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2022年,申请人乐某休完年假后又休了一段时间病假。2023年,乐某向单位提出休年假,单位说他上年休完年假又休了病假,今年的年假不能再休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让其休年假。
申诉人
我的病假是2022年休的,与2023年的年假无关。
被诉人
乐某在2022年休完年假后又休了病假,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可以不让他休2023年的年假。
仲裁庭
乐某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点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案中的乐某是在休完年假后又休的病假,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由此可见,乐某所在单位的做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