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葛海涛(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以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成立和《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出台为标志,我国政府持续完善制度保障,推动各伦理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育与培训,共同建立囊括科研全流程、具备高度前瞻性与伦理敏感性的科技伦理监管体系。良好的科技伦理治理有利于科技发展向善、合规,避免风险与争议。因而应进一步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科学技术是伴随着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其设计与创新活动中渗透着大量复杂的社会价值与伦理因素,因而成为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在科学技术成为人们关注对象的同时,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也会浮出水面。现代科学初兴时,科技伦理问题便已经被探讨。例如现代科学的奠基人之一弗朗西斯·培根在其著作《新大西洲》中就设想出以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人民福祉不断提升的理想社会。又如19世纪初玛丽·雪莱所著世界第一部科幻作品《弗兰肯斯坦》(又译作《科学怪人》)就借由医学科学引发的伦理问题展开对人性的探讨。这两部作品分别描述的图景可以看作西方知识分子对科技发展愿景的两种典型思考:一种是寄希望于科技良好发展以推动社会进步,另一种是警惕科技发展的黑暗面。由此可引申出科技伦理的两个主要考量:一方面是科技向善发展,促进提升人类福祉;另一方面是科技要负责任发展,减少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
现代科技伦理的兴起一般被认为始于二战后期。曼哈顿计划的成功实施被学界普遍认为是现代科技伦理议题被广泛讨论的开端。二战结束后,冷战局势下的世界被核战阴霾笼罩,以部分顶尖物理学家等为代表的科技界有识之士奔走呼吁世界和平,避免核战争的爆发。此外,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在对纳粹的医学领域战犯的审判过程中出台了《纽伦堡法典》等有关人体试验的伦理规范文件,为医学等领域的伦理规范奠定了基础。之后,科技伦理议题讨论的范围与深度不断拓展与加深。20世纪60年代美国生物学家、科普作家蕾切尔·卡逊的著作《寂静的春天》引发各国对化学污染的反思,70年代核伦理、环境伦理与生命伦理成为研究热点,80年代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引起全球对核技术、化学工业安全性的高度关注。之后,基因技术、合成生物学技术等将科技伦理问题提升到人类学与哲学层面。进入21世纪,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兴起、流行并迅速改变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这在引发信息爆炸与创新组织形式变革,推动工业革命4.0等重大产业升级,深刻改变人们的沟通与生活方式,影响力渗透至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角落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关于人工智能的风险、大数据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互联网带来的虚假信息泛滥等伦理思考。
科技伦理议题广受关注,科技伦理治理也被各国政府提上日程。联合国1975年通过《利用科学和技术进展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倡导世界各国以和平、向善的方向推动科技成果的利用。此后还有《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年)、《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2003)、《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2005)等一系列全球性倡议发布。
在国家层面, 美国是西方各国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建设的先驱。在20 世纪50 至60年代的威洛布鲁克肝炎研究事件(Willowbrook Hepatitis Study)、犹太慢性病医院事件(Jewish Chronic Disease Hospital)等科技伦理事件曝光,特别是持续四十余年的塔斯基吉梅毒试验(Tuskegee Syphilis Experiment)在1972年被曝光并引起美国社会震惊后,美国开始着力推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并在之后依照该法案成立了“国家保护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人类受试者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9年发布了《保护研究中的研究对象的伦理原则与指导方针》,即著名的《贝尔蒙特报告》,提出了三项涉及研究对象的研究伦理原则:对人的尊重、善行、公正。这为美国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并深刻影响了英、加、澳等国的科技伦理政策制定与立法。经历数十年的发展积累,欧美多国逐步形成了政府、机构、大学、科技组织与企业等科技伦理主体各自承担责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例如美国1995年后逐渐形成了国家伦理委员会建制,在科技伦理治理的政策制定与实施方面发挥作用。
当前,随着科技全球化的发展,科技伦理治理已不局限于一国一地,而是形成了需要全球各国共同参与的格局。诸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问题需要各国同心协力解决,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使得数字安全、虚假信息等问题成为影响全球的国际性问题,“伦理倾销”等当代科技伦理新难题凸显各国需构建更加公平的伙伴关系,推动普惠公正的国际科技治理。这需要全球各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能够走上国际科技治理的舞台,共同参与,发出声音,在新的科技发展形势下推动建立国际科技伦理规范。
我国科技事业发展中不乏对伦理的关注。早在1988年,科技部的前身国家科委就推动发布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93年发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3年会同当时的卫生部发布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2006年发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卫生部2007年发布了《涉及人类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发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人类器官移植条例》,2019年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然而,这些治理措施仅限于各部门所辖领域,未形成国家层面普适性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发展突飞猛进,从跟跑、并跑到部分领域实现领跑,在部分领域深入“无人区”,由此也触及伦理层面的张力。近年来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等科技伦理事件引起巨大争议,引发社会舆情,也促使我国政府与学界更加重视科技伦理问题。2019年7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有了国家层面的组织架构。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首部国家层面整体性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纲领。《意见》指出,科技伦理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求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支撑。这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新要求。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成立和《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进一步落实《意见》指示,在各领域各层级全面开展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正当其时。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已成为大国间综合国力竞争中的重要因素。在此形势下,针对当下科技发展浪潮与未来科技发展趋势,为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应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架构下、在《意见》指导下落实各伦理主体的主体责任,逐步完成伦理治理体系构建,以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整体原则,实现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和开放合作的科技伦理治理。这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整合学界力量,加强科技伦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当前中国科协正积极推动科技伦理学会的筹建工作。科技伦理领域的全国学会的建立和运行将成为我国科技类社团积极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的标志性事件。这代表我国科技伦理领域终于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学会组织,广泛联系与整合研究力量,开展学术交流,针对科技伦理的理论与实践上的重大课题组织开展研究,持续推动我国科技伦理学科建设,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撑。
二是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保障。按照《意见》要求,科技伦理体制机制建设需要政府、创新主体、科技类社团以及科技人员共同承担主体责任。这尤其需要我国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与机构在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审查和监管制度、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等方面发力,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在机构层面落实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措施。中国科协2021年所做调查显示,高达58.1%的科技工作者不知道自己所在单位是否有科技伦理审查机构,55.1%认为高等教育中科技伦理部分不足,且相当比例的科技工作者认为所在机构的科技伦理治理各项措施落实不足。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是打通科技伦理治理路径“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力量。在机构层面真正落实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的各项举措,是决定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是否落地的关键之一。
四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科技治理。科技向善、负责任发展,谋求人类共同福祉的科技伦理价值观在全世界有着广泛认同,是我国参与国际科技治理的重要切入点。“伦理倾销”等现象凸显出当前国际上科技伦理治理不公平不公正的一面,引起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逐步发展为科技强国,在国际科技伦理的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国际科技伦理议题的设置等方面大有可为。我国可积极参与并推动科技伦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以科技向善谋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