”[29]90
通过不同文学艺术形式的宣传,使得有无文化的农民都可以直观地感受到新的法律对原有乡村秩序的改变。中国共产党在法律的“不毛之地”,建立了维护农民、解放妇女的阶级意识明确的制度,通过让民众认识到新的法律对他们基本权利的保障,从而让他们对新的政权产生心理上的认同,打破乡村的宁静。民众通过文艺作品,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获得了认知,为自己争取相应的权利也成为应有之义。在婚姻法推行的边区,婚姻法不仅仅成为妇女解放的条例,更是建构国家的一部分,带有某种规训意味。在战争年代,结婚不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是男女之间基于志同道合产生的爱情的结晶。与旧式婚姻决裂在一定程度上是将女性从革命/阶级敌人身边解救出来,继而与革命的同盟军结合,投向革命,参与到国家建构之中。婚姻法和文学作品中所指向的对立阶级群体,将代替民众在旧时代的失语状态。而妇女在党的帮助下从旧式婚姻中走出来,在婚姻法的保障下获得了平等劳动权、经济权,投入党的怀抱,“产生了逻辑和实践上的‘共意’”,成为“革命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30]18这一意义的达成正是建立在延安时期的文艺作品对法律宣传之上的,也是文艺家们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之中所探索出的文艺创作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