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兵,周若梅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到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任务,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作为一种理想性的社会治理形态,从结构上包括以法治理想为主导的权威系统,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以权力互治为表征的秩序状态[1]和以个人权利及法律为依归的文明秩序意识[2]。基于这一认识逻辑,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路径:一是物质层面,加强法治社会的制度规范建设,如建设良法体系、健全执法机制、完善司法体制;二是精神层面,社会成员对法治形成普遍的心理认同[3]。通过法治宣传、普法教育等形式向公众灌输法治理念和精神,使公众理解、接受与服从法律,在日常生活、处理社会关系中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法治社会中物质建设是以精神建设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度规范的执行如果得不到社会成员的“制度性信任”,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其中的机理在于,只有社会成员充分了解法治运行、基本认可法治价值, 并在此基础上对法治保障权利的制度性承诺形成合理预期,这种合理预期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能够实现。如此,社会成员才会选择信任和依赖制度规范的运行[4]。因此构建法治社会,需要社会成员形成共同的文化心理基础,对法治的利益、价值和路径选择形成普遍的认同。
在数千年的历史演进和变革过程中,中华民族塑造了独具特色、博大精深的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以其卓越的思想、严密的结构和独特的制度体系,千百年来发挥着调节和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传统法文化蕴含的优秀因子,诸如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法不阿贵的执法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传统智慧和经验跨越时空、历久弥新,仍闪耀着先贤的智慧光芒。随着社会的不断衍化,传统法文化逐渐形成一种历史文化力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成员的信仰与认同的载体,不仅影响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5]347。质言之,传统法文化普遍存在于民众的法律意识和习惯中。这种共同的习惯体现了血脉相继的族源意识,能够产生情感共鸣,增强个体对集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起到凝聚和整合社会的作用。
当前,西方价值观通过网络空间对我国文化根基进行蚕食和渗透,扭曲传统文化价值理念,严重削弱我国民众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认同感。文化自信失守容易导致盲目推崇外来文化,否定本民族文化优势,从而失去民族独立性。因此,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渐次达成需要从优秀传统法文化中凝练能用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但传统法文化是以农耕文明为经济基础,以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为创制目的,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局限性。传统法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道路过程不能是狂风暴雨式文化对冲,而是有限度的、春风化雨般浸润法治社会建设道路。调节好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的冲突与矛盾,厘清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传统法文化的逻辑脉络,本质是在寻求传统法文化在现代社会的新定位。如果优秀传统法文化能够充分浸润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不仅能够有力地驳斥历史虚无主义,提高文化认同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而且能从源头上构建中国话语体系,确保如期实现建成法治社会的目标。
中国传统社会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封建宗法制度为根基,以儒家思想为主流,以家族为本位的关系结构,导致中国传统法律带有强烈的伦理性特征。在农业社会中,一方面生产资料隶属于整体,而不是个人,个人无法获得独立地位,也就不可能出现个人主义盛行的情况;另一方面,自然经济分散经营,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内在地要求人与人之间互相依赖以抵御自然灾害的侵扰和满足自我生存的物质需要。因此,传统法需要妥善处理社会关系,贯穿儒家思想主张的仁义道德思想,以维护集体的凝聚力。近代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最大的失误在于接受实证主义法律观的同时,隔断了法律与本民族固有道德的联系,在抛弃宗法血缘的伦理道德时,也抛弃了宗法血缘的道德原理与道德人文[6]59。
“引礼入律、出礼入刑”的法律传统虽然模糊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但其蕴含的求仁、循礼、尚公、崇义、贵群等道德人文,是中国正向价值观所在,是传统法文化历经千年而绵延不绝的思想根源,不仅是我国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厚资源,也是我国立法应有的价值取向。随着我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快速发展、网络技术不断提升,以移动终端为载体的互联网平台持续推陈出新,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社会信息生产和传播的模式,重塑新型人际交往方式。相比较传统媒体,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流动快、社交互动强、场景虚拟性、参与隐蔽性等特征,言论更为自由、开放。一方面,社会主流价值面临着认同分化的困境。网络空间是一个多元价值主体共存的空间,主体的多元性意味着利益诉求差异性和互斥性。多元价值通过“意见广场”“思想战场”等形式争夺话语权和影响力,网络空间主体潜移默化地受到感性诱导,不知不觉地成为不同价值文化的实践者和信服者。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生态环境乱象丛生。圈层鸿沟不断加深,群体极化成为新常态,攻击谩骂、侵犯隐私、造谣传谣等消耗公众信任、割裂社会、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妨碍了风清气正网络环境的营造。破解网络空间治理难题,需要加大法律制度供给,建立健全完备的网络空间法律规范体系,为构建网络空间道德秩序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规范指引。公众参与的情绪化和非理性,观点上的对立与分歧,背后是价值观念的对抗与冲突。探索将维系家族关系稳定的“仁爱孝悌”,处理人际关系的“克己忠恕”,经营商业贸易的“守义谋利”等传统道德价值共识融入网络空间立法理念和原则中,发挥法律伦理评价的道德教化作用,筑牢民族共同的心理基础,形成共同的价值信仰[7]。在此基础上,网络空间主体认识和处理问题能够立场一致,面对分歧和矛盾能够迅速形成共识,实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的和谐共处。如此,网络空间治理规范承载和弘扬了传统法文化,凝聚社会共识,以德法互济的形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2021 年4 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华文明历来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8]古代中国社会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其规模小、水平低,强烈依赖自然环境。古人为了生存,在对自然界进行改造时,意识到顺应、尊重和保护自然的重要性,逐渐形成传统生态保护思想。如“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论语·季氏》),表达对自然的尊重、敬仰和畏惧的生态伦理观;“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管子·五行》),表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天人相应,天地合一的生态自然观;“不求近效而贵远利”(《汉书·食货志》),意思是人民不要过度利用自然资源、恣意破坏生态环境,表达了“节物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观。古人探索自然规律得出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经验和理念,也成为传统生态环境法制定的理论资源。“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大聚篇》)、“春夏之季,不得伐树木山林”(《汉·二年律令》)规定实行“山禁”“休渔”,强调应从自然中合理获取所需资源,以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传统生态文明哲学思想和政治实践,不仅是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的瑰宝,也为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理论基础和法律体系提供文化供给[9]。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着资源能源紧张、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承载力不足等挑战,面对生态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一是充分挖掘传统生态自然观的内在机理,丰富生态环境立法内容。用优秀传统生态保护思想,如天人合一的生态世界观、厚德载物的生态伦理观等合理思想,指导新时代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时代背景下,传承和发展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在符合民族传统环境伦理的基础上重构法律,平衡环境生存权和环境发展权的冲突。二是学习传统生态环境法律典籍,构建现代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没有形成按部门法划分的体系,而是形成刑、法、律、令、典等法律形式。从规范维度观察,传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也涵盖了政策、法律、法令、条例等多层级法律形式。借鉴传统环境立法形式,现代环境立法在生态保护价值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稳定性的法律与灵活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严密的规范体系,延伸生态环境管护规范触角,真正打通了环境保护“最后一公里”壁垒,牢牢守住了生态保护红线。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在“一体建设”中居于带动整体的枢纽位置[10]。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以点带面的重要抓手,而行政执法便是这个最为关键的抓手[11]。行政执法与群众接触最多、关系最为密切,直接影响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但是懒政怠政、执法任性、执法不当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与“严格执法”的精神严重背离。以“人治”为特征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官吏的道德素质和才能水平直接影响国家行政管理效能。“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对官吏的选拔、考核、调迁和管控因之成为传统吏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古代先民们就吏政管理进行系统的讨论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步形成一套成熟的吏政管理制度,如打破“任人为亲”的科举制度、防止“结党营私”的回避制度、要求官员道德自律的官箴制度和“整肃百僚”的监察制度。传统吏治制度为保证行政队伍的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发挥重要作用。针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薄弱环节,我们可以从传统吏治文化中探析有益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文化因子。
中国传统的选官制度是沿着低级到高级的纵向序列发展的,相比于荐举制的“朝中有人好做官、朝中无人官难做”,科举制选拔标准更为客观化、可量化,具有选拔人才、教化民众、笼络士人以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的复合功能。但自明代以来,科举考试内容以《四书》《五经》为题,文体严格限制为八股形式,不允许应试者自我发挥,禁锢了知识分子的思想。科举考试内容与社会需求的严重背离,既导致思想文化领域日趋保守僵化,又无法选拔出经世济国的人才。明朝中后期沿用的科举制度是造成中华文明逐渐落后于世界发展潮流的重要原因之一。官员的任用条件除了对才能和道德素质有要求,还有年龄限制,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内史杂》),即只许任用壮年以上的人;财产条件,西汉初年,家产达到要求才能为官吏;职业条件,“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科论”(《汉书·哀帝纪》),规定工商业者不能做官。以史为鉴,现代执法队伍选拔机制可以吸收传统官吏选用制度中的合理和科学的经验,一是强化录用平等原则,不因人设岗、设置“萝卜坑”岗位,不能在招录条件中有歧视和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应做到公开竞争、严格考核和择优录取。二是录用标准应兼顾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权力道德体系形成一个逻辑判断,提出“孝慈,则忠”(《论语·为政》),即此人私德重孝,则此人官德则忠,认为个人道德修养是由私及公的,将官德与私德建立直接联系。在选拔官员时十分重视官员的私德,如“欲求忠臣,出于孝子之门”[12]387(《臣轨·至忠章》)。另一方面,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暴露的错综复杂、冲突激烈的矛盾纠纷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综合素质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资治通鉴· 周纪一》)意思是说,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选拔公务员内容和形式应多样化、既要考核道德素质,也要关注本领技能。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上殿札子》), 这揭示了严格执法、不生偏颇能够实现治理国家和教化百姓的终极意义。执法不正会削弱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破坏民众的规则意识和信任基础,影响社会秩序稳定。自古以来,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律常会被人情所扭曲,执法“优亲厚友”“亲疏有别”的问题能否得到根治,关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难点、重点所在。我们可以撷取传统吏治文化中执法严明、不避权贵的执法理念,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增强民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一是借鉴传统回避制度。中国古代为防止官吏因裙带关系滥用职权,建立了回避制度以抑制私欲,避免徇私舞弊。如“南人北官,北人南官”(《明史·选举三》),通过地区回避,割断地方官员与本家族势力的结合,防止官员因乡土意识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利用宗族势力侵蚀基层政权。构建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可以借鉴传统回避制度中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的合理因素,增强回避的强制性、严密性,以防止执法人员受关系亲疏、交情深远而干扰执法决定,确保执法的公正严格。二是借鉴官吏考课制度。一方面是明确考核内容。为方便监督和控制官吏,古代考核的标准具体全面、操作性强,注重考核官员的德行和政绩,并且德行的位阶高于政绩。唐代的“四善二十七最”,“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新唐书·百官志》),这样不仅强化对官吏权力行使的道德制约,也关注官吏的私德建设。现代行政执法队伍考核标准应借鉴传统经验,综合考察政治素养、道德水平和工作表现,细化考核指标体系,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细化考核等级。唐代的官吏是按三等九级来进行考核的,能够客观反映官吏的工作实绩。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一般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过于粗疏,不够明确,难以反映考核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因此,要通过细化考核等级,正确评价执法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际,体现考核的科学合理。
法律是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文件,具有稳定性、守成性和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既无法覆盖社会主体所有的行为方式,也不可能预设所有矛盾类型解决方式。普适性的司法裁判理念和规则是不存在的,在识别司法裁判路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补正和救济规范局限性的作用。如果法官欲将实在的立法向实证的司法转变,在自由裁量中除了需要考量案件事实,还需要对俗世的谙熟和考察社会文化史。“道身的抽象法亦只有入世,方能化为肉身的实在法。”[3]因此,司法作为一种社会性、实践性的存在是需要根植于本国历史和国情之中。
“执法原情”以儒家思想为支持,开创法断兼顾情断的司法模式,弥补固守僵硬法条的缺陷,解决人情与国情的冲突,实现法情允协、综合为治。现代司法应在摒弃“执法原情”泛道德化思维的基础上,实现“情、理、法”有机融合。首先,应正确理解“情、理、法”的内涵。“情”不是个人化的“私情”,也不是一种低俗化的“世故”“情面”,而是人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积累的生活经验,是一种社会历史惯性机制,即“人之常情”,具有道德伦理的色彩。“理”是基于朴素道德情感和公平正义感受而形成的一种公共准则,是承载社会成员共同信仰和认同的行为准则,任何违背“理”的行为都不具有正当性依据。“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指引和评价的功能,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
其次,正确理解“情、理、法”的位阶。古代司法“情、理”大于“法”的理念容易使得决狱者常以人情断案,进而陷入定罪量刑主观归罪深渊,引发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现代司法裁判不能让“情”“理”逾越法律红线,“情”“理”不是对“法”的偏移,而是对“法”的补充和巩固。应避免法外用情、法外说情以致权力越轨[14]。
最后,司法裁判“情、理、法”融合的底层逻辑。一是司法裁判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用人文关怀的视角去体察个案,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入情入理的分析,能够赢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二是司法裁判是基于社会普通人的情感道义、生活常识出发,应符合民众朴素情感和价值认同,避免生硬机械、不近人情,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三是司法裁判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不仅可以发挥法律规范作用,还可以发挥道德教化作用。司法裁判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公众的利益关切与对法律的期待,充分发挥弘扬社会正气和凝聚社会共识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2020 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如“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等传统思想理念。中华传统法文化主张“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强调个人应注重品德修炼、克己退让,宣扬“吃亏是福”“息事宁人”,以创造人际和谐、礼义有序的社会环境。为避免诉讼的发生,达到“盛世无讼”的效果,官府调解、民间调解、乡贤调解等中国传统调解制度逐渐形成,贯穿了“无讼”“贵和”的理念和精神,为当下社会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历史经验。当下,推进人民调解提质增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继承传统调解制度中的合理经验。司法调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的,而传统官方调解还将礼制、情理和民间习俗作为化解纠纷的依据,体现共同的价值理念更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同。因此,司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尊重道德规范、公序良俗、民间习惯和社情民意,以充分获得当事人的接受和回应,实现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既“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福惠全书》)古代的官吏并非一味坐堂断案,而是主动巡视所辖乡里,发现纠纷及时就地解决[5]。延续这一优秀的传统,可以推进司法资源对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织密调解组织网,发挥好法官网格员责任,推动司法力量向诉讼疏导端用力。
二是创新数字枫桥经验。抓住智慧法院建设窗口期,法院可以探索“枫桥经验”数字化升级,依托“互联网+”建立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打破地域、层级、部门和业务壁垒,形成开放融合、集约高效、功能复合的纠纷解决协同联动机制,实现传统解纷手段向智能化方向转型,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解纷需求,让数字赋能激发新时代枫桥经验活力,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治作为一种控制型治理模式,其预设的秩序和公正的构建与维护不仅依赖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求全民守法。在数字化、信息化的发展潮流下,市场逐利主义和利益导向引发诸多消极影响。为此,我们必须开启“全民守法”建设工程。推动全民守法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没收违法利益的方式使社会一般人不敢违法。但是法律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僵化性,在弥合分歧、化解争议、凝聚共识方面表现乏力。这种外在强制性模式发挥作用的领域以及在特定领域内发挥的作用均存在限度,如果其过度溢出适用领域,谴责功能会退化,会造成司法资源过度消耗。这样不仅不能维系社会的稳定,反而会滋生更多违法犯罪行为,带来严重的负面效果[16]。二是通过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实现民众内心的价值取向与法律价值取向的一致,使民众从内心感受到不良行为的负罪感和耻辱感,从而提高民众的自我约束力,进而自觉遵守法律。一方面,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减少“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加强道德教育,破解“知法懂法而犯法”的社会痼疾。知法与守法相背离的根本原因是社会成员的内心伦理感召力的丧失和道德约束机制的失灵。综上,为筑牢“全民守法”的基础工程,除了需要“输血式”的外部约束机制,还需要构建“造血式”公民守法的内生动力机制。公民守法内生动力机制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真正生命力所在[17]。
传统德治思想最突出的特点和基本的前提便是强调“贤人之治”,信奉“治乱之要,其本在吏”(《后汉书》)的信条。儒家思想提出“为政以德”(《论语·颜渊》),认为“政者,正也,子帅以政,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儒家思想要求统治者品德高尚、严格自律,如“君子德风”以自身的言行举止为民做表率,如此国家才能和谐稳定。推动全民守法的核心就在于培育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从而发挥其示范引领的带动作用。一方面,通过健全学法考法机制、量化考核评价机制以弥补传统普法学法培训效果不足的问题,如依托“互联网+”,搭建公职人员日常学法、年度测法、提职考法的移动平台。公职人员通过“互联网+”培育法治素养不受时间、地点等因素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学法。同时,将在该平台的日常学时、测试成绩和绩效考核、评奖评优、提任选拔挂钩,推动公职人员学法由“催着学”变为“主动学”、由“突击学”转为“日常学”,可以有效提升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18]。另一方面,加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和伦理建设。虽然我们现在需要摒弃人治思想,通过深化外部监督机制等方式,保证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公权力,但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即使在崇尚“法治”的现代社会,只要公共权力的私人性特征没有消失,强调权力拥有者道德自律的“贤人政治”就不会失去,也不会失去现代意义[12]385。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道德水准直接影响执法水平,进而影响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为此,我们需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者队伍,具体方式如下:一是加强公职人员道德法律化建设。中国古代官箴制度就是将道德准则规范化、法律化,将抽象的道德仁义具象化为官吏的行为要求。当前,公职人员道德缺失的关键点在于职业道德的缺失,因此要通过将传统廉政美德规范化以强化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制定公职人员道德操守法规,促使执法人员审慎、规范地行使权力。二是构建公职人员道德评价体系。针对野蛮暴力执法事件频发的问题,制定官德负面清单,以培养“以人为本”的仁政情怀、树立“事断于法”的执法理念和筑牢“恭廉守节”的廉洁思想为基本导向,将优秀传统道德原则和精神融入现代公职人员道德操守考评指标机制。三是健全公职人员道德操守监督体系。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道德操守情况的检查监督。常态化推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道德失范问题调查,防止公职人员义利观、是非观和权力观严重错位。
重视教化是传统德治的重要内容,“化民为俗、其必由学”(《礼记·学记》),意思是教化民众形成良好的风俗,一定要从教育出发。孔子提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认为人本性大致相同,后天的学习和环境的不同是人们差距的原因,为教化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依据。法律是一种他律,要转化成内心的自律需要通过教育。绘就法治社会蓝图,需要将法治教育和德化教育相融合,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和道德水平。一是教育目标。通过培育公民对法治支持性态度,促进公民个人核心价值观与法治价值观的连接和融合,获得公民内心对守法的认同与承诺。二是教育内容。以传统德治文化为支撑,将能够引起民众价值共鸣的传统道德意识,诸如将“慎独”“克己”和“仁者爱仁”的传统价值观念引入教育实践中,唤醒现代人的内心道德自觉,使人们从拜金、享乐和利己的物欲横流中解脱出来,摆脱因社会变革、道德转型而产生的迷茫和失落,发挥凝聚人心,重构信仰的作用,让民众对法治树立朴素的、坚贞的认同[19]。三是教育形式。以“互联网+法治教育”改革传统教育方式,打造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宣传矩阵,利用新媒体的交互传播方式,提高法治教育宣传的互动性。将“仁、义、礼、智、信”等社会公德,和“温、良、恭、俭、让”等个人美德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传递出来,让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和德化教育,春风化雨般地促使主体之间形成价值认同,促进法治精神领域的建设。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应准确把握优秀传统法文化与法治社会建设之间的契合点,在尊重社会历史规律的基础上,对优秀传统法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赋予优秀传统法文化新的表现形式和时代内涵,使其在转型、更新和重塑的过程中焕发新的生命力,成为法治建设中律动的脉搏和活的灵魂。法治社会建设从优秀传统法文化中汲取富有文化底蕴的活力和凝聚社会共识的动力,在面对外来文化的冲击和挑战时,能够积极应对,避免陷入迷茫和尴尬的困局。因此,要将优秀传统法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紧密结合,实现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共存共荣、交相辉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