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政 杨建中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启了中国民事法律的新时代。回顾《民法典》的编纂历程,全面梳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对民法典的制定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对于认真实施《民法典》,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彭真;民法通则;民法典编纂
[作者简介]杜政,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助教,山西太原 030008;杨建中,太原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山西太原 030008。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8031(2023)07-0056-06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进入新时代。事实上,《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长达半个多世纪,一代又一代的法律工作者倾注了大量心血,历经五次编纂,经全国人大审议,才正式颁布实施。其中,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第五届人大法案委员会主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间,主持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高度重视民法立法工作,尤其是力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的出台,为《民法典》的诞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民法典编纂的简要历程
法律,国之重器,而法典则是重中之重。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人民法治观念的强化等各方面的变化,尤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都催促着民法典的诞生。《民法典》的颁布是对中国民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并与其他法律体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保障,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①,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人民权益,发展人权事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编纂法典是世界各国法治建设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和民族走向强盛的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民法典编纂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这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长达半个多世纪,从民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到民法典,前后经过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4年至1956年,着手起草民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着第一部宪法的诞生,民法、刑法等几部基本法起草工作相继开展。1956年12月,第一部民法(征求意见稿)草拟完成,计四编四百三十三条。遗憾的是,“正当工作组四处就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反右’运动开始,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就此搁置。”②第二阶段:从1962年至1964年,二次起草民法。随着“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贯彻落实,经济的调整和政治关系的调整,国民经济逐渐恢复,1962年在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常委会副秘书长武新宇等人的积极努力下,重新启动民法起草。到“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并铅印成册。这个草案共三编24章262条”,因“时近‘文化大革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断。”③第三阶段:从1979年至1982年,“部分学者提出制定‘民法典’”④。需要注意的是,前两次编纂民法典都没有提出“民法典”的称呼,第三次旨在编纂“一部调整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⑤。1978年12月,在党的领导下,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经济关系的变化,民事关系日益复杂,民法的立法日益迫切。1979年11月,在彭真的要求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成立。经过十个月的努力,起草小组拟出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关系、劳动的权利义务等六编四十二章五百三十多个条文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三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第四稿。由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涉及面太广,而且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各方面都处在急剧变动中,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决定先制定民法通则。第四阶段:1998年至2002年,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2002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鉴于民法典所涉及内容错综复杂,部分观点不一致等因素,遂决定先制定物权、侵权责任等内容的单行法,俟条件成熟再制定民法典。第五阶段:2014年至2020年,民法典编纂完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新命题,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基本遵循。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张德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⑥。随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正式开启民法典编纂。2017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相继展开,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等6个分编在内的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数次审议。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最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民法典》终于问世,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而载入史册。
二、彭真对民法典编纂的理论指导
中国民法典编纂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在理论上没有先例可循。彭真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有关的立法原则、工作方针、基本理论,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
彭真在领导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将民主思想融入到民法典的编纂。同时,保持积极谨慎的态度,对民法典编纂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成就的重要方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相统一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相统一的体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党的政策方针与法律并行不悖,“我们的法律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⑦“如果不要党的领导或者自成系统,实行垂直领导,脱离各级党委的领导,不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不可能胜利完成任务。”⑧这些论述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民法典编纂的正确方向,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
二是从实际出发。中国实际决定中国特色。只有能够解决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实际问题的民法典,才是适合中国的民法典。彭真明确提出:“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⑨“只有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制定出我国的民法,才能行得通。”⑩法条忠从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法律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同时,“法也要有自己的体系,前后、左右不能自相矛盾,不能灵机一动想搞什么法就草率地搞什么法。”⑪他强调:“法要有自己的独立的体系,有自己的逻辑,但要从社会实际出发,受社会实践检验。如果法与实际和社会主义发展需要不适应了,就要研究修改。”⑫这些论述为保证民法典的编纂,既立足于中国实际,适合中国国情,又在宪法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是理论联系实际。彭真一贯认为,理论必须联系实际。“什么是联系实际?就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找出中国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同时又反过来用于实际。”⑬对于中国实际来说,法律条文就是理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结合中国社会实际,才能顺应社会发展。在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彭真明确指出:“立法工作也一样,要理论与实际结合。”“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把各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同志请来,大家一起讨论,共同审议修改,可以使理论和实践密切结合”⑭。这些论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编纂工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四是民主集中制。法制过程中应该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彭真法制思想的特点之一。彭真指出,在人民民主专政下“只能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⑮。“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各级政权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⑯他反复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只有在高度民主基础上,才能取得多数人意见的真正一致,才能达到高度的集中。”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虽然不能说尽善尽美,但总的讲是可以比较好、比较符合实际的,可以不出大的失误。”⑱这些论述为民法典编纂工作能够充分吸收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保证民法典的科学性、广泛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五是积极慎重。彭真对民法典编纂一直保持着积极慎重的态度。他认为,编纂民法的经验积累少,需要反复推敲,要保持慎重的态度。“法律定了是要执行的,只能把成熟了的写进去,不成熟的暂不定成法。轻率地定成法,制定了又行不通,就不好了。”⑲但民法典是国家富强,社会进步的标志,彭真及相关法制工作者一直对民法典的编纂保有积极的态度和热情,但法律的制定不能仅仅是热情,更要注重实际。彭真洞察了这个情况,并在具体工作中强调:“民法虽然不一定搞那么多稿,但是要准备多搞几稿。要积极搞,又不要急躁,不要草率。要认真调查研究,成熟多少写多少,不成熟的不要定。”⑳在编纂《民法通则》过程中,彭真与邓小平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坚持在几部重要单行法制定和实施后,积攒了一定经验才开始编纂民法通则。这些论述使民法典编纂工作,既积极稳妥,又不轻率盲从。
(二)制定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
纵观世界各国民法典编纂在立法思路、体例以及方法都各有不同。在中国,任何法律编纂的最大立足点就是中国的国情,民法典编纂也不例外。早在1951年5月,彭真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时就指出,在立法方面,要广开言路,不能盲目追求缜密且完备的法律,不能匆忙将尚未成熟法律制定出来。应根据现实需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这是彭真民法典编纂工作方针的萌芽。彭真在主持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时,实事求是,保持谨慎的态度,发展了民法典编纂的工作方针。
一是采取“零售”的方法,即根据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在民事突出领域制定民事单行法,立法条件成熟再制定出台法律。这是根据当时我国民事关系冲突未完全暴露、司法实践经验不足的现实情况,而采取的一种工作方法。1979年7月,彭真就提出:“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中,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恐怕还有困难,条件不成熟。恐怕需要采取‘零售’的方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这个讲话确定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方针。根据“零售”方法,20世纪80年代中国先后出台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几部比较重要的单行民事法律。1986年,彭真又提到“决定民法典和单行法同时搞”,“几年来搞了许多民事法律。現在看来,这个决心是对的。如果等整个民法典成熟了再制定,那么民事立法到现在也还是一张白纸。”实践证明,“零售”方法妥善解决了民法典编纂中的困难,也是彭真实事求是立法思想的具体实践。
二是“两条腿走路”,在编纂民法典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编纂民事单行法。民法典是调整全部民事关系的系统性法律,一个国家制定一部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民法典是完全必要且必须的。改革开放后,一方面商品经济发展日益丰富,出现新的民事冲突,多地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有些地方仍“政社不分”,情况十分复杂,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依然困难重重。1979年11月,彭真出席民法典起草小组成立会议并讲话,提出:“要采取两条腿并行,你们的任务是搞总的民法,单行(民事)法律同时也可以搞。”“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当前实际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由此,“两条腿走路”的工作方针确定了下来。之后,彭真多次提到这个工作方针,比如1981年在民法座谈会上,他提出“一方面要搞民法(典),另一方面要搞单行法,民法(典)和单行法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较成熟的部分,作为单行法规先提出审议、公布”。据此,民法小组起草了四稿民法草案,并在此基础上于1986年编纂完成《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调整民事活动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民法通则》的颁布,对推进改革开放和民事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民法典的诞生起了承前启后、奠基固本的作用。
“零售”“两条腿走路”的实质就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两个理念相辅相成,但又平行作业,互不干涉。“单行民事法律制定多了,对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就会变得清晰,立法经验愈加丰富,在这个基础上制定完整的民法,就水到渠成”;同时,民法典体现的是统一的民法原则,又能对民事单行法起到总领作用。这两个工作理念对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1998年第四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后,确立分步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纲领就是这两个理念继续发展的结果,相继完成《合同法》《物权法》等几部重要民事单行法的制定,为《民法典》构建了基本框架。
(三)明确自愿、公平、诚信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这些重要规定都是对《民法通则》的继承与发展。彭真力推《民法通则》的制定实施,不仅明确提出了民法调整范围及基本原则,并将其写入《民法通则》,而且平息了当时学界争论,为《民法典》提供了理论依据,极大地推动了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
1979年民法起草工作启动后,部分专家学者就因民法范围划分不清,反对民法的起草。1985年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不同的意见激烈交锋。1986年《民法通则》编纂完成,这个争论达到“白热化”程度。在长达7年的过程中,有关民法调整范围及基本原则的争论没有一刻的停止。民法学家认为,横向的经济关系包括组织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均由民法调整。而部分经济法专家则认为,计划经济下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政府的管理范畴,不能用民法作调整,并坚决反对《民法通则(草案)》,甚至是完全抵制的态度。
在此过程中,国外民法典尤其是前苏联民法典的“平等说”和“商品关系说”对中国民法典编纂产生很大影响。前苏联民法典的“平等说”从价值规律角度出发,在等价交换的层面上进行了阐述。国内专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平等说”理论,将其从逻辑学、民法本质属性等角度进行扩充,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针对不同观点,彭真认真思考后指出:“我们的民法通则不仅要调整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也要调整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一句话,凡是横向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都要纳入调整范围。”“国营企业进入商品交换领域,同样要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要遵守法律。”这次讲话,基本上明确了民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在当时这是非常具有前瞻性的观点。随后在198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上,彭真又一次明确提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原则是平等、自愿。”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重要法律条文写入《民法通则》。这既符合中国当时实践需要,又符合现代民法理念,为《民法典》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
三、彭真对民法典编纂的实践发展
民法典的编纂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彭真及时研究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和《民法通则》编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民法典》编纂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主持民法草案的编纂
在彭真的主持下,法制工作者开始对民法典编纂进行探索。1979年7月9日、11日,彭真就民法立法工作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会议,一是讨论有关国有单位的问题,比如国有单位与集体、国有单位与个人、集体与集体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问题。二是对民法所涉及的调整范围进行研究。法学界对于民法涉及范围有不同的看法,而且世界各国对民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尽相同。这个问题正是制定民法所涉及的核心问题。会后,彭真认为要先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材料,了解世界各国民法的范围,再组织相关院校、法学所等单位集思广益。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民法与经济法学术座谈会”,会上专家学者对制定民法的重要性、制定什么样的民法以及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进行热烈讨论。1979年11月,由杨秀峰、陶希晋负责的民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民法典的第三次编纂工作。1980年4月,起草小组就试拟出了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关系等六编、四十二章、五百三十多个条文,并对此召开了九次扩大会议。之后,起草小组又进行外出调研、商请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整理各方面意见对已有成果进行修改完善。1980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审核,这是第一稿。随后民法起草小组又收到很多關于民法草案的意见,并对其进行分析修改。1981年4月,民法起草小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邀请彭真以及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相关部门负责人等20多人召开座谈会。彭真肯定了民法起草小组的工作成绩,强调制定民法一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多方面收集材料,认真考虑不同的意见。此外研究民法也不能割断历史,要从历史中汲取有用的东西。此次座谈会长达一个月,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会后民法起草小组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在1981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三稿)》。1981年下半年,民法起草小组成员奉命调回原单位工作。1982年2月、5月,经过陶希晋的不断努力,重新组织了两次民法起草小组成员,编纂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四稿)》。此后,民法起草小组成员又一次解散,杨秀峰主张不再建立民法起草班子,并辞去了在民法起草小组的职务。至此,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宣告结束。
(二)力推《民法通则》的制定出台
民法起草小组解散后,民法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当时民事诉讼法以及婚姻法(修改)、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等民事单行法已经制定,为民法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同时也要求制定一部体现统一的民法原则的法律。彭真坚持原则,积极领导《民法通则》的制定与出台。
一是组建《民法通则》起草小组。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顾昂然回忆,1983年4月彭真对民法下一步工作方向提出意见:“讲法制,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法律要完备,另一方面法律不必繁琐,应当注意基本法律的制定”,“民事方面的基本法民事诉讼法也有了,但它只是民事程序法”;从民事实体法看,已经出台的仅有单行法,民法原则的基本原则尚未制定,要把民法总则搞出来。为此,彭真多次与邓小平交流意见,提出民法总则的制定是可能且需要的,但把所有的问题都搞清楚再制定法律基本不可能。邓小平同意彭真的意见并提出:“不可能那么完备,不完备不要紧,有错就改,总比没有好。”在彭真指导和关注下,1984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持,具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武新宇负责,组织参加过民法起草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成立新的起草班子。据起草班子成员王家福回忆,民法通则的编纂首次开启了由立法机关牵头,相关法律专家参与,实际工作部门配合的三方面力量联合起草先例,起草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确定“民法通则”的称谓。关于“民法通则”这个名称,最初彭真认为“对统一的民法究竟冠以什么名称”,只需要把民法中原则性的东西定下来就可以,“这个法的名称不妨称为‘民法总则’”。1984年10月,顾昂然向彭真汇报基层法院对民法总则的相关意见,基层法院认为民事关系问题复杂,一个总则估计难以概括。彭真提出,只有民法总则确实不够,可以制定民法通则。这是第一次提出“民法通则”的设想,但起草时仍用“民法总则”。1985年民法总则框架基本定下来后,“民法总则”的名称已经不合适,大家集思广益,提出很多名称,彭真认为:“根据法律需要规定的内容,还是叫民法通则比较合适。”于是,正式启用“民法通则”的名称。
三是力推《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1985年夏《民法通则(草案)》基本框架已经成型,10月《民法通则(草案)》基本成熟,并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核。针对该草案,1985年11月、12月两次召开座谈会进行商讨。尤其是后一次会议,邀请全国范围内的专家学者、中央和地方工作人员达180余人参会,大会对《民法通则(草案)》采取了“逐条讨论”的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四十条,删去十五条。由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观念没有完全打破,经济法和民法之间的界限不完全明晰,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民事活动与国家计划、国家财产的性质等问题上还有很大争论。1985年12月,以顾明为代表的经济学专家在广州召开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就是反对制定民法通则。”并针对《民法通则(草案)》提出很多批评意见。彭真高度重视不同的意见并指示,“凡是有说服力的意见,都要接受。”根据彭真的要求,198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经济法专家座谈会,专家们普遍认为,“民法通则(草案)总的看是不错的”。1986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了《关于顾明等同志对制定民法通则的意见的请示》并报送彭真。彭真认为,“民法通则的制定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停止。但是,应当允许和欢迎别人提反对意见,顾明的反对意见就可以进一步公开,立法民主化就要在这方面有体现。”起草小组针对不同意见,反复修改,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这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事基本法,在民事立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小民法典”。它的颁布为中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的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是中国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和母法,填补了中国民事基本法的空白,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制度,促进了中国法制的民主化、现代化进程。
民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证明,彭真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既能敏锐地发现民法立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又能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科学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愧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他为民法典的编纂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作出的重要贡献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使命和担当。
[注释]
①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J].求是,2020(12):5.
②③陈国洲.“只有这个时代才能产生民法典”[N].新华每日电讯,2020-05-24(16).
④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历史重任与时代力举[J].中国法律评论,2015(04):2.
⑤《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传(第四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1538.
⑥张德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15-3-20(01).
⑦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62.
⑧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90.
⑨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95.
⑩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97.
⑪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135-136.
⑫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136.
⑬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134.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301.
⑮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31.
⑯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303.
⑰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96-397.
⑱彭真文选[M].人民出版社,1991:615.
⑲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76-77.
⑳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98-99.
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6.
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6.
《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传(第四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1540.
《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传(第四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1557.
《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42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条,2020年5月28日.
《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传(第四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1549.
《彭真传》编写组.彭真年谱(第五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35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条,1986年4月12日.
梁慧星.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亲历记[J].武汉文史资料,2015(01):4.
《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传(第四卷)[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1545.
《彭真传》编写组.彭真年谱(第五卷)[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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